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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

2016-12-05 11:24:5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一、题注

由国家工商总局于____年__月__日颁布、____年__月_日修正、实施了近__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__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工商总局于____年_月_日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__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虽然,《暂行规定》和《规定》只是短短两个字的差别,但其立法背景、指导思想、具体规则有了许多新的变化。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工商部门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是“建设和谐工商展示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

二、《暂行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

(一)充分注重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暂行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几乎是同时颁布的。__年来,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观念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的用权指南。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有了很大完善,对行政行为的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规定》全面体现了行政行为司法化的特点,对行政处罚从立案、办案期限、证据的形式要件、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等等,都吸收借鉴了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着眼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弱者权益的保护神。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的一方。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的立法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手段之一。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实体价值得到顺利实现,程序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程

送达,公告送达,十五日。

法条:??。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__条)

备注:注意细微的差别。当事人直接签收的陈述、申辩权行使期限是三个工作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行使期限是十五日,不是工作日,并且是寄出之日或者公告之日起算,而不是当事人签收回执的日期。

_、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外的文书送达

关键词: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公告栏张贴,网站上公告。

法条:??(二)无法直接送达的??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__条)

备注:本条细化了实施公告送达的条件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①这几项送达方式是递进关系而非平行关系,只有当上一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时候,才能采取下一种,也就是手段穷尽原则。②邮寄送达如果没有收到回执,不能草草了事,还要采取公告送达补强。③网站上公告不是强制性的,但推荐这样做,并要留存采取了张贴或上传的相关证据,在案卷中予以记录。

(三)调查取证的程序性手段

_、表明身份的义务

关键词:着制服;执法证。

法条: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第__条)

备注:着制服是新增要求。

_、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应对方法

关键词:注明原因;见证人。

法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__条)

备注:上述情况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条规定非常有针对性,也非常实用。但要想办法固定“注明原因”的相关证据,如把当事人拒签时的场景拍摄下来、请公证机关公证,等等。

_、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关键词: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七日;逾期;自动解除。

法条:第__、__、__条。

备注: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自动解除。_、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_)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关键词:复议;诉讼。

法条:??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__条)

备注:对于以何种形式告知,《规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在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中予以记录,或者在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中记录。查封、扣押只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了__日的期限,其它法律没有规定。按照合理行政的原则,期限应以满足办案需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参考上述期限,不宜为其它目的拖拉、故意延长。

(_)查封、扣押财物的先行处理

关键词:容易腐烂、变质;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同意。

法条: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第__条)

备注:先行处理,作为行政程序上的一项制度,在实体法上只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具体规定。为保险起见,还是走当事人同意这条途径。要注意的是:先行处理务必留存好相关证据,否则就是得不偿失。

(_)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关键词:财物清单;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退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__条)

(四)几种主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_、询问笔录

关键词:涂改部分,签名、盖章或其它方式确认;逐页签名。

法条: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__条)

_、非原件书证

关键词: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出证日期,证据出处。

法条: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第__条)备注:注明“证据出处”是新增要求,务必引起重视。

_、电子证据

关键词: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声音资料;文字记录。法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篇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十二条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

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有法可依原则)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公开公正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责相当原则)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罚教结合原则)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原则)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独立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一般经济案件移送公安经侦,涉及个人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院)。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 案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

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一般体现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

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一般邀请公安人员或有一定身份地位的如村委社区管理人员)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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