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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消费税是什么意思?

2017-03-22 06:00:2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烟草行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烟草行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各是多少?

我国对烟草的纳税率除了正常的增值税17%(烟叶收购是13%)以外,(无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情况下,不交纳营业税)就是消费税了,税率分别是:

1.甲类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同时规定:从2001年6月1日开始,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十销售额×比例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另外: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生产烟草的企业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税率为17%;无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情况下,不交纳营业税。

2、消费税:

A、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万支)150元;

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税率45%;每标准条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B、雪茄烟,税率为25%。

C、烟丝,税率为30%。

篇二:消费税 增值税 卷烟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0.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万元、增值税0.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0.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0.8万元、增值税0.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全部加工成甲牌卷烟12箱。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标准条60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5元。将其中的10箱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2箱用于抵债。

4.本月购进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一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4万元。

要求: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提示: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卷烟成本利润率10%,保留两位小数,单位为万元。

解答:

1.增值税:

⑴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0.68+0.136=0.816(万元);

⑵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10%)×(1+20%)×13%+0.3×7%=0.74172(万元);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即购进烟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这10%的价外补贴,只是税务机关为了征收增值税的管理方便,规定的一个比例,并不一定就是实际发生的,所以在计算烟叶成本时,要按实际发生的成本来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收购烟叶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烟叶成本=收购价款+烟叶税-进项。

如果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但也不一定是10%,则应该将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计入烟叶成本。即:烟叶成本=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烟叶税-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运输发票。

⑶外购税控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2.34÷1.17×17%=0.34(万元)。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剩余价款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如果将剩余价款计入了固定资产并进行了一次性扣除,则不得再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⑷销售卷烟销项税额=(10+2)×60×250×17%=3.06(万元)。

解析:以物抵债,在税法上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上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其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行为。

⑸应缴纳增值税=3.06-0.816-0.74172-0.34=1.16(万元)。

2.消费税:

⑴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4.2+4.2×(1+10%)×20%-0.74172+0.3+0.8]÷(1-30%)×30%=

2.3495(万元)。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中不包括企业实际未支付的10%烟叶补贴,但包括20%的烟叶税。

委托加工复合计税消费品的,一定别忘记计算从量征税部分的消费税,涉及从量计征的部分,其计税数量以委托方实际收到数量为准。

⑵销售卷烟消费税额=10×250×60×45%+2×250×75×45%+12×150=8.6175(万元)。

解析: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则采用平均价格计算。

⑶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的消费税=15×2×30%=9(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2.3495+8.6175-9=1.97(万元)。

解析:税法上规定了消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今年税法将其抵扣范围扩大为11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明确了新增加的可以从

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范围,即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一定要注意,酒和酒精、石油、小汽车、由珠宝玉石加工的金银首饰,这几项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不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中明确:“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某卷烟厂委托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中注明卷烟厂提供烟叶价值80000元,加工费1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5000元(加工费和辅助材料均为不含税价,受托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加工完毕,加工厂向卷烟厂交货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受托方无同类加工产品的销售。本月卷烟厂将委托加工取回的烟丝50%直接对外销售,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85000元,其余40%用于生产卷烟,当月销售卷烟100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20000元(假设消费税定额税率为150元/箱,比例税率为30%)。委托方与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委托方支付加工费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80000+15000+5000)÷(1-30%)=142857.14(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42857.14×30%=42857.14(元)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15000+5000)×17%=3400(元)

按规定,委托方销售烟丝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销售烟丝应纳增值税=85000÷(1+17%)×17%=12350.43(元)

当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消费税=42857.14×40%=17142.86(元)

当期卷烟应纳消费税=100×150+120000×30%-17142.86=33857.14(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00

贷:原材料 80000

②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和代垫材料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1428.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消费税21428.57

贷:银行存款66257.14

③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原材料——烟丝 121428.57

贷:委托加工物资121428.57

④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领用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7142.86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消费税(烟丝) 17142.86

借:生产成本 40000

贷:原材料——烟丝 40000

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直接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和成本以前也是分开核算的。所以,我们只要先将其计入“待抵扣税额”,等到抵扣时,再由此科目转出。当然,在会计报表中,这部分“存货”也应是原材料和“待抵扣税额”之和,计入会计报表中待下一步生产抵扣的原材料金额为14285.71元

(10000+4285.71)。

⑤销售烟丝时:

借:银行存款8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72649.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350.43

篇三:卷烟消费税税收政策变动分析

卷烟消费税税收政策变动分析

【摘 要】 从1994年到2009年,卷烟消费税税收政策在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等方面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动。文章具体分析卷烟消费税税收政策的变动以及这些变动对卷烟企业及其应纳税额的影响。

【关键词】 卷烟; 消费税; 税收政策

从1994年1月到2009年5月,卷烟消费税税收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这些调整在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等方面都有体现,对卷烟企业及其应纳税额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卷烟消费税税收政策变动过程

(一)单一比例税率从价统一征收阶段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规定甲类卷烟适用45%的比例税率,乙类卷烟适用4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卷烟,应当纳税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分别为(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和(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199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财税[1994]38号)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1994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政字[1994]158号)决定,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由此可见,从1994年开始,卷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消费税,税率为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但同年发布的一系列通知中对此进行了修改,实际上对卷烟实行的是单一比例税率从价统一征收消费税。

(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分类征收阶段

1998年7月31日,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税率结构。通知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实际执行的40%调整为一类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

四、五类卷烟25%。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由40%调整为50%。纳税人自产自用以及委托加工的卷烟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50%税率征税。因此,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对国产卷烟分三类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进口卷烟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从价统一征收消费税。

(三)从价从量分类复合征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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