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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2017-03-17 06:38:5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济南国土拆迁补偿新规

济南国土拆迁补偿新规:租房月补最少1000元 2011-03-29 07:56:00 来源:山东商报

新出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到,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补偿仍执行原有标准。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安置房屋分摊面积计价进行了调整。

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经过两个多月修改,昨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正式公布。据悉,新的拆迁补偿条例在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上均作出上调。

记者 王善龙

租房费

临时租房费

底线翻番

新出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到,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补偿仍执行原有标准。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安置房屋分摊面积计价进行了调整。

据悉,过去一些被拆迁居民在安置房尚未建成期间需要临时租房安置,原有的补偿办法中规定,拆迁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规定》中则调整为: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以此推算房屋建筑面积100 ㎡的被拆迁居民每月领到的租房费为2200元,比过去多了700元。同时临时租房费底线也将上调,今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的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安置期内每月可领取1000元租房费。

除了租房费外,在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即市民俗称的搬家费上,《规定》也进行了上调。即今后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比原有标准高了2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比过去多了3元。

此外,《规定》指出,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50元,比过去上涨2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比过去上涨20元。

有效冻结

拆迁冻结期限

延长至一年

和原有的拆迁补偿办法相比,新的《规定》除了提高相关补偿标准,取消行政强拆等对被拆迁者的利好消息外,也对拆迁冻结等事项出台更严格的规定,以杜绝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

据悉,在房屋拆迁之前,房屋征收部门首先要发布征收冻结通告,该通告也将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宜。《规定》提出,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而按照过去的规定“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针对目前有些被拆迁者通过临时户口变动骗取拆迁补偿的现象,新的规定中增加了冻结期限中的禁止事宜,尤其是对户口变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拆迁冻结期限内,禁止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不过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和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此外,拆迁冻结期限内,今后也将禁止冻结区域内的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补偿听证

多数人不满补偿方案

政府部门组织听证会

新的《规定》实施之后,济南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后,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同时济南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公布经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在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时,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由济南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此外单个居民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也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规范强拆

拆迁部门不能行政强拆

政府可向法院申请强拆

在国家新的拆迁条例颁布之后,取消行政强拆成为居民和媒体关注的焦点。不过取消行政强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强拆,在省城新《规定》出台后,记者也注意到了其中的变化。按照以前的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开发拆迁办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开发拆迁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因此,在以前的拆迁中行政强拆有着合理的法律依据。

不过新的《规定》中明确了对拆迁矛盾的解决办法。“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不难看出,新的《规定》更有利于被拆迁者的维权,今后拆迁及公安部门不能再擅自进行强拆,如果必须强拆的话,只能由市政府出面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向法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安置房公摊

多出部分价格

按建安成本计算

随着省城房屋设计的变化,大公摊的房屋越来越多,如果新的安置房公摊面积比原住房公摊大得多怎么办,多出的成本如何计算呢?新的《规定》中也给出了解决办法:“分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计算。”

同时,省城还规定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如果新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补偿面积,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的分摊面积部分仍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计算价款。

而在违法建筑的拆迁上,《规定》明确指出,对认定为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被征收人主动自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可按照拆除成本进行奖励。

但是,对于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未登记房屋,拆迁中应给予补偿。

适用解释

已拆迁项目

沿用旧规

根据济南市的规定,此次出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济南市的市内七区,即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不过鉴于长清区在房价以及租房价格等方面和老城区有较大差异,因此《规定》提出长清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报济南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据悉,此次出台的新规定自2011年3月21日施行。《规定》中未涉及的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搬迁奖励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未尽事宜,仍执行本市现行规定。其中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奖励5000元搬迁费,拆迁期限届满前每提前一天,再发给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的规定也仍然有效,不过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10000元。此外,《规定》也明确提出,自3月21日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篇二:济南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济南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以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的单位和常住居民,以及进城购买或租赁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有暂住户口的住户给予安置。被迁户的家庭人口按户口冻结时的常住户口为准。有常住户口而不常住的、有常住户口而无对应住房的、或只有暂住户口而无合法住房的均不予以安置。被迁户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不予安置。

被迁户的拆迁安置用房,按合法居住面积计算(居住面积的计算标准见附表一)。

第三条 被迁户的安置去向根据建设工程性质确定。凡非住宅建设工程和低层为公用房其余为住宅的建设工程的被迁户一律易地安置;其他工程的被迁户采取就地与易地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第四条 被迁户就地安置时,原则上按原合法居住面积安置;易地安置时,对原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2平方米的,按6.2平方米安置。

第五条 对人均住房较多的被迁户应少于原居住面积安置。就地安置时,按略高于本市近期规划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安置标准见附表二);易地安置时,按就地安置标准酌情增加面积,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已享受到国家规定住房标准待遇的,按规定标准安置。

第六条 对被迁户的实际安置面积比应安面积少1平方米、多3平方米以内,或多于3平方米一户只安一间住房的均为正常安置;除此以外超安的部分按就地安置每平方米300元、易地安置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由被迁户职工所在单位交纳超安费,拆除私房少安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对产权所有者作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用住宅楼安置被迁户,根据被迁户原住房情况和家庭成员年龄、身体状况等合理安排楼层。一户安置两个或两个(含)以上房号的,应酌情搭配楼层。

第八条 拆除单位非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拆一安一。需易地建房安置的,由拆迁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定点后建房。建设单位持拆迁部门的证明办理追补建房计划,引起的各类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放弃安置要求的,按原用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发安置补助费;少安安置房的,按每平方米200元计发少安房补助费;超安面积5—20平方米的,按该房商品价40%交纳超安用房费;超过20平方米的按购商品房办理。

第九条 对被迁单位和住户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可先作临时安置。

被迁单位的临时安置,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安置期间,原属办公、仓库类房屋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生产、营业类房屋按拆迁范围内在编职工人数每人每月60元标准计发补助费。

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临时安置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营业执照从业人数,每人每月发给60元补助费。

被迁户的临时安置,采取所在单位安排、被迁户自行找房、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提供房源等多渠道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原住面积15平方米以内每月30元;15—25平方米每月40元;25—35平方米每月50元;35平方米以上每多一平方米增加1元的标准计发补助费。单位解决房源的发给单位,自行安置的发给本人。由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提供安置房的不发补助费,并按月交纳房租、水、电费。

第十条 拆迁租、典、借、换的房屋,安置现住户。其中租、借私房的,由现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按原房居住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向原房主付清补偿后,新安房的使用权属付款单位。当时付款有困难的,由现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与原房主签订一至两年的借住合同。合同期间仍不付款的,应将新安房交还原房主使用,现住户由所在单位安置。

有住房纠纷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按仲裁、诉讼程序处理,但不得影响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征用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含附属物)的补偿费,由拆迁部门按照本市现行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再增加60%系数勘估作价,与产权所有者在期限内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同时收回房屋产权证件;并将补偿费交付产权所有者。逾期不办的,房屋先行拆除,补偿费由拆迁部门无息代管。有产权、债务纠纷限期内尚未协商一致的,先行拆除房屋,待纠纷解决后再予付款。

房主要求住房产权的,可用安置房作价抵偿。楼房一、四层按建筑造价(不含征地、拆迁、配套等费用,下同)作价,二、三层按建筑造价加5%作价,五层以上按建筑造价减5%作价。安置房与征用房两相作价找差,付清差价款后,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 拆除农业户自住房和农村集体所有房屋,由所在乡、镇统一划定宅基地重建。拆迁部门按规定对被拆房屋作价补偿,并按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发给建房补助费。无条件解决宅基地的,按照私房、单位自管房的安置、补偿办法办理。对租赁给城镇居民使用的房屋,新建后仍安置原使用者。

第十三条 拆除房管部门统管的房屋,建设单位用安置被迁单位和住户的房屋作为产权抵偿,包括拆甲区安乙区的均不另作经济补偿。抵偿产权有困难的,按本市现行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再加60%系数作价补偿。被拆房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停租、撤管、注销产权。

第十四条 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由拆迁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五条 单位提供房源对被迁户作固定安置的,按原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40元对安置单位作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安置租借私房的,按产权所有者160元和安置单位80元的数额补助。

私房主自住房自行解决安置房的,按原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40元作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 被迁户的搬家费,以一口人户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加10元的标准计发。 被迁单位的搬家费,按被拆房屋的使用面积,生产、仓库用房每平方米5元,办公、营业用房每平方米3元计发。对先做临时安置的被迁单位和住户,待固定安置搬迁后,再发一次搬家费。

被迁户参加拆迁会议,按实际天数计算;搬家时给予两天假期。由拆迁部门出具证明,均按公假处理,不影响评比和奖励。

第十七条 被迁户和被迁单位的搬迁时间统一规定为七天。被迁户每提前一天,按正式常住户口1—3口人户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发10元;被迁单位每提前一天,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元,从交验空房之日起计发提前搬迁奖。

第十八条 对已经作妥善安置,合理补偿,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 被迁户和被迁单位超过限期一天的扣发搬迁费50%,超过限期两天内的扣发全部搬迁费。被迁户超过限期两天以上的,按实际超过天数每天罚款30元,由被迁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扣交。被迁单位超过限期两天以上的,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天每平方米罚款3元。

2. 对乘机煽动闹事,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污言秽语,行凶打人,抢占房屋,哄抢国家资财和蓄意阻扰建设的,由拆迁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临时安置的被迁单位和住户,自下达回迁通知书的第三天起,三日内回迁完毕。同时将临时安置房完整无损地归还原主。提前或延期搬迁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奖惩。

第二十条 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期提供迁入条件,使被迁单位和住户延期迁入新房的,延误期间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各拆迁部门,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不得另立章程、各行其是;拆迁

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者,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

篇三: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

(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

(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臵及结算相关费用;

(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应将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区级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

(一)项目前期规划策划和可行性研究;

(二)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等相关费用;

(三)落实安臵房源;

(四)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有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或租赁关系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奖励是指: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或提前搬迁的

奖励;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

?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补助是指: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的差价款;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与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同一区位的地段。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是指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近期建成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功能齐全、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居住生活需要的一般性商品住宅。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一)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臵。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

选择房屋安臵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臵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臵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臵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三)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34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标准为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基准单价,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臵。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臵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七条 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第十八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选择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者公有房

屋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测量合法建筑的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办法?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臵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臵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臵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第二十四条 ?办法?规定的搬迁奖励,是指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或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多种方式,本着促进搬迁的原则给予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30000元。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臵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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