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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证明2篇

2017-01-07 06:27:53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高112班王丽江

俗话说:“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说到法律,往往给人一种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和习惯一样,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遵纪守法,让我们自身修养身心;遵纪守法,让我们的社会和谐有序;遵纪守法,让我们的国家繁荣富强。

作为祖国的未来,我们应该知荣辱树清风,做遵纪守法的青少年。

遵纪守法,我们要从身边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点滴小事,积累成山,要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的习惯,我们要从点滴小事做起。因为一个人的行为久而久之会成为一种性格,一种性格久而久之会成为一种命运。“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让您等一等”的交通规则谁都懂,又会有多少人认真履行过呢?在过马路时,你有没有每次都严格遵守;有没有时刻都铭记在心?即时路边立着的路牌,上面显而易见的写着,“车让人,人让车,人让人。”也无人会注意。或许,就是这样的小事无人遵守,交通事故才屡屡发生。“文明礼让,请排好队。”这样一个在公共场所中的提示语,在人们眼里显得如此的渺小。在学校餐厅里,有些学生不按规则排队,随意插队。在做市场交易时,群众丝毫没有规矩一拥而上,一拥而下。“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人们连这样的小事都做不好,那么何以谈遵纪守法何以谈国家的繁荣富强。遵纪守法就应该从小事做起,使遵守法律法规成为自己自觉的行为。

遵纪守法,我们要从身边做起。在学校里,我们要保证上课能够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时,能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交往时,能够保证与老师、同学友好的相处,主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杜绝抄袭作业。在社会中,能够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能够在公共场所中爱护公物,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遵纪守法从我做起,从身边的点滴做起。

遵纪守法,从现在做起。邓小平爷爷曾经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人生漫漫,对法律的遵守必须从现在做,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依法律己,但这样的观念似乎没有真正融入广大青少年的心。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当前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给其自身和家庭带来了众多的不幸。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他们不仅扰乱社会秩序,也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了偷金”,的确,无数事实证明,青少年犯罪,几乎都是因为儿童时期就不重视道德品质教育和法制教育,而酿成如此大祸。遵纪守法,就要求我们从现在做起,否则一失足手成千古恨。

公民,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的一言一举代表着不仅仅是我们自身,更是一个国家的威望。孔子的思想,“仁”与“礼”主张德治,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现在我们何尝不可把这种优秀的思想传承下去。

一个国家即便经济实力再强,即使没有健全的法治,没有遵纪守法的公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一个民族的繁荣,不仅仅只需要经济的富足,更需要一种“遵纪守法”的民族精神。这样的一种民族精神,需要我们广大群众积极的参与。

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未来祖国的接班人,我们需要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思想核心,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作为当代的青少年,不需要做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只要我们能够以身边的小事一点一滴遵纪守法,做一个有法治观念的人。这也是足够让你在人生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作为新时期的我们,在学习中、生活中,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法治观、道德观,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态度。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篇二:遵纪守法

合作协议书

甲方:义乌市航旅票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大华 身份证号:

乙方:义乌市盛世票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伟 身份证号:

甲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出资购买〈义乌市鹏程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合伙经营事宜制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原有的《义乌市航旅票务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方原有的《义乌市盛世票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甲乙双方有偿取得《义乌市鹏程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后,甲乙双方原各自经营的公司必须依法注销。

二、甲乙双方现共同经营的公司名称为《义乌市鹏程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地址:义乌市稠州北路120号

三、甲乙双方所购买的《义乌市鹏程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购买公司甲乙双方投资总额为70万元。其中甲方以原义乌市航旅票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15万元)和现金38.5万元作为投资,占总投资的55%。乙方以原义乌市盛世票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15万元)和现金31.5万元作为投资,占总投资的45%。

四、公司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2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1名(周大华),乙方委派1名(何伟)。周大华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伟任副董事长兼执行经理。经甲、乙双方决定可以连任。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公司问题必须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五、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由甲、乙双方决定任命财务人员。本公司财务会计由贾竹君暂时代理,出纳由何荣华暂时代理,收银员由王永会暂时代理,公司所有进出账务必须严格审查,有经办人签字,由何伟审查予以确认,签字生效。

六、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料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合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公司经营期限暂定5年,在2014年4月14日——2016年4月13日经营期间甲乙双方不准许以任何理由退股,否则一方可以拒绝支付其股份。在5年合伙经营期甲乙双方其中一方转让股份后将不得在金华地区范围内从事机票销售行业。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八、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进行下列事项:

1、甲方周大华为义乌市鹏程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局发展和规划及各航空公司和客户群体、公司应酬等,营销实施,总揽全局。

2、乙方何伟为义乌市鹏程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副总经理,负责全公司员工管理及整个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实施和安排即财务、话务、外联、送票管理、督促。

九、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将现金投资款在合同签订后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甲乙双方认可的临时账户上。

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整个公司的管理、监督、以及知情权有同等权力,双方按各自投资总额所有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十一、公司经营范围:国内外航空票务等合法有偿服务。

十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权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十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10%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

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十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4、若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系统应无条件服从战争需要。

十五、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1、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2、公司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处理。

十六、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义乌市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留一份,公司存档一份,签字捺印生效。

甲方:

身份信息:

年月日

乙方:身份信息: 年月日

(附资产表)

补充协议:

1、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在经营活动中,若有挪用贪污公款,出卖公司利益,损公肥私等利已情形的,发现一次赔偿损失外,另按投资额最低不低于10%的罚金处罚,并撤消其职务,若情形严重可按刑律追究其责任。

2、若甲、乙双方有亲属有上述行为一律开除并赔偿其损失。若不服从公司统一管理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可以予以辞退。

3、周大华、何伟单笔开支在100元内(一月累计2000元)可以不通报对方,500元内原则上须通过对方确认同意方可支出,单笔开支出500元(押金之类),必须通过对方确认方可支出,否则予以挪用公款处理。周大华、何伟单月借支在1万元内(活动资金允许情况下)但须征得对方同意通过,否则予以违反财务制度予以罚款。

4、周大华及家属,何伟及家属不得单独从事(在浙江区域内)同样的航空票务经营活动。周大华、何伟须全职兼任(除因违反法律法规及违反协议撤消其管理资格外)公司经营活动。

工 作 制 度

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服从统一按排、调度,统一管理,保护好公司商业秘密。团结友善,按时上下班,着装整洁大方,对顾客热情礼貌周到,不曝粗口,言谈举止得当,不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吵架斗殴,吃零食,干私活等。爱护公司财物,反对铺张浪费,不得损害公司资源。时刻保持公司整洁,团结,有活力的氛围。不带情绪上班,有事需请假。

一、话务员:(1)对顾客热情有礼貌,服务周到,沟通中吐词清楚,定单填写规范,说话分寸拿捏适当。(2)积极地多与客人交流沟通,由于交流不及时、订单填写不规范,催款不及时,核对不准确等造成的损失由话务员负责赔偿损失。(3) 话务员不得主动将私QQ、微信、手机等通信方式给与客人,尽量用公司联系方式,更不得私自出票泄露公司客户资料卖单,漏单损公肥私,贪污公司钱款,否则一经发现一律从重处罚。(4)加强自己业务技能提高。

二、送票员:(1)准确、安全、快捷及时地将票送与客人手中,尽量把客人资料更加完善。(2)不得多收客人款项,更不得贪占公司钱款,透露公司客户资料,如若发现一律从重处罚。(3) 如因送票员不按交规行车、停车造成一切后果皆由基本人全权负责。(4)送票员一定将卡及礼品赠与客人,做好解释宣传。

三、财务出纳、收银:(1)保管好财物,做好出纳各项相关工作,如每月税费每月缴纳、现金收支。(2)如出纳自身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如银行划拨,钱物遗失等),由出纳自行赔偿。(3)因私自报帐支

篇三:遵纪守法从我做起演讲稿

《遵纪守法从我做起》演讲稿

敬爱的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遵纪守法从我做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为一名中学生,更是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 1

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文革”,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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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xx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总之,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举手之间,是善恶美丑;点滴之中,有是非荣辱。

明是非,知荣辱,少年的信念将奠定人生的基础。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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