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
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安排意见》的通知
川财会【2015】 2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各中央驻川单位:
现将《2015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
际情况,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5月7日
2015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2015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安排意见如下:
一 、内容学时要求
各级、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的岗位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安排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
(一)企业会计人员。1、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新修订和出台的准则及解释(第2号、第6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8个学时;2、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XBRL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4个学时;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会计法律法规4个学时;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个学时。共计应学习24个学时以上。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及行业等单位会计制度8个学时;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4个学时;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会计法律法规4个学时;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个学时。共计应学习24个学时以上。
二、继续教育方式
今年全省继续开展网络和面授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自愿选择。
三、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方式和学时等方面的要求,组织实施好本级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强化监督指导,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
省财政厅委托省委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委各部门及省级群团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委托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各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在川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财政厅管理下,由本部门或本单位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单位,应在开班培训之前,将培训内容、学时、人员等情况向各级财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备,以便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指导。培训结束时,应安排2个学时考核,检测会计人员学习情况。
四、登记制度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人员学习情况,在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登记录入本级管
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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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综[2008]7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省政府性
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
[200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等批准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以下项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支出方式设立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项目;基金会募集设立的基金项目;通过社会统筹设立的社会保
障基金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基金项目。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和征收期限等,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所列示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02]24号)规定,“集体育林和更改基查”、“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已并入“育林基金”项目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已并入“公路客货附加费”项目征收。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岸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岸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库区维护基金,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设立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严招按照新公布的《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7]7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川财综[2007]44号)有关规定执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新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省向杜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本《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八、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严格按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8]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基金 项目
抄送: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监察厅,省减负办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印发
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8]
篇三: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监察厅 文件
四川省审计厅
川财采【2008】16号
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决定于2008年5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并于4月22日召开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现就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和
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以及深层次的矛盾。省级预算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见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财政综合业务网(http://10.72.1.155)将提供电子版表格,被查单位可自行下载。
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应于6月5日前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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