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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职责

2016-11-19 12:07:08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审计部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

审计部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审计部部门职责

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其他职责:

(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4)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5)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6)协调和配合政府审计、社会审计、财税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

(7)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计经理及审计专员、助理岗位职责

审计经理岗位职责

审计专员岗位职责

审计助理岗位职责

篇二:某县审计局职能简介

XX县审计局单位简介

一、基本情况

XX县审计局是XX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XX县人民政府和毕节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县的审计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履行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开展的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工委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根据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县级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市级以上投资或以市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在织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投资或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级地方金融机构和县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

6.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监督在织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7.县直各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县

级驻外省(市)机构及其国有资产开展审计监督。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对科局级领导干部及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六)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加强对县审计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和干部业务培训。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XX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内设办公室、财政农业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审计

股和经济责任审计股,共计5个内设股室;另设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所、信息中心;共7个股室、中心、所。

篇三:审计部工作职责

审计部工作职责

(2012 年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

1、监督公司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

2、 纠正相关部门在执行公司实现总体目标过程中的偏差,实现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最大化。

3、审查违规行为,保护企业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3、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部门,对涉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销售、项目投资、基建等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调研。

第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的审计范围及发展规划,配备专业审计人员组成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当遇有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任务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组成专项

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财务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组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

1、遵循性审计。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做出评价。

2、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计评价。

3、绩效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经济管理和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设部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工程预结算审计。对经发包单位批准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进行审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6、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检查公司及子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2、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公司企业优化管理提出审计意见。

3、对公司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4、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财务总监审核,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5、向财务总监提交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有权要求公司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及审核账目、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及使用

情况。

2、有权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有权就审计中有关事项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召开调查会,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及提出改进的工作建议。

4、有权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及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审计中发现的需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督导及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长和各审计项目组长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督导与指导。审计部长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导应当贯穿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部门自我质量控制和项目自我质量控制。部门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包括:审计部工作及审计人员配备、上岗资格管理、审计工作计划及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等全面的质量控制。项目自我质量控制主要包括: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重点遵循四个原则:系统性、重点性、可行性、经济性。在项目实施时有效运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使所有审计事项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和程序,及时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楚、结论明确。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

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审计部长请求调整方案,并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 编制审计报告。

1、编制审计报告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2、审计报告的审核审批。

(1)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财务总监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2)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当进行重新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3) 审计项目部长应依照授权审批权限依次上报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审计事项的定性和政策运用负责。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搜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经审计部长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五章 舞弊行为预防、检查、汇报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十九条 舞弊行为包括:

(1) 收受贿赂或回扣。

(2)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 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4) 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 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舞弊行为的预防

1、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2、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以下主要内容:

(1) 公司目标的可行性。

(2) 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3) 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5) 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6) 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3、除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以下可能会导致舞弊行为发生的情况。

(1) 管理人员品质不佳及遭受异常压力。

(2) 经营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3) 公司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4) 审计组在审计中难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舞弊行为的检查

1、评估舞弊行为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行为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2、设计适应的舞弊行为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3、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公司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舞弊行为的汇报

1、在舞弊行为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汇报。

(1) 可以合理确信舞弊行为已发生,并需要深入调查。

(2) 舞弊行为已导致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3) 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2、在舞弊行为检查工作结束后, 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并确定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及设计适当程序,对公司未来检查类似舞弊行为提供指导。

(1)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2) 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较轻且金额较小时,可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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