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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网络发言人

2016-12-17 07:54:48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网络发言人制度

网络发言人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网上在线回复工作,更好地规范和引导网络舆论,回应网民诉求,强化正面引导,确保网上回复工作规范、及时、准确,树立质监站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网络发言人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完善网络发言人网络

网上在线回复工作由办公室扎口管理,各单位在站领导的指导下,按照授权具体实施。建立网络发言人网络,由各部门的网络发言人、网络回复人组成。各部门要明确一名政策理论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全面情况的中层以上领导为网上发言人,授权一名工作人员为网络回复人,网络回复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责任意识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各部门网络发言人、回复人有调整时要及时报办公室。

二、明确网络发言人职责

各部门的网上回复工作,由网络发言人负总责,网上回复人在网络发言人领导下具体负责网上回复工作。网络发言人要安排回复人按照授权事项以质监站名义上网,及时做好涉及本部门问题的回复和处理,参与局系统网上宣传引导活动。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规定职责,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细化在线回复办理程序,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反映即受理,受理即跟踪,件件有反馈,问题有落实”。

三、规范网上回复程序

在收到局系统交办的文件或电话后,按照回复时间要求,及时做好登记、认真进行核查、迅速研究处置措施和回复口径,经网络发言人或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上报回复意见,由局系统进行网上回复。

四、建立健全制度

1、加强网络发言人、网络回复人的业务培训。尽量采用网民乐于接受的网络语言,着力提高回帖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网上舆论健康平稳;要加强突发事件、热点难点、民情民意等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妥善处置网络舆情,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指派专人负责网上舆情的监看,及时发现网民要求并提醒各有关单位做好在线回复工作。

2、各单位要安排人员每天关注反映本单位的网上舆情,对重大网上舆情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在做好正面回应的同时,并组织人员以普通网民身份跟贴进行引导。

3、单位将定期对各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评议,将网上答复率、满意率和落实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从今年起纳入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篇二:关于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 话 传 真

临政办明电[2011]135号 签批:符国风

关于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网络倾听民声、畅通民意、集中民智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根据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的通知》(阜政办传[2011]213号)要求,县政府同意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平台和反映社会现实的重要窗口,设立网络发言人,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通过互联网及时、主动、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处置网民各类诉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网络发言人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加强对网络发言人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作为本机关网络发言人。网络发言人的职责是:以本机关名义,实名在互联网上发布本地、本单位政务信息;根据权限通报本地、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及其处理结果;收集网民意见、建议,释疑解惑,回应网民关注的热点话题,主动引导网络舆论,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网络发言人原则上由本地、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员担任。网络发言人应当具备较强的为民服务意识和文字表达能力,政治敏感性高、业务功底扎实、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本单位工作及相关政策,具备一定的网络应对知识。必要时可指定技术员负责技术操作。

(二)统一平台,集中管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网络发言人工作平台,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网络发言人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网络发言人在网络上的发言身份为本机关全称,工作账号由县政府信息办统一分配。网络发言人在网络上的任何发言(含信息发布和答复问题)均代表本机关意见。

(三)准确把握网络发言人工作内容。网络发言人制度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网络发言人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涉及

本地、本单位重要的政务工作动态、公告公示、重大工作决策及其实施情况等信息;发布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服务指南、表格下载、相关政策文件等;答复处理相关咨询、投诉、建议;听取网民意见与建议;牵头或参与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咨询投诉;研究分析网络舆情与网络事件,开展与网络媒体的联系与协调,并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县直单位要按照职责范畴,认真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和咨询投诉受理工作。要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人民政府网站论坛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临办发[2010]155号)要求,细化在线回复办理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反映即受理,办理即答复,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网上咨询投诉办结后,要主动统计分析网民的观点、意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切实提高网民的满意度。

(二)加强督查考核。县政府办公室对网络发言人工作进行日常督查,对超过3日未作回复、处置的咨询投诉,将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并作出情况说明;对超过7日未作回复、处置和情况说明的予以通报。同时,以回复率、满意率为指标,按月对各地、各单位办理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因处置不及时或处置失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相关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积极为网络发

言人的工作创造条件,从事政府网络发言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新闻传播、单位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网络交流技巧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政府网络发言人制度。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篇三:人和景园问题及对策整理

人和景园小区交房相关问题及对策整理

根据各位业主的反应,以及前期部分业主的整理,和各相关部门网络发言人的回复,现将人和景园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及依据整理如下。

1. 人和景园尚未通过验收

依据——县建管局网络发言人于2012年1月16日答业主提问时回答“人和

景园现尚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具备交房条件。”

县建设局网络发言人于2012年1月19日答业主提问时回答“ 目前,

我局已通知开发商,未经竣工验收,房屋不能交付使用,并督促其严格按合同约定,待各项手续齐全后再进行交房。”

对策——正式向主管部门(县建管局和建设局)书面投诉人和景园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要求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给予答复。若已责令该房地产公司停止交付,须向主管部门要求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以作为今后若起纠纷的证据。

建议——没有通过验收,不要冒然收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时,必须提供“三书一证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此外,购房合同上也明确约定了交付期限及条件,房产商(出卖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获准许使用文件后,才可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部分业主可能对房产商通知交房后而未去收房要交违约金而心

存顾虑,其实这是不必要的。房产商违约(即未按期交付房子)的

违约金的计算时间还在继续,一直要算到他具备交房条件,即通过

验收才行。

另外,大家必须以书面的《收房通知书》或刊登在《今日新昌》

上的《收房公告》为准,才可以去收房。这是合同上明确约定的,

谨记啊!!

2. 建设质量问题

各业主收房时要认真检查自己房子的质量,相关注意事项和步骤请参考《万科收房验房步骤》,部分问题请去网上看看,以前有罗列的。这里对人和景园存在的共性问题总结一下,以供业主参考:

1)车棚。

问题——车棚的门质量太差;墙壁未堆砌至顶,可以让人轻松的爬过。小区

车棚的安全性极差。

对策——坚决抵制房产开发商这种不负责任的产品。

建议——要求房产商换上质量可靠的门,并将车棚的墙砌完整。或者别的合

理建议,请各业主踊跃发表意见。

(私下猜测,人和景园迟迟未能通过验收,地下车棚的原因是占大多

数的。一方面那里的消防恐怕就过不了关,另一方面建造也可能与备

案的设计也不符)

补充——部分业主反映,车棚公摊过多。这方面请懂行的人给予说明和帮助,

并给出处理意见呵。

2)窗

问题——根据与房产公司订立的《新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装饰、设

备标准”中约定,门窗的材料为铝合金,但房产公司违约用了塑钢

门窗。

建议——要求房产公司将减少的工程成本返回业主,并做出补偿。

(至于铝合金门窗与塑钢门窗的好坏,请行内的专家给予意见)

3)房间门

问题——质量极差。有业主的房间门已被踹开过。这样的房间门能防盗么? 建议——咨询一下新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这样的房间门问题如何处理。

4)关于公共空间

问题——8# 、9#、10#楼的底楼通道是否属于所有业主所有(即公共空间)?

要求提供设计规划图纸,让业主公开明了。(尤其请这几号楼的业主

关注一下)。

3. 煤气初装费

问题——部分业主在收到收房的缴费清单上,有这么一项“天然气安装费(每

户) 2800元”。

建议——不交“天然气安装费”。

依据——目前新昌执行的文件为《关于新昌县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

的批复》(绍市发改价〔2006〕138号),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如下:

“新建住宅该项费用由燃气建设安装单位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收

取。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一律计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以

外收取”。新昌县发改局网络发言人对该条规定的解释是:“如果购

房户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并且

购房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约定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由购房

户承担的,那么由购房户承担(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大于部门行政规

章);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不得向购房户收取”。

购房合同在补充条款里,有这么一句描述:“水电有线电视电

话门牌天然气等代收费在交房时缴纳”。这里没有对管道燃气配套

设施建设费进行约定,提到的天然气应当是和水电一样,使用后产

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所以,各位业主也不需要缴纳这部分费

用。

另外,黑心的房产商还狮子大开口要¥2800.00,而不是文件里

规定的¥1900.00,也真是想钱想疯了。

4.物业费(收费内容请见《人和景园物业收费标准》)

1)一、二、三、四号楼的物业费为每平方米1.5元,而且还连续交两年。 问题——高的不可思议,简直是想钱想疯了。业主们还没入住,就成功的树

立了业主们和物业公司的不信任和矛盾。

怀疑——是为讨价还价后有个高物业费做个铺垫还是为了转移房产公司的问

题?为啥要连续交两年?是想捞一笔就拍屁股走人?请业主们谨慎

对待。

建议——坚决抵制这种不负责任的收费。

收费标准要求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按照服务内容、质量和软硬件环境

确定,按《新昌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考评表》和《新昌县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表》进行收取,不能因为金和物业

尚未通过管理资质,就可以漫天要价。

依据——新昌县建设局网络发言人在2012年1月22日已经明确“人和景园

物管资质正在申报中”。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实

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

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依据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

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

费标准,并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确

定具体收费标准”。——请房产公司拿出物价局核准服务等级和具体

收费标准来,然后再来向业主收取合适的物管费。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物

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与房产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并未明确约定时间,所以金和物业违反上述规定收费,大家不要连交两年不说,还可以保留向物价局举报的权利。《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2)电梯费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也请房产公司拿出物价局的确定方案来。没有?那么电梯费大家也不要先忙着交了。

3)车棚费

请房产公司将车棚能够合格交付使用再说。否则,这钱拿去干嘛?

给我们放在车棚里的东西买商业保险么?

4)水费耗损

可以参照别的小区。但这耗损必须是合理,并可监督的(即损耗标准如何确定、账目明细是否公正公开)等。不能将房产公司前期使用的水摊到这里上来。此外,在部分城市,水费耗损的收取是属于违规的,某县的物价局回复网友时答复:“水、电费的执行价格标准为终端价格,已经实行水、电计量“一户一表”的,应当抄表到户,按表计费。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时加入一定比例的损耗,则属于违规行为”。若有业主有心的话,也可以去新昌县物价局咨询一下。

5)装修出入证和装修押金、阳台封包押金

物业公司的这种收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乱收费。

据汉沽家荣律师事务所的冯家荣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是由业主聘

请来管理小区的,出入证的办理也要由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全体业主的意愿讨论决定,物业公司没有权利要求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除地方性法规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此类收费属于乱收费。因为物业管理收费除个别需求服务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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