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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

2017-03-22 06:00:5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审批程序

患者出院后,本人或其亲友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出院一个月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补助权利。

(一)填写报销申请表。当事人可向村委会或镇合作医疗办领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申请表》,按规定内容填写,表中证件号码为患者的合作医疗证号。村委会根据患者住院的有关证明、收费票据,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村委会审核人应签名。

(二)提供报销凭证:

l、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2、住院收费票据(必须是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镇卫生院可不提供);

4、个人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

(三)呈送。经村委会证明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将有关资料报镇合作医疗办审核。由当事人委托办理报销的,应有当事人的委托书。

(四)审核。镇合作医疗办工作人员按照和农医[2004]16号文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票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农医[2005]18号)的有关要求,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和确定报销补偿金额并加盖公章,再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报销资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镇合作医疗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予以核实。 如出现下列情况者,一律不予核报:

l、患者出入院证明及住院收费票据的姓名与参保名册(合作医疗证)的姓名不符的;

2、住院收费票据无住院日期、无开票日期或两日期有前后矛盾的。

(五)支付。经镇领导审批同意后,镇合作医疗办(或财政结算中心)向当事人签发《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款领取凭证》,当事人或代领人要在领取凭证上签字,然后持凭证和合作医疗证到有关金融机构取款。由代领人领取的,应留有当事人收款后的签收记录,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查对。

患者出院后,本人或其亲友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出院一个月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补助权利。

(一)填写报销申请表。当事人可向村委会或镇合作医疗办领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申请表》,按规定内容填写,表中证件号码为患者的合作医疗证号。村委会根据患者住院的有关证明、收费票据,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村委会审核人应签名。

(二)提供报销凭证:

l、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2、住院收费票据(必须是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镇卫生院可不提供);

4、个人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

(三)呈送。经村委会证明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将有关资料报镇合作医疗办审核。由当事人委托办理报销的,应有当事人的委托书。

(四)审核。镇合作医疗办工作人员按照和农医[2004]16号文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票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农医[2005]18号)的有关要求,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和确定报销补偿金额并加盖公章,再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报销资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镇合作医疗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予以核实。 如出现下列情况者,一律不予核报:

l、患者出入院证明及住院收费票据的姓名与参保名册(合作医疗证)的姓名不符的;

2、住院收费票据无住院日期、无开票日期或两日期有前后矛盾的。

(五)支付。经镇领导审批同意后,镇合作医疗办(或财政结算中心)向当事人签发《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款领取凭证》,当事人或代领人要在领取凭证上签字,然后持凭证和合作医疗证到有关金融机构取款。由代领人领取的,应留有当事人收款后的签收记录,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查对。

和平县二00九年度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指引

为做好2009年度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管理工作,根据省、市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报销工作指引,请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门诊即时补偿工作

1、按参合者每人20元预算门诊统筹补偿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在参合人员当地镇级卫生院实行门诊即时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30%,镇卫生院每人每日门诊报销封顶限额8元,每户封顶线为〝该户参合人数×20元/人〞。

2、各 (中心)卫生院应按提供的2009年度电子版参合名册及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证》核对身份,在出现参合农户的参合身份有疑问情况时, 各 (中心)卫生院应及时与镇合作医疗办查对确认,未经确认身份的, 视为协同骗取合作医疗基金。

3、各 (中心)卫生院应视参合农户的患病实际,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开具经济实用的门诊处方为患病群众进行门诊治疗,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患病群众的诊疗费用, 各 (中心)卫生院经办人员按合作医疗有关门诊补偿规定为其办理门诊补偿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和平县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报销基本情况登记表》,让参合农户在表中签名,并留存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门诊处方一起作为结算凭证。

4、各 (中心)卫生院在每月结束前与镇合作医疗办办理上月门诊补偿结算。门诊报销材料(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门诊处方复印或复写件)及《和平县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报销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打印版并加盖医疗单位印章)送交镇合作医疗办。同时将《和平县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报销基本情况登记表》 (打印版)发送至县合作医疗办的

Hepinghzyl@126.com邮箱。

二、严格执行住院报销补偿的规定

1、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按在县内镇级卫生院、县内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分类,其报销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600元, 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40%。由县区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院到河源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60%比例报销,但必须提供县级医院的转院证明,没有转院证明的按县外比例报销。

2、报销手续。

(1)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住院即时补偿手续,由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

(2)参保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携带必备的报销材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证明、费用清单、收费收据或发票)到镇合作医疗办办理报销, 对住院收费超过6000元(含6000元)的大额票据,由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工作人员将报销资料上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办,经审核同意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交镇合作医疗办给予报销。

对有疑问的大额票据, 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在一个月内核实完毕;符合规定的, 再交还镇合作医疗办给予办理报销。

(3)县外大额票据报送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审核前, 《和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住院报销审批表》上村委会审核意见一栏,必须有具体意见和村干部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3 、报销范围:

(一)药品的报销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甲类药品按2009年度报销比例核报, 乙类药品分别按县外30%、县级50%、镇级60%核报,非《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得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支付范围。(二)诊疗项目范围:暂按《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三)医疗机构: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原则上应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合作医疗可补偿药品目录将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镇合作医疗办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请对照执行。

三、定额补助及慢性疾病规定

1、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顺产者,一次性给予补助300元。

2、在县内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

3、对在定点医院实施白内障手术的参合农民,不论住院时间长短,每单侧眼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

4、纳入2009年度门诊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一)高血压病(II期);(二)冠心病;(三)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四)肝硬化(失代偿期);(五)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六)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九)类风湿关节炎;(十)糖尿病;(十一)恶性肿瘤;(十二)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十四)血友病;(十五)中风后遗症;(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十七)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

5、经确诊的上述特殊病种患者,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镇级卫生院)继续治疗;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种患者,必须由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经县合作医疗办书面同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凡患有上述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病史超过2个月以上,年度累计治疗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可提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

申请人年内在本县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审定具备特殊病种补偿资格的,可以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补偿;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多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到镇合作医疗办提出申请,经县合作医疗办审核认定后,办理补偿。

申请特殊门诊补偿须填写《和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

镇合作医疗办或定点医疗机构凭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个人资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当事人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并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个人资料复印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入帐。镇合作医疗办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殊病种补偿要单独进行造册登记。

7、上述特殊病种患者的报销补偿起点均为2000元(含2000元),有效年度内可单次门诊或多次门诊累计,报销比例为30%,年内累计门诊补偿与住院补偿最高上限为50000元。但患者必须另外提供如下证明资料: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或以往病史病历证明。

8、上述特殊病种在扣除自费项目和起付线后,补偿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支付。

四、不予报销项目内容

1、因工伤、交通(属于他方或保险责任)、医疗和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属违法违纪行为或个人过错责任,如吸毒、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酗酒、染性病及戒烟等而发生的费用。

2、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视力矫正术,镶牙、矫牙、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的费用。

3、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假肢、义齿、义眼、眼镜、助听的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毛发整治、治口吃、腋臭、雀斑、色素沉着的费用; 各种保健性诊疗项目、按摩、体检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功能及法医鉴定,出诊费、服务费、点名手术费、输血费用、自请护士或医生的费用;各类生活项目如就(转)诊交通费、空调费、包房费、伙食费、陪人费、损坏公物赔偿及日常用品的费用。

5、物价部门规定不可收取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各种人参、洋参、虫草、鹿茸等保健品;非医疗配方药以及在院外购买药品的费用。

6、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所发生的费用。

7、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

8、大型设备检查:核磁共振(MRI)、医用直线加速器(LA)、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等的检查费用暂不列入报销范围。

9、人工妊娠、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暂不列入报销范围。

五、其他规定

1、在2009年度电子版参合名册没有录入完成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之前, 定点医疗机构凭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证》核实身份,对参合身份有疑问或《合作医疗证》中参合农户姓名有错别字的,请镇合作医疗办确认。

2、对住院时间跨越两个年度(即从2008年未到2009年度)的,要确认其参合年度分别核报;对持记载有从2003年一直参合的《合作医疗证》的农户,可全部费用按2009年度规定核报。

3、住院床位费以日均40元为最高限额,日均超过40元的,以40元计算,日均40元内的,以实际住院床位费计算。

4、住院和门诊的治疗,都必须提供发票的原件才能受理,只提供复印件的不能报销。

5、没有个人身份证、出生证和户口簿的参合农民,必须由村小组、村委、镇三级审核确认身份,并与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其他资料完全相符方可办理报销补偿。

6、由于2009年度电子版参合名册没有录入完成和上传, 参合人员在当地镇级卫生院实行的门诊即时补偿,建议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

7、出具纳入2009年度门诊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的诊断鉴定证明,应由两名中级以上职称临床医师在申请表上同时签名确认,经医务科审核,并加盖公章。

8、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县此前有关2009年报销规定的文件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篇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及报销程序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及报销程序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参合农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和经批准转至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诊疗费用,除《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中所确定的不予补偿和限价补偿的项目外,均依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执行并按桃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二)下列项目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服务项目

(1)挂号费(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门诊、住院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自请会诊,外请专家手术费,点名手术费,检查、治疗,手术加快费,特需医疗服务费,陪护费,包床费,护工费,高价病床费(超出最低床位费的费用),家庭病床费;

(3)就医、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4)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洗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等;

(5)输血费(包括全血、成分血和血液制品);

(6)《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包括新项目、新技术、新器械、新材料等);

(7)医疗机构开展的未经物价、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诊疗项目。

2、非疾病诊疗项目

(1)各种健美、美容、美发、美体、减肥、增胖增高等;

(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

(3)镶牙(包括种植牙)、洁牙、牙齿畸形矫治及其并发症

(4)装配义眼、假发、假肢等;

(5)验光配镜(包括隐形眼镜)等。

3 、 预防保健项目

(1)预防接种、预防用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2)妇女、儿童保健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3)婚前检查、妊娠遗传病诊断;

(4)保健按摩、足疗、水疗、体疗、食疗、气功医疗等;

(5)利用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的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出国、出境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包括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

(6)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等;

(7)国家免费治疗的疾病项目,减免费用的治疗项目减免费用部分。

4、保健、康复器械及用品

自用保健、康复的各种按摩、磁疗、检查、化验、治疗的器械和用品,包括助听器、矫形器、牵引器、拐杖、轮椅、按摩器、磁疗用品、护背、护腰、护碗、护膝、血压测量仪、血糖检测仪等。

5、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视力矫正术、康复医疗等;

(3)音乐疗法(精神疾病患者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性功能障碍、男女不孕不育症诊治、非病理性终止妊娠、非病理性剖腹产等;

(5)计划生育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诊疗费用。

6、不予补偿的情形

(1)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戒烟、戒毒、自伤、自残、自杀及医疗事故等。

(2)计划外生育(包括自然和病理分娩)。

(3)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

(5)参合患者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者,自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发生的一切费用。

(6)住院疗养所发生的费用。

二、门诊管理及报销程序

门诊补偿分普通门诊和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

(一)普通门诊补偿

(1)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未超过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余额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

付,直接予以报销,超过家庭账户基金余额的,超出部分由患者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查验并填写合作医疗证补偿记录、《门诊补偿情况登记表》,开具新农合专用处方,并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就诊农民对《门诊补偿情况登记表》核实并签字。

(2)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将附有处方的《门诊补偿登记表》,每月报送本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由办事处审核汇总、存档备查,并持汇总表到区合管中心办理核销和转帐手续。

(二)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

1、特殊慢性病病种及补偿标准

甲类: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伴合并症、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三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有关节变形并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补偿起付线100元,报免比50%,年封顶线1000元。

乙类: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尿毒症肾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补偿起付线300元,报免比50%,年封顶线5000元。

2、慢性病鉴定程序。参合农民患特殊慢性病经区二级医院检查、诊断,并由特殊慢性病评定委员会两名成员医师同时签字认定。由合管中心核发慢性病就诊卡。

3、慢性病参合农民的就诊。慢性病患者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持合作医疗证和慢性病就诊卡,医院要认真查验证件,及时填写合作医疗证、慢性病门诊补偿记录,开据新农合处方和微机打印

的票据。

4、慢性病患者医药费的补偿办法。慢性病患者所用药品及诊断项目,必须与所鉴定的慢性病病种及并发症相关联。报销时按《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7年修订版)执行。起付线下由患者个人支付,累计超过起付线后,其以上部分费用按规定比例直接在就诊单位报销。对已得到住院补偿且达到大病补偿封顶线(20000元)的慢性病患者,其门诊医药费用不再补偿。

5、特殊慢性病患者的相关规定见《桃城区参合农民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暂行办法》。

三、住院管理及报销程序

1、报销程序

(1)在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出院即报制。即患者入院前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并向医院足额交付住院押金。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应将患者的各种住院信息和每日所用治疗和药品明细及时录入微机。患者出院结算后,再由合作医疗办事处专职人员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计算出应予补偿金额,并由就诊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支付给患者,同时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合作医疗办事处对报销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到合管中心核销一次。合管中心对上报材料审核汇总后,经主管领导签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2)经批准转至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外出打工及因事外出患急病在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人员,出院后一周内,由本人或

篇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图

普通门诊报销流程

市内住院报销流程

市外住院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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