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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

2017-05-05 06:53:5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美国宪法中文版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宪法中英文对照版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

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举行,并于其后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 新罕布什尔三人、马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

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后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宪法修正案XVII对本条款做了部分修改)。

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

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

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禄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

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员的地点不在此例。

国会应至少每年集会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

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

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两院议员对于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于议事记录内。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

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禄,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有关征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

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后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后,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于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 。 如总统接到法案后十日之内 (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于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

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 (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经其此准之后,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于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征收

2. To borrow money on the credit of the United States:

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

3. 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

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4. To establish an uniform rule of naturalization, and uniform laws on the subject of bankruptcies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5. To coin money, regulate the value thereof, and of foreign coin, and fix the standard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铸造货币,调议其价值,并确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6. To provide for the punishment of counterfeiting the securities and current coin of the United

States:

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7. To establish post-offices and post-roads:

设立邮政局及建设驿路

8.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9. To constitute tribunals inferior to the supreme court: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10. To define and punish piracies and felonies committed on the high seas, and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

11. To declare war, grant letters of marque and reprisal, and make rules concerning captures on land and water:

宣战,对民用船舶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品的规则

12. To raise and support armies, but no appropriation of money to that use shall be for a longer term than two years: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13. To provide and maintain a navy:

配备和保持海军

14. To make rule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land and naval forces:

制定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

15. To provide for calling forth the militia to execute the laws of the union, suppress insurrections and repel invasions: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兵的权力

对于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不超过10平方英里) ,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同意,向州政府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建筑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样的权力并且

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对于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

2. The privilege of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shall not be suspended, unless when in cases of rebellion or invasion the public safety may require it.

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略的情况下,出于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3. No bill of attainder or ex post facto law shall be passed.

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

4. No capitation, or other direct tax shall be laid unless in proportion to the census or enumeration herein before directed to be taken. (Modified by Amendement XVI,宪法修正案XVI有修改)

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征收任何人口税或其它直接税

5. No tax or duty shall be laid on articles exported from any state.

对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

6. No preference shall be given by any regulation of commerce or revenue to the ports of one state over those of another: nor shall vessels bound to, or from one state, be obliged to enter, clear, or pay duties in another.

任何有关商务或纳税的条例,均不得赋予某一州的港口以优惠待遇,亦不得强迫任何开往或来自某一州的船舶,驶入或驶出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纳税

7. No money shall be drawn from the treasury but in consequence of appropriations made by law; and a regular statement and account of the receipts and expenditures of all public money shall be published from time to time.

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

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头衔: 凡是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俸禄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头衔

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不得对民用船舶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纸币,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头衔。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征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任何州对于进出囗货物所征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修正和监督之权。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Article II

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但参讥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有俸禄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各选举人应于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后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于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于总统选出后,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宪法修正案XII已经替代本条款)

3. The Congress may determine the time of choosing the electors, and the day on which they shall give their votes; which day shall be the same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投票日期全国一律。

只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宪法修正案XX和XXV对本条款作了修改)。

6. The President shall, at stated times, receive for his services, a compensation, which shall neither be increased nor diminished during the period for which he shall have been elected, and he shall not receive within that period any other emolumen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of them.

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禄,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受其它报酬

7. Before he enter on the execution of his office, he shall take the following oath or affirmation: 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

"I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preser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我郑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兵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 ,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

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他有权提名,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

3. The President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fill up all vacancies that may happen during the recess of the Senate, by granting commissions, which shall expire at the end of their next session.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于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于两院对于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

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禄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禄不得削减。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 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

篇二:《美国宪法》读后感

《美国宪法》读后感

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美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其成文宪法和联邦制度的“年龄”在世界上均首屈一指,由此,还可以说,美国,是一个神奇的国家,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事实上的美利坚合众国,可以说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强大的国家。

美国宪法不过二十多页,文字清楚扼要,读起来并不难懂。但这些简单的文字背后,却处处蕴藏着深厚的宪政与共和精神。这可以从以下几个主题中看到:

一、联邦与洲的关系

美国这个国家确实与众不同,以致使它在政府的权力分配上都要独树一帜——大多数国家的权力都是由中央层层向下分配,美国恰恰相反,中央的权力来自地方联合同意下的赋予。联邦政府是否过强,权力是否过大,州政府的权力和自由是否被华盛顿所盖过,从开国至今,一直是美国政治争论中的一个话题。

在联邦与洲的关系中美国宪法首先明确了联邦政府与洲政府的法律地位。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这一条从肯定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的角度,对联邦政府高于州政府的法

律地位作出了宪法规定。另一方面宪法规定联邦负有对州的保护义务。美国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每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对于联邦权力,美国宪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洲权力的界定则适用推定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由此可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美国联邦制不仅自始就形成了不同于以往和同期世界其他国家联邦制的鲜明特点,而且还发挥着屏蔽党争之弊、保障自由权利和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功能。

二、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

美国总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领袖之一,但他在国内的政治系统里却并没有左右一切的权力。即使在总统本份内的国防、外交范围内,也难免要费九牛二虎之力向国会游说、胁迫(并非指以权力压之)或利诱(并非指行贿),或是直接争取民众的支持,才能推动他的政策。我们有句古话“长安居大不易”,美国则是“华盛顿居大不易”,或者可以说“民主总统不易为”!

这种相互制衡,正是美国政治上的奥妙;更奥妙的是这种体制从美国开国之始就定下来了。美国宪法开篇就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在第1条、第2条、第3条规定的首句话分别是:“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合众国

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从而鲜明地勾勒出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

三权分立包含了“分权”与“制衡”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分权是制衡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分权就无法形成制衡的格局;制衡是分权的目的和结果,分权的意义就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并在调整美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过程中得以具体贯彻和体现。

三、人人平等

美国宪法,是为了组织联邦政府的同时又要限制联邦政府欺压人民而产生的,因此美国宪法虽然在确立之初并未写入公民权利,但在以后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及其他权利法案中,规定了大量的有关公民个人的权利,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1868年美国宪法的第14条修正案标志着美国公法的一个转折点,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确立了美国法律上的两项重要原则——“适当的法律程序”和“平等的法律保护”——不仅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要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还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这就使得政府必须守法,而且不能随意制定法律鱼肉百姓,从而可以看出保障人民乃至少数人的权利,是美国宪法的目的。

观察到这些之后,再结合美国宪法的诞生过程继续思考,不禁会有更多感慨:

Firstly,the constitutional way of America can not be copied. America was not a real country when it issued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n July 4,1776.It was just some loose colonies. It was a confederation that knocked together temporary by the people who pursued of freedom and resisted the British tyranny . They had a war with Britain for eight years in order to defend freedom and strive for rights. They would break up and go back to their homes after they won the war. However, four years later, they found that they must establish a formal state. Thus they got together again and discuss the problem of constituent and foundation. Therefore, America is a nation that idea comes first, and then the country;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first, and then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This is equivalent to draw on a blank sheet by trained painter. By contrast, we China has thousands of years of authoritarian tradition. So drawing up a constitution is just like the old city reconstruction.第一,美国的制宪方式不可复制。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的时候,美国还不是一个真正的国家,只是一些松散的殖民地,是一些为追求自由,而不惜漂洋过海的人们为了抵抗英国的苛政,临时拼凑起来的“邦联”。为捍卫自由和争取权利,他们不得不揭竿而起,跟英国打了8年仗,th

打赢后大家就一哄而散各回各家。过了4年,发现情况不对,不建立一个正式的国家还真不行,这才又重新聚在一起,讨论制宪和建国的问题,所以美国是先有理想,再有国家;先有《独立宣言》,再有《联邦宪法》。这就相当于在一张白纸上作画,而且还都请的是受过专业训练的画家。相形之下,我们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制宪相当于旧城改造,难度自然要大多了。

Secondly,it is with ideal and based on reality. It was written in the starter part of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e creator gives them some rights can not be deprived and transferred, which include right of life, right of freedom and right to pursue happiness.Men set up the government to protect these rights. This is the American ideal. But what would happen i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drafters are obsessed with it. Maybe it is just like the speculation of Yi Zhongtian. It only had two kinds of results: One is fetching up nowhere finally because of self-opinion, and the other is putting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 in distress at last because of the debate and the argument. Owing to the pragmatic spirit of the most framers at that time that they can regard solving the most prominent practical problems in social existence as top priority. Thus, they created the great essence in the form of not stick to one pattern. Even now, we can see clearly from the constitution that it did not men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But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the constitution representatives took no count of civic rights.I t was just because that establishing a state, drawing the constitution and impowering are urgent affairs at that time.

第二,怀揣理想,更立足现实。《独立宣言》开篇写道: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这就是美国人的理想。但假如当年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都纠缠于此,事情又会怎样?也许就像易中天先生猜测的那样,只有两种结果:一是固执己

篇三: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 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1

避免了“多数人的暴政”。在设计中央政府内部分权机制时,把行政权授予了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制宪们在宪法中精心设计了一套纵向和横向分权措施,它们通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纵向分权和联邦内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横向分权来限制政府的权限,约束政府的行为。当然,限力有限的政府也并非无懈可击,它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立法和行政的对立导致国会和总统行成政治僵局等。但不管怎样,美国宪法中限权政府的思想,让几乎所有的国家,不论其民主程度如何,都要制定一部宪法,至少表明政府权力必须有所限制的观念。

?(二)分权与制衡原则

?对美国政治体制略知一二的人在提到美国宪政时都会想到“三权分立”,可见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的重要性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的内涵是指权力必须划化为几种分权,并由不同的主体分别掌握它们相互制约,以实现权力的平衡。权力的平衡是任何一种权力均不成为至上的权力,不同的权力之间保持分立和制约的状态,所有的权力主体均保持完好,不受其他权力主体的侵犯及危害。权力分离和制约的目的是权力平衡,而权力平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主,避免专制。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州是最重要的两个权力主体,其中又着重规定了联邦权力的三个主体――国会、总统、最高法院。联邦与州的关系首先是权力分立,宪法分别规定了联邦与州的权力范围,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别行使其权力。其次,联邦与州的权力是相互制约的,这两级政府是分别产生,互不隶属。各州长也在联邦参议院享有平等的参政权。众议院与参议院地位平等,则联邦政府与州长政府始终由不同的势力分别控制。联邦没有州的支持,无法采取任何措施;相反,州长却不需要联邦的支持,就能采取任何种种的措施。联邦只能通过联邦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行使用司法审查权,对州的行为实行监督,纠正其错误。但是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尤其是罗斯福“新政”后,联邦的权力得到了加强。现在基本确立了联邦的地位高于各州,联邦与各州之间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

?那么,联邦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同样是权力分立的。国会拥有立法权,总统拥有行政权,最高法院拥有司法权。国会、总统分别产生,互不依赖。最高法院由国会与总统共同产生,但享有高度的独立性,它较国会和总统的依赖程度低。国会没有总统的参与,立法无法正式生效,也无法得到实施。总统没有国会的支持或参与,无法实施权力。最高法院没有国会,总统的参与,无法产生;没有国会的支持,司法权无法落实;没有总统的支持,其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之间虽在历史上也曾发生过激烈的冲突,但三者始终保持完好,权力分立、制约的格局维持不变。

?在这里,想要强调的是宪法规定的实施限权政府的分权制衡措施,可以说是美国特色的产物,是适合美国具体实际情况的产物,在其运用上是有局限性的。换言之,它适用于美国,可能不适用于别的国家,或在别的国家行不通。但可以肯定的是分权与制衡在美国的运行是行之有效的。

?(三)宪法的司法化

?所谓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能被法院解释并适用于具体案件。它也意味着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宪法规范作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宪法的司法化在美国不仅是一个事实,更得到美国国会的明确承认。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⑥对司法审查权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在美国,宪法司法化是指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而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真正实现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格局。提到司法审查,我们就不能不说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司法大案――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此案的意义不在于判决本身,而在于马歇尔智慧的处理方式使在当时权力上相对而言处于弱势的司法权成为真正有力量的一极。之前司法部门虚弱的权力只能听命于其他部门。而不能形成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2

有效制约。马歇尔法官在判决中的宣布:“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判定何者为法律,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⑦至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

?马伯里案显示出,马歇尔真正的意图并非在于保障马伯里的权利,尽管其承认马伯里有得到委任状的权利,但又说最高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予以拒绝,理由就是声称《司法条例》?⑧违宪,从而获得了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其加强法院权力的意图获得实现。因此有人说是一种“违大的篡权”。?⑨而司法审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权力博弈的结果,联邦最高法院谋略巩固自己的地位,以寻求权力的平衡。

?但是,在这里笔者想阐述的观点是,美国最高法院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司法审查权,但司法部门既无钱又无剑,归根到底,它的权威是建立在广大民众对法院公正审判和裁决的信任上。换句话说,一项司法判决是否能够得到尊重和执行,也取决于判决本身是否基本公正,取决于政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主要利益集团对司法判决的接受和服从程度,取决于社会和民众是否广泛地相信政府必须依法按照法院的判决行事。如果没有认同和影响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基本立国精神,如果没有在长期的宪政运作过程中形成的法治传统以及民众对司法权威和服从。如果没有政府行政部门对法院判决的坚决执行,司法审查制度很可能只是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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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宪法与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的比较

?得益于美国宪法,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将美国宪法作为了其宪法的模版来实现自身的宪政建设。但是事实证明,成功者鲜矣,其原因就在于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内涵是形式上的模仿所不能企及的,它必须要适合自己的基本国情。而世界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又有它们自己的宪政理念。英、法、德三国也是有它们的宪政特点。它们的宪法均确认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先例,但三者的关系不是制衡关系,它们三国均采用内阁制,即行政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尽管法国的体制掺合了总统制的成份。由此,行政与立法之间产生了相互依赖的关系,从而形成了权力控制关系。即立法最终控制行政,行政经常控制立法。那么,英、法、德三国的行政是否也控制了司法呢?答案是肯定的。他们的法官尽管存在职务保障,但其任命、晋升均由行政掌握,立法机关不参与。尽管上述三国均承认司法独立,但行政控制司法已是不争的事实。英、法、德至今仍存在立法、行政、司法分立,不是制衡的局面,他们几乎始终由同一种政治势力控制,缺乏分权。上述三国为避免专制和独裁,不是依赖权力主体制衡,而是民主选择和舆论监督。?⑩

?所以,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美国宪法的特点是独一无二的,也是不可复制的。而中国的法治建设所要做的是吸取其精华内核,结合自身的特点,完善现有的体系,更好的为国家的宪政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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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宪法对我国宪法及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应该首先肯定和承认的一点是,目前我国的宪法和宪政的建设还是有相当不足之处的,与美国宪法相比更是存在不小的差距。这并不是说美国宪法就是完美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中借鉴和汲取可取之处,改进我国宪法使其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优良的宪法。与美国制宪情况不同,我国的宪法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在很大程度上由国家或政府推动,而且是一种明确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国家或政府的力量组织制定和实施,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美国宪法中的积极因素被我们拿来所用,而分权制衡原则是针对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所亟待借鉴的一个重要原则。

?就中国而言,国家政体内部也存在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 3

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厅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相比,我们这种权力制约更多的不是强调权力间的制衡,而是突出了三者的统一性,突出了三者间的协作关系。我们法治建设也应借鉴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原则中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权。??B11?司法独立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实现法治的一个必要标志。它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证法律的公正权威维护法制的统一,保障民主与人权都有极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司法独立仍有不少缺陷,主要有:立法不完善,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以及把行政管理办法运用到法院工作中,中国必须从立法和具体制度上完善司法独立。以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举世皆知,美国各级法院都有司法审查权。而中国是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只能对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予过问。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无司法审查权,更不用说审查法律是否合宪,这导致了中国法律缺少权威。中国当代法治建设,需要确立真正的司法审查权,确保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一旦违宪,予以撤之。唯此,宪法才可以真正成为法治建设的“保护伞”,才能保证人民的权力,更好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特点

1、是。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北美被美国学者视为探索美国延续过程的象征,它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原则。邦联条例是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这两个历史性文献促成美国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来巩固资产阶级胜利成果。

2、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历时已有200多年。这是因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政治局势相对稳定,没有发生经常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只对其宪法进行小修小补即可适用,而且美国宪法的条款具有若干灵活性,同时,美国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来适应变化了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从而适应美国国情的变化和发展。

(二)美国1787年宪法的基本内容

1787年美国宪法包含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

1.美国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包括:

(1)分权与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有限政府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政府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3)代议政府原则,它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联系。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2.美国宪法显现的某些反民主内容。包括:

(1)公开承认奴隶制,如宪法第1条第2款、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说明奴隶买卖可延续到1808年;

(2)轻率对待公民权利。宪法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是获得独立后的美国却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代表解释说这种权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规定。而实质上联邦宪法并末确认各州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认,但因各州规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权利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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