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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2017-05-05 06:53:2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传统文化艺术团章程

固原市原州区正祥传统文化艺术团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弘扬传统文化,服务社会,发扬义工精神”为指导,开展系列宣传和推广活动。

第二条、艺术团性质:艺术团是正祥集团公司领导下的群众性艺术团体。

第三条、艺术团宗旨:艺术团的基本宗旨是坚持以“爱心、热心、恒心、用心”为本,践行“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的宗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艺术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第五条、艺术团结构组成:①秦腔剧团;②管弦乐队;③文化广场体操、舞蹈队,合唱团;

第六条、艺术团的副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队堆长每届任期壹年。如以上成员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相应职务者,由团长另行聘任。

第三章 艺术团团员资格审定

第七条、凡参加正祥传统文化艺术团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文化艺术专长,经本人申请,测试合格,承认并履行本章程者,

经秘书组认定,均可成为本团团员。

第八条、艺术团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老师,刻苦学习专业艺术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文化素养和专业艺术水平。

2、严格遵守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艺术团团员的义务。服从领导,积极参加艺术团所安排的各项排练及演出任务。

3、维护艺术团的团结统一,构建和谐团队。坚决杜绝影响团结的各种不正当言行以及有损正祥集团公司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并经艺术团查实,将予以清退。

4、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改正克服自己的缺点。遵守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准则,自觉维护艺术团的团队利益和集体形象。

第九条、艺术团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接受艺术团培训教育的权利。

2、有对艺术团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3、有志愿加入、有要求退出艺术团的权利。

第四章 工作 职责 经费

第十条、艺术团团长负责全团的行政领导工作。副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团长的领导下,按分工领导管理责任项目的各项工作。团长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并授权一名副团长负责全团的行政领导工作。

第十一条、每年在艺术团团长的主持下,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年

度工作规划,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团员。

第十二条、各种演出任务(包括公益性、指令性、比赛性、联欢性)均应由团长召集副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队长共同研究决定。演出的节目内容根据演出任务性质和对象安排确定,并及时进行动员、排练。实施严格的彩排、集体审查制度,以保证演出节目的质量和演出任务的圆满完成。每次演出后,均应及时召开演职人员会议,由团长或副团长、秘书长负责主持,总结经验,表彰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演出水平。

第十三条、艺术团的经费来源:政府资助、企业、社会爱心人士赞助、演出收入、演出奖励等,由艺术团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艺术团的排练及演出均应由艺术团统一安排。各队长及个人均不得随意占用各专业课时间进行排练及私自外演等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为保证本章程的实施,可在本章程框架内另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在实践中,可以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艺术团章程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章程所有解释权归正祥传统文化艺术团。

固原市原州区正祥传统文化艺术团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篇二:北仑区康克培训学校章程

宁波市北仑区康克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单位的名称、地址

名称:宁波市北仑区康克培训学校。地址:北仑区新矸恒山路327号。

第二条:单位的性质

学校由举办者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

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培养外语和计算机人才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

本校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人数300人,学校是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培训。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校的举办者是沈世伟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产为: 叁拾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沈世伟。

第九条 本学校所从事的教育教学范围为外语,文化和计算机培训。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现董事会成员为5人,分别是沈世伟,毛亚儿,周开定,范吉华,徐琴琴。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任、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均需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周文辉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

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

实施;

(三) 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予,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

围。

第十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沈世伟,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 ,对外代表行使权力。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 办者个人投入。

(二)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的学校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会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 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基本待遇。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度,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举办者自愿不办。

(四) 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抵债。

(五) 突发事件无法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协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五条:学校终止后财务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因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实费用;

(二) 因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余财务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三:宁波市北仑区港技培训学校章程

吉林市丰满区新思维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部位的名称是:吉林市丰满区新思维教育培训学校。

地 址: 吉林市丰满区世纪广场综合楼,邮编:132013

第二条 单位的性质是:举办者自愿举办,从事青少年全脑开发和推广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倡导全脑教育、发挥优势潜能、培育智慧才干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新思维记忆和新思维脑图:融合了脑力学、眼科学、心理学、语言学、成功学、信息学等多门学科研究成果之精华为一体的综合性课程,并在提炼古今中外技术之结晶的基础上,实现“眼脑直映”式和“全脑多象”式的记忆和思维方法,是当今世界上最科学的最有效的记忆技术和思维工具。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委会,其成员由5人组成。立校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校长吉林市丰满区新思维教育培训学校推选产生。

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任、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2/3以上校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校委会设校长一名,主任一至二名。主任协助校长工 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

(二) 检查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召开校委会议。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l/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校长或校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校委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九条校委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校委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校委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校委会议记录由校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九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

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校委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校委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校委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校委会的决定:

(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

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校委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校委会决议和超越授权

范围。

第十三条 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由校长担任。

改选后校委会推选 顾挺 为本届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

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宝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宝代表人,自该单位被

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宝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委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委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校委会报审批机关

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校委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校委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举办者自愿不办;

(四)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抵债;

(五)突发事件无法办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0年10月30 日校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委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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