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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2016-12-18 20:19:05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以下简称《美国宪政历程》),由三位非法学专业人士所著。主笔者任东来博士系历史学家,陈伟系在美国工作的一位数据库高级技术主管,白雪峰是位历史学博士。搬出作者的“出身”是为了说明,三位“非法”作者所著并非像传统的法学家著作那般因循于法律思维,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史料,将二十五个司法大案背后所村子的社会境况、各种利益的博弈尽相展现出来,以政治的、历史的、多维度的方向描述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

联邦最高法院的二十五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品味。正如作者所企望的那样“此书能溶学术著作的准确性和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于一体”。

读罢此书,掩卷遐思。《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只有短短七条,且历经二百年之沧桑,各种政治力量、团体利益间的博弈争斗,却也只通过了二十七条修正案。正是在这一极其简单(Brief)的宪法,却让美国成为当今世界民主、法治的典范,而反观当下之中国,虽制定了一百三十多条的“鸿篇巨制”般的宪法,却无不辛酸地被嘲讽为“有宪法无宪政”,宪政的理想,何其远忽?

由此,不得不让人生发出更大的疑问:美国宪法究竟有何特质,是一个国家如此良好地运行?

“三权分立”为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创,其渊源则可溯至于洛克的“分权”学说。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将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施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具有压迫者的力量。”概言之,三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相互分离,而且要相互制约。

这一伟大的学说在1789年的制宪会议中被写入了宪法,其制度构建十分精妙:国会有权弹劾总统;总统有权批准国会所通过的议案;最高法院的法官上任须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但最高法院用以制约国会、总统的具体措施又是什么呢?

事实上,宪法虽然规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格局,但却并未明文赋予其一锤定音的最终权威,并未赋予其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指手画脚、发号施令的具体权利。因此,诚如制宪先贤汉密尔顿所评论的那般: “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种最弱的一个。”

但这一事实却在马歇尔,这位被称为“最能干的大法官”入住最高法院后所逐渐改变,缘由就是被奉为宪政史上经典判例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使最高法院获得了制衡立法权、行政权的利器——司法审查制度。

限于篇幅,案例不在此赘述,宪政史上的光辉判例想必也是众人皆知了。但需要说明的,最高法院这一至高无上的权利不是宪法赋予

的,却是最高法院通过判决主动为自己赋予的。这一颇具司法能动主义色彩的行为至今在某些方面也被人质疑(如,马歇尔本人是此案缘起的当事人之一,理应回避,但他却没有这样做)。

当时的总统杰斐逊闻听此案结果,不禁大为光火,他不曾料想到最高法院会如此强硬,他认为:“宪法欲使政府各协作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但是,如果授权法官决定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使法官不仅在司法部门的地盘自行其是,而且还在立法和执政部门的行动范围独断专行,那将使司法部门成为一个专制暴虐的机构。”虽然此刻带有政党之争的双方看起来剑拔弩张,但政治的奥秘在于妥协,双方均表现出大局为重和超越党派分歧的精神,司法审查制度也就由此确立,恩泽绵远。

由此看来,宪政的实施决非一蹴而就,宪政就是“活的宪法”,它不是对宪法的固执遵守,刻板解释。美国宪法条文极其简单,但正因为它的简单却赋予它一种张力,宪政建设者就拥有足够大的空间用一个个的经典判例来充实、鲜活美国宪法。正如詹姆斯·加菲尔德评价道:“马歇尔找出宪法文件,使它成为一种权力;他找到一幅骨架,赋予它血和肉。”

说到美国的“宪政之友”,还有一股力量是不得不提的,那就是在美国社会中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被誉为“无冕之王”的新闻媒体。

由于有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驾护航,它不仅不是政府的喉

舌,反而是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可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媒体对政府的舆论监督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准确无误。这样,新闻媒体报道一旦有误,常常会引发涉及巨额罚款的诽谤大案。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一案,就是因政府官员控告《纽约时报》而引发的一个重大诉讼案。

案件的原委大概就是《纽约时报》于1960年3月29日,时值南方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之时,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猛烈地抨击了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萨利文作为南方一地方政府的警方首脑,自感其名誉被损,愤而起诉。

此案的关键即在于舆论自由与公民权利的价值选择。最高法院最终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即判定《纽约时报》胜诉。他们认为:“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不愉快的尖锐抨击。”他们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

这一判决向人们昭示着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政府官员一挨骂动辄就以诽谤的名义予以起诉,进行打压,那么新闻媒体舆论尖兵,监督喉舌的作用何在?“第四种权利”对于政府的监督、限制岂不消失殆尽?

《纽约时报》案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判决,它实际上是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各类新闻报道打开绿灯,为新闻媒体“敢把总统拉下马”式的新闻调查和报道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

障。越战期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电视新闻主播沃尔特对约翰逊总统越战政策的无情抨击和谴责,是美国国内反战运动日益高涨和约翰逊总统被迫放弃总统连任机会的一个重要原因。约翰逊总统悲哀地承认,即使参加竞选,他也不会有任何机会取胜,因为“如果我已经失去沃尔特,意味着我已经失去了普通美国民众的支持”。1972年至1974年,《华盛顿邮报》记者卡尔·伯恩斯坦和鲍勃·伍德沃德对水门丑闻的调查和揭露,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最终导致尼克松总统的辞职。

可以说正是新闻媒体的这一特殊力量的存在,使美国的政治力量不再是三权分立的简单态势。北大贺卫方教授认为:“一国确立了宪政体制的主要标志是国家权力是否受到来自国民的有效制约以及是否存在真正的分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算是为美国的宪政建设填上了生动的注脚。

读罢此书,思绪良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谨以此文为中国的宪政建设作一些有意义的思考。

法学院2008级1班

王焕宇

学号:2008020135

篇二:《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看法治的信仰

“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杰克逊 Robert H.Jackson 大法官

两百多年来,美国人已习惯将重大争议交给最高法院处理。尽管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总令人满意,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却从未遭遇质疑。而且,经历过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人民已经接受由大法官们“选”出的总统,或许已默认了非民主的权威,即法治的威严。

不过,美国毕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分立的政体,最高法院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又不是人民群众用选票确定的人选,凭什么享有对一切重大争议纠纷说了算的权力?而且,如果总统、国会,甚至广大民众不打算服从判决,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最高法院如何一步步争取到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呢?2010年,现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出版了《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开篇就抛出了这些疑问。

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完全可以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中找到。该书由任东来教授及其研究团队编撰。此前,国内公共阅读领域,除了贺卫方、

刘星、梁治平等法学学者发表在大小报刊上的文章,几乎还没有系统介绍美国宪政历程与最高法院制度的著作。而这本书用一系列判例证明,美国人民对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接受,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今,老百姓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用布雷耶大法官的话说:“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和日常呼吸一样,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常态。”

令人深感敬佩的是,《美国宪政历程》一书的作者,虽然多是历史学、政治学学者,但解读法学与法律问题,逻辑清晰,资料翔实,将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25个大案记叙得生动、有趣,读来毫无晦涩、枯燥之感。书中大量资料都来自原版专著、传记或新闻报道,即使今天来看,这些材料仍非常新颖,足以傲视国内同类题材的其他著作。这或许也是这本书能畅销至今、并不断再版的主要原因。

此书以时间为线,撷取最高法院历史上若干重要节点,回顾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化解困境或危机的过程。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判定,在这个新生的国家里,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必须由法院说了算;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大法官们的选择,间接导致南北战争的发生;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高法院敢为天下先,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1974年的“美国诉尼克松案”之后,尼克松不得不黯然下台;2000年的“布什

诉戈尔案”,则是最高法院将小布什送进了白宫。

从25个判例可以看出,两百多年来,大法官们不断通过判例完善着美国的法律,界定着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有时也会犯错,甚至落后于时代发展,但总体来看,正是基于他们的努力,多数人才没有机会通过立法侵害少数人利益,重大宪政危机才得以避免。最高法院或许并非民意的引领者,但它已用自身作为,赢得了美国人民的信任。正如2009年退休的戴维〃苏特大法官所言:“无论最高法院如何判决,绝大多数人都会接受判决结果。这种信任,建立在过去几百位大法官孜孜努力的基础之上。

事实上,我们因为承继了前人的信誉、正直与良知才受到信赖。没有人民的信任,最高法院就没有权威。法治的信仰需从个人做起,而个人又需从尊重法律及司法做起。

篇三: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

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上,老师推荐了不少的相关书籍,利用国庆长假的时间,对其中的一本书进行了阅读,即《美国的宪政历程》。对美国的法律、法规,与法制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不得不呈现发自内心的感叹。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相对于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判例法”。《美国宪政历程》是一本写给中国普通读者的英美法系法律专业书,让我接触到与我国迥异的另一种法律体系。这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令人回味无穷;一波三折,跌宕起伏的案情,让人读起来欲罢不能。25个判例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精神。美国人所谓的“法治精神”同我们常说的“依法而治”虽只有一个介词之差,但区别却非同小可,“法治精神”的主语是法,宪法是至高无上,毫不妥协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虽然美国历史也充满了腐败、剥削、压榨、垄断、童工、奴隶制、种族歧视,但法治精神造就的一个良好的可伸缩的制度框架加上历代法律精英的努力,最终引领和促进了美国的社会进步。

《美国宪政历程》由三位非法学专业人士所著。主笔者任东来博士系历史学家,陈伟系在美国工作的一位数据库高级技术主管,白雪峰是位历史学博士。搬出作者的“出身”是为了说明,三位“非法”作者所著并非像传统的法学家著作那般因循于法律思维,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史料,将二十五个司法大案背后所村子的社会境况、各种利益的博弈尽相展现出来,以政治的、历史的、多维度的方向描述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

联邦最高法院的二十五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品味。正如作者所企望的那样“此书能溶学术著作的准确性和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于一体”。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只有短短七条,且历经二百年之沧桑,各种政治力量、团体利益间的博弈争斗,却也只通过了二十七条修正案。正是在这一极其简单的宪法,却让美国成为当今世界民主、法治的典范,而反观当下之中国,虽

制定了一百三十多条的“鸿篇巨制”般的宪法,却无不辛酸地被嘲讽为“有宪法无宪政”,宪政的理想,何其远忽?

由此,不得不让人生发出更大的疑问:美国宪法究竟有何特质,是一个国家如此良好地运行?

“三权分立”为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创,其渊源则可溯至于洛克的“分权”学说。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将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施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具有压迫者的力量。”概言之,三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相互分离,而且要相互制约。

这一伟大的学说在1789年的制宪会议中被写入了宪法,其制度构建十分精妙:国会有权弹劾总统;总统有权批准国会所通过的议案;最高法院的法官上任须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但最高法院用以制约国会、总统的具体措施又是什么呢?

事实上,宪法虽然规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格局,但却并未明文赋予其一锤定音的最终权威,并未赋予其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指手画脚、发号施令的具体权利。因此,诚如制宪先贤汉密尔顿所评论的那般: “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种最弱的一个。”

但这一事实却在马歇尔,这位被称为“最能干的大法官”入住最高法院后所逐渐改变,缘由就是被奉为宪政史上经典判例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使最高法院获得了制衡立法权、行政权的利器——司法审查制度。

但需要说明的,最高法院这一至高无上的权利不是宪法赋予的,却是最高法院通过判决主动为自己赋予的。这一颇具司法能动主义色彩的行为至今在某些方面也被人质疑当事人之一,理应回避,但他却

当时的总统杰斐逊闻听此案结果,不禁大为光火,他不曾料想到最高法院会如此强硬,他认为:“宪法欲使政府各协作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但是,如果授权法官决定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使法官不仅在司法部门的地盘自行其是,而且还在立法和执政部门的行动范围独断专行,那将使司法部门成为一个专制暴虐的机

构。”虽然此刻带有政党之争的双方看起来剑拔弩张,但政治的奥秘在于妥协,双方均表现出大局为重和超越党派分歧的精神,司法审查制度也就由此确立,恩泽绵远。

由此看来,宪政的实施决非一蹴而就,宪政就是“活的宪法”,它不是对宪法的固执遵守,刻板解释。美国宪法条文极其简单,但正因为它的简单却赋予它一种张力,宪政建设者就拥有足够大的空间用一个个的经典判例来充实、鲜活美国宪法。正如詹姆斯·加菲尔德评价道:“马歇尔找出宪法文件,使它成为一种权力;他找到一幅骨架,赋予它血和肉。”

说到美国的“宪政之友”,还有一股力量是不得不提的,那就是在美国社会中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被誉为“无冕之王”的新闻媒体。

由于有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驾护航,它不仅不是政府的喉舌,反而是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可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媒体对政府的舆论监督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准确无误。这样,新闻媒体报道一旦有误,常常会引发涉及巨额罚款的诽谤大案。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一案,就是因政府官员控告《纽约时报》而引发的一个重大诉讼案。

案件的原委大概就是《纽约时报》于1960年3月29日,时值南方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之时,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猛烈地抨击了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萨利文作为南方一地方政府的警方首脑,自感其名誉被损,愤而起诉。

此案的关键即在于舆论自由与公民权利的价值选择。最高法院最终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即判定《纽约时报》胜诉。他们认为:“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不愉快的尖锐抨击。”他们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

这一判决向人们昭示着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政府官员一挨骂动辄就以诽谤的名义予以起诉,进行打压,那么新闻媒体舆论尖兵,监督喉舌的作用何在?“第四种权利”对于政府的监督、限制岂不消失殆尽?

《纽约时报》案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判决,它实际上是为新闻媒体

批评政府官员的各类新闻报道打开绿灯,为新闻媒体“敢把总统拉下马”式的新闻调查和报道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越战期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电视新闻主播沃尔特对约翰逊总统越战政策的无情抨击和谴责,是美国国内反战运动日益高涨和约翰逊总统被迫放弃总统连任机会的一个重要原因。约翰逊总统悲哀地承认,即使参加竞选,他也不会有任何机会取胜,因为“如果我已经失去沃尔特,意味着我已经失去了普通美国民众的支持”。1972年至1974年,《华盛顿邮报》记者卡尔·伯恩斯坦和鲍勃·伍德沃德对水门丑闻的调查和揭露,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最终导致尼克松总统的辞职。

可以说正是新闻媒体的这一特殊力量的存在,使美国的政治力量不再是三权分立的简单态势。北大贺卫方教授认为:“一国确立了宪政体制的主要标志是国家权力是否受到来自国民的有效制约以及是否存在真正的分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算是为美国的宪政建设填上了生动的注脚。

可以说,美国宪法从一开始,就是一部旨在限制政府权力与行为的宪法。既然政府是“必要之恶”,那就把利维坦关在笼子里,以免伤人。具体方法则是在政府部门之间横向平衡,中央与各州之间纵向平衡,并且以宪法形式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既不能寄望于英明的领导者,也不能依赖人性的善良,一切都得遵从宪法所体现和宣扬的契约精神与程序正义。这便是美国国父们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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