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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稽查工作问题调研报告

2017-04-29 05:40:3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对维护税收正常秩序、促进依法治税起到重要作用。在基层的税务稽查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原因,税务稽查工作还没完全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为此,就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不足与对策建议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稽查工作定位需进一步明确

稽查工作由于与分局日常检查存在交叉区域,以致对其定位多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弱化甚至抑制了税务稽查强制规范的功能,使税务稽查成为税款征收的后置程序,没能够有效地发挥税务稽查的监控作用,无法形成体系严密、监控有力、高效运行的税务稽查体系。在日常的工作中,这种定位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在当前征管模式中的作用。

(二)稽查工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要求税务机关应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强调应当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但在日常实际的工作中,税务稽查工作所含的稽查机构、稽查人员、稽查手段、稽查对象、稽查文书等要素,都缺失有效的整合,缺乏整体的规划与布局,导致在实施稽查的

过程中缺少科学的安排,加上对稽查工作流程设置不科学,较大程度上制约着稽查工作效率的提高,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三)稽查执法刚性有待进一步强化

在日常稽查工作中,稽查执法刚性较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涉税检查进入难,由于地方政府谋求快速发展,积极推行招商引资,对企业出台种种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稽查难;二是执法手段不得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偷税手段隐蔽,账务不实,直接证据被隐匿,导致在实施稽查的过程中,纳税人明知有涉税违法行为,却以各种理由外出,躲避检查询问,限于执法权限,稽查部门对此办法不多,无可奈何,致使一些案件难以查处;三是查补税款执行难,主要表现为有的纳税人查后逃逸躲避执行,有的企业查后资不抵债无法执行,有的纳税人资金困难,清缴后影响企业生存,难以按时追缴入库,稽查执行难的问题也成为影响稽查打击成效的“瓶颈”。

(四)稽查工作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

现行的税务稽查模式要求“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分离”,然而在基层,由于稽查人员编制少,所管辖区域大,工作任务繁杂,从工作各环节到人员配备上都难以确保“四分离”,往往出现“一查到底”的现象,即一个工作组从选案到执行一揽子完成全部稽查工作。在此情形下,互相监督制约主要停留在通过相互间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查,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虽然目前在推行稽查工作信息化,但都只停留在简

单的录入状态,不能从根本上达到对稽查工作的监督,稽查工作质量也难以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五)稽查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就稽查队伍现状来看,基层税务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的比例约在7%左右,然而稽查工作面广,纳税户多,工作量大,稽查力量单薄的问题日益凸显。同时,稽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大多局限于会看账,真正能从账务中查出问题,找到“猫腻”的人员不多,至于能运用电脑查账技术,将查账与税收法规融合贯通的人才就更少了。

二、加强基层稽查工作科学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夯实税务稽查工作基础

1、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目前总局、省、市局都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了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有序运作。基层稽查局也应该在充分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制度办法,进一步夯实稽查基础。另外可以在CTAIS稽查模块的基础上,寻求对稽查案件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管理,初步实现机器管事、制度管人、人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稽查案件执法的科学管理。

2、强化执法刚性,提高执行效率。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努力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在日常检查期间就要对企业的执行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建立相应的台账、档案,需要将执行环节前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到

位。对企业执行影响到企业生存和职工民生的,实施人性化执行,责令企业制定还款计划,按时按进度督促缴款。对一些较难执行到位的案件,将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用足用好,严防失职渎职。

3、完善协调配合,形成稽查合力。完善稽查工作内外协调机制,形成稽查工作合力。一是主动与地方政府交流沟通。及时主动地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对稽查工作的理解,确保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强部门信息交换、联合办案等方面的深层次合作,形成查处合力,共同营造综合治税良好环境。二是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通力合作。建立案件审理、执行的快速协调机制,畅通与征管、法规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以利于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及时入库、及时结案。

(二)强化基层税务稽查工作监督

1、加大案件复查,形成检查制约。由法规、监察等部门牵头对县(市)局稽查局当年检查案件复查复审,通过全面深入复查案件,找出稽查案件中的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纠正检查中的不足,并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加大执法检查,形成过程监控。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专项负责稽查工作中出现的异常数据信息的监控和考核,形成联动的执法检查机制。仔细研究稽查考核各项指标,分析执法过错信息,及时核查整改,定期通报,突出对程序合法性、实体规范性和适当性、执法效率性的监控。

3、拓展监督范围,引进外部监督。探索和完善稽查执法外

部监督制度,大力推行稽查工作政务公开,通过互联网、涉税公告栏、报纸、电台等多种渠道,将稽查执法办案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让社会监督稽查办案是否客观、公正、公平。

(三)加强基层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充分重视和加强基层稽查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稽查队伍力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着力提高基层稽查干部素质。

1、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针对基层稽查人员年龄结构不尽合理、学历水平参差不齐、队伍素质整体不高的现状,及时将那些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成绩突出的人才充实到基层稽查队伍中去,增强基层稽查工作的队伍力量。同时加大干部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照“精兵稽查”思路,开展稽查业务培训,切实加大对税收法制知识、业务知识和稽查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积极营造热爱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

2、探索推行稽查绩效管理。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稽查绩效考核体系,结合稽查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出台绩效管理的具体方法,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对稽查各项工作指标进行分析,制定科学、标准化的稽查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通过深化稽查绩效考核,充分挖掘稽查人员的潜在能力,引导稽查部门通过高质量查处稽查案件来促进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有效提升稽查工作质量与效率。

3、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联系国税稽查部门实际,

篇二:税务执法中的难点及调查报告

税务执法中的难点及调查报告

2012-09-24

【编者按】: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 精品学习网调查报告频道为您提供调查报告范文参考,以及调查报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调查报告写作中的难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断发展并逐步完善和健全,依法治国已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保障,依法纳税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税收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税收这一名词也逐步融入到千家万户,人们早已习惯了税收,税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要遇到的不可回避的事情,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税收也给执法者带来各种各样的考验,依法治税不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要实实在在的贯穿在每个执法者的行动中,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经济意识增强很快,但税收法律意识却不能同步跟上,企业、个体户偷税欠税甚至抗税的事时有发生,有的采取不申报、零申报甚至负申报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中饱私馕的目的,税收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国家履行税收管理职能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力,这是税务机关最能体现执法力度的两项执法手段,然而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要真正做到人尽其责,执法到位,还存在着一些现象和问题,略述并探讨如下: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欠税大户想方设法逃避追缴,甚至不惜用破产或变相改制的办法来“合理规避”。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部分欠税大户本身无力偿还欠税,只能是一拖再拖。XX县的欠税户较多,达40余户,欠税总额达1100余万元,近欠远欠都有,远的呆欠可追溯到1995年。这些企业是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一时还不能适应,处于调整恢复阶段;二是不少企业欠税较多,纷纷打起破产的招牌或者关停并转改组改制或租赁拍卖另起炉灶,甩掉债务(包括税款)一身轻装。如XT县某水泥厂,2002年宣告破产,其间欠税11万余元就凭法院的一纸裁决,一破了之,这样的呆欠全县就达300多万;三是纳税意识差,故意拖欠。我县某农业开发公司2001年欠税20余万元,一直到2003年上半年还只清欠一半,企业仍在不断发展,生产各方面都很正常,而且还被县委县政府捧为“明星企业”,欠税却欠拖未缴。

(二)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征收措施难以执行。

在当前的税务执行案件中,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因诸多因素的存在而使这些措施难以到位。一是企业仓库里本身积压的产品过多,甚至过期,扣押、查封这些产品对税务部门毫无意义,甚至出现有些纳税人故意刁难的现象,以所扣押、查封的货物过期变质为由,使税款执行变得复杂化;二是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从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税款的执行不能影响企业的连续性生产和发展,所扣押的财产就只有非生产性的汽车,那些生产设备和单个价值未超过5000元的生活用品也不在强制执行之列,退而言之,即使税务部门扣押和查封了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是否和应缴税金价值相等,由谁来估价,

拍卖后能否拍出应缴的税金,如果拍卖价低于应缴税金,少征的税金又由谁负责?何况这个过程及程序和应办的各项手续也太复杂了,致使税务部门想办又难办;三是所扣押或查封的价值较大的公务用车,基本上早就成了银信部门的抵押品。因为金融系统为了防范金融危机,企业贷款都要有抵押物,使强制执行手段难以落实或不便执行。

(三)有关部门的配合不力使强制征收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企业的银行存款及资金往来账可以检查或采取强制从其银行存款内扣缴的办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银信部门并不能积极配合,有的甚至将情况及时向被查企业进行通报,使被查企业从容转账或更换基本结算账户,如县内某农业开发公司的欠税案,稽查干部上午查询其银行存款一事,其下午就知道了,而且不久马上又更换了基本账户,根据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必须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并且在账户的底单上要留有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而实际上企业多头开户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涉税企业的资金查询,税务部门不可能掌握其所有的开户帐号,也不可能将企业在各个商业银行里的所有帐号都来查询或冻结,对于这种银信部门不按规定和程序随意给企业多头开户的行为也应负法律责任。在对欠税问题上,企业并不重视,软拖硬抗,有时演变成暴力抗税,但在处理上往往难以彻底化,特别是政府的“明星企业”、“能人企业”,在打击上往往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其偷抗税的侥幸心理长期存在。

(四)、《科收征收管理法》本身也存在着某些纰漏。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条讲的“特殊困难”,在《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二是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正是因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在省局,而延期缴纳的理由只有硬 性的两条,据笔者调查,企业只好退而求它的办法,要么当期少申报不求欠税,要么如实申报,软拖硬欠,据不完全统计,XT县企业欠税额(国税部分)达800余万元,其中50是一年以上的陈欠。

《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某些私营企业。特别是租赁经营的企业,欠税较大,

一夜之间就可以人去楼空,叫税务机关追缴无门,企业在银行违规多头开户在法律上应负何责尚不明确,《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离境清税制度”在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我县某企业欠税10余万元,法人代表却出国潇洒,一掷千金,其何时离境,以何种方法出境谁也不会通知税务机关,离境申请登记表上并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签字。

二、对加强税收执法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形成强大的稽查威慑力。

税务稽查局的威慑力来自高效率和高质量的稽查工作,来自税务稽查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处罚力度,基于这一点,稽查局要加强对内设科室特别是执行科室的领导,更多更积极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1、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维护税法的刚性。

作为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跟公安、工商、财政、银信等部门的配合,建立部门之间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涉税案件该扣缴的坚决扣缴,该查封的要查封,该拍卖的要大张旗鼓的拍卖,该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不能手软,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

3、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文,使之简便易行更具操作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网络银行正逐步走向现实生活,多种经济并存,纳税主体日趋多样化,税务执法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将必要的征管制度和条文具体化、完善化、科学化、增强可操作性,用法律的形式将估价部门、拍卖公司列入到税务强制执行者的行列,共同参与强制执法,以便于将扣押、查封的涉税标的物作出更准确的估价,又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拍卖成功,充抵税款,一改以往的各种繁琐手续,使税务强制执行由多站式向一站式发展,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和逐步杜绝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和漏洞,形成严密的税收法律保障体系。

4、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宣传。

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征管质量的好坏,税务系统要经常组织各种各样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征收管理在整体上有一个质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我们也不能忽视税法宣传,而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应不断深化税法宣传,如公开各项税收制度和办税程序,利用媒体宣传,建立“红榜”和“黑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税收舆论氛围,创造税收执法的良好环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断发展并逐步完善和健全,依法治国已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保障,依法纳税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税收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税收这一名词也逐步融入到千家万户,人们早已习惯了税收,税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要遇到的不可回避的事情,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税收也给执法者带来各种各样的考验,依法治税不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要实实在在的贯穿在每个执法者的行动中,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经济意识增强很快,但税收法律意识却不能同步跟上,企业、个体户偷税欠税甚至抗税的事时有发生,有的采取不申报、零申报甚至负申报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中饱私馕的目的,税收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国家履行税收管理职能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力,这是税务机关最能体现执法力度的两项执法手段,然而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要真正做到人尽其责,执法到位,还存在着一些现象和问题,略述并探讨如下: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欠税大户想方设法逃避追缴,甚至不惜用破产或变相改制的办法来“合理规避”。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部分欠税大户本身无力偿还欠税,只能是一拖再拖。XX县的欠税户较多,达40余户,欠税总额达1100余万元,近欠远欠都有,远的呆欠可追溯到1995年。这些企业是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一时还不能适应,处于调整恢复阶段;二是不少企业欠税较多,纷纷打起破产的招牌或者关停并转改组改制或租赁拍卖另起炉灶,甩掉债务(包括税款)一身轻装。如XT县某水泥厂,2002年宣告破产,其间欠税11万余元就凭法院的一纸裁决,一破了之,这样的呆欠全县就达300多万;三是纳税意识差,故意拖欠。我县某农业开发公司2001年欠税20余万元,一直到2003年上半年还只清欠一半,企业仍在不断发展,生产各方面都很正常,而且还被县委县政府捧为“明星企业”,欠税却欠拖未缴。

(二)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征收措施难以执行。

在当前的税务执行案件中,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因诸多因素的存在而使这些措施难以到位。一是企业仓库里本身积压的产品过多,甚至过期,扣押、查封这些产品对税务部门毫无意义,甚至出现有些纳税人故意刁难的现象,以所扣押、查封的货物过期变质为由,使税款执行变得复杂化;二是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从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税款的执行不能影响企业的连续性生产和发展,所扣押的财产就只有非生产性的汽车,那些生产设备和单个价值未超过5000元的生活用品也不在强制执行之列,退而言之,即使税务部门扣押和查封了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是否和应缴税金价值相等,由谁来估价,拍卖后能否拍出应缴的税金,如果拍卖价低于应缴税金,少征的税金又由谁负责?何况这个过程及程序和应办的各项手续也太复杂了,致使税务部门想办又难办;三是所扣押或查封的价值较大的公务用车,基本上早就成了银信部门的抵押品。因为金融系统为了防范金融危机,企业贷款都要有抵押物,使强制执行手段难以落实或不便执行。

(三)有关部门的配合不力使强制征收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企业的银行存款及资金往来账可以检查或采取强制从其银行存款内扣缴的办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银信部门并不能积极配合,有的甚至将情况及时向被查企业进行通报,使被查企业从容转账或更换基本结算账户,如县内某农业开发公司的欠税案,稽查干部上午查询其银行存款一事,其下午就知道了,而且不久马上又更换了基本账户,根据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必须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并且在账户的底单上要留有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而实际上企业多头开户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涉税企业的资金查询,税务部门不可能掌握其所有的开户帐号,也不可能将企业在各个商业银行里的所有帐号都来查询或冻结,对于这种银信部门不按规定和程序随意给企业多头开户的行为也应负法律责任。在对欠税问题上,企业并不重视,软拖硬抗,有时演变成暴力抗税,但在处理上往往难以彻底化,特别是政府的“明星企业”、“能人企业”,在打击上往往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其偷抗税的侥幸心理长期存在。

(四)、《科收征收管理法》本身也存在着某些纰漏。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条讲的“特殊困难”,在《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二是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正是因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在省局,而延期缴纳的理由只有硬 性的两条,据笔者调查,企业只好退而求它的办法,要么当期少申报不求欠税,要么如实申报,软拖硬欠,据不完全统计,XT县企业欠税额(国税部分)达800余万元,其中50是一年以上的陈欠。

《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某些私营企业。特别是租赁经营的企业,欠税较大,

一夜之间就可以人去楼空,叫税务机关追缴无门,企业在银行违规多头开户在法律上应负何责尚不明确,《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离境清税制度”在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我县某企业欠税10余万元,法人代表却出国潇洒,一掷千金,其何时离境,以何种方法出境谁也不会通知税务机关,离境申请登记表上并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签字。

二、对加强税收执法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形成强大的稽查威慑力。

税务稽查局的威慑力来自高效率和高质量的稽查工作,来自税务稽查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处罚力度,基于这一点,稽查局要加强对内设科室特别是执行科室的领导,更多更积极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1、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维护税法的刚性。

作为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跟公安、工商、财政、银信等部门的配合,建立部门之间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涉税案件该扣缴的坚决扣缴,该查封的要查封,该拍卖的要大张旗鼓的拍卖,该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不能手软,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

3、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文,使之简便易行更具操作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网络银行正逐步走向现实生活,多种经济并存,纳税主体日趋多样化,税务执法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将必要的征管制度和条文具体化、完善化、科学化、增强可操作性,用法律的形式将估价部门、拍卖公司列入到税务强制执行者的行列,共同参与强制执法,以便于将扣押、查封的涉税标的物作出更准确的估价,又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拍卖成功,充抵税款,一改以往的各种繁琐手续,使税务强制执行由多站式向一站式发展,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和逐步杜绝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和漏洞,形成严密的税收法律保障体系。

4、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宣传。

篇三:浅淡基层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务稽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征管质量、打击涉税犯罪及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内、外部原因,税务稽查工作并没完全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基层税务稽查工作更是存在不少缺陷,还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税务稽查选案存在盲目性当前,大部分基层税务稽查局还未运用“机器选案系统”选案,还停留在过去的人工选案上,稽查选案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未能把真正须实施稽查的企业选出来。具体有如下两种表现:

一、“囫囵吞枣式”选案,即把绝大多数企业一个个进行稽查,这样由于任务重、工作量大,往往是走过场,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造成稽查人员时间、精力的浪费;二是“随意式选案”,即从整个企业管户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稽查,或对上年偷逃税企业进行重复检查,这样既缺之科学性和准确性,又往往会让一些偷逃税企业成了“漏网之鱼”,造成一定“偷税真空”带。(二)税务稽查“四分离”难以实施,缺乏必要监督现行新的税务稽查模式要求,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分离”,然而在基层税务局,由于税务稽查人员编制少、所管区域大、任务繁重,从工作环节和人员配置上都难以确保“四分离”,也就起不到监督执法作用,往往会出现“一查到底”的现象,即一个稽查人员从选案到执行一个人完成全部稽查工作的局面,这种无监督的稽查容易出现“人情税”和“关系税”。

(三)税务稽查执行困难当前,税务稽查执行难已成为基层税务局执法中的“老大难”问题,首先是县、镇企业多数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税税务稽查处理决定难于执行;其次是一些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部的干预,使税务稽查执行无法正常进行;最后是有些银行的不协作,难以划拨到企业的资金。(四)税务稽查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现在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往往是重检查实体而忽视操作程序,执法程序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表现在:一人下户检查;不出示检查证,也照样下户检查;一个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底稿和询问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税务文书缺少必要的印章等等。(五)税务稽查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当前,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科班”出身的少,大多是“半路出家”,业务素质较低,查帐能力欠缺。特别是缺乏必要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查帐只能停留在一些表面的计算检查,而不能深入到企业成本核算等更深层次的检查,致使一些比较隐秘的偷税行为不能及时查处,造成偷税漏税。二、解决问题的对策的可行性探讨(一)推行计算机选案,确保选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基层税务稽查部们应配足微机,尽早应用新征管软件中的稽查选案系统,基层税务局应加大局域网络建设,实现稽查与征管的资源信息共享,这样税务稽查工作才能真正全方位获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借助计算机选案系统进行深入,全面综合分析,选出最佳的稽查案例,做到有的放失,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二)落实稽查“四分离”加强内部监督当前基层税务稽查机构应当充实一些专业知识丰富,查帐能力强,有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人员,稽查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税务局发布的稽查规程要求进行,彻底实现稽查工作从工作环节和人员上的“四分离”,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三)加大税务稽查执行力度,维护税收执法的刚性“查帐容易,执行难”,特别是有当地政府干预的案件,执行更是难上加难,这也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税务机关在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组织入库时,应当讲究执行艺术:对态度好的企业酬情减轻罚款,自行执行;对态度强硬的企业,应当加重处罚,联合法院等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对有地方政府保护的偷税企业,应当积极宣传税法,说服当地政府协助执行。对偷逃税企业应定期曝光,通过以上形式,确保国家税收“颗粒归仓”,同时也强化了税务执法的刚性。(四)加大税务稽查人员培训,提高稽查质量目前,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素质较低,在吸收新鲜稽查力量的同时要加大对现有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对会计、税务、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位稽查人员既懂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又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处理稽查事务,不断提高稽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五)做好税法宣传,重视税收辅导基层税务稽查应当实现从“收入型稽查”到“监管型稽查”的转变,把工作的方向转到“查前辅导调账、查后宣传

税法”上来,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不断加强税收辅导,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护税、协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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