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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场所

2016-12-07 13:46:55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什么是“三合一”场所

什么是“三合一”场所

“三合一”场所是指居住与生产、销售的场所相通连的家庭作坊式的场所。

一、“三合一”场所的处罚依据

一是《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八十八条有 上述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新 安全生产法限改,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

1、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2、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3、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气罐的厨房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4、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先例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临时电气线路。

b)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关、阻燃塑料管。

5、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超负荷使用;

b)不能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c)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钣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具使用后应拔出电源插销等切继电源的措施;

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6、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照明灯具表面的温度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b)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取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钨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乐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的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篇二:三合一场所宣传资料

三合一场所宣传栏

一、所谓的“三合一”场所“三合一”场所是指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等几种或多种使用功能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当前,员工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大量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一栋建筑内的不同楼层或同一空间混合设置生产车间、物资仓库和员工宿舍;

2、居民住宅楼部分租给外来人员作为生产车间、物资仓库和员工宿舍;

3、在商业服务网点等原使用功能单一的建筑中采用搭建阁楼、分隔小间、打通隔墙等手段增设作坊、物资仓库和员工宿舍等。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

二、“三合一”场所的危害

1、很多“三合一”建筑根本未经建设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未经消防部门防火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建筑耐火等级低,多为住宅、出租屋改变用途,还有的是违章搭建的临时建筑。建筑疏散逃生条件差,疏散楼梯被封堵,单一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缺乏,消防水源缺乏,灭火器材配备不足,住宿、仓

储、生产等不同用途的房间之间没有防火分隔。火灾荷载大,可燃、易燃物品多等等问题触目惊心,火灾隐患随处可见,抗御火灾能力非常差。

2、产权不明,责任不清。很多“三合一”建筑都存在多家使用、多家法人的现象,这势必造成产权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就表现在各使用单位各行其事,无专门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非常混乱。

3、未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管理混乱。“三合一”建筑的业主大都管理水平较低,一味注重生产经营效益,忽视消防安全管理。企业内根本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不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同时,从业人员也未经消防培训教育,消防意识缺乏,一旦发生火灾,很难成功逃生自救。

三、“三合一”场所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

1、安全疏散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绝大多数“三合一”场所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且安装卷帘门、防盗铁栅栏现象较普遍。一旦住宿外部分发生火灾,住宿人员难以逃生。

2、经营、储存与住宿场所无防火分隔,建筑及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低。据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多数“三合一”场所经营、储存与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三合一”场所中采用可燃材料分隔吊顶,甚至在简易阁楼和木夹层内住宿的现象也经常发生。

3、居住人员复杂,弱势群体居多且易发生纵火案件。“三合一”场所主要是以家庭住宿和以外来人员为主的员工集体宿舍。人员复杂,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发生纵火案件的机率较一般建筑火灾要高。

4、业主、住宿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且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缺乏。住宿人员往往缺乏正确的逃生知识,发生火灾后往往采用错误的逃生方法,直接导致火灾伤亡严重。

5、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不善。在安全疏散通道内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安全出口上锁或封堵等情况比较普遍,也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三合一”场所起火原因及火灾特点

根据近年来“三合一”场所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可将的起火原因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二是违章用火或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三是可燃物自燃引起火灾。

其火灾特点:

一是燃烧猛烈,容易形成大面积燃烧;

二是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三是烟雾密集,烟气严重侵害被困人员;

四是水源缺乏,灭火救援难度大等多方面特点。

五、“三合一”场所发生火灾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日益活跃,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加工作坊中,集体车间、职工宿舍、仓库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大量涌现,由此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1991年5月30日,广东东莞兴业制衣厂发生重大火灾,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伤;

1993年11月19日,广东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发生重大火灾, 造成87人死亡,51人受伤;

1993年12月13日,福建福州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 造成61人死亡,14人受伤;

1996年1月1日,广东深圳胜立圣诞饰品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 造成20人死亡,109人受伤;

1997年9月21日,福建晋江市陈埭镇横板村裕华鞋厂发生重大火灾, 造成32人死亡,4人受伤;

1999年6月12日17时10分,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上星村第三工业区深圳市智茂电器制品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名员工死亡(4男12女),重伤18名,轻伤40名,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2006年9月14日凌晨4时左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一个“三合一”企业突然发生了特大火灾,造成了15人死亡,1人失踪;

2007年10月21日晚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飞达鞋面

加工作坊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已造成37人死亡,19人受伤;

2007年12月12日上午八点二十分,浙江温州市中心人民路二十八层的商住楼温富大厦发生大火,楼内有数百人被围困,至少19人死亡;

2009年5月21日7时26分,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上堡居委会家庭作坊因室内电线短路引燃可燃材料,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3人死亡、3人重伤。

2011年3月28日凌晨,钦州市浦北县泉水镇共青路一民宅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将大火扑灭时,在民宅内居住的4人已死亡。经调查,发生火灾的民宅属于“三合一”建筑物,火灾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一楼铺面起火,从而造成悲剧发生。

2011年6月24日,桂林中山路一私人住宅发生火灾。大火扑灭后,住在该民宅中的4人同样被“熏”死。经调查发现,火灾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一楼铺面起火,从而造成悲剧发生。

2011年9月5日4时39分,位于徐州市104国道秦洪桥北约200米路东一经营橡胶轮胎的门市部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17平方米,致5人死亡。

2013年5月6日,东莞市虎门镇一栋三层小别墅发生火灾,致8死3伤,其中5名死者为一家人。起火别墅是一家

篇三:三合一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三合一”场所的含义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合一”场所的分类

用于家庭作坊和经营活动的“三合一”场所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有多种类型。

1、按照表现形式分为三类:

①成片开发的商场(市场)类“三合一”场所。是指在成片开发的招商城、商业城中,在经营娱乐、加工场所内设有员工集体宿舍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商铺、商业用房。

②成线设置的门面房类“三合一”场所。是指在沿城市(城郊)街道两边连片(三户以上)建设的既用于经营、加工、仓储,又有员工集体住宿的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商铺。 ③零星建造的经营、加工、仓储类“三合一”场所。是指沿城市(城郊)街道两边或在民用建筑、住宅小区内零星建造的既用于经营,又有员工集体住宿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场所。

2、按照使用性质分为三类:

①家庭作坊式“三合一”场所。是指将员工集体住宿场所与小型生产加工、修理或可燃物品仓库混合设置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住宅建筑。

②商业类“三合一”场所。是指将商业经营与员工集体住宿混用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民用建筑,包含在住宅建筑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或在商业经营用房内同时容留人员住宿两种情况。

③餐饮娱乐类“三合一”场所。是指员工集体住宿场所设置在餐饮及文化娱乐场所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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