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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查询

2016-12-27 06:24:19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出生医学证明》查询功能使用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查询功能使用说明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4、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和签发

1、填写和签发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儿均应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活产系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凡断脐72小时后的活婴均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填写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人员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2.1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不得使用不雅动物名称代替新生儿名字填写。

2.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分别在有关文字上和口内划“√”。

2.3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2.4凡在各类综合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口内划“√”,凡在妇产专科医院、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口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口内划“√”,其它出生地点指车、船、飞机等,填写时注明并在其后口内划“√”。

3、签发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婴儿,由母亲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使用

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发放有关使用单位。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售或私自涂改。

4、《出生医学证明》以多种防伪技术印制,版图线独特,版图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图徽暗记标徽,该标徽及“卫生部”印章在特殊灯光下显示(仅供监督管理人员掌握)。

5、《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地区编号。

篇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

附件4

《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

(鉴定机构使用)

注:载体鉴定结果和信息核实结果一项为假,结论为假。

篇三:关于核查XXX出生医学证明的复函

关于核查XXX出生医学证明的复函

XXX派出所:

你所寄来关于核查XXX《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信件,我院已收悉,请你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要求,理顺《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受理与反馈机制。《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

特此函复。

XXXXXXXXXXXX医院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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