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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厅级退休年龄

2017-03-17 06:41:5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中国官员级别说明、退休年龄、升迁年龄限制

中国官员级别说明、退休年龄、升迁年龄限制

退休年龄:

■ 正国级70岁:大概是75周岁左右,要根据一届中央、人大、国务院、政协的任期需要由党中央决定。国家级正职有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军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 副国级70岁:国家级副职有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副总理、国务委员、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 正省部级65岁:省部级党政正职是65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是68岁。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省委、自治区委、市委书记职务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应当到年满67岁、或68岁离开实权部门。

■ 副省部级60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但60岁以后要安排在人大、政协等“二线”。 副省部级满60岁离开实权部门,或退休,或转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任闲职、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常委、专门委员会主任,或转为“二政府”的政府协会、社团组织任职,或转到大学担任兼职教授,作为退休前的过度。

一般称副省部级以上文职干部,副军级以上军职干部为高干

官员级别说明:

■正省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各级别从上到下分别为:正国级、副国级、正省部级、副省部级、地厅级、副厅、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

至于升迁年龄限制

以副处提拔正处的年龄限制为例:

一般是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8周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任副处级职务不少于7年的,男同志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女同志年龄可放宽到48周岁。各地可能会有微调。

至于其它各级别年龄限制,参照即可得出。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 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 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元, 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 、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 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 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 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 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

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 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 ]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7) 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不计算工龄。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 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 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 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 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 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

篇三:中国现代官员级别

中国现代官员级别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

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席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首席长官

省部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省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主席

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党校等 中办主任中纪委副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机构主任委员

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公安部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新华通讯社、国家行政学院等(但中国地震局和中国气象局为副职)

全国政协下属部门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共青团中央第一书记、书记处书记

省部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政法委书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府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副职和国务院各部副职:中联部副部长、科技部副部长等国务院由部委管理的部门:国家邮政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省级城市的党委书记、人大主任、市长和政协主席:杭州市委书记等

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党委书记及校长(“985”):清华大学党委书记、浙江大学校长等厅局级(地厅级)正职:

各地级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党委书记、人大主任、市长(州长等)、政协主席国务院各部下属单位:外交部欧亚司、财政部会计司等

国务院由部委管理的部门的副职: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单位:山东省交通厅厅长、上海市卫生局等

副省级城市的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副主任、政府副市长、政协副主席:宁波市副市长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本科高等院校的党委书记及校长:江西师大校长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团省委书记

厅局级(地厅级)副职: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副主任,政府副市长,政协副主席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民政部救灾司副司长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部门的副职: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重庆市财政局副局长等副省级城市所属各具及各区县正职:大连市建设局局长等

省直属专科高等院校党委书记及校长

地级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县处级正职:

各县(县级市、地厅级市下属区、旗)党委书记,县(区)人大主任,县(区)长、政协主席地级市所属各局正职:九江市公安局局长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级单位下属机构: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局长等

副省级城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副职: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等

地级市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

团市委书记

县处级副职:

各县(县级市、地厅级市下属区、旗)党委副书记、常委,县(区)人大副主任,政府副县长,政协副主席

地级市所属各局单位副职:赣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副省级城市各区(县)的下属机构正职: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乡科级正职:

各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长(镇长) 街道办事处主任

各县(区)下属机构:宜黄县公安局局长

县级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

团县委书记

乡科级副职:

各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乡长(镇长)

各县(区)下属机构:溆浦县民政局副局长

注:

1.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官员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2.政府各级官员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行政级别升一级,比如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一般是省委常委所以为副省级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级,下属十四个师的师长和政委为正厅级,下辖的174个团的团长和政委为正处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兼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政委

4.副省级城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广州、武汉、成都和西安等共15个城市(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城市的市长与副省长的行政级别相同)

准副省级城市:包括除上述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十个市为“较大的市”

5.厅级以上包括厅级官员都是高级官员,其子女俗称“高干子女”。按例高级官员往往在退休的年龄要被调到相应级别的人大或政协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6.中共各级部门(组织部、宣传部等)本同同级政府各部门级别相同,但是一般组织部和宣传部的部长都为同级党委常委,所以比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高一个级别

7.党委和政委的区别:党委是一个机构,政委全称政治委员,政委是中国共产党保证党绝对领导军队的重要体制之一,由毛泽东主席在1928年三湾改编创立的,支部建在连上。党委书记一般兼任本地区军区党委第一书记和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一书记,但是第一书记没有什么权力,而第一政委就有很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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