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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亮点

2017-05-09 06:31:3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作者:贾璐 周黎洁 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12-01-10 查看次数:35290次 明确财政部门如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2月20日签署第61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衔接问题的处理受业内关注。

《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首次明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对于工程定义,《实施条例》第2条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程”定义与《政府采购法》一致。第84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条例》共分7章85条。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第61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还针对《招标投标法》实践过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委会责权不对等、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招投标、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以及职业资格管理等作了规定。

据悉,《实施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

实施条例界定17种行为为串通

日前印发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认定两类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6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39条规定,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等5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40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6种情况将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此外,《实施条例》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条例对下属单位投标现象说“不”

日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中的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在原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外,增加了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投标人回避制度等。

《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这也是对去年争议一时的采购人下属单位投标现象说“不”。

此外,《实施条例》对领导干部应当回避而不得干预招投标活动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活动做了诸多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了4项禁止,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禁设最低投标限价

日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实施条例》在招标环节作了多项细化和增补规定,尤其是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多项细化规定。第23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此外,《实施条例》新增了关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费用、提交时间,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该何时提出及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规定。第2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而《招标投标法》第21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此外,《实施条例》对招标环节作了诸多细化规定,堵住了许多执行漏洞。如对可以使用邀请招标的2种情况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情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还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7种情况及与标底相关的问题做了详细说明。

篇二: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实施条例》对招标办12年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99年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延伸与细化,该《实施条例》的执行对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如何了解、学习、并掌握该《条例》,是公司今后更好地开展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管理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关键所在。

一、《条例》较《招标投标法》的深化之处的两大特点:

第一,《条例》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定义和范围界定(第2条)、细化了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和职责分工(第7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法定情形(第9条)、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 第11、12、13条)等,而且对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例如: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第8条),细化了资格预审制度(进行资格预审的,必须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第15条)),规范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行

为(明确规定收取额度、退还时间及退还利息等要求(第26、35、57、58),引入了两阶段招标形式(第30条),细化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履职行为要求(第49条),增加了保证评标时间的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时间,以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列举了否决投标的7种具体情形(第51条),细化了投标文件澄清的条件和要求(第52条)、明确了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规则等(第53条)。

第二,《条例》突显了面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指导性要求。针对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招标人规避招标、限制和排斥投标人、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条例》细化并补充完善了许多关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性的规定。例如,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第24条);增加了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纪律规定(第13条);对于原先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认定和处罚的几类典型招投标违法行为,包括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23、24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39、40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第41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42条)等,都分别列举了各自的认定情形,并且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条例》对进一步规范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

第一、对公司在“项目定义”和“项目申报”环节的指导作用

1、《条例》第2条定义的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明确规定了公司除了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要按规定进行招标外,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的基建项目也要按规定进行招标。从而可避免《招标投标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不明,容易造成实施单位对概念理解偏差的情况出现,更好地指导公司明确基建项目的建设性质。

2、《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从而可知,公司在实施基建项目前,必须按照《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取得市发改委的审核意见后才能确保基建项目后续的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对公司在“招标”环节的指导作用

1、《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明确了公司各单位凡是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从而可以避免因原《招标投标法》对哪些项目可以公开招标,哪些项目可以邀请招标的界定不明,公司在招标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情况出现。

2、《条例》第15条——第23条较原《招标投标法》增加了大量的“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审核潜在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投标资质的

管理规定”。

《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明确了公司各单位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必须按《条例》采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在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时必须按《条例》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组建和评审,结合目前市建委和华东管理局在基建项目资格预审方面的规范管理,可以更好地指导公司一方面在重大基建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时做到有据可查,另一方面在内部组织的招标工作中也可参照此条例合理设定对拟投标单位入围资质的核定标准。

3、《条例》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结合《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凡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都要进行招标”。

可指导公司各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本应超过30万元(含)项目的招标。

4、《条例》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明确了公司各单位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但凡涉及到当前无法确认全部工作量而必须已暂定价确定的施工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标准时,将不得已暂定价纳入总包合同的形式规避该项施工内容的招标。

5、《条例》第30 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

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该条例将很好解决当公司面临某些招标项目前期无法设定技术规格条件而容易造成评标标准难以客观统一的问题,通过两阶段招标,可更好地借助投标单位的先进理念,为公司各单位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提供更科学、更合理的建议,进而为最终评标工作顺利完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6、《条例》第32 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共列举了7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该条例明确要求公司各单位今后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时,将不得出现《条例》中列举的7种限制投标人的规定,保证只要投标人符合国家认可的资质条件,就应该一视同仁地给予投标人公平竞争参与投标的机会,使公司可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选取到质优价廉的中标单位。

第三、对公司在“投标”环节的指导作用

1、《条例》第39、40、41条共罗列了11种投标人串通投标和6种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以上17种认定标准将指导公司各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工作中必须坚决杜绝以上串标行为的发生,也为公司各单位组织内部评标时,给评委提供了客观的评判串标行为的法定依据,确保投标工作全过程的公证性。

篇三:2015招标师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练习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

题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起施行。

A、2012年2月1日 B、2011年12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1年12月20日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A、国务院 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C、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D、各级地方政府自行

3、()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部门

4、()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A、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D、住房城乡建设部

B、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 C、监察机关

5、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

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由()依法实施。

A、住房城乡建设部门B、财政部门

C、发展改革部门 D、监察机构

6、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由()依法实施。

A、监察机关 B、招投标监管机构

C、行政监督主管部门 D、审计部门

7、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通报()。

A、项目主管部门 B、招投标监管部门

C、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D、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8、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的专业人员。

A、造价执业资格 B、监理执业资格

C、招标职业资格 D、采购职业资格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部

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A、财政B、国务院发展改革

C、住房城乡建设 D、行政管理

10、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A、商务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C、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D、行政管理机构

1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A、不得超过5日B、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C、不得少于5日D、不得少于3日

12、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

A、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B、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7日

C、招标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D、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13、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

A、合格通知书B、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C、投标邀请书D、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14、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A、少于3个 B、少于4个

C、少于5个 D、少于9个

15、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由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A、开标前 B、开标后

C、开标现场 D、接收投标文件时

16、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3 B、5 C、10 D、15

17、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

时间()日前提出。

A、3 B、7 C、10 D、15

1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

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A、2 B、3C、5 D、7

19、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

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后重新招标。

A、修改公告

B、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C、上网公示声明此次招标无效

D、对违反规定的内容进行研讨

2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之日

起算。

A、公告发布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C、开标结束 D、开中标通知书

2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

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A、1% B、1.5%C、2%D、2.5%

22、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

A、可以 B、经同意后可以

C、不得 D、可联合他人

23、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A、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B、可以直接发包

C、可以邀请招标D、由总承包商承包

24、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

A、直接发包 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 D、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25、在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中,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属于()。

A、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B、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C、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D、投标人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6、下列不属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的是()。

A、相互约定抬高或者降低投标报价

B、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C、相互探听对方投标标价

D、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27、在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中,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

中标提供方便属于()。

A、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B、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C、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D、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28、投标人少于()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A、2B、3C、4D、5

29、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

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二分之一

30、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

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A、不同意评标结果 B、同意评标结果

C、退出本次评标 D、本次评标失败

3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个,并标明排序。

A、1 B、2 C、3 D、4

3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

议的,应当在()提出。

A、开标现场 B、评标现场

C、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D、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

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日。

A、2 B、2个工作 C、3 D、4

3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

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A、排名第一B、价格最低

C、综合得分最高 D、施工组织方案最优

35、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A、4 B、5 C、6 D、3个工作

3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A、5%B、10%C、15%D、20%

37、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A、30B、15 C、10 D、5

38、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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