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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2017-05-09 06:27:4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官方声明公告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官方声明公告——交易模式变革

各会员单位:近期全国范围内对于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已经全面铺开,这对于市场中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这样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守法、规范经营的交易所来说,无疑是一个振奋的消息,这场全国范围内的清理整顿标志着虽然在短期内整个行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为这个行业未来长远健康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信控股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来,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从今年年初开始设计计划开发适应新形势下的新的交易模式。在与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卓有成效的沟通后,在市场面对清理整顿还在困惑的时候,津贵所已就新交易模式的整体思路得到了认可。

目前津贵所已经对于新交易模式进行了几次优化,相信已走在行业前列。通过中信集团、津贵所与证监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大量沟通,我们相信新的交易模式将证明是我们的又一次创新,将使津贵所继续引领市场。在未来的更加规范的市场中,必然继续占有绝对优势和领先地位,会让伴随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各位会员与客户拥有更多的机会与动力。

在不断砥砺前行的同时,交易所将着力做到,在新交易模式不断优化的过程中,既要确保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更要充分维护各位会员和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新交易模式将一如既往的保持现有交易机制中的优势,以满足客户的交易习惯和偏好,确保交易的活跃程度并在此基础上保证各位会员的权益诉求。

站在再一次引领市场的前夜,交易所希望得到广大会员一如既往的支持与鼓励,让我们并肩携手,共同迈向下一次成功!

篇二:关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的政策精神,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起设立的公司制交易所。交易所于2008年12月30日在天津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注册,注册资本金为一亿元人民币,其中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持股20.8%;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持股12%;北京国储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北京融创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天津奥力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19.2%;天津融汇金属资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公司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它业务”。

交易所是依据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人民银行对黄金市场的若干审批权限,黄金交易逐步开放的政策,也是按照在天津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要求设立的。交易所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24小时连续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接轨。交易所的设立是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重要创新实践之一,是对我国黄金市场体系的补充,对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场外黄金交易市场发展,逐步把握我国在国际黄金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交易所于2010年2月开始试运行,2012年2月正式运行。目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有铂、钯、白银、黄金四种贵金属。2010年度总成交金额为1,432亿元,创税1,500余万元;2011年总成交额为16,309亿元,创税约1.6亿元;截至2012年1月,交易所共有签约会员85家,保有客户逾13万户。

未来交易所的发展目标是实现“三个一”:打造一个创新型分散式柜台交易平台;发起设立一支金属资源基金;建成一个贵金属产业园。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目前国家唯一批准的做市商模式(OTC)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并由交通银行来资金三方托管的合法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个性质。

交易所概况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的政策精神,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起设立的公司制交易所。交易所于2008年12月30日在天津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注册,注册资本金为一亿元人民币,其中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持股20.8%;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持股12%;北京国储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北京融创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天津奥力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19.2%;天津融汇金属资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公司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它业务”。

交易所是依据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人民银行对黄金市场的若干审批权限,黄金交易逐步开放的政策,也是按照在天津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要求设立的。交易所采用做市商制的交易模式,24小时连续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接轨。交易所的设立是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重要创新实践之一,是对我国黄金市场体系的补充,对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有利

于规范和引导场外黄金交易市场发展,逐步把握我国在国际黄金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交易所于2010年2月开始试运行,2012年2月正式运行。目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有铂、钯、白银、黄金四种贵金属。2010年度总成交金额为1,432亿元,创税1,500余万元;2011年总成交额为16,309亿元,创税约1.6亿元;截至2012年1月,交易所共有签约会员85家,保有客户逾13万户。

未来交易所的发展目标是实现“三个一”:建设一个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在现有黄金、白银的基础上推出铂、镍、锡、铅、铜、铝等金属品种的延期交易;发起设立一支金属资源基金——初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建成一个贵金属产业园。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国家批准的做市商模式(OTC)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并由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来资金三方托管的合法金融机构。其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不同在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实行会员制。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作为金融开放的试点,参考欧美等国的经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根据市场原则建立,实行公司制。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弥补了上交所的一些机制不足,机制更为灵活。它实行24小时交易、即时成交、无涨跌停板,并引入国际上流行的做市商机制。此外,交易所的公司制模式也符合目前各国交易所制度发展的趋势。总之,天津贵金属交易的成立是中国为提高本国在国际贵金属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定价权所做的试点和创新。

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

目前,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为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工商总局四个体系,另外还有黄金相关的税法体系。

银行体系

1、综述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央行管理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和黄金衍生产品、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这些权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并且有从证监会接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的倾向。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

(1)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1)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

(1.2)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国办发〔2008〕8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1)“主要职责”中规定央行具有如下职责: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2.2)“内设机构”中规定:

金融市场司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货币

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黄金储备。

(3)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1)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被废止,但其第四条的内容“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旧未变。

(3.2)央行具有国内黄金进出口的审批权。

(4)央行关于黄金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央行仅赋予了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黄金进口权。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

(二)证监会体系

证监会体系目前涉及到黄金的法律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主要内容是变相期货的认定、20%交易保证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权的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品种,归证监会管理。

另外,证监会正准备推进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如能落实,则或能根据此业务规避央行的黄金进出口管理而进行黄金交易的境外平盘。

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可能与我所相关的条款有:

1、关于“变相期货”的认定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2、关于“变相期货”的相关管理条例

(1)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关于对经营“变相期货”者的惩罚措施

(1)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七十七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银监会体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商业银行的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银行开展各类黄金业务,须向当地银监局报备。

(四)工商管理体系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管理一般黄金生产及首饰经销商。

(五)税法

国内黄金相关税法的主要内容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场内交易标准金锭、金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这样就保证了国内的金矿和金银精炼厂除了向这两个交易所供货外,以其他方式销售黄金要缴纳相应税赋。 主要法规有: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8〕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产品特点

1. 全国唯一采用24小时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2. 全国唯一采用国际同步报价的金融衍生品。 3. 全国保证金杠杆最高(10-15倍)的金融衍生品。 4. 全国唯一做市商(OTC)交易机制

篇三: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关于光大银行延长签退时间的通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光大银行系统签退时间由17:00变更为21:30,受此影响,光大银行出入金、签解约、改约等业务也相应延迟到21:30结束。 公告内容如下:

各会员单位及投资者:

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光大银行系统签退时间由17:00变更为21:30,受此影响,光大银行出入金、签解约、改约等业务也相应延迟到21:30结束。

除上述业务以外,其他银行的相关业务不发生任何变化,请各位会员单位及投资者知晓。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2014年12月1日

----来自大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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