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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2017-05-09 06:34:4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P221案例17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 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 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 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外商买方违约。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案例18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 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 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 单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 概由你方负责。”后代收行复电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逐再去电将托收指示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 30天付款,承兑交单”。但由于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承兑,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 失。试对本案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书时对具体放单条件未作出明确指示,在遇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缺 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作出反应。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应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 托收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人应根据成交货物特点、进口方资信等对银行放单条件作出明确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损失。

(非)根本性违反合同

案情简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导致另外一方实际上被剥夺了根据合同规定

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不仅可以撤销合同,而且还

可以提出索赔。若违约不能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提出解除

合同。

本案例当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对其造成根本性影响;而

当卖方交货95公吨时,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 合同,没有对于买

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3

违约索赔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 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偿违约金1万港元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多少金额?为 什么?

要点评析:

本案例买方应该向卖方索赔的金额为8万港元。因为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一

方违约所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罚金,应该以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计算方法。虽

然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万港币,但是明显低于因为卖方违约而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买

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例中货物价格从3万港币上涨到4万港币,

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P248案例4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 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 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案例5

案情简介:

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 则禁止该货物的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要点评析:

买方可以免于交货义务。因为本案例属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 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开克服的。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 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要求。

案例6

案情简介: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 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运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 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

要点评析:

我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FOB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索赔要求。

P259案例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 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 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 也无须出庭应诉。

P290案例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 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 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 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

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19款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

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

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

同是有效的。

还盘、售货确认书

下面是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行阿卜图拉公司Abdulla Company(科威特邮政信箱第123号P.O.Box No.123, Kuwait)洽谈蝴蝶牌缝纫机JA-1型(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的往来电传,根据这些电传,试指出哪些是发盘,并拟制售货确认书一份(中文或英文)。

9月2日来电传:

有兴趣蝴蝶牌缝纫机JA-1 3000架即装请报价 9月3日去电传:

蝴蝶牌缝纫机JA-1 3000架木箱装每架62美元CIFC2科威特10月/11月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

9月5日来电传:

你3日电传歉难接受竞争者类似品质报55美元请速复 9月7日去电传:

我3日电传重新发盘限10日我方时间复 9月9日来电传:

你7日电传接受如55美元CIFC3 D/P即期请确认 9月10日去电传:

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 9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

9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 9月13日来电传:

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ABC公司开立 Sept.2

Incoming Telex

INTERESTED IN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 3000 SETS PROMPT SHIPPMENT PLEASE QUOTE

Sept.3

Outgoing Telex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 3000 SETSPACKED IN WOODEN CASES USD62 PER SET CIFC2 KUWAIT OCT/NOV SHIPMENT SIGHT CREDIT SUBJECT REPLY HERE SIXTH

Sept.5

Incoming Telex

YOUR TLX THIRD REGRET UNABLE ACCEPT COMPETITORS QUOTNG SIMILAR QUALITY USD55 PLEASE REPLY IMMEDIATELY

Sept.7

Outgoing Telex

OURS THIRD RENEW OFFER SUBJECT REPLY TENTH OUR TIME Sept.9

Incoming Telex

YOURS SEVENTH ACCEPT PROVIDED USD55 CIFC3 D/P SIGHT PLEASE CONFIRM Sept.10

Outgoing Telex

YOURS NINTH BEST USD60 SIGHT CREDIT SUBJECT REPLY REACHING HERE TWELFTH Sept.11

Incoming Telex

YOURS TENTH ACCEPT BOOK ADDITIONAL 500 SETS SAME TERMS REPLY PROMPTL

篇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 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 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7.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

8. 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问: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

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

9. 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02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02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

行。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问: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

分析:提单倒签的原因:

A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

B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

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

10.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

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

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11.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问:如何分摊损失?

(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

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进行分摊:

12.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第一艘属于自然灾害部分损失,不赔;第二艘属于意外事故部分损失,赔。

13. 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浸,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 应赔偿2000元。

14. 一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否。根据中国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15.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

CFR以货物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点,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FOB、CIF

16. 200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17. 我国某进口商收到了英国出口商发来的“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每打CIF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的发盘。

问: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解析: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

18. 甲方于4月5日发信函给乙方,内容如下:我厂现有1000台飞人自行车,售价为CIF200元/台,若有意请在10天内答复. 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

(1)甲方于 4月5日给乙方所发信函是否构成发盘?构成发盘

(2)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改为FOB价格,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不成立,乙方的回复是还盘不是接受

(3)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甲方同意为有效。

(4)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回电表明不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无效

(5)4月7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电话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可以修改发盘的,是有效的,但是4月7日乙方没收到信函。

(6)4月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发信函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但在4月8日到达乙方所在地后,由于邮递员的疏忽,忘记送给乙方,乙方在4月9日接到修改通知,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市场风险,有效。

(7)4月9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通知乙方撤销原发盘,此时乙方并未对甲方信函做答复。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无效。不可撤销。

( 8)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4月1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4月17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过了有效期,甲方意图,不会同意。

(9)乙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甲方的意图。

(10)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立即致电表明择日签约的意思,则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

(11)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表明不接受乙方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

篇三: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案例分析

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问: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分析:不合理。

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但其要求如下:

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案例分析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 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

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分析:

1 买方。如该货物已划归合同项下,则由买方负担。

2 买方。

案例分析

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分析:改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

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分析:不一定。

关键在于该合同是遵循《2000通则》还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如果遵循《2000通则》,则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清关,美方要求不合理。如果遵循《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卖方要求合理,FOB Vessel … 术语要求由进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 案例

1.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在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我公司的行为是合理的。理由:按DES条件成交,合同是属于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本案例中买方比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晚7天才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

当然,若本案例中把大风暴视为不可抗力,且双方有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则另当别论。

2.上海某公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铜精矿一批。贸易术语为DAF Alashankou。外商将铜精矿运至阿拉山口后,由于换装车皮一直无法落实而产生额外滞关费用(外商无法将铜精矿卸下须向哈萨克斯坦运输部门支付额外的租用车皮费用)。请问该滞关费用应由上海公司承担还是由外商承担?为什么?

3.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认为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买方)不会见单付款的,尽管CFR属象征性交货.丢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没办保险,即使后来收到单据,补办了保险,保险

公司也可能不给赔偿.

案例分析

[案情]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在解付单证中的质量证书与信用证中的质量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索赔或者拒付的。但是cif是带有保险的,如果保险包括运输中发生意外造成货物受损,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

[案情]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在FOB合同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往往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

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卖方订不到舱位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新加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保一切险。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案例分析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一切责任。 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 案例分析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报关和提货的手续,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共计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

案例分析

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

分 析

(1)首先,应明确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FCA合同中,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2)关于保函的效力以及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问题。

关于保函的效力,《汉堡规则》规定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

之间有效,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A公司出具保函,主要为了迅速出口货物,及早结汇。承运人接受保函是为了解决因货物瑕疵而引起的自己与托运人之间的争议。此时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由于保函对收货人无效,C公司有权选择是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本案中C公司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因为被扣的承运人的船舶可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在海事纠纷实践中有关当事人也多是这样做的。承运人应赔偿因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给C公司造成的损失,之后再通过保函从A公司处获得补偿。

(3)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 按本案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迄是负“仓至仓”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仅3日,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被保险人在未提货之前既不能将货物运交任何其他仓库和储藏处所,也不能对货物进行分配或发送,可见,尚未提取的货物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提单有物权凭证作用,本案中C公司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的所有权。C公司委托他人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发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不属转让提单的行为。

又由于C公司投保的为一切险,海潮属一切险范围内,对尚未提取并因海潮受损的200吨货物,保险公司有责任赔偿。

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1)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3分(2)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

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5分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 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2分 24、某一货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 火后,原装在该船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获得的价值为原货价值的30%;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大米,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可得价值为原价的5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分析: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损失。 分析: (1)棉花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2分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的原料,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属于 实际全损情况中的一种。..3分 (2)大米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2分大米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次米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损失的价值也只为原价值的50%,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3分 而且大米是因救火遭受的水渍损失,而不是被火烧毁的,故属于共同海损。..3分 25、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 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答:银行有权拒付。(5分)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3分) 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所以有权拒付。(7分) 2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 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

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1) 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①、③属单独海损。..5分(2)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 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0分 200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合同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案情分析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 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 案例8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评析: 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 案例9我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琐事由谁承担?评析: 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案例10甲公司以FAS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500辆。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问:是否应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评析: 不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理由:在FAS贸易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限的,这就是说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船边之前的费用与风险,而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货物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而且承运人是由买方指派,装船时货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买方共同承担。 案例15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案情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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