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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网约车最新消息

2017-03-16 06:27:3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网约车新政

网约车新政,处理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范例

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公布,我国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方案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这意味着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正式承认专车合法化的国家。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尹传刚(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 嘉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王静岚(法律学者)

这是创举,我国成为首个正式承认专车合法化的国家;这是多赢,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绝佳样本

主持人:你们如何看网约车合法化?

李长安:网约车合法了,应该说是出租车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这不仅会对整个出租车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人们的出行方式以及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也将有很大的冲击。自2009年网络约车在美国诞生以来,在全球的出租行业都引发了激烈的冲突和争议。我国的网约车由于巨大的市场需求,在各种质疑和阻碍中蹒跚前行,并最终获得了管理层的认可。网约车的成功突围,一方面是长期以来广大民众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垄断和出租车司机服务态度差的不满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行政管理方式更加人性化的表现。因此,总的来说,网约车合法化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

张敬伟:这是创举,我国成为首个正式承认专车合法化的国家;这是多赢,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绝佳样本,权力顺应市场,监管听从民意,是市场、监管和权利理性务实博弈的三方多赢;这是“互联网+”和网络时代民众生活方式的渗透、融合,是信息时代共享经济的实践方式和现实成果。

网约车在全球范围内,大都遭遇传统市场业态的不满和抗议,监管者也往往否定甚至禁止。我国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凸显我国对共享经济新业态的开放姿态。可以预料,网约车合法化,将使中国形成一个庞大、有序和理性竞争的网约车市场,不仅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

展提供了新型的“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平台,而且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这也是公众出行市场的供给侧改革,有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

王静岚:《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明确私家车可以从事网约车运营、要求降低出租车“份子钱”,彰显了市场的胜利、重申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逻辑、表达了简政放权和分享经济的价值方向。

运营平台、网约车司机和乘客都从担心和闹心变成了安心和放心

主持人:在你们看来,此次网约车新政有哪些亮点?

李长安:此次网约车新政的亮点比较多,但其中最关键的、也是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加入网约车行列。这必将大大增加出租车的供给,缓解城市“打车难”困境。而且由于市场竞争的增加,对改善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也有很大的帮助。对网约车的解禁,允许大量符合条件的私家车成为网约车,这对缓解当前我国的就业困难问题也有很大的好处。

张敬伟:依法正名是第一大亮点。网约车从“黑色”和“灰色”运营变成“阳光化”的合法运营,网约车用市场为自己“正名”。正名之路固然坎坷,但结果是运营平台、网约车司机和乘客都从担心和闹心变成了安心和放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网约车具有合法资格,才能确保这一新型业态对社会、经济、民生的正效应。

第二大亮点是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是网络平台和司机不再是纯粹的利益分肥和经济分成,而是明确的法律关系,新规要求双方必须签订“甲方乙方”的协议,形成权利共享、责任共担且权责明晰的契约关系;二是对司机技术、职业道德进行严格要求,提高入驻平台的门槛,同时对车辆硬件和加装可监控、定位的技术装备进行了明确。总之在保证平台和司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的利益。

第三大亮点是通过信用管理和乘客评价为主构建的评价机制。平台和司机好不好,主要由乘客说了算,这是来自市场需求侧的直接反馈,更能促进网约车市场的良性竞争。

第四大亮点是充分体现安全、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无论是传统的出租车还是新型的专车,合法运营必须接受相应监管,这是保证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证。因而,专车也必须保证“三证齐全”。

制定文件只是走完了第一步,接下来是把行业和属地细则做好,把改革落到实处 主持人:网约车合法化了,接下来还要做些什么?

李长安:网约车合法后,在这种新生事物正式亮相之初,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网约车司机的身份鉴定问题。虽然在新政中提出了不少条件和要求,但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尚不完善,一些个人记录无法公开查询,这就为未来的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二是如何保障传统巡游出租司机的利益。网约车合法化后,必然会对这些人产生冲击,不排除未来某些城市中的传统出租车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不善而亏损甚至倒闭,因此,不能顾此失彼,必须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放到第一位,努力实现传统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司机双赢的结果。三是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护问题。特别是对全职的网约车司机,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兼职司机,如何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也是一项需要积极探索的工作。

王静岚:制定文件只是走完了第一步,接下来是把行业和属地细则做好,把改革落到实处。文件制定的过程,经过10多个部门、100多次会议讨论,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利益,落实改革同样也应该周密部署、协调各方,既要有祛除沉疴的紧迫感,大胆推进管理创新,也要有循序渐进的方法论,牢牢把守安全稳定底线。改革不仅要看初衷,最终还是要靠效果检验,这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治理水平。

张敬伟:网约车合法后要形成合法有序的“互联网+”新型业态,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已经明确,将指导地方制定切合实际的方案,并设置改革过渡期。完成改革过渡期,各地应该充分体现出高效率,监管层面还要体现最起码的公平。

网约车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本来是基于基层监管更多的空间,让市场主体获得更多的准入便利。但是由于基层管理的良莠不齐,属地管理可能会演化为“最后一公里”的行政梗阻。因而,对于属地管理,要有相应的纠偏和矫治手段。

篇二:网约车解决方案及新规

网约车解决方案及新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出行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方便快捷高效的出行方式,让人们很快的适应了这种模式,滴滴打车软件就是其中之一,其对人们出行带来的便利性不可或缺的,滴滴出行软件对很多企业或者地区也有很多的局限性,所以越来越多人关心如何更好地开发一款适用自己运营模式的打车APP,以更好的适应当地市场,【蓝标科技】多年的网约车开发经验,提出整套网约车解决方案。

目前,蓝标科技的网约车APP乘客端的核心功能为地图定位、一键叫车、语音叫车、专车分类、预约用车、预估价格、在线支付、订单评价/投诉,司机端则包含司机认证、抢单操作、在线导航、订单管理、我的钱包等核心功能。 我们的宗旨,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的网约车解决方案,根据客户当地运营情况定制更加适合发展的网约车运营软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

2016年7月27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

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

篇三:“网约车新政”深度解读

“网约车新政”深度解读

2016年7月28日下午3点《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了新闻发布。网约车新政终于出台,究竟有哪些进步,还有哪些不足,笔者在山东兴汶律师事务所咨询了一直关注网约车法律问题的刘海峰律师,现总结如下供广大专兼职网约车司机参考。

一、网约车新政的六大看点

1、打破出租车行业垄断,网约车名正言顺,不再是黑车!

《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该条明确了网约车的法律地位,今后快车、专车不再是运管部门所称的黑车,而有了“网约车”这一时尚的名称。

2、打折、补贴可以继续嗨

《暂行办法》第20、21条规定网约车实行合理运价,并不像出租车行业实行政府指导价,所以网约车优惠仍将继续;虽然交通部禁止网约车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争,但是对于成本价的计算争议较大,很难确定一定时间内的价格是低于成本价的,网约车公司也可以综合计算成本和服务价格,比如七月份上旬打三折,下旬打九折,那综合价格就高于成本价,所以这给网约车公司未来的价格竞争埋下伏笔。

3、兼职司机可以继续挣外快。

部分司机担心新政出台后就不能干兼职司机了,其实不必担心。《暂行办法》

第18条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可见网约车经营公司除了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可以签订“协议”,这里的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比如合作协议、加盟协议、兼职协议都可以称之为协议,所以网约车公司的旗下既有正式的专职司机也合作加盟的兼职司机,这才体现网约车公司的兼容并包、灵活机动的特性。未来无论你是白领还是搬砖工都可以在获得运管审核后从事网约车业务。

4、车辆、司机先办证再上路,网约车无法摆脱政府管理。

简单通过平台审核就干快车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暂行办法》第13条要求网约车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15条要求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这个无论是专兼职司机都要办理的。办这些证免不了要征收相应费用,交通部是最会收费的部门之一。

5、网约车安全保障水平与出租车旗鼓相当

《暂行办法》分别对网约车经营主体、车辆、驾驶员及网约车运营作出了妥善的规定,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救济权利。网约车经营主体在国内必须有独立的经营机构、且服务器必须设在我国境内,像某公司原来服务器在美国,国内只有个办事机构,将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乘客抓不住优步的一点财产,总不能打跨国诉讼吧,所以新办法就有效规避了以上重大缺陷。办法要求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和报警设施,网约车公司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利用保险合同方便乘客获得经济赔偿;司机必须要求为无犯罪记录、无吸毒、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等,这样无论从公司、车辆、司机等各方面都有了相对较为全面的保障,可以说网约车从安全角度来看已经与出租车在同一水平线上。

六、地级市承担网约车管理职责将令网约车苦不堪言

《暂行办法》将很多管理权限授权给地方管理,比如办法第14条规定了“城市××规定的其他条件”,这种条件完全由地方自行设定,随意性太强。这种规

定是最容易滋生地方保护、部门利益至上的规定,比如某城市可以要求本区域注册的网约车必须购买某品牌卫星定位系统,驾驶员必须在某保险公司的保险,甚至要求驾驶员交纳事故押金后才给予发证,这些问题从过往经验看都是极有可能发生的。还有《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审核,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似乎完全由审核机关定性,那么不排除权力寻租行为发生,所以未来交通部门的管理将增加网约车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关于网约车的社会矛盾将转变为网约车与交通部门的矛盾。

二、部分问题解答

笔者代表部分滴滴、优步司机向刘律师咨询了以下几个问题

1、新政实施后运管部门会不会继续查网约车?

答:当然会查,只不过是查处目的变换而已。因为根据办法,网约车及司机必须办证后才能继续运营,所以2016年11月1日新政实施后,没有办理证件的网约车仍将面临5000-30000元处罚;另外运管要求网约车应当有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承运人责任险等措施,如说网约车被抽查到,自然免不了被处罚。新政实施前仍然会旧有办法对网约车进行处罚,但不排除力度会降低。

2、司机和车辆是否能异地经营?

答:不能。司机和车辆只能在注册区域内经营,跨区作业将面临5000至30000元罚款。这里的注册地是指领取网约车运输证件的设区的市,比如济南市注册的车辆不能在北京、天津从事客运经营。日常经营中,乘客上下车地点必须有一处是在注册经营区域以内,比如青岛注册的司机可以从青岛拉到北京,再从北京拉客回来就没有问题;如果青岛的司机在北京从国贸拉到南五环,那就是跨区作业必将被处罚。

3、私家车注册了网约车是不是八年之后就报废了

答:区别对待。只要车辆总里程达到60万公里或总年限达到8年就要退出平台,这里的里程指出厂之日,年限通常以上牌计算。报废年限要等到各地出台具体报废办法。八年报废是指登记为出租客运的车辆,即原来的出租车,网约车报废办法还没有出台,但估计与出租车相差无几。办法出台前部分私家车虽然注册了网约车,但是未办理证件就不需要八年报废,所以广大私家车主不必担心。

4、新政实施后网约车司机收入会怎么样?

答:如果平台严格遵守规定,网约车数量将大幅减少,因为部分兼职司机不愿意办证,没有证的司机就不应该再接入平台,所以车辆减少而订单不变,会导致全职司机收入增加。

5、拼车、顺风车还能开吗?

答:大部分地区将继续对顺风车等拼车行为进行处罚。《暂行办法》第38条将拼车、顺风车的管理职责下放到地方,比如北京市原有的拼车合乘继续有效,其他没有颁布拼车类规定的地区仍将继续处罚,除非你的收费价格低于成本价。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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