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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17-05-15 07:05:5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XXX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

XXX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格式)

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佳政办发﹝2014﹞18号)的文件及市人社局关于《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佳人社发﹝2014﹞238号)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主要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 (二)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三)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有情操作。 二、职工安置时点及人员构成情况

职工安置时点。按照省政府对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间要求,确定以2012年12月31日为本企业职工安置时点,既2012年12月31日与本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为本次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对象;职工工龄、社会保险及债务统计以此日期为截止日。

截止2012年12月31日,企业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工人,下岗职工人;男职工人,女职工人。在册职工中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工伤(或职业病)职工人。本次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企业有离退休人员人。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在册职工安置。对于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经济补偿金支付按《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二)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11﹞8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再就业。方式:存续企业招聘、职工自谋出路、纳入失业保险。

四、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一)经济补偿金标准

经济补偿金标准,在岗职工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下岗职工及上岗职工中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确定。

本企业2012年1-12月份企业工资总额万元,每人月平均工资元。平均工作年限年。(正常生产企业)

本企业已停产多年,全员下岗,经济补偿金标准为2012年佳木斯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关停企业)

(二)经济补偿金筹集办法

争取国家经济补偿金50%补助资金,每人年工龄补助525元;总

额万元。

企业需自筹经济补偿金万元,写明筹集渠道、解决办法等。 五、社会保险的处理

(写明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现状及问题,如何解决。)

(一)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补缴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补缴失业保险欠费;本企业负责将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名单报市失业保险局备案;符合条件的办理申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医疗保险。企业按单建统筹方式为职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或职工补缴,确保职工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六、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 (一)拖欠总额及构成 1、拖欠职工工资万元;

2、拖欠职工代垫养老保险费万元,其中:2012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垫付养老保险费万元。

3、拖欠独生子女费万元,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费万元。

4、拖欠职工集资款(股金)万元; 5、拖欠职工其他债务万元。 以上五项合计万元。 (二)债务处理

资金筹集渠道、方法及落实情况。解决方式包括:一次性偿还、协议分期偿还、以物抵债、债转股、和解、待国家政策支持等。

七、其他事项

(一)退休人员安置。对本企业退休人员,预留档案管理费和劳动事务代办费,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中心管理;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元),纳入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

(二)、职工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本企业负责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企业或属地人社局相关单位。社保关系转入个体的,由个人按规定时间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三)本方案需在上级主管单位及市总工会的指导下,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属地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附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成本资金测算表

XX单位(盖章) 2014年XX月XX日

说明:此参考样本,仅供企业参考。具体制定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把情况和问题说清楚并灵活掌握。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成本资金测算表

篇二: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有进有退,涉及的重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引入非国有资本以及解散清算等关停并转方式,也包括整体上市、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化证券化行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是改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直接关系到改制是否能够顺利、成功地进行。

独特性

国有企业改制与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相比,在职工安置方面存在重大的区别,其独特性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国有产权转让与职工安置补偿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换言之,股权转让或者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

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质通常是股权转让,如果不考虑国有企业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改制企业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历史原因,如果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要对职工的国企工龄进行买断,向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式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财企[2009]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由企业承担。

但是,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不适用《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应特别适用财企[2009]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即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

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判断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将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并附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置中,职工安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由改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不再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

——改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

职工安置方案根据不同的改制方式和不同职工的状况确定,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失去控股权、历史上是否安置过、产权交易所/产权经纪公司的态度以及职工的态度等。实践中,有些国有企业建立托管平台,将一些不宜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托管,例如工伤职工、退养人员,经与该部分职工协商,将其劳动关系转移至托管平台,不纳入安置范围。

计算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计算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中涉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享受如下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召开主要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等规定。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篇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加大了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使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为“一大、二多、三难”。“一大”即企业关闭破产资金缺口大;“二多”即企业债务多、历史拖欠多;“三难”即企业资产变现难、社会职能移交难和职工安置难。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难就难在我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目前,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二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人员移交难;三是企业大集体不能顺利剥离;四是历史拖欠问题多;五是资源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11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号,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办发[2000]11号以及相关配套各项政策,原适用于中央所属的资源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近年来,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原固定工(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为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企业破产所需资金未能及时落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导致职工上访不断,一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不稳定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

视。1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出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在这项工作担负了重要的工作责任。

为贯彻落实12号文件精神,今年2月,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提出“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进一步明确提出,没有地方劳动保障的审核意见,全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3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进一步明确了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要求。

二、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及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三是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四是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五是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六是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破产政策和劳社部函[2003]35号等文件要求,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工安

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职工权益保障计划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完成以后,企业必须将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须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于不同的企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应把握好以下一些问题: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问题

1.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固定工)安置:11号文件规定主要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二是特殊工种人员提前10年退休;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员有两条出路可选择:或领取经济补偿进入失业保险,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而33号只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59号和10号文件除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则规定。

2.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和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但对这些人员提前退休有年限要求。对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特殊工种问题,只有11号文件才真正得到了解决。而33号、59号和10号文件,均没有特殊工种提前10年退休问题。

3.关于合同制职工的安置:按目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制职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劳

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发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9号和10号文件,对合同制职工能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曾出现了合同制职工要求与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情况,其依据是1998年劳动保障部在对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的一个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目前该文件已废止,不能再作为合同制职工要求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依据。

4.关于混岗工的认定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处理:对这两类人员的处理是11号文件开的一个政策口子,目前其他政策包括新制定的行业政策没有相应规定。对于混岗工的认定,在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中已予明确,主要应把握好1992年这个界限。应该注意,集体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工范围。这里讲的集体企业是随同关闭破产矿山所属的集体企业,而不是其他的集体企业。对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33号文件也只提出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法规负责安置,59号和10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解决办法。

5.关于工伤(职业病)人员的鉴定与待遇: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规定,资源枯竭矿山的工伤职工,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目前的政策中,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或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职工工伤保险问题、对266号文件实施以前,已成为工伤的人员如何鉴定和享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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