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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6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7-01-12 06:17:1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提纲

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意义:《干部任用条例》是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颁布实施《干部任用条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它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老一辈革命家倡导的马克思主义用人观,提出了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思想。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的三代领导集体科学的用人思想,标志着我们党的干部工作在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干部工作的“高压线”、“警戒线”,也是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起码标准。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这三个重要判断,既集中概括了《条例》的突出特点,也是《条例》修订内容的集中体现。《条例》贯穿全篇的一条主线,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条件上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上,中央有四句话的总体要求,即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整个干部任免工作都必须自始至终围绕这四句话来开展。

《条例》共分十三章、七十四条。。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这是由党员的权力所决定的。

对于提拔领导干部的条件,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注重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条例》在坚持《暂行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等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坚持德才兼备,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才轻德的现象。二要注重看干部的作风。注意考察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衡量一个干部的作风,不仅要看他嘴上说得怎么样,更重要的是要看

他做得怎么样。要形成一种正确的用人导向,让坚持党的优良作风的干部能够奋发有为,让搞不正之风的人在党内没有市场。三要注重看干部的政绩。干部的政绩是干部德才素质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是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识别和评价干部的政绩,既要看当前工作的成绩,又要看在基础性、长效性工作中的成果;既要看工作成绩的大小,又要看取得这些成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既要看日常工作的成效,又要看在重要时期、重要工作、重大事件中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成效;既要看抓物质文明的成效,又要看抓精神文明的成效。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识别和评价干部,公正、公道地对待干部,从而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四要注重看干部的群众公认程度。干部思想政治素质高不高、作风好不好、政绩突出不突出,群众自有公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把人选准用好,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从根本上说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在正常情况下,多数群众不拥护的干部,不能提拔。第二个方面: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会议投票推荐,另一种是个别座谈推荐。在实际操作中,会议推荐形式用得更多。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这个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一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在领导班子换届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重要包括:一是党委委员;二是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领导成员;三是纪委的领导成员;四是法院、检察院、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五是下一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六是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随着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各级党委(党组)在干部推荐这个环节上要求越来越严格,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防患。署名推荐就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我们县委已经实行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人制度”,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推荐提名行为。民主测评推荐后,党委(党组)书记办公会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酝酿并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然后进行考察公示。

一要充分认识民主推荐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主推荐是扩大干部工作中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方式,是选准用好干部的重要环节,是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和第一道工序,让群众从起始阶段就参与其中,使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从程序上得到保障。

二要明确范围,改进方式,坚持程序,提高质量。明确范围就是要保证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干部任用条例》对参与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所作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改进方式就要全面客观地了解民意。《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是总结近些年来开展民主推荐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的。会议投票推荐参与面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了解民意,而且保密性强,便于推荐者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个别谈话推荐便于直接了解推荐者的意向和对被推荐人选的看法和评价,信息量充分,评价更为客观。这两种方式应同时使用,综合分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四是提高质量,确保民主推荐发挥积极作用。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观念教育,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观念,增强做好民主推荐工作的责任感。对干部群众进行权利和责任教育,使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民主推荐活动,慎重用好民主推荐权利,真正把群众拥护和信赖的优秀干部推举上来。三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是群众公认的基本实现形式和手段。通常情况下,民主推荐得票数高的,一般也是群众公认、政绩比较突出的优秀干部。因此,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敢于负责、大胆管理、不怕得罪人、政绩比较突出的干

部,在民主推荐的时候,有时也可能得票并不高。对这种情况要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的表现,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和客观、公正的分析,既要尊重民意,又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第三个方面:考察

一、考察权限的划分: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二、考察的主要内容:对干部进行考察,主要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德,就是干部的品行,主要是看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素质,尤其要注重通过对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考察,了解和把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就是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包括理论政策水平、综合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文化专业水平等,考察干部的能力,要注意考察干部的潜能,注重干部干了什么,更注重干部能干什么。勤,主要指干部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责任心。绩,就是工作实绩。考察实绩时,要注意不被表面现象所蒙蔽,反对泡沫政绩、短命政绩。廉,就是指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三、考察的基本程序:一般说来,考察主要分六步。

篇二:zuixin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_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心得体会

近期我认真学习了最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的条例根据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变化,对以前的《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通过此次学习,我理解到它既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我们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基本依据。经过学习,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我认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根本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干部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就是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它要求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工作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要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要坚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推

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促进干部奋发工作、能上能下。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和方法。要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权力必须为职工群众谋利益,绝不能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首先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坚定不移地、全面正确地贯彻党地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工作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的科学表现,维护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为人民服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维护和贯彻,并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或形式主义的工作中,而是要取得实效,要使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发展起来,人民生活富裕起来,否则,为人民服务就是一名空话。其次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引擎的强力带动下,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是某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滑落、贪婪欲望的滋生和道德品质的丧失,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后,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空前反腐力度下,一大批党的蛀虫被查办处理,净化了社会风气,震慑了思想心灵,也赢得了百姓的支持和拥护,

突出干部选任“以德为先”,将“德”作为一条“红线”,牢牢树立在组工干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心头。作风建设是我党历来常抓不懈的重要方面,干部队伍的作风更是深刻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辉形象。因此条例中多处提到干部选任要强化作风考察,加强干部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 三、坚持完善民主推荐的原则。

民主推荐是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提拔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方法和活动。它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中的创造性运用,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对于扩大党内民主,拓宽选人视野,准确识别干部,提高选拔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意义。民主推荐干部,是我党在干部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举措。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干部民主推荐票被作为选举票对待,以票取人的现象比较严重,党组织的把关作用被民主推荐票“绑架”。一些干部害怕丢票,工作中搞中庸之道,当“老好人”;有些干部平时不务正务,拉圈子、搞帮派,争取民主推荐的“感情票”,导致民主推荐结果失实。新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从“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与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正好一致。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最根本的要靠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我党在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是培养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重要制度保证。

四‘要严格遵循“四个不唯”导向,增强选人用人科学性。 不唯分、不唯票、不唯年龄、不唯GDP的用人导向,体现的是德才标准与实绩导向的高度融合,凸显的是组织把关和干部工作民主的有机统一。要做到“四个不唯”,必须综合应用测评、考核、推荐、考察等多种手段,既注重选任标准量化,又合理界定赋分权重,对德才、民意、实绩、品质方面亮出高分、树立导向,让干部以此为标、追求进步。必须设立“前沿哨”、下足平时功、打好群众牌,经常地了解干部、辩证地看待干部、准确地评价干部,对干部立体式画像、全方位透视,全面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业绩贡献,把富有真才实学、干出真绩实效、具备真品实德的干部选用起来。必须建立务实管用的业绩考核办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把关作用,正确分析分数、科学甄别票数,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让干部不再为票纠结、为分困扰、为年龄消极,形成年龄梯次配备、专业各取所长、素质能力全面的干部队伍。

总之,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要把握选拔好干部的目的、原则、基本条件,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要从严把

关人选、从严遵循程序、从严问责追责,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20字”好干部标准。同时,在学习《条例》时,要原原本本学、带着思考学、融会贯通学。要把条例精神,贯彻到干部教育培养、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激励保障中去,不断推进干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篇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副处级提拔除应具备规定的政治素质条件外,在年龄上没有限制,从理论上来讲,在60岁退休前都可以提拔,当然在实践中领导职务一般是不会的(非领导职务即副调研员、调研员在实践中不受限制,各地均有变相的规定),年龄一般过50岁副处级领导职务就不再考虑了,正处领导职务55岁也不再考虑。在任职年限上,要有5年以上工龄、2年基层工作经历,任副处级领导职务要担任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含主任科员),正处级领导职务要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副调研员要担任主任科员或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调研员要担任副调研员或副处领导职务4年以上。

另外,事业单位是没有非领导职务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上面讲的是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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