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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关于信访制度的争论与完善(6课时)

2017-05-09 06:34:1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推动信访制度改革

推动信访制度改革(广东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9月23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出战略部署。习总书记提出,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动。这标志着我国将告别“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法治被动时代,走向“先立后破”的新时代,进入法治引导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我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时代特征,将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特别是在制定《广东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过程中,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访制度改革。

一、探索和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为信访立法和改革聚民智、凝共识

制定《条例》推动我省信访工作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和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客观要求,是解决我省信访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常委会高度重视,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届常委会新制定的立法论证、立法公开、立法评估等五项工作制度,以9大高校立法基地、高校联盟和立法咨询专家为平台,进一步探索党委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多方参与立法相统一的运行机制,确保《条例》顺利出台。

《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换届以后,省委书记胡春华多次就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给任务、提要求,要求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去年初常委会围绕“新形势下人大立法工作如何为广东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主题,赴全省各市和基层农村开展调研,了解到各方面迫切要求制定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立法。调研后,常委会向省委专门作了报告,省委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指示要研究制定《条例》,加快立法步伐。根据省委的决定,常委会将《条例》补充列入了2013年立法计划,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推进立法工作;常委会党组多次就起草进展情况、审议修改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在社会上开展大讨论等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条例》通过后,还专门就贯彻实施有关问题向省委请示,推动有关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开展。

《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拓宽多方参与立法的途径。立法要遵循民主原则,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做到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多方参与是增强民主性的有效途径。《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常委会探索和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努力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为信访制度改革凝聚广泛共识。一是探索多方起草的模式,注重汇集民智。2013年8月,常委会同时委托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立法基地分别独立起草法规草案建议稿,力求通过多个高校专家之间的研讨和争论,引入竞争机制,在多样化的基础上,通过评估和争论,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提高法规草案质量。专家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具有更强的专业和理论素养,实践证明,尝试委托多方起草《条例》,拓宽了法规起草途径,能发挥高校理论研究优势,为地方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也有利于克服部门利益;同时,还有利于借助高校立法基地这个平台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高校在起草过程中,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践,为群众在立法中“代言”,把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在立法中综合好、统筹好、集中好,扩大了立法联系群众的队伍和力量,增强了立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体现了多方的参与和交流,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二是拓宽渠道,全过程公开和全方位听取意见。常委会在《条例》的委托起草、座谈、调研、评估、审议等过程中全过程公开和全方位听取意见。全程邀请媒体参加报道,加大公开力度。多次召开政法系统座谈会、信访工作人员座谈会、信访群众座谈会等各类专题座谈会进行专题研讨,尤其是专门召开信访群众座谈会,请基层信访群众介绍自身的上访经历,听取其对信访立法的意见;多次向我省选出的16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787名省人大代表,省委、省人大有关部门,全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21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9个地方立法基地和66名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同时还就有关专题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请示。三是公开讨论,推动形成共识。信访问题既敏感又复杂,社会各方面在思想上、观念都有很多分歧,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常委会组织在南方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开展信访立法有关问题大讨论,由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信访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讨论和争论,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中央有关政策精神。通过广泛讨论,让公众亲身参与立法过程,了解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推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

《条例》的制定始终注重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大“要推进科学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主导立法,并不是在立法各个环节上大包大揽,而是在常委的领导下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保障各方面在立法工作中发挥应有的职责,确保社会利益主体在公开、公正的立法平台上平等博弈、理性协商和互相妥协。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始终发挥主导作用,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法规起草和审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常委会高度重视对高校起草工作的政策指导,多次召开座谈会,向各基地介绍中央信访工作改革精神,研究《条例》立法思路,明确立法的宗旨和任务,引导专家起草始终符合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多次组织高校专家参加调研和座谈,并协调省信访局等部门指派专人协助配合高校的起草工作,确保专家起草能“接地气”;高度重视高校起草成果的转化,召开评估会,由党政部门的实务专家、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信访工作人员、信访群众代表等各方面人员对三所高校立法基地起草的专家建议稿进行评估,并组织起草工作组,对三个专家建议稿进行了逐条研究,按照是否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信访工作改革精神、是否有利于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标准,反复权衡比较,并综合吸收评估过程中各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形成了各方面认为比较成熟、针对性较强的《条例(草案)》。

二、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重点解决我省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构建可操作、切合实际的法律制度,推动信访制度改革。

(一)明确诉访分离,推动信访制度回归本位

从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看,信访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偏离法治轨道,大量本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诉求和矛盾纠纷,也要求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被过度扩张。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要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因此,常委会通过制定《条例》,明确信访事项的范围,将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让信访制度的功能回归本位;完善诉访分离制度,对“法定途径”作出细化规定,增加分离的可操作性;建立涉法涉诉事项依法终结制度,避免其回流到信访渠道。

(二)实行网上受理信访,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导致信访人采取非正常甚至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主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好畅通信访渠道问题,必须抓住两个关键点,一是便捷快速,二是阳光信访。常委会深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将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作为畅通信访渠道的突破口,通过制定《条例》,规范网络信访渠道建设、网上信访信息公开,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实现网上信访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推动网上信访渠道成为今后信访的主渠道。同时,还对联合接访工作平台、信访绿色邮政通道、下基层听取意见和接访等内容作了规定,方便群众表达自己的合理合法诉求。

(三)规范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理性有序表达诉求

从调研情况看,部分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以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闹访缠访等方式表达诉求的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的秩序。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必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信访人非正常上访行为作出适当的规范,力求把群众的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把不合理诉求和思想认识引导到位,把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以实现维护信访秩序、维护信访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因此,《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常委会始终坚持处理好保障权益和维护秩序的关系,一方面强调保障信访人权益,另一方面也对信访秩序作出规范,将越级上访、信访终结后的重复上访、拒绝推选代表的集体上访纳入不予受理的范围,要求工作人员做好说服解释、情绪疏导工作;

对缠访闹访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则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规范源头预防,建立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我省信访实践中源头化解有所欠缺,决策欠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行政程序有瑕疵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据此,调研组建议制定《条例》时对此作出规范,但审议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源头预防不属于《条例》应当规范的内容,建议不作规定。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必须从根本上调整社会利益,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直接利益问题,让矛盾纠纷少发生、不发生并及时解决在当地。因此,常委会制定《条例》时,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科学决策和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重点建立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畅通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预防社会矛盾发生;并通过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实施网格化管理,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工作责任和监督,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机制

部分信访工作人员接访行为不规范,初信初访责任、牵头部门责任和信访包案责任人的信访事项办理责任不落实,是导致信访秩序混乱、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因素。要保障信访人权益、规范接访行为,最核心的就是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机制。对此,常委会在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和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制,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和人大监督,通过严厉查处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开展宣讲,营造《条例》实施良好氛围

张德江委员长指出,要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部法规出台后,执行得好不好,很重要的一点,是看社会对法规的理解准确不准确,这是法规实施的重要基础,也直接反映了立法质量。为此,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宣传工作,将立法宣传和法规普及宣传结合起来,使《条例》深入民心、深入人心、深入社会。

(一)加强宣传解读,引导各方面正确理解《条例》规定

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阐述制定《条例》的意义,重点解读《条例》的主要制度和精神;组织《南方日报》、《法制日报》、《羊城晚报》、《人民之声》、南方网、广东人大网等媒体,通过专家访谈、发布典型案例、评论文章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组织参与立法的高校专家撰写《条例》百题知识答问,并连续两个月在《南方日报》连载刊登,使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条例》精神;会同高校制作漫画形式的宣传单张,在法制宣传栏、居民小区、工业区、企业等场所统一张贴,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和图表向群众宣传《条例》;组织大学生运用微信等新兴传媒工具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扩大宣传的受众范围;印制数以万计《条例》单行本和宣传单张等有关宣传资料,摆放在信访接待场所供信访人取阅;通过设立宣传咨询台、派发宣传资料、摆放宣传板、播放宣传片、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开展宣传。

(二)组织宣讲队伍,为宣讲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常委会组织省信访局、省委党校、省社科联、中山大学等9所高校立法基地、有关地级以上市本地高校等各方面力量,并结合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组成150人左右的宣讲团,为各单位、各地区进行宣讲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组织宣讲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委和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参加并作重要讲话,法工委就《条例》的重要意义、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辅导讲解,提供统一的宣讲提纲、PPT等宣传材料。此外,还通过集体观摩、会后研讨、征求意见等形式,组织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分析,不断完善授课方法和授课内容,保证了讲课效果。

(三)强化组织协调,推动各市、县深入开展宣讲工作

常委会成立21个宣讲工作组,由担任过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和省直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任组长,深入到市、县、镇进行宣讲动员,协调各地做好宣讲工作。此外,还组织编写15期宣传贯彻落实

条例工作简报,通报各地区各单位宣讲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在常委会的推动下,各市县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共召开宣讲会议180场,超过12万1千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宣讲学习,为《条例》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组织试点,推动以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制定并实施《条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平台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一个重大的方向性选择。条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实践,而充分运用好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源,重点解决好突出困难和问题,对贯彻落实好条例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根据省委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选择广州市海珠区等十个县区开展贯彻实施《条例》以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试点工作,通过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与协调,探索长效机制,推动“一府两院”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目前,全省的试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各试点地区结合各自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各项试点工作任务。

人大牵头,强化沟通协调。常委会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与县也分别设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成立机构,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上下沟通联系,及时反映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

专家参与,注重理论指导。常委会组织10个工作组,由法委、法工委、省信访局和省社科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组织中山大学等9所高校立法基地以及省社科联的专家学者组成工作团队,分别对口负责1个试点地区,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法规基层实施部门与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直接沟通的平台,确保试点地方准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条例》规定。

以点带面,破解实施难题。开展试点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研究对策、破解难题,从而为推动条例在全省的贯彻落实提供经验。常委会要求各试点县区重点对畅通信访渠道、推进诉访分离、强化责任落实、维护信访正常秩序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试点。7月底,根据部分地区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推诿现象,常委会又专门组织各试点工作组进行研究,要求各试点地区重点对建立防止互相推诿的机制进行探索,着力解决推诿等问题。为总结经验,年底常委会还将对各试点地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省委全面报告试点实施情况,提出组织推广意见。

在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好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的作用,这是我省今后几年地方立法的重要任务。我们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篇二: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信访制度是反映中国国情的,一项特殊的实现权利救济和民意表达的制度。国外虽然也有类似的民愿表达机制,如瑞典称之为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美国有所谓的公民申诉制度,等等,但信访制度仍然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独有的。信访体制建于20 世纪50 年代,1995年国务院以185号令的形式出台了《信访条例》,将信访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进行规范。该条例于2005年1月有了修订版。与旧的《信访条例》相比,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设计了一系列信访程序,如受理程序、答复程序、处理程序、复查程序、复核程序等以及督办程序。而且根据这部条例,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新条例5月1起施行之后,信访量大增,而且因为有了相关程序规定,就等于有了解决问题的时间表,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也大大提升。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在实践中,相比较“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写信访和实地走访(主要是进京访)是信访人普遍采取的形式。根据信访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正常访和“非正常访”两种。正常访就是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形式、程序和受理机构进行的信访,“非正常访”一般是指越级访、使用非正常的手段以及到非信访机构上访等情况。有一个时期,国家信访部门每月会对各省(区、市)“非正常上访”人次数进行排名,各省市信访部门也会对各地市排名,直至县市及乡镇政府。由于信访案件多发于基层,县市级及乡镇政府的信访工作很

快成为对当地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这一指标又逐步演化为: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管辖的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党政领导的前途直接挂钩。各地对此也出台了详细的评分体系。应该说,这些考核和排名的初衷应该说是好的,是希望各地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途径,加强信访责任,尽可能地化解信访事项,但最终却是播下了“龙种”,收获了“跳蚤”,一些侵犯基本人权的事件频频发生(像在截访过程中出现殴打信访人造成人身伤害、变相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在集中监管过程中信访人被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而且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敏感时期,有些地方花在一个信访人身上的各项费用高达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而且为了稳控息访,不管有理没理,只要答应不再访就给钱,所谓花钱买平安),同时滋生了腐败(甚至形成产业链),最严重的是,出现“信访不信法”、甚至形成信访是唯一的救济渠道的、不好的社会导向,很多人对政府工作不满意上访,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处理结果不服也上访,导致涉法涉诉信访量也激增,极大地动摇了司法的权威。也增加了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好多信访人都。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就坦率地分析了“信访”面临的尴尬,指出:“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之后,各省信访排名逐步取消,

国家信访局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等,明确“不接受越级上访”,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重视初信初访,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将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妥善解决,等等。

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标志着我国的信访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涉法涉诉信访近年来,信访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一个头疼的问题,公民缠访、闹访,引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问题甚至成为常态。而公民之所以会“信访不信法”,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司法权威不足,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司法是最终裁决这一意识;另外,目前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老百姓不得不转而向更高的行政权力寻求救济,一级一级上访,形成上访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可谓是找到了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这一提法虽然寥寥数语,但我个人认为,至少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与三中全会决定相比,表述上有变化,从“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到“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范围更宽,要求也更进一步。其次,所谓进入“法治化轨道”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从受理到答复到复查、复核,全程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进行,不缺位、不越位。第三,要区分诉求的合理合法性,保障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合理合法结果的言外之意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不属于解决范围,无理闹访、缠访的,不应得到支持;应当引入终结制度,对信访程序而言,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中央或者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

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司法而言,涉诉涉法信访问题,经省级或最高司法机关,认定法院裁判合法正确,信访人无可以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不应再启动复查程序。最后一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实际不但是对信访工作的要求,也是对行政机关执法、人民法院司法以及普通百姓守法的整体要求;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信访工作的边界:属于信访处理的事项,按照信访途径解决;不属于信访处理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决。

篇三:加强信访制度建设

信访制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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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2013年,中国信访制度正在进行重大变革,即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1]

2014年2月,中央要求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增强办理透明度。[2]

目录

1特点

2功能

3发展阶段

4代表建议

5制度改革

1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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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主体的多方性,包括:被信访人、信访受理人、信访人。

②内容的复杂性,信访内容涉及面宽,除信访人反映的土地、腐败、城建、劳动人事、民政、政法等问题外,凡是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政治权力运行和政府职能行使的问题都可以信访。由于信访内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信访制度内容的复杂性。

③形式的灵活性,除了传统的书信和走访形式以外,信访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都可以作为信访的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政府办公网信息化建设,信访的渠道在不断增多,通过部门领导公布的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来反映问题,可以做到信访足不出户。

④运行的程序性,信访制度运行的程序是指信访的方式、步骤、路径。程序性是指这些方式、步骤、路径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具有相对确定性,而不能是一种无序的状态。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审批、回复期限、督办审查、答复上访人的方式方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各信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案件的终结也有相应的规定。信访讲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运行成本换取最大的成效。

2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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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主性和政治性

信访制度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之一,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来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也是法律所赋予权利之一,也是社会注意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同时信访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尤其是国家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更应该注重人民通过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是普通老百姓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

②维权性和补救性

在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安定的情况下,信访是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选择,也是人民群众权益受到损害和遭遇不公待遇等情况下,寻求维权和补救的手段。通过信访这种方式,损害的利益和不公待遇得到恢复或有效处理,因此可以说信访具有维权性和补救性。

③监督性

监督是对某一特定事项或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过程,来达到预定的目标,信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监督效果。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诉情况反映到国家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受理后,来把情况反馈给相应部门,对相应的机关施压,起到督促作用。

3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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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信访制度的建立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并逐渐呈现出法制化的趋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注重倾听民声民愿,把信访看成是党和政府加强与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这一时期是信访制度的雏形时期,其主要内容:

1951年6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文件中明确强调,各级政府应为人民群众做主,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服务,做好与人民相关的事情,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政府的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反映情况。1957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阅批人民来信来访制度。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90年代初)

《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制定开创了信访制度新时期,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后,“文革”遗留问题被突击性解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逐渐恢复正常,针对这一情况,1982年2月国家及时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和《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这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逐渐走上了正规化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条例(草案)》共六章二十一条,为信访机构设置、信访工作人员的配置、办理信访事项的原则和方法提供了依据,省市级以下(包括省市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分别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各大部委及县级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条例(草案)》还规定信访工作要遵循“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的原则,对于涉及到几个部门、情况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应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处理意见不统一的,原则上由党委和政府出面主持,会商办理,并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为了适应新信访形势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1995年10月28日,是信访工作标志性的日子,国家颁布了《信访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的出台是对建国以来信访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的一次全面总结和肯定,是国家在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做出的重要努力和尝试。从《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到《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到《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到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边实践探索、边向法治轨道靠近的过程,国家将致力于建立一套系统而权威的规范信访活动的法律制度,将信访逐步推向法治化。

4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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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信访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意愿仍很强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3]

2014年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怀化市长李晖向大会建议,加强信访工作的顶层设计,加快启动信访立法,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厘清信访制度与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边界。[3]

李晖介绍,目前信访工作主要依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来开展。《信访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地位和等级较低,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现行信访工作法规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的情况逐步显现,特别是信访工作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比较零散,不便于执行和规范工作。[3]

5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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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2005年的信访排名制度,因为与地方党政领导升迁直接挂钩,造成地方信访压力很大,被指导致各地信访部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截访”,甚至雇佣“黑保安”,设置“黑监狱”,发生恶性事件。取而代之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完善信访约谈制度,帮助地方反省问题,研究对策,督促落实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确保对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到位。

一位西部省份信访局副局长证实,国家取消信访排名通报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取消排名确实减轻了工作压力。”该副局长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该省已经取消省级对地市级的“信访排名”,“让各个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发生在当地的信访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关、抹数字上”。[1]

(注:具体详细内容请翻阅参考资料:[1]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九章:关于信访制度的争论与完善(6课时)》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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