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7最新产假规定以及相关知识
2017最新产假规定以及相关知识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国家规定2017年产假多少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2017年产假多少天
广东新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
安徽2017年产假多少天
安徽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山西2017年产假多少天
山西新计生条例第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江西2017年产假多少天
江西省新计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宁夏2017年产假多少天
宁夏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广西2017年产假多少天
广西新计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50天,合计148天。
天津新计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浙江2017年产假多少天
浙江新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湖北2017年产假多少天
湖北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辽宁2017年产假多少天
辽宁新计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北京新计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但经有关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1--3个月的假期。那么北京产假是128天到7个月。
上海2017年产假多少天
上海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四川2017年产假多少天
四川新计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福建2017年产假多少天
福建新计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即福建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山东2017年产假多少天
山东新计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河北2017年产假多少天
河北新计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青海2017年产假多少天
青海新计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篇二:陕西省各类休假规定
事假:无特别规定,依据公司情况而定.
病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一般最长为3个月,医疗期发放基本工资的70%.必须有三甲医院的相关病例证明
婚丧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丧假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是3天,需要提供死忙证明,殡仪馆证明、村镇证明等
一般公司婚假为10天-23天,请婚假需要提供结婚证书。
产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产假的休假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伤假:比较复杂
篇三:2016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免费)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并对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七)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以及动态监测工作;
(十一)依法调查取证、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二)其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组织开展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和养老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国情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学、接受教育的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搞好人口普查和年度出生人口抽样调查并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分析。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应当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在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 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经常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民政、公安部门应当将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流动人口登记居住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和出生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实现户籍管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人口统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和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应当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订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公约,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证发放及人口出生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017年陕西产假国家规定》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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