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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最低工资标准

2017-03-17 06:39:0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6日【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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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11〕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10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680元。

马鞍山市:市区900元,当涂县720元。

淮北市:市区800元,濉溪县68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80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680元。

芜湖市:市区80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680元。

铜陵市:市区800元,铜陵县680元。

宣城市:市区800元,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720元,泾县680元。

蚌埠市:市区75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680元。

滁州市:市区75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680元。

巢湖市:市区75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68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75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680元。 安庆市:市区750元,桐城市、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680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75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680元。

亳州市:市区720元,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680元。

宿州市:市区72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680元。

阜阳市:市区720元,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680元。

六安市:市区72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10.6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

7.1元。

马鞍山市:市区9.4元,当涂县7.5元。

淮北市:市区8.4元,濉溪县7.1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8.4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7.1元。

芜湖市:市区8.4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7.1元。

铜陵市:市区8.4元,铜陵县7.1元。

宣城市:市区8.4元,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7.5元,泾县7.1元。

蚌埠市:市区7.8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7.1元。

滁州市:市区7.8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7.1元。

巢湖市:市区7.8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7.1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7.8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7.1元。 安庆市:市区7.8元,桐城市、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7.1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7.8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7.1元。

亳州市:市区7.5元,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7.1元。

宿州市:市区7.5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7.1元。

阜阳市:市区7.5元,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7.1元。

六安市:市区7.5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7.1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10〕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7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30元,长丰县500元。

马鞍山市: 市区720元,当涂县580元。

淮北市:市区680元,濉溪县530元。

淮南市: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68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530元。

芜湖市:市区68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530元。 铜陵市:市区680元,铜陵县530元。

蚌埠市:市区630元,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530元。

滁州市:市区630元,天长市、明光市和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530元。

巢湖市:市区63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530元。 宣城市:市区630元,宁国市58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530元,旌德县50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63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530元。

安庆市:市区630元,怀宁县、桐城市53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500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630元,徽州区、黄山区和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530元。

亳州市:市区580元,蒙城县、涡阳县530元,利辛县500元。 宿州市:市区58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500元。 阜阳市:市区580元,界首市、太和县53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500元。

六安市:市区58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500元。

篇二:中国各省2008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在2009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一、北京市--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月工资标80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9.6元。

二、上海市--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月工资96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8.0元。

三、天津市--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月工资82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

7.6元。

四、重庆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月工资的标准所适用的地区:

1,最低月工资680元的施行地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最低月工资560元的施行地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3,最低月工资520元的施行地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五、河北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750元的施行地区: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

2,最低月工资680元的施行地区: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宣化县、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县、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县、香河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3,最低月工资600元的施行地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 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县、滦平县、承德县、 怀来县、涿鹿县;

六、山西省--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720元的施行地区: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

2,最低月工资670元的施行地区: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市高平市,朔州市平鲁区、怀仁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

3,最低月工资620元的施行地区: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黎城县,晋城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朔州市山阴县、应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文

水县,晋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

4,最低月工资570元的施行地区:除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七、内蒙古自治区--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680元的施行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区;

2,最低月工资620元的施行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

3,最低月工资560元的施行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

4,最低月工资500元的施行地区:除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八、辽宁省--在2009年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700元的施行地区: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

2,最低月工资600元的施行地区:沈阳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大连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盘锦兴隆台区(含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

3,最低月工资580元的施行地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溪市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抚顺市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营口市、辽阳市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盘锦市双台子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杨杖子经济开发区

4,最低月工资540元的施行地区:海城市

5,最低月工资530元的施行地区:朝阳市

5,最低月工资510元的施行地区:抚顺县

6,最低月工资500元的施行地区:除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九、吉林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650元的施行地区:长春、吉林、松原市区;

2,最低月工资600元的施行地区: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

3,最低月工资550元的施行地区:除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十、黑龙江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680元的施行地区:大庆市区;

2,最低月工资650元的施行地区:哈尔滨市区;

3,最低月工资525元的施行地区: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

4,最低月工资500元的施行地区: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

5,最低月工资460元的施行地区: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

6,最低月工资440元的施行地区: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

7,最低月工资420元的施行地区:除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十一、江苏省--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850元的施行地区:南京市区、江宁区、六合县、江浦县、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2,最低月工资700元的施行地区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县、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

3,最低月工资590元的施行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晌水县。

十二、浙江省--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960元的施行地区:杭州市区、余杭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

2,最低月工资850元的施行地区:萧山区、富阳市 、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区、绍兴市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区、义乌市、永康市、东阳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3,最低月工资780元的施行地区: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永嘉县、洞头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舟山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衢州市、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4,最低月工资690元的施行地区: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嘉兴市区、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

十三、安徽省--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560元的施行地区:合肥市市区、马鞍山市市区;

2,最低月工资540元的施行地区:淮北市市区、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芜湖市市区、铜陵市市区;

3,最低月工资500元的施行地区:蚌埠市市区、滁州市市区、巢湖市市区、宣城市市区、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安庆市市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

4,最低月工资460元的施行地区:当涂县、宁国市、亳州市市区、宿州市市区、阜阳市市区、六安市市区;

5,最低月工资420元的施行地区:肥东县、肥西县、濉溪县、潘集区、凤台县、毛集试验区、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铜陵县、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怀宁县、桐城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蒙城县、涡阳县、界首市、太和县;

6,最低月工资390元的施行地区:长丰县、旌德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利辛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

十四、福建省--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750元的施行地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

2,最低月工资700元的施行地区:厦门市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3,最低月工资650元的施行地区: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

4,最低月工资570元的施行地区: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闽侯县、连江县、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新罗区、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仙游县

最低月工资480元的施行地区:除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十五、江西省--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580元的施行地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

2,最低月工资520元的施行地区: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景德镇市:珠山区、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新余市:渝水区、宜春市:袁州区、抚州市:临川区、上饶市:信州区、吉安市:吉州区、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最低月工资480元的施行地区: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彭泽县、永修县、共青城、云居山-柘林湖管委会、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赣州市: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4,最低月工资450元的施行地区:九江市:湖口县、星子县、武宁县、新余市:分宜县、鹰潭市:余江县、宜春市:铜鼓县、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抚州市: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上饶市:上饶县、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余干县、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安福县、峡江县、遂川县、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5,最低月工资420元的施行地区:九江市:都昌县、修水县、萍乡市:莲花县、上饶市:鄱阳县、横峰县。

十六、山东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760元的施行地区: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所辖市(区);

2,最低月工资620元的施行地区: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所辖县(市、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3,最低月工资500元的施行地区: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区)

十七、河南省--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650元的施行地区:郑州市市区(含上街区)、济源市;

2,最低月工资550元的施行地区:巩义市、登封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开封市市区、洛阳市市区、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孟津县、嵩县、汝阳县、平顶山市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汝州市、安阳市市区、鹤壁市市区、新乡市市区、焦作市市区、濮阳市市区、许昌市市区、漯河市市区、三门峡市市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县、灵宝市、卢氏县、南阳市市区、商丘市市区、永城市、信阳市市区、周口市

市区、项城市、驻马店市市区;

3,最低月工资450元的施行地区:杞县、通许县、开封县、兰考县、尉氏县、宜阳县、洛宁县、伊川县、叶县、鲁山县、郏县、宝丰县、安阳县、林州市、汤阴县、内黄县、滑县、浚县、淇县、新乡县、原阳县、延津县、卫辉市、辉县市、长垣县、获嘉县、封丘县、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博爱县、武陟县、温县、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鄢陵县、长葛市、禹州市、襄城县、许昌县、临颖县、舞阳县、淅川县、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桐柏县、方城县、镇平县、西峡县、邓州市、南召县、内乡县、夏邑县、虞城县、宁陵县、柘城县、睢县、民权县、罗山县、潢川县、光山县、息县、淮滨县、商城县、固始县、新县、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鹿邑县、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确山县、泌阳县、遂平县、西平县、平舆县、新蔡县、上蔡县、汝南县、正阳。

十八、湖北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700元的施行地区: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2,最低月工资600元的施行地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仙桃市;潜江市;

3,最低月工资520元的施行地区:丹江口市、郧县;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市区、广水市;恩施市、利川市、鹤峰县、建始县;天门市;

4,最低月工资450元的施行地区: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

十九、湖南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665元的施行地区:长沙城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2,最低月工资610元的施行地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和天元区、张家界市、湘潭市、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

3,最低月工资580元的施行地区:娄底市娄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江市、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衡阳市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南岳区、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君山区、云溪区、桂阳、永兴、临武、嘉禾、常德市城区;

4,最低月工资560元的施行地区:长沙市所属其余四县(市)、涟源市、新化县、双峰县、醴陵市、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岳阳县、汨罗市、湘阴县、临湘市、华容县、平江县、屈原行政区、桂东、汝城、安仁、宜章、益阳市中心城区;

5,最低月工资530元的施行地区: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永州市、冷水滩、零陵区、常德市其他县市、怀化市、鹤城、中方区;

6,最低月工资500元的施行地区:益阳市其他县市、祁阳、东安、双牌、道县、宁远、江永、江华、蓝山、新田县、回龙圩管理区、沅陵、辰溪、溆浦、麻阳、新晃、芷江、洪江市、洪江区、会同、靖州、通道。

二十、广东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

1,最低月工资1000元的施行地区:深圳市特区内;

2,最低月工资900元的施行地区:深圳市特区外;

篇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07]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保障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56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0元,长丰县390元。

马鞍山市: 市区560元,当涂县460元。

淮北市:市区540元,濉溪县420元。

淮南市: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540元,潘集区、凤台县、毛集试验区420元。 芜湖市:市区54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420元。

铜陵市:市区540元,铜陵县420元。

蚌埠市:市区500元,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420元。

滁州市:市区50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420元。

巢湖市:市区50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420元。

宣城市:市区500元,宁国市46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420元,旌德县39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50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420元。

安庆市:市区500元,怀宁县、桐城市42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390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50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420元。 亳州市:市区460元,蒙城县、涡阳县420元,利辛县390元。

宿州市:市区46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390元。

阜阳市:市区460元,界首市、太和县42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390元。

六安市:市区46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39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6.0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60元,长丰县4.20元。 马鞍山市: 市区6.00元,当涂县5.00元。

淮北市:市区5.90元,濉溪县4.60元。

淮南市: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5.90元,潘集区、凤台县、毛集试验区4.60元。 芜湖市:市区5.90元,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4.60元。

铜陵市:市区5.90元,铜陵县4.60元。

蚌埠市:市区5.4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4.60元。

滁州市:市区5.4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4.60元。

巢湖市:市区5.4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4.60元。

宣城市:市区5.40元,宁国市5.0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4.60元,旌德县4.2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5.4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4.60元。

安庆市:市区5.40元,怀宁县、桐城市4.6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4.20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5.4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4.60元。 亳州市:市区5.00元 蒙城县、涡阳县4.60元,利辛县4.20元。

宿州市: 市区5.0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4.20元。

阜阳市:市区5.00元,界首市、太和县4.6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4.20元。

六安市:市区5.0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4.20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事假;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期间;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间;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期间;

(四)当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期间;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期间;

(六)担任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期间;

(七)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审员或证人参加审判活动期间;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期间。

第二十七条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报酬权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同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并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偿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除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理外,应当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察。

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通报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信用征集机构。

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付清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且在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原公布和通报的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三十四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停工、怠工事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会作出答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

(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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