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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

2016-12-16 08:34:16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订立涉外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订立涉外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摘要: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比国内交易磋商复杂得多,而且充满了矛盾。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是涉外合同。那么订立涉外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呢?涉外合同按繁简不同,尽管可以采取不同书面形式,如正式合同(Contract)、协议书(Agreement)、确认书(Confirmation)、备忘录(Memorandum)、订单(Order)等等,但是一般都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一、合同名称(Title)

二、前文(Preamble)

订约日期和地点

Date and place of signing

合同当事人及其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Signing parties and their nationalitie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r residence addresses

当事人合法依据

Each party’s authority,比如,该公司是“按当地法律正式组织而存在的”(a corporation dul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XXX)订约缘由/说明条款

Recitals or WHEREAS clause

三、本文(Body)

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基本条款(Basic conditions)

一般条款(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a. 合同有效期(Duration)

b. 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

c.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d. 合同的让与(Assignment)

e. 仲裁(Arbitration)

f. 适用的法律(Governing law)

g. 诉讼管辖(Jurisdiction)

h. 通知手续(Notice)

i. 合同修改(Amendment)

j. 其它(Others)

四、结尾条款(WITNESS clause)

结尾语,包括份数、使用的文字和效力等(Concluding sentence)签名(Signature)

盖印(Seal)

以上的格式和内容并非一成不变,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交易情况做出调整或增删。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如果您想知道“房地产合同纠纷如何解决”、“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等,小编建议咨询最好的专业资深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最好的资深律师咨询。

文章来源:/htjf/htfb/shewaihetong/2015/0316/17183.html

篇二:涉外合同

第六部分

涉 外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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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FOB条款)

合同号: 日 期: 地 点: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 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麦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 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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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 NA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 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 。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 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麦头。 c、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 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 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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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报装达到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他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 基础设计图。

b、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 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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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涉外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涉外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文:孙荣达 杨亚丽

《孙子兵法 谋攻》中曾言:“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之中,合同在签订之初就应该通过“谋”略,未雨調缪,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消除在未然之时,从而通过合同的签订,保证自身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我方一直占据有利地位。在合同发生纠纷之时,才能够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本文通过总结涉外合同风险并分析风险防范的措施,来展开全文。

一、涉外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一)涉外合同的定义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二)涉外合同的特征

1、涉外经济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或多方为外国人(含港澳台),这里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于境外。

3、涉外经济合同一般涉及承运人、外国银行、海关、商检、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从合同订立到履行要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

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

4、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涉外合同既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务合作合同,也包括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其中涉外买卖合同最为常见。

二、涉外合同中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

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

款。

2、“软条款”常见的类型

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方才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信用证项下银行的付款保证已无从谈起,实质上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成远期承兑交单的托收业务,卖方承受了全部收汇的风险。

无明确的保证付款条款,或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明确表示开证行付款以买方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为条件。这样,当买方拒绝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时,银行就拒绝付款。或者表示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3)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开证申请

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4)设置不易被察觉的陷阱,使卖方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从而保留拒付的权利。例如在海运单据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定为装运港。

(5)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

3、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注重对开证进口商的信用审査。进口商设置软条款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信用证的议付,实际上已经把银行信用转化成了进口商自身的商业信用风险,因此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进口商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软条款的现象。

(2)建议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条款应简洁、清楚。笔者认为,最简单的、条款清楚、简洁的信用证就是最好的、最不容易出现问题的信用证。条款简洁、清楚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审核简便,理解清晰,不容易出现条款理解上的歧异和误差,因此也不容易出现软条款。

(3)尽量不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不得已接受时一定让对方将其内容如实告知自己,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够做到的努力去做;否则,一定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4)注重审单人员的培养。笔者接触过很多类似的案例,对于那些生产型出口企业和一些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目前严重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导致业务人员或者对信用证完全不熟悉的人员在从事信用证单证工作时,往往是出现软条款后无法识别,导致法律风险产

生,最终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加大对企业内部审单人员的培养,是长期防范信用证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

(二)、无单放货的风险及防范

1、无单放货的定义

通常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负有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义务人)应提货申请人的请求,凭其提供的副本提单(和/或保函〉交付货物,而无法再向持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2、无单放货的风险

无单放货最大的风险在于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真正的提单持有人无法提到货物。

3、防范措施

(1)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査。在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一定要首先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审核,选择资质好信誉高的企业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支付方式,比如预付货款方式,选择信誉高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并采用D/P方式成交等。

(2)采用电子提单。它是一种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对海上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提单规则”第9条规定:“??交货时,只要收货人出示有效文件,经承运人核实后即可放货。物权所有人凭承运人给予的密码向承运人发出交货指示,承运人凭该交货指示放货。”

(3)谨慎选择贸易术语。出口方企业尽量签订GIF或CFR合同,

2001年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合同中货运代理人与进口商串通搞无单交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因此,建议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CIF或CFR,力拒FOB合同。

此外,还可以通过采取凭银行保函交货、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和使用海运单的方式,来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

(三)链接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链接条款的定义

本文的“链接条款”是笔者对一些涉外合同文本中包含某些网络链接地址情况而给出的定义。一些涉外合同条款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具体内容,而是给出一个网络链接,然后规定合同相对方应该按照网络链接中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通常给出链接条款的一方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出口商,例如微软、谷歌以及苹果公司等。

2、链接条款的风险

链接条款的风险主要在于链接中的内容一般是这些强势公司的网页中的内容,随着网页的更新,链接中的内容页随时改变。这样会使一个涉外合同变成一个内容在随着网页内容的更新而时时变动的“动态合同”。由此而导致的风险就是这些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加大了对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难度,可能稍有不慎,就会违约,甚至违约行为发生后,都无法察觉自己已经构成违约。

3、链接条款的防范

链接条款的法律风险在实务中,笔者一般建议合同相对方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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