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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政策应知应会

2019-06-23 20:43:3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关于宗教政策应知应会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是什么?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积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习近平对做好宗教工作重要讲话精神

  ★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

  ★ 宗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 处理宗教关系须牢牢把握“一个根本”。

  ★ 宗教工作既要全面推进,也要重点突破。

  科学认识高校宗教政策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不是说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就可以信仰宗教。共产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信仰的是马列主义,主张无神论。大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应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不信教、不传教。

  校园内不允许进行宗教活动 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坚决阻止校外人士利用学校讲坛、课堂宣传宗教思想,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宗教宣传或带领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或实践活动。

  《教育法》中涉及宗教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

  ★ 怎样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

  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全社会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无神论的宣传,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二是加大对我国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适当增加宗教基本知识、宗教界正常活动的宣传报道。三是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四是加强对地方各级党政分管领导和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基层党政干部的培训。五是对有关领域涉及宗教工作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业务培训。

  宗教工作应知应会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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