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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2016-11-17 12:51:2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水务局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一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凡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设备及主材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承揽单位。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二条、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以及主要依靠当地群众实施且需分散管护的植树种草等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理。

篇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

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

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

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

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批中标单位;

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

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

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

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

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

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

第二十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标底编制原则:

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二十三条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二十四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七条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

篇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威宁县水利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威宁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宁县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威宁县投资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由威宁县水利局实施行政监督。其它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要接受毕节地区水利局的业务指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威宁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

行。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3、接受招标报告备案,核查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即招标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公布,标底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相关评标工作原则,是否遵守主动回避制度。评委及评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统一由监督人员集中管理,确需对外联系的,使用指定的通讯工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不得离开评标地点外出活动,不得与非评标人员谈论有关评标内容。

5.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注:此条待信用记录系统正式启用后正式执行)。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核查定标原则、定标结果和定标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

3、接受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投标情况总结备案。不履行相关备案的文件为无效文件。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原则上应在威宁县水利局的推荐名单上选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原则上按照我县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5个工作日提交招标报告(并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在招标文件发布前5个工作日提交招标文件备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威宁县水利局备案。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威宁县水利局报送评标报告备案及中标通知书备案,在招标结束后15日内向威宁县水利局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威宁县水利局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最早在评标前48小时最晚在评标前8个小时从威宁县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第十二条 威宁县水利局及有关行政监督单位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改正前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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