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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最低工资标准

2017-03-18 07:35:1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1]6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100元、900元、75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0元、8.5元、7.0元。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篇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

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 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 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 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 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 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 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序号: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

1、900元/月,9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2、750元/月,8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 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

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3、670元/月,7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 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 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 广水市、随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4、600元/月,6.5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 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 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湖北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2010年5月起若违反现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均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篇三: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1]6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1〕6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100元、900

元、75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0元、8.5 元、7.0元。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附件:

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工资 标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 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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