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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6合同的标的’

2016-11-04 09:34:18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中英文合同标的对照格式

合同标的文件翻译中英文对照

Subject of Contract 合同标的

1.1.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from the Seller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o the Buyer the Steam Drye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quipment) and Spare Parts. The scope of the Seller's supply of Equipment is defined in Annex No. 1 and lists of spare parts are defined in Annex No. 5 attached to this Contract.

买方同意从卖方处购买蒸汽干燥机和备件,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蒸汽干燥机(以下简称“设备”)和备件。卖方的设备供应范围在本合同的附录1中载明,备件清单在本合同的附录5中载明。

1.2. The Seller is obligated to supply the Buyer with the engineering and engineering documents necessary for the construction, assembly, erection, test runs, production, production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drawings and documents for construction and erection, manuals for erection,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of equipment and other relevant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hereinafter calle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The scope of the Seller's supply of the Engineering and the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and the delivery time, etc. are defined in Annex No. 6 attached hereto.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工程服务,并提供建造、装配、安装、试运行、制造、制造管理、维护所需的工程文件,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检验手册,

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以下统称“技术文件”)。卖方须提供的工程服务和技术文件的范围,以及其他规定(如交付时间等),在本合同的附录6中载明。

1.3. The Seller is obligated to send to the Buyer's Plant site skilled, competent, healthy and experienced technical personnel to give technical instruction in construction, assembly, erection, commissioning and performance test of the Equipment. The treatment and conditions of the Seller's technical personnel in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provisions are specified in Annex. No. 7 attached hereto.

卖方有义务派遣技能熟练的、有能力的、健康的和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的工厂现场工作,就设备的建造、装配、安装、试车和性能测试提供技术指导。卖方技术人员在中国工作的条件和待遇,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本合同的附录7中载明。

1.4. The Equipment and Spare Parts to be supplied by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under this Contract shall be of the Seller's latest, most advanced and most mature design,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at the time of entering into this Contract.

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供应的设备和备件,须是在签订本合同时卖方最新、最先进、最成熟的设计、技术和设备。

Article 2 第二条

Price 价格

2.1. The total price of the Equipment and Spare Parts including their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to be supplied by the Seller as specified in Annexes 1 and 5, hereof is

设备和备件的总价格,包括卖方依照本合同附录1和附录5提供的工程服务和技术文件,为:

华译网北京翻译公司翻译过大量有关合同标的的文件资料,Beijing Chinese Translation Service Company has translated many technical documents about Subject of Contract

EUR ,- (Euros)

欧元 (大写: 欧元)

2.2. The above mentioned price in 2.1 is fixed price for delivery of Equipment and Spare Parts (hereinafter called goods) on basis of CIF Shantou (Incoterms 2000).

以上第2.1条所述之价格,为卖方基于CIF汕头到岸价(CIF价格条件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交付设备和备件的固定价格。

2.3 The fees for technical services shall be paid according to the Annex No.7. The unit prices are fixed and firm for the year 2010. 买方应依据本合同附录7的规定,向卖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2010年技术服务费的单价为固定价格和实价。

2.4. The above mentioned total Contract price includes all packing charges, freight, insurance and all other charges and costs incurred before the Seller delivers all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CIP Shanghai

Airport, China (Incoterms 2000).

以上所述的合同总价,包括所有包装费用、运费、保险费,以及在卖方依据CIP上海机场价格条件(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将技术文件交付给买方之前所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装运文件 Shipping Documents

6.1. Immediately after each shipment is effected, the Seller shall deliver the originals of documents for L/C negotiation to his bank as mentioned in Article 3.

完成每批货物的装运后,卖方应立即将本合同第三条中所述的装运文件的正本提交给卖方银行,以对信用证进行议付。

3 (three) copies of each above-mentioned document shall be sent by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directly by express mail.

卖方应将以上所述的每份文件的3份副本,用特快转递直接寄送给买方。

6.2. The Seller shall send to the Buyer by express mail immediately after each dispatch of the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在每次发送技术文件后,卖方应立即用特快转递将以下文件寄送给买方: a. 空运提单的三份副本

Airway Bill in 3 (three) copies

b. 三份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

Detailed List of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in 3 (three) copies

To following address: 买方的收件地址如下:

篇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六章合同的标的

第六章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货物的品质

商品是进出口合同的物质基础。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不仅要明确商品的名称,还要规定它的具体品质,否则就无从肯定买卖合同的物质基础,交易也就无法进行。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品质的好坏不仅影响到销价和销路,还将影响到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的声誉。每个企业都应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企业的产品声誉。品质条件在书面合同中包括“货号、品名和规格”一栏。

一、表示品质的方法

表示品质的方法基本上有两大类:一是用文字来说明,二是以样品来表示。

(一)凭文字说明表示品质的方法

此方法即“凭文字说明销售”(Sale by Description),具体可分为以

下几种: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交易(Sale by Specification,Grade or Standard) 例1.9317中国绿茶特珍一级

9317 China Green Tea Special Chunmee。

国际化标准组织(ISO)于1987年发布了《ISO9000标准系列》,这一标准系列主要是规定了生产企业要靠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来运行,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在经过有关机构合格认证,确认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经“认证”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进入国际市场,而未经 “认证”的企业不能进入国际市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采用

这个国际标准系列,来提高出口生产企业的信誉和知名度,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对于某些农副土特水产品,由于难以确定统一的标准,一般采用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或“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来表示。“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商品的平均品质水平。所谓“上好可销品质”,是指卖方只须保证货物品质良好、适合销售。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上述两种品质表示方法,其“标准”含义非常笼统,事实上并不代表固定、确切的品质规格。在使用时,除了注明F.A.Q或G.M.Q字样外,最好还应订明商品的主要规格指标。

2、凭牌名或商标交易(Sale by Brand Name or Trade Mark)

例如:

大白兔奶糖 White Rabbit Brand Creamy Candy

蝴蝶牌缝纫机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欧米茄手表Omega Watch

3、凭产地名称交易(Sale by Original Products)

例如:

四川榨菜 Sichuan Preserved Vegetable

金华火腿 Jinhua Ham

4、凭说明书和图样交易(Sale by Specification or Illustration)

例如:

品质见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性能部分

(二)凭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

此方法即凭样品销售(Sale by Sample)。可以由卖方提供样品(Sell by seller’s sample),也可以由买方提供样品(Sale by buyer’s sample)。

二、订立品质条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选择品名

品名的选择首先要具体明确,其次要按国际公认的习惯处理。不能含糊笼统,如“服装”应写明性别、款式、质地甚至面料的成分。现在有些商品中英文有多钟称谓,在众多而不一致的名称面前,签合同时应该选用国际上用得比较多而又明确易懂的名称作为品名。如果在《国际商品分类表》中已有正式名称,就应当按照该表的统一叫法处理,这样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为今后电子数据交换准备了条件。

(二)正确选择品质的表示方法

品质的表示方法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表示方法的综合。在业务中凭规格和说明表示品质使用较多,在使用时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避免订立过高、过烦的条件,给履约造成困难。同时,若以文字说明与样品同时表示品质,则卖方既要承担交货质量符合文字说明,又要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

(三)科学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品质条件原则上说应措辞严密、不含糊。但有时也要允许有一定程度的差异,给生产和交货带来方便。

例如:

1.规定范围 由。。。到。。。

2.规定极限 最低。。。最高。。。

3.规定上下差异 如允许±%多少

(四)正确选择样品

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对外寄送样品要编号,并留有复样,以便于将来处理品质纠纷时校对之用。复样要妥善保管,必要时可以“封样”。

若以买方样品销售,卖方一般按买方来样做成“回样”或称“对等样”寄买方认可,得到买方确认后,则转为凭卖方样品销售。其次,在凭来样成交时,一般还应声明或在合同中订明,如果发生由来样引起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等第三者权力问题,均由买方负责。

第二节货物的数量

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必须事先约定商品的数量,以作为合同的依据。因此,数量条件也是进出口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件一般有交货的数量、计量单位和数量的增减范围所组成。

一、计量单位

由于商品的性质不同和各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同,表示数量的单位和方法也不同。 在合同中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价有重量(Weight)、个数(Number)、长度(Length)、面积(Area)、体积(Volume)和容积(Capacity)等。

其中以重量单位使用最多,如:克、公斤、盎司、磅,公吨、长吨、短吨。

在使用重量单位时,还要注意它的下列计算方法:

(一)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即皮重的重量。

(二)按净重(Net Weight)计算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不包括包装的重量。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用净重计算,计价的,按惯例应以净重计。

(三)按公量或理论重量计算

公量是指用科学的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另加标准水分所得到的重量。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经济价值较高而含水分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等。

理论重量是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尺寸的商品,只要尺寸符合,规格一致,其重量大致相等,根据张数、件数即可推算出其重量,如钢板等。

二、计量单位制

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制有三种:米制,英制和美制。

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并将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三、正确确定数量的增减范围

数量条件应尽可能的订的具体、明确,但有些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受自然条件或运输、包装等的限制,实际所交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为了避免日后的争议,买卖双方在合同数量条件中订有增减范围。

(一)规定“约量”。

即在合同的商品数量前加一“约”字(about、approximate)。但是由于“约”不好确定,除非买卖双方对“约”的含义已有协议或默认时可以使用,为了减少以后的争议,最好不要用,而是规定溢短装幅度。

(二)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

即在合同数量条件中规定,所交货物的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以不超过成交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

例如:1000MT3%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溢短装一般由卖方决定,但在买方派船装运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买方决定。

溢短装部分的计价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合同价格计算,另一种是按装船时的市价计算。采用后一种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享受溢短装的一方在市场价格

第三节货物的包装

进出口货物按照是否包装可分为三类:散装货(bulk cargo),如煤、矿砂;裸装货(nuded cargo),如钢材、木材;包装货(packed cargo)。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出口都是需要包装的。包装对商品不仅能起到保护作用,而且能美化商品,方便使用,扩大销路,提高售价。包装还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发达程度,在国际市场上,包装好坏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声誉。因此,包装也是交易磋商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包装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

包装条件一般包括包装方式和包装标志两方面的内容。

一、包装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包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运输包装或称为外包装(outer packing),它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减少运费,便于储存,节省仓租和便于计数等;另一类是销售包装或称为内包装(inner packing),她除了保护商品,还要美化商品,方便使用,提高售价。

国际上常见的运输包装有两大类:集合包装和单件包装。常见的集合包装有集装箱、托盘和集装袋三种形式。

二、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的主要作用:1。运输途中便于识别,避免错装错卸;2使卖方简化单据

包装标志按其作用不同,有运输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原产地标志和重量与尺码标志。

(一) 运输标志,习惯上称为唛头,由三部分组成:

1、代表收货人或发货人的的简字,有的还可列为合同号码或定单号码或信用证号码。

2、目的港名称

3、件号(有时刷顺序的件号,有时还要刷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二)指示性标志

(三)警告性标志

(四)原产地标志

(五)重量和尺码标志

三、正确确定包装条件

1、有关包装方式应在合同中作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2、要注意进口国家对包装的有关规定。

3、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中,不另计价。

4、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有时根据客户要求,也采用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在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上使用指定的商标和牌名,

无牌:买方要求在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上不标明任何商标或牌名,无论定牌和无牌,一般都应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中性包装:在商品的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无牌中性包装,另一种是定牌中性包装。采用上述包装都是为了适应外国市场的特点,为了扩大出口而采取的手段。

篇三:第六讲: 买卖合同(三)

四、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当今各个国家和地区就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为所有权人主义,即认为风险奕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法国民法典以及英国货物买卖法的为其代表;二为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为其代表。我国合同法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设有明文,《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便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明显采交付主义。其中所恋爱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或法律明文规定需要经过登记或办理相关手续方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情形,如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风险如何负担?一般认为,仍应采交付主义。 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规则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 1、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4、标的物,5、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这就是关于所谓路货风险负担的规定。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包括国际公约一般都将路货的风险负担规定合同成立时起即转归买受人。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即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自订产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移。 4、《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所谓因买受人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买受人违约,比如买受人由于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陷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卖人由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中止义务履行的;二为买受人对出卖人准备交付的标的物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出卖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双方又未补充约定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出卖人没有完成标的物的交付,买受人仍应自约定的交付期限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与风险负担同属合同法上对损失进行分配的途径,前者解决对于因可归责于一方或双方的事由所带来的损失的分配;后者用来解决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损失的分配。在交易实践中,两种类型的损失有可能同时发生,此时既不能用违约责任的承担代替风险负担,也不能用风险负担代替违约责任的承担。而应当让两个制度同是发挥作用,分别进行损失的分配。例如甲与乙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买卖合同,甲将一批生产设备出售给乙,乙向甲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当事人约定在2000年4月1日交付生产设备。但甲由于自身的原因在4月1未能按期履行债务,迟延至4月10日方将生产设备交付与乙。乙接受这批生产设备后,4月11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批生产设备毁损灭失。此时,由于生产设备业已完成了交付行为,因此生产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同时,甲应当向乙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再如丙与丁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买卖合同,丙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物质

财富丁交付标的物后,丁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质量进行检验,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尚未表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标的物就由于不可抗和毁损灭失的。此时,标的物的风险仍应由丁负担,但丁得向丙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 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依据《合同沙土》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联的,两者遵循同一原则。因此在利益承受上,了采交付主义,即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北京大学·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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