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
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
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
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
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
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
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
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
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
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
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上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
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
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
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
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
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
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
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
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
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
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
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
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
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
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
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
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
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
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
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
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
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
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
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
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
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
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
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
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
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
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
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
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市,但是编制
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篇二: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目录
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 2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 2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 3
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3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 4
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 5
四、会计年度 ................................................................................................................... 5
五、会计核算本位币 ....................................................................................................... 5
第四章 会计凭证规范 ........................................................................................................... 6
一、原始凭证规范 ........................................................................................................... 6
二、记帐凭证规范。 ....................................................................................................... 8
第五章 会计帐簿规范 ......................................................................................................... 11
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单位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 11
二、启用会计帐簿,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 11
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 12
四、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现金、银行日记帐按日结帐,其它帐户按月、季、年结
帐。 ................................................................................................................................. 13
五、各企业单位必须坚持对帐制度,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 14
第六章 财务报告规范 ......................................................................................................... 15
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要求 ............................................................................................. 15
二、会计报表 ................................................................................................................. 15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 17
四、审核财务报告 ......................................................................................................... 17
第七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 17
第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 18
一、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 19
二、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动的会计交接 ..................................................................... 20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 20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 21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 21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 23
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 23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 24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 24
第十章 附则 ......................................................................................................................... 24
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加速会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新行业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事业、机关、团体等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
四、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业务分工,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
五、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级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都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即不要把会计机构附设在其他部门之内),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小型企业要设置专职会计人员。按规定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利润核算、
资金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税务核算、稽核、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务管理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情况具体确定。
四、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五、各单位领导人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以身作则,依法办事,加强对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要保证会计人员每年至少有12天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绩,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保持会计队伍稳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会计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上述会计事项在经济业务发生时都要遵循国家规定的会计核算程序送交本单位会计机构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二)在凭证、帐簿、报表上填写摘要或数字时,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错误。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附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
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数字全数用单红线注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章也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可以刻制会计科目章,科目章规格,最大不超过四号字,最小不小于五号字,字样为仿宋体或楷体为宜。
(三)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帐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四)盖会计科目章,用蓝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五)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四、会计年度
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篇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使会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核算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本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服务,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填制会计凭证
1.1、填制、审核、记帐(账)、会计主管等有关人员盖章齐全;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1.2、书写要清楚、规范,笔迹颜色统一,内容不重复。
1.3、注明附件张数,原始凭证审核后要加盖“已核”章,防止重复入帐(账);一级科目不得手写,一律盖章。
1.4、二级科目填制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按照会计的要求设置,同一经济业务的发生二级科目的使用要具有一贯性原则,往来帐(账)只按单位或个人设到二级科目,费用类只设到二级科目,特殊情况需附说明。
1.5、白条、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过期失效发票一律不得报帐(账)和作为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除单位和个人盖章外,并应具有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1.6、填制的会计凭证,取得的原始凭证凡有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材料,需按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验收单和质检单并有经办、验收、
质检人员签章。
1.7、有涂抹、刮擦、挖补等涂改痕迹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编制会计凭证的依据;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
1.8、填制会计凭证一旦出错或不符合要求,必须重新填制。
1.9、日期:收、付款凭证一般应填写经济业务的发生期,但有些付款业务(凭证)应填制报销日期;转帐(账)凭证上的日期一般应填写凭证的填制日期。
1.10、记帐(账)凭证中每一个会计科目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中的有关金额一致,借贷方合计应一致。
1.11、记帐(账)凭证应指定专人审核,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凭证才能作为汇总和记帐(账)的依据。
1.12、收、付、转凭证定期分类,按凭证均匀厚度分号段(xi~xn)编制科目汇总表,单独装订。
1.13、科目汇总表是一定时期内的记帐(账)凭证,应分别按收、付、转三种凭证归类汇总,须经制表人复核签章后才能据以登记总分类帐(账),并同记帐(账)凭证一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1.14、记帐(账)凭证应及时装订成册,填齐封面内容,以满足立卷归档和查阅方便的要求。
1.15、各种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备考查。各种凭证如果以(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当加盖审核,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帐(账)簿
2.1、会计人员要按规定设置总帐(账)、分类帐(账)、明细帐(账)、日记帐(账);现金、银行日记帐(账)和总帐(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2.2、会计人员启用新帐(账)簿时,应在帐(账)簿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和帐(账)簿名称。在帐(账)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和目录,按规定内容填齐,并加盖单位公章,贴足印花税票并按税务要求核销。使用活页帐(账)年终抽出空白页,按顺序填盖总号和分号后,加封面装订成册,保持帐(账)簿的完整性。
2.3、登记帐(账)簿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不准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对按照红字更正法更正的记帐(账)凭证,可用红字墨水书写金额。记帐(账)时,要留有空距,不得写满格。各项会计分录填写,必须保证正确、真实、清晰和整洁,以便查阅。
2.4、记帐(账)时,会计分录的借贷方向与记帐(账)凭证一致。但生产成本和应付工资调整减少的会计事项,应用红字记入生产费用(账)户的借方和应付工资的贷方,总分类帐(账)按科目汇总表逐笔登记,明细分类帐(账)按记帐(账)凭证逐笔登记,不得少记、错记和自行改变。记帐(账)后,应在记帐(账)凭证上注上“√”符号表示已经记帐(账)。记帐(账)后,记帐(账)人员应在凭证上签章。
2.5、各种帐(账)簿应按逐行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斜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此行空行”的字样,并由记帐(账)人员签章。
2.6、每一帐(账)页登记完毕后结转下页时,应留一行,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并结出当月截止本页上的借、贷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同时记入次页第一行借、贷金额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2.7、结帐(账)前必须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账)。各类帐(账)簿登记完毕,应结出当月发生额合计数及期末余额,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帐(账)和银行日记帐(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需要结出发生额累计的帐(账)户,应结出累计数,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日合计”、“本月合计”、“本年累计”字样,余额写“累计行”,日计不写余额,月计行上面和累计行上下面各划一条通栏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用红笔划通栏双线。
2.8、各类帐(账)簿应按月对帐(账),保证做到帐(账)帐(账)相符,帐(账)表相符。
2.9、年末结帐(账),采用开口式的结转方法,各帐(账)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在下面划通栏双红线,各帐(账)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下年开设新帐(账),可直接抄转上年余额为本年新帐(账)第一行的余额,或编制各科目余额表(包括明细科目)据以开设新帐(账),并在新帐(账)页(帐(账)户)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便查考。
2.10、会计人员对作帐(账)、记帐(账)、结帐(账)和清帐(账)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切实认真负责,要考虑记帐(账)的方便,要考虑结帐(账)、对帐(账)、报帐(账)和查帐(账)的方便。记帐(账)人员要把对帐(账)和清帐(账)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工作对待。要经常查阅帐(账)目,发现下列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
⑴错帐(账)问题;
⑵重帐(账)问题:重转或重付;
⑶漏帐(账)问题:该冲未冲,该平未平帐(账)目;
⑷悬帐(账)问题: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额,只有余额挂在帐(账)上未结帐(账)目; ⑸呆帐(账)问题:不易收回或收不回来的帐(账)目;
⑹记帐(账)中发现其他问题。
2.11、会计帐(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得涂改、刮擦、挖补或使用退色药水清除字迹,也不得任意撕毁或更换帐(账)页。应根据错误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法分别进行更正: ⑴划线更正法:在结账前发现帐(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记账凭证没有错误,可
以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时,可在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一条红线,在红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帐(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但应注意:更正时不得只划销个别数字,错误的数字必须全部划销,并保持原有字迹仍可辨认,以便审查。
⑵红字更正法:一是记账后发现记帐(账)凭证中会计科目使用错误而使帐(账)簿记录发生的错误。更正时,用红字金额填制一张与错误记帐(账)分录相同的记帐(账)凭证,据以登记入帐(账),以示注销原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的错误”;然后用蓝字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并据以记账。二是如果记帐(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记帐(账)凭证金额多记错误,可将帐(账)簿中多记的金额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错误记帐(账)凭证科目相同的记帐(账)凭证,据以登记入帐(账),并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多记金额”。
⑶补充登记法:记帐(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由于记帐(账)凭证所填金额小于应记金额而造成的错误,应采用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更正时,将少记的金额用蓝字填制一张与原错误的记帐(账)凭证分录相同的记帐(账)凭证,据以补记入帐(账),并在摘要栏注明“补记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少记金额”。
3、帐(账)户设置:
3.1、帐(账)户设置按会计科目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三级建帐(账):总帐(账)、分类帐(账)、明细帐(账)、日记帐(账))。
⑴总帐(账):按会计科目,按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三大类逐项设置,各科目之间合理预留空页。
⑵明细帐(账):具体有:应收帐款(账)、其他应收帐款、应付帐款(账)、其他应付款、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交税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预收(付)帐(账)款、生产成本。
⑶分类帐(账):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补贴收入、应付福利费、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其他业务收入。
3.2、设置要求:
⑴明细帐(账)原则上单项内容单独建帐(账),内容少的合并为一本帐(账),前后要分清。
⑵分类帐(账)可设在一本帐(账)或二本帐(账)本上,扉页后面要有序号,每项内容有上页数。
⑶明细帐(账)和分类帐(账)不得混在一起。
⑷分类帐(账)、明细帐(账)每页帐(账)页上方中间盖上一级科目章,右上方写明本页二级科目内容。
⑸固定资产:(、)存货类明细帐(账)按帐(账)页上方内容详细填写,如规格、产地、型号、计量单位等。
⑹往来帐(账)和银行借款科目明细帐(账)的二级科目原则上是单位或个人,极为特殊情况的,必须注明。
⑺存货类明细帐(账)余额栏必须有数量、金额、单位,特殊情况下有金额无数量或有数量无金额的情况除外。
4、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
4.1、会计报表是根据帐(账)簿记录以及计划和有关资料编制的,以一定的指标体系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书面报告。会计报表必须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需求,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满足决策经营管理的需要。
4.2、会计报表必须按月、按季、按年编制,报告期与日历起讫期一致。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账)面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
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4.3、各类会计报表、会计年度工作结束后,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连同已装订成册的当年帐(账)簿和记帐(账)凭证等会计资料,由主办会计收集、检查、列明清册移交给会计档案保管人员保管。
4.4、每月报表编制后及时编写上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填制三项费用支出明细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表;主要原辅材料购进数量价格、结存明细表;产品销售数量、价格、明细表;应收应付明细表。
4.5、所有对外、对内报送资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报送及时、签章审核手续齐全。
5、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文》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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