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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

2017-03-18 07:41:5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2014年医院人力资源“三定方案”

2014年医院人力资源“三定方案”

石门县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院是由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副科级单位,属于石门县卫生局和石门县计划生育局共同管理,其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聘用方案如下:

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指导和直接组织全县妇女儿童的防疫、治病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2、负责全县范围孕产妇管理和婴儿系统管理工作。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技术、妇科病查治、孕产妇保健、高危妊娠的筛查,7岁以下儿童健康保健工作,对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同时对母婴保健技术知识进行宣传、教育。

3、负责 范围内的避孕节育指导,优生遗传检测,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生殖健康监测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指导工作。

4、负责全县范围内母婴适宜技术的推广管理工作,设立妇幼保健技术人员的轮训基地和乡镇专干的培训基地——住院部和门诊部,成为培训、指导全县妇幼卫生工作技术

中心。提高新法接生率和新生儿优生出生率。

5、承办县卫生局、县计划生育局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内设8个职能科室,10个一级科室。

(一)职能科室

1、办公室;人事科;医务科(兼质控科、科教科);院感科;保健部;护理部;财务科;总务科。

(二)一级科室

1、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门(急)诊科;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病室);麻醉科;信息管理科;健康教育科;检验科;功能科。

三、科室人员设置及职责

1、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电话管理、会议安排、上传下达、对外宣传、来客接待、卫生创建、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各项制度、决议的督办落实,搞好综合服务,当好领导参谋。定编4人,设主任1人。

2、人事科:负责起草人事计划,总结,工资调整、职称评审、岗前培训,政工、党务等事务。定编1人,设主任1人。

3、经管科(财务科):负责收费、财务收支计划管理。定编4人,设科主任1人。

4、医务科(科教科、质控科):负责组织本院医、技、药等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和业务考试考核,负责合作医疗管理,负责全院医疗业务的质量控制与管理,负责药械计划采购,负责医院科教等工作。定编3人,设主任1人。

5、护理部:负责组织本院护理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和业务考试考核,负责全院护理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等工作。定编1人,设主任1人。

6、院感科:负责全院院感控制的人员培训、管理、监测等工作。定编1人,设主任1人。

7、保健部:主要负责群体保健和院内保健及计生技术指导工作,对全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乡镇妇科病查治(生殖健康“村村行”活动)、儿童体检及微量元素检测工作,负责“降消”项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妇女病普查普治项目等工作,负责完成“四送五下乡”活动等相关工作及其它临时工作任务。定编37人,设保健部长1人,下设4个科室。⑴信息管理科,定编3人,设主任1人。⑵健康教育科,定编4人,设主任1人。⑶妇女保健科,定编14人,设主任1人,含婚前(孕前)保健室、围产期保健室、围绝经期保健室、妇女病普查室。(4)儿童保健科,定编10人,设主任1人,含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室、儿童营养监测室、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室、儿童心理卫生室、儿童听力筛查室。

8、妇(产)科:负责妇科、产科住院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工作。定编26人,设科主任1人,护士长1人。

9、儿科(含新生儿病室):负责儿科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工作。定编15人,设科主任1人,护士长1人。

10、手术室(含麻醉科):负责院手术室及全院麻醉工作。定编6人,设科主任1人,护士长1人。

11、门(急)诊部:负责药房、库房、合管办、注射室等科室的管理;负责24小时随时应诊,节假日照常接诊。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抢救规则、程序、职责、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掌握急救医学理论和抢救技术,实施急救措施以及各种制度,严格履行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定编6人,设主任1人,护士长1人。

12、检验科:负责医院开展的各项医学检验、病理切片等工作。定编8人,设主任1人。

13、功能科:负责B超、心电图、乳透、放射等工作。定编5人,设主任1人。

14、药剂科:负责药品、麻醉药品、医耗材料的管理工作。定编3人,设主任1人。

15、总务科:负责全院后勤保障供应、水电管理、安全保卫、食堂管理等工作。定编3人,设主任1人。

四、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1、科室主任、护士长管理:科室主任、护士长产生一

律实行群众推荐、组织考察,按相关组织程序审批任命。科室主任是科室工作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履行工作任务、经济任务双重目标管理责任。护士长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科护理工作管理。科室主任在本科室内部享有人事管理权、指挥权及效益工资二次分配权,但应受院内各项制度的约束,否则院方有权变更或修正。

2、一般工作人员管理:各科室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在个别征求科室主任和护士长意见的基础上由院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

3、除组织安排调入的院级领导和引进的专业人才外,新调入、新聘用人员须交一次性建设费。其中,财政全额拨款编制人员10000元,自收自支编制人员30000元。新聘用的本单位职工子女也须向单位交纳一次性建设费,其中本科及以上交纳5000元,大专交纳8000元,中专交纳10000元。本院职工子女就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的与本院工作有关的专业文凭,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和院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方可,并自行解决编制。同等情况下二层骨干以上负责人的子女优先考虑,但原则上必须根据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因事设岗。

所有交纳的建设费任何情况下一律不予退还。

4、对单位内部聘用的医、护(助产)、技等业务人员三年之内未取得执业资格证者,单位予以解聘;内聘人员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三年之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否则单位不再续聘。

篇二:“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委办

发【2010】12号)和中共德阳市旌阳区委、德阳市旌阳区人

民政府《关于〈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德市旌委发【2010】7号)文件精神,设立旌阳区城乡环

境综合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

1、城管办、城市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责;

2、市政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查处各类乱挖、乱占等违法

违规行为;

3、园林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城市绿化的管理和执法,市区公共绿化的维护管理,

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砍伐移植树

木、绿的占用的审批;

4、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职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

垃圾处理职责。

(二)市政府移交给旌阳区政府的相关职能:《关于移

交规划区内“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清扫保洁

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府函【2010】120文件)。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的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起草区级相关政策文件,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

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农村人居环境卫

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管理重大活

动。

(三)负责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园林绿

化、城市照明等管理维护工作及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

利用。

(四)负责指导、组织乡镇拟定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

费、乡村环境维护费和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

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六)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

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做好市区规划区内(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负责德阳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城市建成区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排水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迁移;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迁移;修剪、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许可;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挖掘道路;临时占用道路;特殊车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含经过城镇桥梁);影响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影响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户外宣传活动。

(九)依法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行政复议及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编制2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1、负责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

2、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息调研、保密、目标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3、负责起草全局性文稿、年鉴和大事记;

4、负责承办大型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联络;

5、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6、负责局行政印章管理;

7、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的评审工作;

8、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扶贫救济和文体活动;

9、负责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对外公共关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队伍日常管理、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

10、负责承办党组会议及日常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组织、管理、分配局机关行政、业务经费及其他费用;

13、负责管理全局固定资产,组织、调配、分发和管理全局交通工具、技术装备和被装物资;

14、负责局机关财务印章、财务审计管理;

15、负责全局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实施项目监管及房屋维修;

16、负责局机关办公秩序、内部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二)业务股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1、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整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的人才需求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工作;

5、负责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6、负责指导城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8、负责对临时搭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9、负责组织专项重大治理活动;

10、负责市容环境辖区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

篇三:关于三定方案

关于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 定机构(单位的性质,如行政、事业等),定职能(单位有些什么权力和职责),定编制(单位各种编制的人数,内设机构数,领导职数等)。

定机构:确定行使职责的部门,包括名称、性质(行政或事业)、经费(全供、差供、自收自支)等。

定编制:定人员数额,这其中包含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定职能:这个部门具体是干什么的,以及部门内设的处(科或股)、室的具体职责。“三定”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由党委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的工作。政府机构的设立必须确定是干什么事情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附: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1997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22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 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 和编制管理职权。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 构。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 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 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 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条 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 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

(三)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四)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的编制。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十条 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 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 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第十一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第十四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 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前

款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十八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 事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 领导职数,参照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领导职数的规定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领导 职数为一正二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 需要为一正二副或者一正一副。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 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司级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职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

(五)有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概括

“三定”是指依据企业目前的现状及主要生产和管理流程,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重新核定岗位、岗位所需人数、岗位任职条件,以公开竞聘确定任职人员,进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的系统工程。“三定”在企业中一般指定岗、定编、定员,这一统称是98年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时关于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的演化。企业的“三定”内容是一项最为基础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但其要求之高

和工作量之大单靠人力资源部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必须由公司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共同运作,甚至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如管理咨询公司的协助。 编辑本段“三定”工作操作实务

(一)“三定”原则

“三定”工作对企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对员工而言,牵涉到每个人的利益,也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为了保证“三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因事设岗。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经济体,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必须为出资人或者股东创造价值,否则这个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后续动力支持。很多企业也存在因人设岗的现象,但因人设岗只能针对少部分高端人才或国有企业为改革减少阻力而做出的战术安排等特殊情况,而不是普遍状态。即使这样,企业在改革时如果出现了因人设岗的现象,也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因此,因事设岗是第一原则!

2、岗位结构扁平化原则。岗位设置强调专业化分工,但不能设置过多的岗位级别,比如人力资源部,一个部长下设相应的人事专员即可,大可不必再设副部长、人事主管等职务。而且,人事专员之间虽说工作内容不同,但是同一个岗位,都是人事专员,其岗位工资是相同,不同的是其考核标准不同。

3、一岗多能原则。效率是第一位的,同时也是岗位备份,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人力成本,又能缩短岗位之间信息传递时间。当然,不是要求一个人干几个人的工作,而是要把每个人都培养成复合型人才。提高组织的战斗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三定”程序

1、 做好“三定”宣传工作,形成统一思想

2、 企业主要生产流程、管理流程梳理与优化

3、 现有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的系统化、科学化整理分析

4、 结合企业实际设计“三定”改革方案

5、 方案公示与征询意见及最后的修改

6、 方案的确定及推进实施

(三)“三定”实施步骤

(一)公布职位。按照职位分类要求修订职位说明书,公布内设机构、编制、各具体职位及职位任职条件。

(二)公开报名。符合定岗基本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职位的任职条件要求,自行申请拟任职的职位。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依据定岗人员基本条件对公开报名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四)考核考试。各单位可采取述职、答辩、情景模拟等测试方法,对拟定岗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

(五)民主测评。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对拟定岗人员进行民意测验,听取群众意见。

(六)决定任命。发放聘任书,并签订岗位责任书和劳动合同。

(四)岗位设置的新趋势

随着企业外部环境和管理实践的发展,岗位设置产生了一些新趋势:

1、岗位扩大化。专业化分工使员工能力高度专一,提高了劳动效率,但也容易造成员工单调感、厌倦工作;同时高度的专业化不利于岗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从而容易导致缺乏活力、抑制创新。因此,很多企业在岗位设置时适当扩大岗位工作范围,从而避免以上问题。

2、团队化工作方式。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团队工作的模式,比如研发团队、市场策划团队以及其他强调创意的团队,在团队工作中,只存在大致的分工,而没有绝对的岗位界限,团队成员更强调各自在团队中的角色定位、按照能力而不是岗位发挥作用。如果在团队中强调岗位,反而会破坏团队工作氛围,抑制团队工作优势。

3、弹性岗位设置。有人提出基于能力的岗位设置方法,其主要特征为:岗位工作目标和职责比较模糊,员工不必拘泥于岗位职责范围,从而有利于发挥个人特长,进而使企业具有应对市场变化的弹性。这种形式在第三产业尤为突出,因为第三产业是高度依赖于人的,员工的能力和积极性对工作任务的影响非常巨大。

这些都是在新经济条件下岗位设置所表现出的一些新趋势,但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制造业为主、第三产业尚不发达的国家,这些趋势目前还不是主流;而且,这些趋势都是在规范的专业分工岗位设置基础之上形成起来的,并非对分工的否定,而是对分工的发展。

(五)“三定”方案的实施保障

(一)定岗定员工作由必须在公司统一行动,实行公司领导+部门领导负责制。各下属单位根据公司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同时认真搞好动员部署,保证这项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进行。

(二)财务预算要有保证,在实施“三定”改革中,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就要有奖有罚,因为财务上要做好预算。如果在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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