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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自查报告

2017-05-09 06:33:1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XX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及自查报告(增值税税负自查)

XX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及自查报告

纳税人识别号(加盖企业公章): 法人:XXX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XXX联系电话: 一、经营情况总体介绍

(一)生产的产品:有哪些产品、各项产品的主要销售对象,若产品属于工业产品(非消费品),请说明产品有什么用途。

(二)耗用的主要材料 (三)主要工艺流程 二、产品的理论税负

分析产品的定额成本(需要耗用哪些原材料、各种材料的单价及耗用量),其中哪些成本项目可以作进项抵扣,从而计算增值税理论税负。可参照以下表格进行表述:

上表的单价用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的加权平均价。若有多种产品,且成本构成差异较大的,需要分别说明。并参照下表计算企业整体理论税负:

三、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差异的原因分析

是库存变化的影响?是不合理损耗?是期间购进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请列出具体资产)?或是其他原因?

四、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有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收入,滞后反映销售?

2、是否有未申报边角料销售收入? 3、是否有其他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4、是否有抵扣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

5、是否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无偿赠送或投资等而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6、是否有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而未作进项转出,或者进项转出金额不准确?

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相关的应税劳务未作进项转出,或者进项转出金额不准确?

8、有否有抵扣不得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或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而进行抵扣的项目?

9、是否有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而办理作减免税处理?

10、是否有瞒报享受财政补贴收入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11、是否有存在其他隐瞒收入、多列成本等少报或漏报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

日期

篇二: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

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

一、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部分销项税额的自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自查1.有无将已开票的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收到销售款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有无人为调减当期销售,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发出商品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额申报情况的自查

1.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2.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3.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4.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以物易物:税法规定同,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收取价外费用的自查

1.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的自查

1.有无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五)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自查

1.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税。 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国税发〔1993〕154号)

2.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实际收取的销售款项计税(金银首饰除外)。

以旧换新销售货物: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国税发〔1993〕154号)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6〕74号)

(六)机构间移送货物的自查

1.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有无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

(七)出售、出借包装物的自查

1.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2.有无将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包装物押金计税税法规定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八)残次品、废品、边角废料等销售的自查

1.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九)应税固定资产出售的自查

1.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国税函[2009]90号)

(十)以货物对外投资业务的自查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时,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十一)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自查

1.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3)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十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自查

1.有无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2.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混合销售行为(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新增: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行为判定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征两税2.未分别核算: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国税发〔2002〕117号)

(2)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3)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国税发〔2002〕117号)

二、进项税额的自查(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自查23.有无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减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4.有无将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项目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5.对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有无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6.有无将属于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7.有无将代购代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8.有无将2008年12月31日前(扩抵企业为2007年6月30日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项目,在2009年1月1日(扩抵企业为2007年7月1日)以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或者将2008年12月31日前(扩抵企业为2007年6月30日前)实际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后(扩抵企业为2007年7月1日后)取得开具的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

29.有无将作为房屋及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并与其构成一体的设备的进项税额(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等设备)申报抵扣。

30.外商投资企业有无将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

(二)购进存货的进项税额的自查31.有无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2.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3.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4.有无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

35.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有无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篇三:发票自查报告

篇一:纳税人发票自查情况报告表

袁驿国税所纳税人发票自查情况报告表

自查所属时间: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

单位:元

篇二: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

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

税证号码:纳税人申请购买:( 位) 业 联发票 (本、份)(大写) 经审核已供应该纳税人:(位) 业 联发票(本、份)(大写)

起止号码:第 号至 号 纳税人经手人签章: 验审、售标员签章:

供发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背面。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纳税人验旧换新时填写,如发票跨月份开具的, 则按月份分别填写开具份数、开具金额及税额。 2、“开票日期”栏按该月最后开具的日期填写。 3、“使用情况”栏填写“正常填开”、“填用作废”或“剪 角作废”。

4、普通发票验旧换新时“填开金额”栏按价税合计填写, 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换新时“填开金额”栏按不含税价填写。“填开金额”栏按纳税人适用税率换算:

(1)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填开金额”为10000元, 则“填开金额”为(10000/1.03)×0.03=291.26元;

(2)如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填开金额”为10000元, 则“填开金额”为(10000/1.17)×0.17=1452.99元; (3)如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 值税普通发票)“填开金额”(不含税)为8547.01元,则“填开税额”为(8547.01)×0.17=1452.99元。

纳税人普通发票自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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