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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论文

2016-10-17 12:52:5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论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

论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

【摘要】 法务会计是近年来会计界、审计界、法学界的研究热点,但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可谓莫衷一是。本文阐明了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执业主体等理论要素,并对会计司法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法务会计;本质特征;执业主体;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及其相关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会计学科,它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又异于审计业务的界定,是一种综合运用会计与审计方法、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专业会计行为。法务会计在中国会计、审计界进行深入研究的时间是非常短暂的,实际业务在会计市场开展的也只在局部区域内推行,对理论要素的规范尚未顾及。理论要素是一种专业或职业的理论构成与基础内容,是理论研究与指导实践的基本思想。规范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对法务会计的职业市场规范、职业发展及其职业推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学科,全面认识其本质特征具有积极意义。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它体现了法务会计行为的灵魂,是法务会计学科的精髓反映;它是确立法务会计行为规范的理论基础,并决定了法务会计行为的风向标;通过本质特征的认识可以有效确立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科学发展的逻辑起点,并以此来把握法务会计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属性,合理界定其学科定位。

(一)法务会计的本质反映

本质的反映一般是通过其定义来体现,国际上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呈现出几种状况与发展趋向。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一词是美国学者默瑞克.派勒博特在1946年首次使用,弗兰克、狄克曼(Francis C.Dykeman)(1982)发表了著名论文“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同期,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以毕马威等“四大”事务所为代表的实务界也在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过程中,与科研部门、大学合作研究并界定了法务会计的定义,强化了理论研究及其业务推广① 。但从国外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西方国家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一般更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规范,特别强调的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中的应用,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会计舞弊调查方案,而在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研究上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通过西方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轨迹可以看出:

1. 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从初期的会计(舞弊)调查向着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领域延伸,这体现了学科体系构成与多学科交叉面扩大的发展趋势。

篇二:中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中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摘 要】 文章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初步建立了具有本土化特征的法务会计体系。该法务会计体系指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包括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法务会计应用体系、法务会计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四部分。其中,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是应用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其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关键。

【关键词】 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体系; 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带来了人们价值观的改变,利益的驱动带来了经济犯罪现象的屡见不鲜,服务于经济的会计与法律相结合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另外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各方利益格局面临重新分配和调整,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中,如何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职业利益保护和规范化的问题,往往是业界人士关注的焦点,这就使法务会计的研究非常必要。

在我国,对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已经二十余年,先后有不少学者发表了一系列的法务会计研究论文。他们对法务会计产生的原因和法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作了初步探讨,但中国法务会计体系构建,特别是理论体系的构建未显成熟,尚需完善。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更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特别强调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中的应用,并已形成了比较详细的舞弊调查方案及其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审计技术方法,但还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文章旨在初步建立一个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

一、法务会计体系的框架

法务会计体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是法务会计不同内容组成的系统。法务会计应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应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方法论及人才培养和职业规范等方面的知识支持;而法务会计的发展又为法务会计提供现时依据和发展源动力,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能够促进法务会计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法务会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必将更好地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尽管学术界对“法务会计”还是“司法会计”之称谓,有术语观点之争,但这不影响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体系构建。

通过对法务会计相关问题及观点阐述,笔者归纳出中国法务会计体系。概括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法务会计应用体系、法务会计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四部分。其中,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是基础,是其他体系的指导。

二、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框架

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指导实践。最初的法务会计产生于美国大量内部股票舞弊案、储蓄信贷丑闻和财务欺诈等具体案件中。这些强烈需求使法务会计迅

篇三:论我国法务会计

论我国法务会计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腾飞,经济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化,经济舞弊案件高发,经济纠纷频发,法务会计的重要性日益显露。会计实践与法律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法律环境是影响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因素。在法国、德国和日本会计准则由政府制定和执行,对公司的管理由控股股东进行,由于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内部途径随时掌握公司动态,而降低了市场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需求。在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股票交易市场大都很活跃,许多个人投资者手中都有公司的股权,公司由股东管理,董事会由个人投资者选举产生,为方便他们及时作出投资或撤资决定,他们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各种重要的会计信息,所以在这些国家的会计准则由会计、会计师专业组织根据投资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来修调。可见,不同法律制度下的会计准则决定了各国会计事务的不同。我国由最初的计划经济到现在的市场经济,国力日益增强,经济迅速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化,经济案件频发,所以会计职业者必须具备一些法律知识,法律职业者必修具备一些会计知识,这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法务会计相关理论

(一)法务会计基本理论

⒈法务会计的产生

法务会计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新领域。它始于20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由于现代经济发展的迅速化与多元化,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也趋于复杂化和专业化,各国通过法律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从而达到调节市场经济行为的目的。市场经济主体需要通过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出现了法律与会计的结合,法务会计应运而生。它不同于会计工作也不同于审计工作,主要涉及会计和法律的特殊领域。伴随着会计师与律师作为合伙人的跨专业合伙(MDP)的出现,一种融合会计师与律师为一体的新兴职业——法务会计师从哈佛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九十年代较美国晚了20年。随着经济舞弊案件的增多,法务会计逐渐受到重视。

渤海集团民事侵权案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一例民事侵权赔偿案。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财务报告中是否存在虚假财务数据、应赔偿损失如何计算、损失与违约行为是否有必然联系等关键问题上争论不休。由于这些问题涉及到非常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引起了司法界与会计界的高度重视。

⒉法务会计的内涵

关于法务会计的内涵,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各不相同。我国国内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forensic”根据《牛津词典》解释为“属于、适合于法庭的”。所以法务会计也称为法庭会计。国外主流观点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和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1998年3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全球化研讨会上,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解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国内主流观点有,李若山等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张蕊认为:法务会计是针对特定的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反映,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一

种特殊会计工作。我支持盖地先生的看法,他从实务与学科两个方面定义,全面阐释了法务会计的理论独立性和实践可控性。盖地先生认为:从实务的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制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学科。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特点

⒈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①

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包括书证、物证和财务违法舞弊行为。书证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经济合同、统计资料、经济业务记录等。物证主要有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有价证券等。财务违法舞弊行为是指用财务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给舞弊人带来经济利益,而最终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遭受损失的故意行为,舞弊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毒瘤。财务舞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侵占资产;侵占资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或员工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财务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使被审计单位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如:管理层或员工在购货时收取回扣,将个人费用在单位列支,贪污收入款项,盗取或挪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二是做出欺诈性财务报告,可能源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业绩或盈利能力的判断。②美国安然、世通,我国的红光实业、银广厦,琼民河等舞弊案件均属于这一种类。财务违法舞弊行为大概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对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原始凭证或相关文件记录的操纵、伪造或变造。(2)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3)对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做出虚假不真实的表达。(4)故意或蓄意使用不当的对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5)故意违反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⒉我国法务会计的特点

(1)与单一的会计相比,适用法律的广泛性。我国法务会计除适用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外还适用经济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2)法务会计鉴定结论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法务会计鉴定结论是法务会计鉴定人员运用法务会计知识和技能,作出的有科学根据的意见,法庭在认定案件性质作出判决时可直接使用。(3)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紧迫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地119条规定:“为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我国的经济活动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大量的经济诈骗案件,而这些案件大都涉及到了会计的法律问题而目前在我国既有会计知识又有法律知识的人才又相对较少,发展法务会计迫在眉睫。

(三)我国法务会计应涵盖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制建设情况,盖地认为法务会计范围应该包括:③1.企业税务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5.社会公证会计。6.物价会计。7.基金会计。8.司法会计。另外,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职员,企业内部的审计职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人才。

二、我国法务会计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① 赵涛,浅谈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及性质,《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年第2期

② /new/287_289_/2010_2_3_wa88913501320102229.shtml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文苑 2010年

③ 盖地,法务会计理论结构 ,《会计研究》,2010年第7期

在说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司法会计的概念,明确什么是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①在明确司法会计的概念后,我们来看一下两者的关系。

⒈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相同点。 首先,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都需以法学理论和会计理论为基础。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不可单纯的归于会计学,也不可单纯的归于法学,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融合。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都需要具备掌握扎实的会计知识和法律常识的能力。 其次,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法务会计鉴定结论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都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在法庭上使用鉴定结论可促进法官对经济案件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⒉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不同点。主要有三点:②首先,执行主体不同。法务会计一般由注册会计师来执行,而司法会计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设置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受聘于司法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 其次,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最后,性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一项会计咨询服务,而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

(二)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⒈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首先,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任何一个可实际操作的学科都是以理论为基础的,理论指导实践。同样会计学也需要会计理论来指导会计实务,所以会计学分为理论会计学和应用会计学。理论会计学包括会计理论、会计史等;应用会计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际会计、法务会计及本钱会计等,所以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与财务会计同属于应用会计学③。 其次,法务会计进行经济活动需以财务会计为辅助。财务会计为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服务,法务会计为信息使用者处理法律事项服务,因此它们都属于会计服务活动,其最后的结果所依据的事实材料都来自于经济活动。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业务通常是由会计事项和会计活动组成,而法务会计活动本身是对案件涉及的会计事项或会计活动进行检查、验证和鉴定,并据此作出判定,发表专家意见,通常是在财务会计工作基础上展开的。因此,法务会计开展工作必须以财务会计为辅助。

⒉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首先,服务对象范围不同。财务会计是为某一特定对象服务的。如财务会计受聘于某一企业、事业或机关单位,那么财务会计要对受聘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和计量。而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范围相比来说要宽得多,它不像财务会计那样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服务,凡是在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中与会计事项的认定、判别有关的,均是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领域:一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二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三是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四是政府的审计部门和纪检部门。 其次,工作目标不同。会计二字虽然都包含于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中,但二者的工作目标却有很大的差别。财务会计的工作目标主要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对做出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从而反映企业治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法务会计要对经济活动或经济纠纷中的法律责任题目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专家性意见,为法庭、仲裁或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证据,工作目标是完成受托责任。 最后,内容确定程度不同。 财务会计的内容是用财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确认、计量,具体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① 于朝,《司法会计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0页

② 黎仁华,论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会计之友》,2008年第15期

③ 任存梅 张倩怡 论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载于无忧论文网,2010年7月

计要素。而法务会计的内容确定程度相对于财务会计而言,没有财务会计确定程度大。法务会计的内容确定程度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及相关法律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等规定的具体程度,所以,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都有所不同。它是随着一国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而变化的。

三、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

我国的法务会计相对于美国来说起步较晚,加上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在大学都是学校统一安排课程,学生自由选择的空间很小。所以我国培养的人才大都是单一型的人才。法务会计这一名词在我国还未被民众所公知,而且在大学教育中,除中国政法大学将法务会计这一课程从哈佛大学引进外,国内其他设有会计学或有法学的高等院校专门开设法务会计这一课程的还是寥寥无几,而且在大学的图书馆中,会计学或法学的书目很多但关于法务会计的书目很少,比例还达不到1:2500,由于大学不重视这一方面的教育加上法务会计知识要求的复合型,导致了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速度的缓慢。因此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总体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我国法务会计目前存的问题

⒈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前文中所提到的问题,如法务会计的概念还未达成一致意见,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教学体系和适于应用的系统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另外,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多是从西方国家既存的理论中借鉴过来的,而不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点点摸索出来的,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实际情况以及我国的法律体系研究缺乏一定的契合度,虽然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研究形成的成果不多。最后,我国的法务会计规范体系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理论体系不健全,实践操作不深入,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法务会计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尚没有形成。

⒉法务会计人才缺乏,后续力量不足。目前,我国高校培养的人才大都是单一型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律师等人才很多,但是会计术语和法律术语都有很强的专业性,我国缺少法律术语和会计术语具通的复合型人才。而且正在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大都是司法、律师、检察、财务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他们目前所掌握的知识达不到法务会计检查收集证据的标准。我国欠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想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却无的放矢,专家学者对于法务会计相关理论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形成权威教材加大了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难度。

⒊我国法务会计现有业务范围有待扩展。国际上法务会计的内容包括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等方面,而我国目前只运用在司法会计方面,一些重大经济案件由检察院立案,负责聘请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调查搜集犯罪嫌疑人有关经济犯罪证据,并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在其他方面还很少涉及。而且我国诉讼中的司法会计服务是由法院的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作为审判机关的内设部门,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导致人为的不公正。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建议

(一)尽快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是法务会计的源泉。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包括基本理论研究和技术理论研究,现在应多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组,加强会计学界和法学界有关专家学者的联系与沟通,多学习国外已有的先进理论。但是,进行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发展完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为法务会计教育体系提供充足的理论基础,加快法务会计实践前进的步伐,在完善法

务会计理论体系时要坚持一个整的立体框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机构主体里有不同的人员有不同的职能,应分别针对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时依靠诉讼法和证据法等法律的完善来规范法务会计的各种职业行为。

(二)培养会计与法律具通的复合型人才

培养会计与法律具通的复合型人才,要推进发展法务会计教育。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所以在进行相关教育时,必须注重学科的综合性。一个合格的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了解法律法规,特别是刑法和民法的证据规则。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会使从业者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密切联系。同样欠缺会计知识,从业人员开展工作将无从着手。结合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需要,设置法务会计课程内容,应秉着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推动理论发展的原则,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充分结合,培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务会计人才。

(三)扩展我国法务会计现有业务范围

扩展我国法务会计现有业务范围,让法务会计不仅局限于司法会计,可以向国外学习,将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扩展,将企业税务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有选择的囊括进我国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

此外,设立专门的法务会计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机构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里的一个独立的部门。虽然目前我国与法律相关的会计与审计业务主要还是依靠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内部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部门,但是可以考虑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人员培训与任职资格的认定,把法务会计的工作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部门,这是促进法务会计稳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且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只有受到关注成为焦点人们才会重视。所以要让社会加大对法务会计的关注度突显法务会计的重要性,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法务会计才能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不仅需要业内人士的贡献,还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如媒体报道、报纸等与社会直接接触的媒介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对法务会计进行报道。虽然不能起到直接强化的作用,但起到了宣传鼓励作用,这些都是助推我国法务会计向前发展的力量。

总之,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主要是以合同为纽带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人和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所以法务会计必将成为市场经济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合同的履行和关系的维系,单纯依靠个人的道德、信誉、良心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法律作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有经济交往的存在必然会发生摩擦产生经济纠纷。“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不会出错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复杂的经济环境面前,难以抵挡诱惑发生经济犯罪行为也是不可能杜绝的。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经济立法及其他支持体系,保证解决纠纷、度量经济损失的客观公正性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有效性。而法务会计就是为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运用专门知识,通过深入细致的经营调查和财务会计分析,为经济损失提供客观的会计证据,使法庭做出的裁决更为公平公正。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同律师一样法务会计将成为市场经济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法务会计与会计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它是为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提供专业服务的。在经济司法实践中,经济纠纷案件是令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头疼的一类案件。因为他们不懂会计知识而对经济损失和责任难以度量和划分,法官难以做出判决,律师难以深入调查,而当事人仅提供于己有利的证据,加大了案件继续进行下去的难度。为了尽快解决经济纠纷当事人希望有关会计专家来帮助他们进行调查,为他们提供诉讼会计服务。法务会计师通过调查既熟悉经济纠纷的性质和损失情况又熟悉有关法律,可以帮助经济纠纷当事人在更短的时间内以更低的费用解决经济纠纷,在有关经济纠纷案件中充当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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