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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方案

2017-05-05 06:52:1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保山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保山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一、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和意义

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是为了对水域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划分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实施“高功能水域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域低标准保护”的原则,合理保护、利用水资源。为此需对我市地表水环境功能进行区划,使其在满足不同水体功能要求的同时,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保山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合理规划、布局及结构调整,保证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正确实施,为水质评价、总量控制及流域综合整治等提供依据。对正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区划编制的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国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 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I--1999

7、《自然保护区类型及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6 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9、《石南省地表水功能区划分类》

10、《关于开展全区地表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保署环保[2000]第83号 三、区划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应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必须严格执行一级排放标准,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若不能满足,必须削减排污总量。 3、地下水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

当地表水作为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补给水,或地质结构造成明显渗漏时,应考虑对地下饮用水源地的影响,要防止地下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必须将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陆上污染源进行统筹考虑,保护地下水水质,防止地面沉降、塌陷或地裂缝的产生。 4、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及高功能保护的原则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时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当同一域兼有多种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并兼顾潜在功能。

5、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水体环境容量的原则

在地表水高功能区和优质地下水高标准保护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改变排放方式,调整排放口位置,划分混合区,按照水环境的季节特征,合理利用水体环境容量。

6、对专业用水区及上下游跨行政管理水域统筹考虑原则属于专业用水单一功能的水域,如卫生部门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及其卫生防护区,渔业部门划定的渔业水域均为专业用水区,分别执行专业用水标准,由相应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上下游跨行政管理水域,应规定跨界断面的水质要求和允许排污总量。对可生物富集、环境积累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在上游严格控制。

7、与调整工业布局、执行排放标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紧密结合的原则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应与陆上工业合理布局、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将区域污染源达标排放方案及总量控制方案与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实现相结合,使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与区域总体规划相协调。

8、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

划分方案应实用可行、有利于强化目标管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行政区域内管理和跨行政区相互监督方便。 四、区划范围

1、境内三大水系干流;

2、年径流量大于1.0亿立方米、河长大于20公里的一级支流,主要及污染严重的二级支流;

3、流经县城的河流,自然保护区内的河流; 4、地、县跨界河流;

5、大中型水库,具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水面面积大于0.25平方公里的湖泊;

6、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五、区划基准年和期限

区划的基准年为1999年,区划期限为2001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六、区划分类目标与结果 1、区划分类目标

依据地表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水功能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应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2、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分类结果

根据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原则、依据、水域的现状使用功能、使用功能和行政决策意见等对全市范围内三大水系干流,17级支流及二级以下支流,14个水库(湖泊)及饮用水源地进功能区划。 区划结果见保山市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

保山市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域划分结果表

篇二: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二章 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节总论

4.1.1区划的目的和意义

4.1.1.1区划的目的

水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环境,开展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是为了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贯彻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社会需求,确定各水域的主导功能及功能顺序,科学合理地划分水功能区后,可作为我市水资源合理利用,积极保护和科学管理的依据,也是下一步进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基础。

4.1.1.2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意义

1)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明确水体的相应功能及水量水质控制目标,为本市水体有效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为水资源保护提供治理目标

水功能区划的主要工作,是在对水体进行调查研究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水体的主导功能,并据此划分水功能区,依据不同的水

体功能和量、质标准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使水资源保护措施更具针对性,同时有利于解决上下游之间的用水矛盾。

3)为截污治理工作提供定量分析标准

进行水功能区划后,可按确定的水体保护目标计算纳污能力,对本市内中小河道水体的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污染治理优化控制和综合整治,促进污水纳管工作。

4)为中小河道的综合整治提供指导方向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并确定相应的标准,将使中小河道综合整治提供明确的治理方向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5)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奠定科学基础

通过划定水功能区,并制定配套《水功能区划管理办法》,使水资源管理工作步上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6)为其它涉水规划的编制提供控制方案

根据《塔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纲要》精神,水功能区划是其它专项规划编制的基础。今后市内所有涉水规划的编制都应以水功能区划作为基础,而其它规划的编制也为论证水功能区划的可行性提供相应的依据。

4.1.2区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4.1.2.1指导思想

水资源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是生态环境的主要控制因素之一,要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就必须对水资源的综合

利用提出更高的需求和目标。塔城市水功能区划是以《塔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纲要》和《塔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为依据,以塔城市河网水系特征为基础,结合塔城市水资源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科学、合理地按照取水(工业、农业用水)、排水(排污)、娱乐、生态等多种水体功能进行区划。它既体现本区的水资源特性,又与全市整体水功能区的划分保持一致性。

4.1.2.2区划原则

1、水环境功能区划在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但不降低原功能。

2、应有利于区域水利用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不降低现有功能。

3、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控制基础。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应贯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能影响水域功能的开发,也不能影响下游功能的保障。

4、保持现状使用功能,兼顾规划功能。

5、与调整工业布局,执行排放标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紧密结合。

4.1.3区划依据与标准

4.1.3.1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关于在全国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0〕58号文)

?●水利部《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水功能区划技术细则》

?●《塔城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纲要》

?●《塔城市河道管理条例》

?●《塔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塔城市供水行业规划》

?●《塔城市排水处理规划》

?●《塔城市水环境治理保护规划暨“十二五”规划》

●《塔城市水资源报告》?

?●《塔城市统计年鉴》2009年

?4.1.3.2 采用的国家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B12941—9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4.1.4区划期限

2010年为基准年,近期2015年,远期2030年。

4.1.5区划范围

塔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地表水系(乌拉斯台河、卡浪古尔河、三道河坝)和地下水源区。塔城市面积为?km2。主要针对区域范围内?条(?条段)市管河道进行水功能区划。合计功能区划河段?条(段)。

4.1.6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法

1、根据行政区域内各类水系的使用功能和规划功能细化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2、水环境功能区划按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应类别要求划分为Ⅰ、Ⅱ、Ⅲ、Ⅳ和Ⅴ类功能区。

3、出山口以前的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划分为Ⅰ类区。

4、中山至出山口段、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特殊保护水域划分为Ⅱ类区。

5、出山口以后的一般工业欠发达的城镇和农牧团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等重点保护水域划分为Ⅲ类区。

6、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等水域划分为Ⅳ。

7、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的水域划分为Ⅴ类区。

8、水环境功能区划在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

篇三: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实施方案

烟台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施 方1

一、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

(一)增加自然保护区水体的功能区划

在国家环保部在2009年12月30日发布、2010年04月01日实施的行业标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HJ 522—2009)中,将自然保护区作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共分9类)的第1类,又细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两个小类,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Ⅰ类或Ⅱ类,可见对自然保护区水体保护的重视程度。我市共有各级自然保护区19个,其中国家级2个、省级12个、市县级5个(见表1)。现有的烟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中均未对自然保护区水体进行区划,本次新版应予以补充。

若在“十二五”期间,新建自然保护区,或现有自然保护区升级,也应该体现在新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

表1 烟台市自然保护区

2

(二)吸纳待批的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为保证饮用水安全,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2009年省环保厅完成了我省城市级的《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山东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已经上报省政府待批。该方案和规划中划定目前烟台市中向城市(含县级市)、县城所在镇供水的城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13个,其中河流型1个,湖库型12个(见表2)。同时,省环保厅完成了《山东省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该报告划定了目前烟台市共有乡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制定新的山东省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时,应该将市饮用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归纳进去,并注意饮用地表水源保护区与相接的其他各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衔接。

表2 烟台市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区划(城镇以上级)

3

(三)吸纳南水北调输水干线及其调蓄水库的水质最高规划用途

南水北调输水干线,其水域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是明确的,即饮用水二级保护区,本次应清晰界定水域及陆域保护区范围。

用于饮用水功能的引黄调蓄水库,其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的划分,在《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山东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山东省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中已有明确规定,直接引用即可。烟台市跨流域调水线路及调蓄水库基本情况见表3。表中未列出全市引黄干渠的情况,其它也可能有遗漏,需要予以补充。

表3 山东省调水线路及调蓄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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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吸纳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市区水域功能区尤其是景观娱乐用水区的划分与规划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HJ 522—2009)中,将景观娱乐用水区作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共分9类)的第6类,又分为三个小类,一是天然浴场、游泳区等直接与人体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二是国家重点风景游览区及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IV类标准;三是一般景观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我市现有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关于景观娱乐用水划分得面窄,且未对三个小类进行细化。本次新版区划,应以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将市区水系规划和景观规划中关于水域功能区特别是景观娱乐用水区识别出来,并细化景观娱乐用水区。

(五)合理吸纳现行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现行的烟台市及各县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烟台市区地表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若某些区划方案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且能适应未来十年内的水环境管理需要,则应该予以保留,吸纳至新版的烟台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中。而对于已经不适应现在及将来社会经济持续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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