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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与法

2016-12-18 22:03:5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青少年与法律的关系

青少年与法律的关系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二.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我觉得青少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学习。

三 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

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 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

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

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 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四) 清除旧的“厌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

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厌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

我们青少年要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

种权利的正当行为。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太原理工大学矿业工程学院测绘1102班黄程成

篇二:青少年与法 教案

青少年与法

教学目标:

1、 知识与技能:了解学生成长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了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2、 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师生讨论,引导学生正确认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个人的健康成长有着密切的关系。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必要性,提高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教学重点:更好地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学难点:增强青少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教学过程:

安全问题一直是学校、社会、家长、学生共同关注的问题,谁都不想在不安中惶惶度日,学生成长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诸多的不幸,学生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

环节一、学生例举身边的安全隐患

学生安全问题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多种:交通事故、火灾火险、宿舍财物被盗、溺水危险、毒品危害、追求“哥们义气”、校园暴力、考试焦虑、异性交往、性侵犯、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食物中毒、与父母教育的冲突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率呈上升势头,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我们针对当前学生成长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这些安全隐患中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剖析和成因分析。环节二、案例分析(视频呈现)

1、《义气的代价》

王迪,1985年出生,2002年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他小时候非常天真听话,家里邻居都喜欢,2岁时被送到艺校幼儿园,后来又送到连云港艺术学校学习舞蹈。有一天高中最要好的同学来找他,因为吸毒没有钱向他借钱,并信誓旦旦保证戒掉。王迪相信了对方并经常和他们聚在一起玩耍,实际上这些朋友因为吸毒没有钱,没有工作,除了偷就是抢,经常用威逼手段抢劫低年级同学,这时的王迪虽然知道对方在欺骗他,但认为既然是朋友就不能出卖朋友,“棋错一着,全盘皆输”,在自相矛盾下,上了对方设下的圈套,后来也参与了抢劫、吸毒,把抢劫犯罪当做“刺激”,置法律于不顾,开始以身试法,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付出了青春才华、亲人家庭、自由前程。

2、《早恋的悲哀》

刘云,1983年出生,2001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儿时的她一直梦想自己穿上白大褂当一名白衣天使,受人尊敬,救死扶伤,99年考进了医学院实现了儿时的心愿。刘云16岁读医学院时,结识了一名比她大六岁的男朋友,从此改变了她的人生轨迹。她错误地认为有人追求是件炫耀的事,上学放学男朋友来接她,出去参加朋友聚会,到舞厅潇洒玩乐,她轻率地放纵着自我,不分是非,根本听不进父母的劝说和管教,为了和男朋友在一起,甚至开始逃学。吃喝玩乐需要钱,时间一长,男朋友的钱用光了,就怂恿她用麻醉药偷取人家的钱,最后一个花样年华的女大学生用轻率换来了3年的铁窗生涯。

环节三、讨论交流:

(1)王迪和刘云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什么法律?分别构成了什么罪?

(2)是什么导致王迪和刘云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得到哪些启示?

环节四、法律剖析

王迪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环节五、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因素

(1)青少年由儿童向成年人过度时期,正是青春期发育的变化时期

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时期,他们在这一时期生理发育迅速,身体开始趋向成熟,个人意识和独立意识增强,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和追求欲望,表现过分固执,缺乏自控能力。一旦感情冲动,便会不顾一切,铤而走险。

王迪分不清什么是真正的友情,把为了朋友私情而抛弃原则的狭隘义气即“哥们义气”当做真正的友情。“哥们义气”害处大 ,凡事都要有个度,朋友之间的义气也一样,过分的强调就会适得其反,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害人害己。江湖义气是古代侠士们引以为荣的做人准则,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行事原则都要以法律为准,如果还抱着江湖义气不放,就只能做回几百年以前的古人了。

刘云16岁结识了一名比她大六岁的男朋友,根据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年龄和实际状况,早于一般年龄的恋爱就称之为“早恋”。刘云为了追求生活享受,吃喝玩乐,逃课放纵自我,最后在男朋友的怂恿下走上犯罪道路。她的实例告诫我们:早恋会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干扰正常的学习,容易使学生产生越轨行为,有可能导致犯罪。每个人都会经历恋爱,但那是将来的事,爱情是专一的、神圣的,不要轻易启动它。要学会克制自己的感情;提高自己文化素质、道德水平,端正言行,举止不轻浮,要学会自尊自爱。

(二)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因素

1、家庭教育失当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澜

许多家长忙于工作疏忽了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对孩子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使处于危险年龄的青少年违规违纪,逐步走向犯罪;有的家长只注意孩子的智力开发,放弃了思想品德教育,只注重学习成绩,其他一切都无所谓,导致孩子人格上的畸形,容易产生犯罪。

2、 学校的重智轻德,教育失衡是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有的学校将学生分为好、中、差三等,区别对待,在青少年学生中人为地形成身份地位差异和不平等,导致青少年心理严重失衡,最终使思想差、学习差的学生破罐子破摔,走向犯罪。

3、社会不良环境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土壤

(1)生活贫富不均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许多青少年以“有钱”为荣,把“吃喝玩乐”作为人生的信念,总认为别人要什么有什么,我们凭什么就不该有。加之社会上拜金主义,腐败之风以及贫富差别的影响,对青少年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当他们没有或失去享受的物质基础时,就会采取盗窃、暴力抢劫、绑架勒索等手段获取钱物,从而走向犯罪深渊。

(2)不良的文化环境对青少年犯罪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文化正由过去的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

强,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但随之而来的西方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和腐朽文化也在不断渗透和传播。不良文化泛滥,暴力、色情、黑社会等内容的游戏卡、网卡、书刊杂志、影视作品在全国城乡各地,各种影视厅、网吧、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到处都有。青少年长期沉迷于这些场所,自然产生模仿心理从而走向犯罪。

环节六、思考总结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学校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防线,所以教育部门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责无旁贷。

(1)开设心理讲座

通过和心理老师的合力,及时暴露学生的心理状况,解决心理有偏差学生的一系列问题。

(2)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宣传材料、校园广播站、宣传栏、主题班会、举办法制专题讲座、法制宣传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3)利用家长会对青少年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利用召开家长会的机会让家长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交流,使家长懂得如何运用正确的方法来教育、管教、引导孩子,使青少年懂得什么是违法犯罪,如何遵纪守法,从而提高他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加安全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4)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

定期到学校宣讲普法课,开展以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遵纪守法,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5)定期举办“模拟法庭”活动

举办学生“模拟法庭”活动,增强学法、守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我的意识。

篇三:青少年与法制建设 孙艳

践行依法治校—以昆明市为例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法律意识欠缺,学生在中小学阶段,分辨是非能力较差,意外安全事故比较多,的违法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而且越来越呈现低龄化趋势, 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日趋严重 。同时,青少年缺乏权利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作为青年教师学习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全会精神,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势在必行。

关键字:十八届四中全会 依法治校 青少年

1.昆明市中小学法律意识现状

1.1家长认识不到位。

少年的主要任务是学好学校考试所要求的知识,法律知识对青少年来说并不是急需的,只要对孩子严加管教就不会发生违法犯罪 。这种法制教育目标缺失的情况下,青少年法治观念的形成处于自由放任的状态, 其最终结果常常导致青少年法治观念的淡薄,或是受社会上不利因素的影响而形成不正确的法治观念,为日后步入歧途埋下隐患。

1.2教育片面化。

将青少年法制教育等同于部门法教育, 等同于刑法教育, 等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标就成了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 这种法制教育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 其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以刑法的最初角色步入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中,法律留给他们的第一印象是冷酷无情在时下的一些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中,法条成了法律的代名词, 通篇是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 在一些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栏中, 法律条文的罗列居多,法律精神的阐述很少。

1.3学校缺乏法制教育的系统教材。

在现行的教材中,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

2.原因分析

2.1传统观念较重。

儒家的教育思重视道德的教化,相信通过道德上的自律,可以达到圣人之境,从根本上说,儒家轻视法律的社会作用。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对于法学的研究严重不足,启蒙教育, 法律是不包含在内的 。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很多人的思想观念中, 能够认识到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但

是, 对于同等重要的法律教育, 却想当然地认为其可有可无 。

2.2不良价值观。

青少年对于新鲜事物总是充满好奇,而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是较差的,很容易会受到不良现象的侵蚀。现在独生子女也较多独特的家庭成长环境易导致其个人主义占据思想主流。做事随心所欲,不愿严于律己,不愿受到约束。价值观的扭曲最终带来的就是行为意识的扭曲。

3.措施

3.1充分发挥家庭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作用。

家庭对青少年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 ,个性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家长法律素质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着青少年法律素质。家长作为国家的公民,应自觉、不断地学习法律 , 做到遵纪守法 ,学会用法律维护自 身 权利 , 成为孩子学法用 法的榜样。同时,家长应主动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3.2以学校法制教育为主阵地,切实搞好法制教育。

3.3.1要充分发掘青少年自身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广大青少年只有养成学法用法的良好兴趣后,才能在实际的生活中处处留心, 自觉学习并运用法律知识, 这样才能在他们的心中形成牢固的法治观念 。

3.3.2加强对学生的行为导向。利用学校广播电视、校报校刊、黑板报、系列宣传窗等宣传媒体对学生进行持续性熏陶教育.

3.3.3.组织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能力。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录像片、图片展,并全面开展观后感写作评比活动。

总而言之,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他们自小培养形成权利和规则意识,对法治的基本内涵有朦胧而终身难忘的认识,伴其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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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4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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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俊文 . 学校与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 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 J ] . 学术论坛, 2009 ,( 2 )

[5]努力破解青少年法制教育大课题

[ DB/OL ] . 法制网, ht-tp : //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1 -07 -

19/content_3235173.html , 2011-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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