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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2018-11-09 15:54:5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引言】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除了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外,还应运用手中的职权,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划归执行申请人,从而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院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这些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将做简要陈述。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律师解读】: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法院可以通过公权力强制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然后依据不同情形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有关单位应协助法院执行,不得拒绝。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律师解读】:根据此条规定,法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有关单位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配合办理。关于生活必需费用,应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考虑被执行人家庭的人口状况,综合判定。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律师解读】: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关于生活必需品,一般限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在职业上必需的物品,如个体经营户的小型机械、设备等;与被执行人具有身份关系的纪念物品,如荣誉证书、勋章等。

  【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律师解读】:被执行人在执行员指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有权拍卖;不适于拍卖的,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按规定价格收购。最后,将所获得的款项交付执行申请人。

  【对隐匿财产进行搜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律师解读】: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情况,或者法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情况,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点进行搜查;经搜查发现的可执行的财产,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最终作为被执行的财产交付执行申请人。

  【强制迁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有其他能够满足生活所需的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房屋、按照廉租房标准提供房屋居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5到8年租金的。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收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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