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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国王

2017-04-25 06:46:0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柬埔寨最详细概况

第一章 柬埔寨概况

【国名】柬埔寨王国

【面积】181035平方公里。

【人口】约1330万。80%以上的人口信仰佛教。高棉族占全国人口的80%,其他主要有占族、普农族、老族、泰族、斯丁族。

【语言】高棉语为官方语言,英语、华语、法语也较流行。

【首都】金边(Phnom Penh),人口约110万。

【行政区划】全国分为20个省和4个直辖市(金边市、西哈努克市、白马市、拜林市) 【国庆】独立节,每年11月9日

【地理位置】位于中南半岛南部,东和东南部同越南接壤,北部与老挝相邻、西和西北部与泰国毗邻,西南濒临泰国湾。湄公河自北向南横贯全境。海岸线长约460公里。

【气候】属热带季风气候,全年分两季:雨季(5-10月)、旱季(11-4月)。年平均气温24℃。4月份最热,高达40℃。

【货币】瑞尔,目前约4050瑞尔兑换1美元,近年来币值较稳定。美元可在市面上自由流通。

【资源】盛产柚木、铁木、紫檀等高级木材。矿藏主要有金、磷酸监、宝石等。水资源丰富,洞里萨湖为东南亚最大的天然淡水湖,素有“鱼湖”之称。

【交通】 以公路、内河交通为主, 全国公路总里程约1.5万公里,以金边为中心有7条主要国家公路。湄公河、洞里萨河是重要的水上交通线。金边、西哈努克港为国际港口。金边至波贝、金边至西哈努克市有铁路(但目前破损不堪)。金边是唯一的国际空港,有飞曼谷、胡志明市、新加坡、香港、广州、上海、吉

隆坡、万象的定期航班。金边至柬国内主要城市有航线。

【简史】公元一世纪下半叶建国,历经扶南、真腊、吴哥等王朝。1863年沦为法国殖民地,1940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又被法国殖民地占领。1953年11月9日宣布独立。50-60年代西哈努克亲王执政。1970年3月18日,朗诺集团在美国策划下发动政变,西哈努克亲王在北京宣布成立柬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1975年4月,民主柬埔寨(红色高棉)执政。1979年1月越南军队占领金边,并扶植韩桑林政权。1982年7月,西哈努克亲王、宋双、乔森潘三派抵抗力量实现联合,组成以西哈努克亲王为主席的民柬联合政府。1990年9月,柬四方成立全国最高委员会(SNC)。 1991年10月,在巴黎召开关于和平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国际会议,签署了《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1993年5月,在联合国组织下举行大选,奉辛比克党和人民党首次组成联合政府。拉纳烈、洪森分别任第一首相、第二首相。1998年7月举行第二次全国大选,人民党和奉辛比克党联合组成第二届联合政府,洪森任首相,拉纳烈任国会主席。2003年7月大选,在新政府组阁等问题上出现1年的僵局,直到2004年7月才组成第三届政府。

【政治】1993年柬恢复君主立宪制,西哈努克重新登基为国王。1998年7月柬举行第二次大选,经西哈努克国王斡旋于同年11月成立第二届联合政府,并于1999年3月新成立了参议院。2004年7月组成第三届联合政府。人民党主席谢辛任参议院主席,奉党主席拉纳烈任国会主席,人党副主席洪森任政府首相。随着民主柬埔寨(红色高棉)领导人陆续回归社会,柬基本实现了民族和解和全国和平。目前人民党和奉辛比克党两大执政党联合执政,基本保持了团结与合作的局面。

【经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自由市场经济。1998年新政府成立后,把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作为首要任务,出台多项改革措施,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裁减军政官员,减少行政开支,集中财力进行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2003年柬GDP总值为3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8%,人均GDP约 285美元;通货膨胀率保持在3%的低水平;外汇储备约6亿美元。

【外交】奉行独立、和平、永久中立和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柬新政府成立后,确定了融入国际社会、争取外援发展本国经济的对外工作方针,加强同中国等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合作。1999年4月加入东盟后,积极参与东盟政治合作机制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并已于2003年9月被世贸组织(WTO)接纳为成员体。与此同时,柬重视改善和发展与西方国家和国际机构的关系。

第二章 柬埔寨最新政治经济形势概述

第一节 政治局势基本稳定

1993年,柬埔寨恢复君主立宪制,西哈努克重新登基为国王,并经全国大选成立了新的王国政府。在王国政府的努力下,柬基本实现了民族和解与全国和平。2003年7月,柬举行了第三届全国大选。由于在执政纲领、组阁方案等问题上获胜三大政党久久未能达到一致,致使出现了长达一年的政治僵局期,由以洪森为首相的第二届王国政府继续执政。一年中,柬政局基本保持了稳定,各项政治经济事务基本能平稳开展。2004年7月,终于组成了由人民党和奉辛比克党两大政党联合组成的第三届王国政府,新的一届国会也由此开始正常运作。新政府的正式成立和国会的正常运作,进一步稳定了柬政治局势,也为发展经济、恢复和增强民众特别是外来投资者的信心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 最新经济形势综述

早在第二届联合政府于1998年11月成立伊始,洪森首相即宣称建立“经济政府”的目标,确定政府在今后5-10年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加快融入地区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并提出了“维护和平、加强法制、加快发展、消除贫困”的治国方针。在执政的6年来,柬政府在确保政局稳定的同时,对内积极推进行政、税务、金融和司法等各项改革,对外大力争取外援和吸引外资,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成效。在东南亚及全球经济持续疲软和连年遭受旱、涝灾害的影响下,柬年均经济增长率达到了约5.5%,通货膨胀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市场物价和柬币币值基本保持稳定,工业生产有所增长,旅游业发展迅速,出口保持了低速增长,外汇储备逐年增加。柬整体经济实力较前有所增强。

2003年,是柬埔寨第二届王国政府执政的最后一年,也是柬政治经济生活中极不平凡的一年。“1-29反泰骚乱事件”、全国大选和组阁危机,使全年政治形势扑朔迷离;周边地区严峻的SARS疫情使得柬经济增长的两大支柱---外资和旅游业受到重创;9月中旬被接纳为世贸组织成员才又对柬政治经济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注射了一剂“强心剂”。一年来,柬埔寨王国政府尚能正确应对,果断出击,其“维护和平、加强法制、加快发展、消除贫困”的执政方针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得到贯彻执行,经济总体运行良好,国民经济继续有所发展。

国内生产总值。2003年,柬埔寨虽然全年整体经济增长放缓,低于年初预期6%的增长水平,但是全年GDP仍然实现了4.8%的增长率(2001年5.7%、2002年5.5%),达到37亿美元左右。按1300万人计算,人均GDP达到285美元。

财政金融。2003年全年,柬埔寨物价增长指数同比上涨约3.9%,基本实

现发展目标水平(2001年0.7%、2002年3.7%)。国家总收入约4亿美元,占GDP的10.8%(2001年10.7%、2002年11.2%,均未实现发展目标),其中税收收入占GDP的7.8%(2001年 7.8%、2002年7.9%),非税收收入占GDP的2.7%(2001年2.9%、2002年3.2%)。国家总支出约6.7亿美元,占GDP的 18.1%(2001年16.3%、2002年17.9%),其中经常性支出占GDP的10.4%(2001年9.6%、2002年10.1%);社会支出 (不包括工资)占GDP的

2.1%(2001年1.6%、2002年2.0%)。全年财政赤字2.7亿美元,占GDP的7%。年底官方储备6.64亿美元。外债总额约16.5亿美元,占GDP的44.5%(2001年65.4%、2002年66.5%)。柬币全年贬值约2%,兑换美元的汇率呈现先降后升的趋势,全年平均兑换率在4000:1左右。

市场消费。2003年,柬埔寨国内消费市场相对比较平稳,除汽油燃料和钢材受国际市场价格上扬的影响有较大幅度的上涨(汽油、钢材价格分别达 650美元/千升和450美元/吨左右)外,其他商品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全年,柬埔寨市场消费比例依次大体如下:食品、饮料和香烟占42.7%,日常生活用品占33.35%,交通和通讯类产品占8.66%,休闲和体育用品占6.25%,医疗和保健品占4.04%,服装和鞋子占2.19%,个人保健品占 2.18%,家具和装饰品占0.66%。

农业产量创25年最高记录。2003年,全年柬粮食总产量预计可达470万吨,创近25年来农业收成最高记录。农业产值近15亿美元,约占柬 GDP的40%。旱季水稻超计划种植面积达29.2万公顷,收成超过预期,产量达90万吨;雨季降雨量分布均匀,使雨季水稻种植面积达216.7万公顷。全年水稻产量将达450万吨。据柬农业部预测,近两年柬不仅可以完全满足国内粮食的正常

篇二:柬埔寨王国土地法

柬埔寨王国税法

(分别于2001年8月30日经国会和9月30日经参议院通过)

总 则

第1条:遵照1993年柬埔寨王国宪法,为了保障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本法旨在确定柬王国不动产所有权的政治制度。

第2条:本法所称的不动产包括依其自然属性、用途和法律确定的不动产:

依其自然属性确定的不动产指所有自然的土地,如:林地、垦地、耕地、闲地、未耕地、滩涂及附着于土地的不可移动的人造建筑和改良;依其用途确定的不动产指滋生于土地或构成建筑,除非损坏或替换不可分离的物体,如:树木、建筑装饰材料等等; 依法律确定的不动产指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被法律确定为不动产。

第3条:所有人都应尊重国家及私人合法取得的财产。

国家不动产的行政管理权及全柬有关不动产的权属证明的颁发权归土地管理、城市规划与建设部统一管理。国家不动产的行政管理规定和程序将由法规的形式确定。

第一部分:私人和公共的所有权

第一章:所有权的原则

第4条:1993年宪法第44条承认的所有权依本法适用于柬王国境内的所有不动产。

第5条:私人的所有权除非因公共利益不可剥夺。所有权的剥夺应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支付公正的补偿之后才可进行。

第6条:只有通过合法的占有才可以获得所有权。国家可以在本法规定的严格范围内将国有不动产提供给柬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一切所有权的转让或变更应按照销售、继承、交换、赠予或法院判决的要求进行。

第7条:1979年以前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政治制度不予以承认。

第8条:只允许柬籍自然人和法人对柬王国土地拥有所有权。下列自然人和组织可以成为柬埔寨土地的所有者:

柬埔寨公民、公共区域的集体、公共机构、社团、协会、公共企业、民商企业和任何法律视为法人的柬埔寨组织。

伪造柬籍身份成为柬埔寨土地所有者的外国人应依本法第251条受到惩罚。上述情况购买的土地将会被无偿收归国有。

第9条:在柬注册的企业,其51%以上的股份由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者。股权比例以公司章程为准。股东签署的违背本条款的私人协议无效。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比例发生变更使其不再是柬籍公司,该企业有义务按照实际情况变更公司章程并依法将此变更通知主管部门。

第10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所有权都是独立的所有权。集体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某些人共同对某项财产行使的所有权是不可分的所有权。某些人对财产的某部分行使的排他性所有权(财产的其他部分由法律或协议确定)是共有所有权。每种所有权的种类由其具体情况而定。

第11条: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柬埔寨的社会需要有所不同,如:农业用地、森林、水道、湖泊、水库、海岸、河床、城市不动产、工业区建筑用地。考虑到社会经济需要、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特别法应对本法进行补充并规定例外。在遵照法律的前提下,法规可规定各类不动产制度的具体细节。

第二章 公共所有权

第12条:国家是1993年宪法第58条列举的柬王国境内的财产的所有者,是无继承人的或自愿给予国家的财产的所有者,是私人不能适当拥有或依本法第四章目前私人不能占有的财产的所有者。

第13条:除国家外,按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公共集体、公共机构及任何公共法承认的公共法人或组织可以成为不动产的所有者。

第14条:在特别法制度下,某些属于国家或公共集体的财产是属于公共法人的公共财产。其它按私人财产管理、可以买卖的财产是属于公共法人的私人财产。

第15条:下列财产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财产:

任何原始自然的财产,如:森林、航道、自然湖泊、堤坝、河流和海岸;任何供一般使用的财产,如:码头、港口、铁路、火车站和机场。任何供公共使用(无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建造的)财产,如:道路、公园和保护区;任何供公共使用的财产,如:公共学校教育学院、行政建筑和所有的公共医院;任何依法成为自然保护的财产;建筑的、文化的历史遗迹;属于皇家但不是其私有财产的不动产。执政的国王管理皇家的不动产。

第16条:国家公共财产不能转让给外国人,如此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规定。国家公共财产不能通过本法第四章的特别取得条款而取得。国家公共财产可以临时、未决、可被撤消地占有和使用,以防其不遵守本法第三章例外条款规定的纳税和交费义务。上述权利不可以转化为持有的所有权或受益权。当国家公共财产失去公共利益的使用,可依法通过公共财产转化为国家私有财产将其列为国家私有财产。

第17条: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财产可以依法享有出售、交换、分配和转让权。上述财产可以依法出租并成为财产合同的标的物。国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财产的出售和管理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应由法令决定。无上述法令不应进行销售。国家私人财产的土地可以依本

法第5章规定的条件受让。

本法生效之日起,不得再侵害国家和公共法人财产,即使其遵守了本法第四章。但是,可因社会需要,依法令规定的条件将国家私人空地分配给需要土地的人。

第18条:以下行为无论以何形式均无效、非法:

占有国家和公共法人的公共财产,在将国家私人财产的占有转化为所有权之前未依法定格式和程序进行,无论其占有和转化的日期;将土地受让转化为所有权,无论其转化是否在本法生效前,除非受让符合社会目的;未遵守第五章的土地受让;本法生效后,以任何形式占有国家私人财产。

第19条:有本法第18条情况的人无权就非法取得的不动产的维护和管理费用获得补偿。任何对国家和公共法人的公共财产的非法、故意和欺诈取得应依本法第259条给予处罚。如占有公共财产土地造成对大众利益工程的损坏或延误,特别是占有道路,应加倍处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侵占者在主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不从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撤出,主管机构应采取措施强制侵占者从该地上撤出。

第三章 集体所有权

第1分部 僧院的不动产

第20条:在宗教委员会的照管下,僧院中已存的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归其宗教和其继承者永久性所有。

第21条:僧院的不动产不可出售、交换或赠予,不受政府法令管辖。宗教委员会的一名代表保护该财产。僧院的不动产可以出租或佃租,只要其收入专用于宗教事务。选择保护宗教利益的委员会和其代表的程序由文化与宗教事务部决定。

第22条:其他宗教的地点和财产不适用于本法第21和22条。该财产由该宗教协会依法管理。

第2分部 山地社会的不动产

第23条:山地社会指居住在柬王国境内,其宗教、社会、文化和经济自成一体,以传统方式生活,按集体使用的习惯规则在其拥有的土地上耕作的群体。在法律确定其法律地位前,目前实际存在的此类群体应继续按其传统习惯和本法管理其社会和不动产。

第24条:一个人满足山地社会的宗教、文化和社会条件,被该群体大部分承认为成员,接受能纳入该社会的隶属应被视为该族的一员,有权享受本法规定的权利、保障和保护。

第25条:山地社会的土地是该社会已建立居所并进行传统农业的土地。山地社会的土地既包括实际耕作的土地,也包括因其正使用的农业方式需要而必要的轮耕并受主管机构承认的保留地。山地社会不动产的测量和划界应按该社会的实际情况、与邻居的协议及本法第六部分及相关法令决定。

第26条:第25条所指的不动产所有权由国家以集体所有权授予山地社会。此集体所有权包括私人所有者的所有权的一切权利和保护。但是山地社会无权处置属国家公共财产的集体所有权给个人和团体。

该社会相关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及土地使用的特殊条件应由该社会传统主管和决策机制按其习惯负责,并应遵守有关不动产的一般执行法律,如环境保护法。

本条款不是国家因国家利益或国家紧急需要实施工程的障碍。

第27条:为促进山地社会成员文化、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并使他们自由地离开该群体或摆脱其束缚,可以将该社会使用的土地中充足的一份转让为其个人所有权。

上述私人所有权的不动产不属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公共财产。

第28条:该社会之外的机构不可以取得属于山地社会的不动产的权利。

第二部分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章 通过特殊取得占有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第29条:1975至1979年危机后,在柬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另取得及不属不动产一般法令管辖的例外情况:自1989年起承认对不动产的占有可以构成不动产的权利并可由财产持有者依本法取得所有权。

本法生效后,应停止任何开始占有。

第30条:任何人在本法生效前和平地、无争议地占有私人可合法占有的不动产不短于5年,有权申请明确所有权的权属证明。

如果授予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有人反对,其必须证明他和平地、无争议地占有有争议的不动产不短于5年,或证明其从该不动产原始持有人或其法定收益人或所有权受让人或他们的继承人处购得。

第31条:本法生效前享有占有权的任何人如果满足成为财产所有人的要求,可被主管机构给予继续占有直到5年法定期限后,将取得所有权的权属证明。如果该占有是和平、无争议的,主管机构不能否决其继续占有的权利。

不适当地拒绝其继续占有的权利的主管机构应负个人责任。不符合法律要求由主管机构不适当承认的占有视为无效。滥用此承认的机构应负个人法律责任。

第32条:如果占有者因他是经纪人或隐名占有人、法定占有人的代理人而不满足法定条件,不动产不能成为占有人的所有权。

上述不动产将收归国家,按本章任何人不可再为取得所有权而占有。

第33条:如果不动产被暴力或主管机构滥用权力夺走,该财产应收归国家。如果该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不申诉,不容许新的占有。申诉时效期3年,自国家公布非法占有之日起

算。

第34条:本法生效后,任何对属于公共机构或私人的不动产无权属证明的新占有者应被视为非法占有者并应依本法第259条受到惩罚。

第35条:只有主管机构可代表国家和公共法人命令无权属证明或权属证明不全者撤离其不动产。

不代表国家和公共法人的个人和机构无权强迫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和平占有人撤离。财产申诉人申诉、法院判决后才可撤离。法院必须核实出示的权属证明的格式、原始、日期和条件。如某人出示了合法的、完整的权属证明,法院不能拒绝命令占有人撤离。

第36条:如果法院的判决可能引发不稳定或强烈的社会反响,主管机构可暂时中止其执行。

第37条:通过占有而获得的不动产所有权只能让依本法占有不动产的人受益。不能让欺诈的占有人受益。

第38条:为转化成不动产所有权,应无疑义、非暴力、公开、继续并善意的占有。占有人应无疑义的占有土地指:无论以自己或代理人的名义,占有人必须不基于其它权利的排他性的占有。如果实际占有人隐藏在显名占有人之后,他无权要求可取得所有权的占有权属证明。其占有无效。

占有人应非暴力的占有土地指:任何源于暴力的占有均不符合本法。但是针对试图获得不动产而无权的第三方的暴力不影响其最初和平的占有。

占有人应公开的占有土地指:占有人必须向可能对其不动产权利有争议的、不能见到他并知道他是谁的人公开其身份。

占有人应继续的占有土地指:占有人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取得所有权。占有因短期被中断或为了恢复地力而修耕的土地不构成取得所有权的障碍。

占有人应善意的占有土地指:占有人不知道他占有的土地上可能有第三方的权利。

第39条:在等待占有转化为完全所有权的过程中,符合本法的占有构成对不动产的权利。此类财产可交换、转让和交易。

第40条:在等待重建规划和土地注册过程中,主管机构应继续颁发不动产的占有权属证明。该权属证明是占有的证据,但其本身不是所有权的权属证明,不是不可争议的。 只有在土地注册时对土地所有权无争议,占有权属证明才构成明确的无争议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有争议,应根据对所有相关证据的额外调查确定该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不动产的占有权属证明是一种证据,但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第41条:禁止对私下据为己有或非法占有的不动产颁发占有权属证明。

第42条:因疏忽而未注册其占有的任何人有权受本法第29、30、31条的保护。

第43条:无论如何,国家公共财产不能成为取得所有权的目标。

未依本法规定的方式对国家公共财产的占有,其占有是不稳定的、非法的。非法占有者应立

篇三:柬埔寨小报

二(4)班 虞睿琦

柬 埔 寨 简 介

柬埔寨全名柬埔寨王国(Kingdom of Cambodia),通称柬埔寨,旧称高棉,位于中南半岛,西部及西北部与泰国接壤,东北部与老挝交界,东部及东南部与越南毗邻,南部则面向暹罗湾。柬埔寨领

土为碟状盆地,三面被丘陵与山脉环绕,中部为广阔而富庶的平原,占全国面积四分之三以上。境内有湄公河和东南亚最大的淡水湖-洞里萨湖(又称金边湖),首都金边。柬埔寨是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早在公元1世纪建立了统一的王国。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哈努克国王说,他为能与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等中国领导人建

立深厚友谊感到荣幸。历史证明,柬中友谊是经得起时间和世界风云变幻考验的。

柬经历了长期的战争。1993年,随着柬国家权力机构相继成立和民西哈努克国王说:

我始终把中国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希望柬中传统友谊世代相族和解的实现,柬埔寨进入和平与发展的新时期。柬埔寨是东南亚传。”1970年3月、首相兼国防大臣朗诺将军和副首相施里玛达殿下(西哈努克的表兄弟)

趁西哈努克在北京国事访问期间发动政变,议会解任了西哈努克国家元首的职位,决议废止

国家联盟成员国,经济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贫,是世界上最君主制、建立共和制的高棉共和国,朗诺就任总统。西哈努克被迫流亡中国。 不发达国家之一。

1975年,红色高棉终于占领柬埔寨全境,朗诺政权崩溃。西哈努克以国家元首的身份宣

布共产主义国家民主柬埔寨成立,并由平壤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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