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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最新消息

2017-03-16 06:30:4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网约车新闻

部分地方严限网约车 要“管”成出租车?

地方陆续公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严格限制“准入门槛、运营方式”引发争议和公众担忧

2016年8月28日 星期日 重庆晨报

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即将“满月”,但地方细则的制定却步伐缓慢。最近,有地方陆续公布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准入门槛、运营方式上做出严格限制,引发争议。公众担忧,网约车管理会走上出租车管理的老路。

如何避免地方网约车管理“新瓶装旧酒”,甚至出现“落地偏差”,是摆在各级地方政府面前的新考题。

要把网约车“管”成出租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叫好声一片。但网约车准入标准、运营数量和价格细则由地方政府决定。因此,网约车政策的落地细则成为关注焦点。目前兰州、济南等地相继向社会或出租车司机群体就网约车实施细则征询意见,从披露的地方征求意见版本看,虽各有特点,但对网约车数量、运营标准等均设有严格的门槛。 网约车的定位高于巡游车。兰州市城运处负责人表示,网约车无论是车型、质量、配置都要明显优于普通巡游出租车,价格也高于巡游车。在济南,网约车和巡游车定位也不同,“网约车车辆档次应明显

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出行服务。”

网约车实行数量限制。兰州市城运处负责人表示,兰州市将严格控制网约车发展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制定网约车投放数量,在准入端对网约车实行合理管控。根据估算,兰州市运营车辆饱和状态应该在1.5万辆左右,而留给网约车的数量仅为3000辆左右。

网约车运营有更严格要求。根据济南征求意见的方案,网约车或被限定在B级车以上,而且要喷上专有标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认为,一旦地方政府部门对网约车采取严格数量管控和运价管制,网约车就与传统出租车无异,成为通过移动互联网预约的出租车。

改革自主权成利益“保护伞”?

网约车政策地方征求意见版的披露令不少市民、司机和专家学者担忧,有人认为这些酝酿中的细则没有体现交通部和国办文件精神以及分享经济的特点,又要回到出租车的管控老路。

滴滴公司副总裁王欣表示,兰州、济南征求意见版本细则的有些具体规定与暂行办法相违背。例如,要求网约车进行统一标识、提供出租车发票、与出租车一样退出等,这在暂行办法中均找不到相关依据。而限制网约车数量、要求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由政府定价等,更是沿袭了出租车行业数量、价格管制的思路,与以市场为主导、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精神不符。

一些地方网约车主还担心网约车数量限制引发“炒牌”和寻租行为。南京一家专车公司负责人殷浩认为,目前披露的一些征求意见稿一味地以提供差异化服务为借口,拔高网约车运营的车型要求,会造成实际运营中的成本浪费。而地方部门想要对网约车数量、价格进行严格管控,是一种政府“越位”的行为,对网约车运营市场的促进发展不利。

“现在,兰州市的网约车已经超过1万辆,如果非要控制在3000辆的规模,一方面会端掉多数网约车司机的‘饭碗’,另一方面会使网约车牌照变成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这是否会为权力寻租、腐败创造条件?”兰州市民陈先生说出了担忧。

一直使用网约车出行的合肥市民陈梦阳说:“不管是对数量进行限制,还是车型档次要高于出租车,必然会导致可供市民选择的网约车数量减少。另外,一旦要求网约车的价格明显高于出租车,老百姓出行将付出更高成本。”

网约车政策落地如何不打折?

为何网约车暂行办法出台后,赢得网民一致叫好,但地方征求意见版本细则却让不少网民大呼“改革精神落地变味”?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说,在网约车出现之前,出租车行业也存在不和谐因素。一方面“份子钱”令出租车司机不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出租车经营权层层转包或者转让之后,形成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政府发放新牌照或者收回旧牌照时会引发牌照持有人抵制。因此,限制网约车发展并不意味着就能解决出租车存在的种种问题。

滴滴出行方面提供的数据则显示,目前滴滴平台上包括专车、顺风车等共有1500万注册司机,其中来自去产能行业的司机群体超百万,在这部分司机中,约15%已从企业下岗全职开车,超过80%的司机在平台上兼职开车。

王欣认为,一旦类似兰州、济南的细则落地实施,一些司机就会失去灵活就业机会,稳定的收入也会受影响。

王军认为,对网约车过度管控,不仅不能解决旧业态的老问题,而且还会束缚新业态的发展,地方政府对此必须慎重考虑。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何文盛说,在“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对出租车,还是对网约车,都应该放开管制,为其发展“松绑”。

据新华社

■声音

网约车政策

落地不能“跑偏”

顺应民意、体现改革决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赢得一片喝彩。然而,一些地方相继披露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却引发社会对改革顶层设计“空转”甚至“跑偏”的担忧。

由于暂行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对网约车的准入条件、价格、数量、营运等拥有自主决定权,因此地方

政府怎么使用改革赋予的自主权,是检验改革效果的“试金石”,直接关系到网约车管理效果和出租车改革的成败。

事实上,无论是网约车,还是出租车,都是要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要求。在改革过程中,只有促进出租车行业改革深化,才能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

网约车改革落地之所以会出现“跑偏”的苗头,本质在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仍然习惯旧有的管理思维和模式,放不下部门利益。

网约车细则落地和出租车改革推进,是牵涉面广、利益诉求复杂的民生改革,改革的顶层设计能否落地生根具有风向标意义。地方政府部门应吃透政策精神,充分听取市民、司机、平台、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用创新和智慧寻找“最大公约数”,不能让网约车细则“跑偏”。

据新华社

篇二: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内容

附件3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内容

一、基础信息数据

基础信息数据主要包含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信息数据,以及车辆、驾驶员、运价、注册乘客和平台公司服务机构信息等相关基本信息数据。

二、经营信息数据

经营信息数据主要包含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驾驶员单次订单经营信息,即交易结束后对本次订单经营活动的信息汇总。

三、订单信息数据

订单信息数据主要包含存储订单接收、订单撤销、订单派单和订单违约等相关信息。

四、定位信息数据

定位信息数据主要包含驾驶员端定位信息、车辆定位信息等各种定位有关信息,支撑行业监管。

五、服务质量信息数据

服务质量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乘客评价信息和驾驶员信誉信息,主要支撑质量监督考评。

篇三: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 通 运 输 部 部 长 杨传堂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长 苗 圩 公 安 部 部 长 郭声琨 商 务 部 部 长 高虎城 工 商 总 局 局 长 张 茅 质 检 总 局 局 长 支树平 国 家 网 信 办 主 任 徐 麟 2016年7月27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着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

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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