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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2017-02-20 06:33:1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公司行文规范有关主送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行文机关根据其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及公文的性质、内容,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关于主送

行文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及发文、收文机关的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确定主送机关,上行文应当坚持一个主送机关的作法,不能多头主送。多头主送往往造成受文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或产生矛盾、抵触,反而不利于尽快解决问题。确定上行文主送机关的规范是:

1.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即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职权归属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关于抄送

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抄送范围得当,有助于公文处理,否则将贻误沟通或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1.应当抄送的情况

(1)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列为抄送机关;

(2)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4)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5)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可以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不应当抄送的情况

(1)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2)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再向其他机关转抄、转送;

(3)凡与公文办理主送是文件所送的直属部门,譬如一个上报一个请示文件,对于直接解决此请示的部门为主送;抄送是相关需要了解此文件的部门,或需要协助解决此问题的部门。

另,主送一般是上级部门,抄送一般是平级部门

8.2.2 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l行,左侧顶格用3专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本标准规定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l行顶格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本标

准又讲了当主送机关过多而使首页不能显示正文的变通办法,即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如果因仅差一行就可以不挤出正文时,主送机关在标题下也可以不空1行,道理不再赘述。

标识主送机关时应标明主送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所谓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8.3.2 抄送机关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l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5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本标准规定抄送机关标识于主题词之下,要注意三点,一是抄送机关居左空l字,这与主题词顶格标识不同。二是抄送机关回行时与上一行的抄送机关对齐,这与标题之下的主送机关回行

时仍顶格不同。三是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最后要标注句号,这是为了防止在抄送机关之后私自加入其他的抄送机关,同样有防止变造公文之意。

如果在抄送机关之上、主题词之下需标识主送机关,前面所讲的主送机关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或使用“会议纪要”文种时会发生这种情况。本标准特别说明,标识方法与抄送机关的标识方法相同,即也要注意上面提到的三点。

参考资料:详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无关的单位一律不予抄送。

篇二:公文规范关于抄送

公文格式

关于“抄送”

1、抄送机关应使用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位置在主题词之下抄送栏内,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2、公文的抄送是将文件在主送的同时发送给与公文有关需要知晓或遵照执行的单位,抄送单位是公文结构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公文使用抄送比较频繁,但由于抄送单位居于公文的文尾,所列单位不属于文件的主要或直接承办单位,在办文过程中往往容易被遗漏或处理不当,影响了文件贯彻执行的效果。为此,公文的抄送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恰当的把握。

一、抄送文件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公文运用中的实际情况,抄送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上行文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受双重或多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在主送一个机关的情况下,将其他上级机关列为抄送机关;二是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三是向有关上级机关或领导人报告情况时,可以抄送其他需要了解情况的领导或不相隶属的机关。

2.在平行文中,依照管理职权范围函复平级机关审批事项,涉及重要的政策性规定或执行面较广的,应抄送上级机关,必要时也应抄送相关的平级单位及本系统的所属机构。如省物价局依职权范围复函批准省交通厅提出的全省春运客运基准价格,应抄送省物价局的上级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给相关的省直单位,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并抄送给下级物价部门。

3.在下行文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向下级制发生要行文,应当抄送上级机关、与文件内容有关联的平级机关;二是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该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三是转发上级文件时,一般应抄送被转发的上级机关。

4.在联合发文时,如需抄送,应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抄送各联合发文机关对应的上级、平级和下级机关。

二、抄送文件的作用与效力

1.备案作用。下级机关发文抄送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来说,是反映情况、汇报工作,便于上级监督、指导,避免在重要决策上出现差错;对上级机关来说,便于了解和掌握下级机关的工作情况,统管全局,加强指导,还可作为决策的参考。

2.协调作用。受双重领导的,抄送非主送的领导机关,便于上级机关明确承办责任,避免相互推诿,同时也表示对非主送的有关领导机关的尊重;抄送平级机关,有利于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单位沟通情况、增进了解、协调工作,避免出台的政策相互矛盾,或因不通气而产生误会,影响文件贯彻落实。

3.告知作用。对发文机关而言,通过抄送形式将需要在有关单位知晓的事项告诉受文方,履行告知义务;对被抄送机关而言,通过接收抄送文件知晓发文的意图,便于了解情况或配合工作。

4.执行作用。抄送单位同样是公文的受文机关,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款规定:“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明确了被抄送单位依照职能职权除享受有知情权外,还具有执行的义务,即当本地出现同样情况或需要时,也应按抄送文件中的规定执行,而不需就同样内容报请上级单位批准,抄送文件具有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既非主送又非抄送的单位如需执行规定,应依照职能职权请示发文单位确定能否执行文件。如:省物价部门批复某市物价部门同意收取某项费用,则各市如

遇到同样需要,都可按文件规定执行;如只批复一个市,没有抄送其他市的,其他市须另作请示。又如省物价部门函复解释或明确某市咨询的某项政策问题,被抄送的各市物价局都应按同一解释执行。

三、抄送文件的行文规则

使用抄送除遵守上述第一条列举的规则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切忌乱抄乱送。发文机关要根据公文内容与性质、机关或领导人的职能职权及工作的需要、保密需要来确定抄送名单,少了不利于工作,过多过滥会使受文机关以及发文机关本身不胜负担。

2.抄报、抄送统一使用“抄送”。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将过去区分抄报用于上级单位、抄送用于下级单位,改为统一使用抄送。至今仍有一些单位继续使用抄报,这是不符合现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

3.请示件要慎列抄送单位。一是不宜抄送下级机关;二是确实需要抄送平级单位的,也应严加控制抄送范围,因为上级未批准时,文件的内容尚未确定,还处于内部研究决策阶段,故不宜让信息扩散,否则会使工作被动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三是有的单位为了争取领导重视,将请示件抄送许多上级领导,这样将影响上级单位正常的公文流转。

4.抄送的排列顺序。一般按机关性质和隶属关系掌握,依据国家、省、市级单位层次顺排,如确需抄送上级领导的,可先排个人,再排单位。

还需要指出的是,被抄送机关要妥善处理所收文件。只需知晓而无办理责任的被抄送机关应将文件送有关领导或业务人员了解文件内容;发现抄送文件有政策问题的,应及时将意见反馈发文机关;与本单位关系密切需要贯彻执行的,应将文件转入办文环节,并妥善保管文件以备使用。

篇三:公文主送、抄送、抄报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行文机关根据其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及公文的性质、内容,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关于主送

行文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及发文、收文机关的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确定主送机关,上行文应当坚持一个主送机关的作法,不能多头主送。多头主送往往造成受文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或产生矛盾、抵触,反而不利于尽快解决问题。确定上行文主送机关的规范是:

1.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即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职权归属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关于抄送

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抄送范围得当,有助于公文处理,否则将贻误沟通或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1.应当抄送的情况

(1)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列为抄送机关;

(2)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4)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5)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可以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不应当抄送的情况

(1)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2)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再向其他机关转抄、转送;

(3)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单位一律不予抄送。

需要批复的上报文,必须有主送机关,且只能由主送机关,由主送机关批复后下发批复文件。如工程决算的请示。(一般我们没有抄报,由诸报部门牵头去落实,你抄报显示是一个兵对多个头,让他们分别批复,意见相左,让你自己为难!!)

比如年度总结之类的上报文不需要批复,可以有主送机关,同时可以抄送给你的有关系的上级机关部门。

如果是对自己单位下发文,则可以抄送到上级有关部门,让他们知道你的工作进度。

假设:A B(平行)

a1(管行政),a2(管法务)(A的下级机关,平行关系)

A有一份行政性法规文件,那么:

主送机关:a1(明确告知其行政工作中的一些规定)

抄送机关:B,a2(让其知会有此一文,将来的工作能好配合)

抄报机关:听说现在已经开始渐渐不用了,如果一定要有,是指A还有一个上级机关,这份文件也需要让上级机关知道有此事,“抄报”需要批复的,有点尊敬的意思,但是现在开始都用抄送了。

建议看看《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文书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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