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引言 .......................................................................... 1
一、 死刑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2
(一)死刑概述 ................................................................ 2
(二) 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 ...................................................... 2
(三)各国死刑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 ............................................ 3
二、 死刑存废之争的主流观点及思考 ............................................. 4
(一) 死刑废止论 .............................................................. 4 (二) 死刑保留论 .............................................................. 5 (三) 对两派学说的思考 ........................................................ 5
三、 我国保留死刑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 6
(一) 传统文化因素 ............................................................ 6
(二) 社会状况因素 ............................................................ 7
(三) 治安状况因素 ............................................................ 7
(四) 国际形势因素 ............................................................ 8
结论 .......................................................................... 8
致谢语 ....................................................................... 10
参考文献 ..................................................................... 1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使得现行法律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而有必要对刑法作出调整和修改。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令人关注的就是13个经济类非暴力性死刑罪名的取消。
本次大修之前,我国《刑法》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随着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被正式取消,我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削减幅度近1/5,力度非常大。这种修改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同时,这次修改也表明了我国刑事立法的态度,即目前还不取消死刑,但必须严格限制死刑,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死刑,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处以剥夺生命的刑罚,最初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长久以来被统治阶级视为维护统治、顺应民意的法宝。16世纪时,英国学者莫尔曾从基督教角度对死刑的正当性提出质疑,但是,未引起广泛的反响;18世纪时,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直接从人道主义出发提出应废除死刑的观点,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多年来,死刑的存废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并出现了多种学说,大致分为“死刑废止说”和“死刑保留说”两种观点。现今,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对死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废除死刑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然而,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是社会发展新陈代谢的产物,它往往与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传统文化、民风民俗等有着直接的联系。死刑作为遏制严重犯罪的一项有效手段,在拥有世界近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国,盲目追随世界潮流,轻言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社会秩序紊乱、犯罪率上升等各种社会问题激增,已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因而,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保留死刑制度,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1]
一、 死刑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 死刑概述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也叫极刑或生命刑,它伴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出现,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一种刑罚方法,是历代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一种最为严厉的手段,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到能够剥夺人的生命,因而人们对死刑的争论异常激烈,而且由来已久。
死刑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刑罚体系、犯罪预防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随着近代西方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死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开始受到怀疑,死刑的地位也随之急剧下降。早在启蒙时代,贝卡利亚就率先提出了死刑废止论。他认为,死刑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处于正常状态时,就应当废止死刑;加上死刑的威慑力不如终身自由刑,死刑会给人提供残酷行为的范例,对社会有害。由此引发一些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的实践,严格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性潮流。
(二) 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
死刑政策,是国家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为预防和控制严重犯罪而制定的有关适用死刑的指导思想、原则、策略、具体措施的总称。[2]作为刑事政策重要内容的死刑政策,是死刑适用的灵魂,关乎一国的死刑立法,并指导一国的司法适用。
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概括为四点,既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区别对待。
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仍比较落后,社会物质文明程度较低;并且,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报应观念极为浓厚,杀人偿命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保留死刑符合我国人民群众的一般法律信念。若无视这些历史与现状,贸然采取立即废除死刑的政策,势必难以取得其应有的社会效果。政策的制定必须顺应民意,否则必将达不到其立意初衷,甚至有可能会适得其反。国民的认可、接受与遵守,是一项政策合法化的必要条件。
保留死刑解决了杀与不杀的问题,接下来就必须考虑杀多杀少的问题。我们党和国家坚持死刑原则,坚持少杀,反对多杀和滥用死刑的政策,不仅与人类社会死刑历史演变的总趋势具有一致性,即死刑适用的数量逐渐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逐步受到严格限制,同时也符合我国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
防止错杀的政策与坚持少杀的政策二者关系极为密切。从一定意义上,防止错杀的政策也可以包含在坚持少杀的政策之内,但是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适用死刑的准确性,后者则侧重于适用死刑的量化特征。一般而言,只有严格死刑的适用条件,防止错杀,才能真正做到坚持少杀;当然也只有坚持少杀的政策,才能更好的防止错杀政策的落实。[3]因此,在防止错杀死刑政策指导下,死刑适用必须坚持严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标准,依法报请审批复核。
死刑适用中的区别对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同时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区别对待政策主要涉及我国的两个特殊群体,即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侨眷中的犯罪分子。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人,是在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前提下进一步从宽;而对于归国华侨、侨眷采取的是基本不杀的死刑政策,简言之,对后者的死刑政策更为宽大。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不仅是根据我国国情实事求是解决特殊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创举,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典型例证。
(三)各国死刑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
超过60%的世界人口居住在仍执行死刑的四大人口最多的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美国和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日本与美国是仍保留死刑的3个发达国家。
基于联邦体制,美国各州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对待死刑的态度也不完全相同。20世纪中叶,美国的许多州都废除了死刑。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福尔曼诉讼乔治亚州一案中暂停了死刑的进一步使用。由于美国是移民国家,外来人口融入美国社会的适应期、失业等社会压力,使得犯罪相对较多,因此这一决定引起了公众的反对。但是最高法院并未完全废除死刑,它相应地将该种不可逆转的刑罚局限于几种罪行。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死刑本身并不违反宪法,但是审判程序必须有严格的标准。此后,死刑在美国重新恢复,但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都非常审慎,美国有36个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对“一级谋杀罪”适用死刑,并且审理的程序非常严格。[4]
日本政府坚持保留死刑,最高法院裁决死刑既不违反宪法, 也不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司法实践中,日本法院还是判处终身监禁刑较多。虽然日本律师协会一度呼吁采取死刑替代措施,但并没有出现废除死刑的结果。这说明即便在法学专业人士中,还有很多人强烈坚持保留死刑。
印度是个拥有10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其国内的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种姓制度残余引发的社会矛盾非常尖锐复杂,但纵观其整部刑法典,只有6个条文规定了适用死刑,并只适用于有关叛国、杀人的重要犯罪,全国每年被执行死刑人数也只有百人左右。世界上其他保留死
刑的国家,规定死刑的罪名一般只有几种,多则十几种,超过二十种的极少。[5]
可以看出,虽然许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但即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开始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条款。限制和削减死刑,最后逐步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 死刑存废之争的主流观点及思考
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罚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和不必要性,引起了至今两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我国学者倡导废止死刑的时间并不长,但废除死刑的观点一经抛出就在中国引起了轩然大波,此起彼伏的争论在死刑废除派与死刑保留派死刑存废之间展开。废除派与保留派都在理论方面提出了支持其观点的种种理由。
(一) 死刑废止论
死刑废除派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6]:
第一,死刑是对社会契约的违背,因为人们在建立社会契约时交由政府处置的权利并不包括自己的生命权。
第二,从现代文明的观念来看,死刑明显是残酷的、违反人道的,并且现代文明倡导和平,放弃战争,如果一方面放弃战争,另一方面却保存死刑,这明显是矛盾的。
第三,死刑断绝了犯罪人的改过自新之路。虽说对危险的罪犯处以死刑就可以完全消灭其再犯的可能性,但消灭再犯可能性的方法多其甚者,死刑并非是唯一的、绝对的方法,而且终身监禁足以消除无法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死刑对于犯罪并无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有些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不具有一般的预防功能和特殊的威慑力,因为一些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废止之后犯罪并未急剧增加,因而无保存的必要;也有废止论者提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尚无定论,因而至少应当采取“疑则不用”的态度。有些废止论者则肯定死刑具有一般的威慑力,但同时质疑死刑具有特殊的威慑力,若不能证实,则不能作为抑制犯罪的正当手段来使用。
第四,立法一方面规定国家有执行死刑的权利,另一方面又禁止公民杀人,这种法律规定自相矛盾。
第五,每年众多的死刑犯是可利用的廉价劳动力,因而死刑是不经济的惩罚方法。废止
篇二: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浅论
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浅论
政法系法学专业0501班 马季 2005082117
[中心摘要]: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中国的法学者乃至世界范围内争论的话题之一。死刑被许多国家的学者认为是酷刑,严重的剥夺人生命的权利。我国一直贯彻落实“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原则,在适合的范围内,严格控制死刑。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01月01日收回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更加表明我国在死刑问题上谨慎小心的态度,这也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里程碑。
[关键词]:死刑现状 死刑历史 发展趋势 死刑限制
中国是世界范围内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中还规定着68种可以适用的死刑。但是在全球范围内,近年来,呼吁废除死刑的声音越来越大。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10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仅在1976至1996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多达37个。面对这些,中国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本文就将这一问题作浅要的讨论。
(1) 历史上的死刑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西方历史中被广泛的使用着。“《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可以直接处死的条文就有36种;古代雅典的法条中,不但对一些严重犯罪处于死刑,而且对盗窃蔬菜、水果等也与杀人等同罪。”[1] 在中国古代,帝王既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又是法律的代名词。他掌握着对全国人民的生杀大权。违反了他的意志,就是违反了法律。当时虽然有法律,但是他也只是维护帝王的一种工具,对普通的人民一种实际意义都没有。而西方的法律长期处在宗教的统治之下,“违反了神的意志,也就是违反了法律”。帝王的死刑主要出发点在于预防犯罪,使用死刑的威吓作用,来起到稳定战局的作用。死刑的恐惧性,对那些准备犯罪的分子是一种很好的防范。而那种宗教的气氛下,“神”其实维护的是贵族的利益,他的死刑无疑和中国的一样。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那一时期的死刑的执行手段是何等残酷。
西方的立法普遍被宗教的笼罩,所以从死刑的书上可以看到一些关于西方处置违背教皇意思的刑罚。一些行刑的方法手段更是令人发指,例如有名的十字架刑、用动物行刑等。在中国的历史上,死刑制度更是一种维护统治、实行专政的强有力的工具。在很早时期,就有了“有邦”“一日”“业业”等死刑的模式。“有邦”即将犯人用火烤熟以供人食用,“一日”即将犯人绑在十字架上并砍下头颅,“业业”即用刀削碎犯人全身的肌肉。[2]这里还想提到
的是在历史上令人悚然的刑罚,一是:凌迟;一是:诛灭九族。凌迟即使将人身体的肉割下来。诛灭九族即:一人犯罪,全家都要被处死。“杀人偿命”等是人们观念中根深蒂固。中国古代的立法是维护帝王的统治,其主要是“刑法是重是轻”。无论是西方在宗教笼罩下的死刑还是我国古代维护帝王统治的死刑,都无疑是刑罚上的基本开始,其充满了野蛮和血腥。是刑罚开始阶段的摸索,在死刑问题上是大都以重刑来维护。那时的重刑主要是为了维护刑罚的威慑性,来预防犯罪目的。
(2) 我国关于死刑
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第三次全国个公安会议决议》修改意见中 提到,“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3]。我国一直贯彻落实这一理念,“少杀慎杀”。对死刑的复核极为严格,并对死刑做了严格的限制。197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典中,关于死刑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除了在分则中极力控制死刑的罪种数外,还有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实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如能真诚悔罪,积极救助被害人,退回侵占的财产或者赔偿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即使犯了应判处死刑的重罪,也应当获得从宽处理,不判处死刑。关于2007年元月1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的部分死刑核准权。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德国记者问时强调:中国正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将死刑的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4]
我国现行刑法中带有死刑的条文有43条之多,共有68个罪名。其中包括危害国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绝对死刑的条款有:(1)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实施绑架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3)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4)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情节特别严重的。
(3) 关于死刑存废的观点
刑罚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预防犯罪,还是对已犯的罪进行惩罚。刑罚的威慑功能,震慑、威吓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打消其冒险侥幸心理,迫使其
遵纪守法。对犯罪行为人来说,其具有剥夺其的某种权利,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如果就第一层意思来说,那么死刑对于刑罚具有相当的意义,因为他的威严性足以达到警告他人的目的。那么死刑的存在将是必然的,也会继续存在下去。但就第二层意思来说,死刑是为了对犯下的罪行的惩罚,那么死刑的存在将显得不是那么的必然。
1764年,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以来,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之争持续了两个世纪 。而康德在死刑的问题上,从刑法的立法精神方面强调:刑罚是统治阶级特有的特权。进而提出“文明状态”,强调法律的至上性。黑格尔提出的等价报应论。 “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人的希求。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5] “黑格尔是报应主义者的另一重要代表人物,但他与康德在具体主张上有分歧。原则上,他反对康德的等害报复主义,但他留了一个遗憾,认为在侵害生命的情况下是一种例外。因为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任何东西可与之兑换,生命与生命才是等价的。所以他主张对于杀人,死刑是正当的”。[6]法国的哲学家德里达曾在2000年于巴黎高等社会科学院进行的死刑研究的讲座,他指出死刑是人类特有的制度,其是人的特性。在上一世纪结束时,法兰西学院的教授弗朗索瓦·拜鲁写道:“在这个地球上,折磨空前残忍,而以残酷折磨为主旨的极刑也远远没有成为过去。??杀人不仅存在,而且在世界共同体中三分之二的国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这些国家,应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却在递增。??只有不再杀人,人类才真正得以为人。”[ 7]
(4)死刑背后的一些东西
目前,我国的死刑的执行手段主要有枪决和注射两种。(1)枪决。在一些电影上时常可以看到的一个情形:罪犯被带到刑场上,面露恐惧的表情;执行人员站在罪犯的背后,听到执行命令,立马开枪射击罪犯的头部。子弹从罪犯的面部出来,往往弄的血肉模糊。更恐怖的是,如果一枪之后,罪犯没有立刻死去,还要补射。枪决不是最文明的手段,它片面的血债血偿。(2)注射。事实证明,注射死刑是痛苦最小的执行方式。毫无疑问,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更为文明、人道。也体现了国家对生命的尊重,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或者是鱼肉人民的贪污犯,如果只是单纯的注射,不能起到刑罚的威慑作用;也不能解民众之“恨”。而在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实行判处囚禁的年数,有的多达几百年。用这种方式来体现出犯罪的与其惩罚相适应。明显体现出罪
责刑相适应原则。但这实际上已经不具有任何意义了。因为从人的生理上看,人不可能活到那么长的时间。这虽然不与法律发生矛盾,但与现实有冲突。
(5)死刑限制论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残酷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如果对不加限制,而导致死刑的滥用,其必然会使社会混乱。“我国作为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一方面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极其严重犯罪情况,保留死刑,有利的更好的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死刑适合我国的国情”。[8]严重控制死刑,不仅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还因为我国关于人性的思考。一旦错杀,不仅造成负面影响,对行为人本身,也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刑法上对死刑的限制,体现在:(1)对死刑执行年龄的限制。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青少年存在着可塑强,主观恶性不大的特性;另一方面,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其对周围世界的认识还有一定的限制。对青少年不适用死刑,这体现出社会主义对未成年的犯罪人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政策和人道主义精神。1979年《刑法》中规定不满18周岁犯严重犯罪的适用死缓,而1997年《刑法》的规定无疑是一种进步。(2)死刑的核准权。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授予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判处死刑的案件通知》,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2006年10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明确规定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3)死缓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的。《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缓的宗旨是给犯罪人以自新的机会。死缓制度既通过保留死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而保留了死刑特有的威慑力,但又由于被判处死缓的人基本都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改造功能 。[9]
(6) 发展趋势
对死刑的上限年龄做一定的限制。中国古代西周时期对死刑的年龄就做了严格限制。规定上到70岁,下到10岁,即使犯了罪。考虑到其实际的情况,不适用死刑。目前,我国对死刑的下限年龄做了限制,即不满18周岁的犯了罪,不适用死刑的制度。但至于上限年龄,一直是个法律的空白区,或是老年人犯了罪,同一般情况一样处罚。我们应该看到: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身体上的各个器官的机能都会下降到一定的阶段,其行为和意识都会变得迟钝,刑法应该体现出对他们的关怀。[10]目前在世界上只有俄罗斯、蒙古、苏丹、菲律宾、危地马拉这五个国家通过立法来保证对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但在一些不执行死刑
的国家,这个规定更是成立的。
死刑的核准程序。2007年元月1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的部分死刑核准权。进一步表明中国目前对死刑的严格限制的态度。这不仅符合世界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文明立法、文明司法的实践。
废除死刑。废除死刑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法制发展的需求。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权,残酷的方式历来被统治者用来威吓他人,以达到统治的稳定。有这样一种说法:在犯罪的时候,要知道他抢10万是死,抢100万也是死。那谁不去抢那100万了!那就会造成大案多的现象。如果我制定法律,我会让他们在犯罪前,在做10年监狱还是20年监狱里原则。这虽然是玩笑的说法,但其实际意义也不能忽视。
“夫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子产
[参考文献]
[1]《从死刑的历史沿革论中国死刑的发展趋势》 曹丽华
[2]《人类死刑大观》 马丁.莫内斯蒂埃
[3]《毛泽东文集(第6卷)》 毛泽东 人民出版社1999
[4]《光明日报》 2005年04月22日
[5]《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
[6]《死刑的德行》 邱兴隆
[7]《中外死刑大观》 黄骅著
[8]
[9]《死刑正当程序之探讨——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赵秉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10]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上限问题研究》 夏立彬 北大法律信息网
篇三:关于中国死刑存废的评析
摘 要
死刑是最为严酷的刑罚,它剥夺人的生命,剥夺人被法律所赋予的某些权利。死刑在刑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泛滥与没落的过程。奴隶社会初期,死刑在刑罚中所占比重较小,延至奴隶社会中后期和封建社会,死刑进入鼎盛时期,各国均建立起了以死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对死刑提出质疑,贝卡利亚在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接踵而至的便是世界各个国家和人民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论。死刑存废问题并非能够一蹴而就,它是一场持久的,前进的,发展的战争。依旧世界总体趋势,了解总结死刑存和死刑废的各种理论观点。由于废除死刑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物质、观念条件,而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与人文背景,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并不成熟。我国的死刑废除必须走一条由严格限制死刑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理性之路。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死刑的概述。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第二部分,废除死刑的各种学说。
第三部分,死刑制度在中国的现状。我国对死刑在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基本态度。
第四部分,现阶段中国实行死刑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第六部分,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关键词:死刑;死刑存废;刑法
Abstract
The death penalty is the most severe punishment, it not only depriving people of life, and depriving people given by law of certain rights. The death penalty in criminal history experienced a rise, flood and declining process. Slave society, the death penalty in early in smaller proportion of punishment, extended to slave society middle and feudal society, the death penalty into heyday, all nations set up to death as the core of the system of punishmen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people start to the death penalty, questioned the bekaa leah works on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first presented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claims, it is world each country and people for the death penalty debate unpalatable. Problem is not able to nullify the death penalty, it is a sterling forward lasting, the development of war. Still, understand the world's overall trend summary of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 death penalty of waste theory. Due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must have certain social material, concepts conditions, and the present stage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 and cultural background, completely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conditions do not mature. China's death penalty abolition by strictly limited to walk on a death penalty to completely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rational path.
Keywords:death;Abolishing death penalty;Criminal law
目 录
绪论 ............................................................................................................................................ 1
1.1论文的背景及目的 .......................................................................................................... 1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成果 ................................................................. 1
1.3 研究方法 ......................................................................................................................... 2
1.4 研究内容 ......................................................................................................................... 3
2 死刑的产生和发展 ................................................................................................................ 3
3 废除死刑的各种学说 ............................................................................................................ 4
3.1 废除死刑论 ..................................................................................................................... 4
3.1.1死刑误判难纠 ............................................................................................................... 4
3.1.2死刑是野蛮之刑 ........................................................................................................... 4
3.1.3死刑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 ....................................................................................... 5
3.1.4死刑并非报应的必要手段 ........................................................................................... 5
3.1.5死刑对于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 ............................................................................... 5
3.1.6死刑违背社会契约 ....................................................................................................... 6
3.1.7死刑违宪 ....................................................................................................................... 6
4 死刑制度在中国的现状 ........................................................................................................ 6
5 现阶段中国实行死刑的必要性 ............................................................................................ 7
6 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 7
7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 9
8 结论 ...................................................................................................................................... 10
谢 辞 ........................................................................................................................................ 11
参考文献 .................................................................................................................................. 12
114718171.doc
绪论
1.1论文的背景及目的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以及世界各国对生命的重视程度提高,人类社会逐渐开始提倡废除死刑。
近年来,世界各国加大对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理论认识。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已经陆续废除死刑,而我国依旧保持死刑,这和我国的社会环境和价值观念有很大的关系,本文即从世界坏境大趋势下细化分析中国社会环境和价值观念对于此问题的影响。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成果
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至 2005 年 10 月 10 日,世界上已有 83 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刑的死刑,13 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的除外),还有 22 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 10 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它已经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 118 个国家和地区,这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俄罗斯等。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 78个,属于少数派。从废除死刑的趋势来看,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废除死刑。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而不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等一般的普通犯罪规定死刑;表现之二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件或一件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件死刑。如日本,从 1979—1984 年,平均每年仅执行 1 件死刑;从 1985—1988 年 4 年间仅执行 9 件死刑;2002年,执行的死刑也只有 2 件。2002年,在 83 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只有 67 个国家宣判了死刑,这就是说,有 16 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该年度连一例死刑都没有宣判(但因其还没有达到 10 年期限的标准,所以没有将其纳入废除死刑的名单)。死刑执行已经越来越多地集中到了少数的一些国家身上。现在,在世界级的大国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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