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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

2017-03-01 05:55:4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案件总结

一、 闫某等人告周某交通肇事案

夏律师担任原告代理人

2010年6月4日19时44分,闫某驾驶鲁REJ525三轮车沿105线由东向西行至641K+980m处时,被周某驾驶的鲁H88308/H8B2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大车)闯红灯撞至车毁二乘车人死亡,并致闫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判定原告闫某和被告周某负同等责任。

出庭时,原告由代理人夏律师出庭,原告方旁听出席,被告方仅由代理人出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作为第三人出席。

本案争论点:

1、 交通事故科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准确

原告代理人认为,交通事故科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当,不应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1)在交警对周某的询问笔录中,问到当时其驾车过路口时其行驶的方向是红灯还是绿灯,他回答道是绿灯,而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的是红灯,故可以推断当时大车司机头脑不是很清晰,存在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嫌疑。但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没有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定,也没有判定是否为疲劳驾驶。

(2)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大车司机驾驶车辆的速度认定为时速三十至四十公里,但根据事故现场,受害人被大车从乘坐的三轮车上撞出的距离,很明显地可以看出,大车当时是高速行驶。具体车速可以根据监控录像计算得出。该车应该是超速行驶。

(3)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很简单的,根据两车同是闯红灯即断定双

方负同等责任。

故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庭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被告代理人认为,闫某驾驶车辆存在明显的违章行为,不仅超额载人,还转弯违章;事故责任认定书准确无误,要求法庭按照责任认定书判定双方责任。

2、 大车司机是否为肇事逃逸。

原告代理人认为,大车司机在事发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救人,导致两受害人死亡,有肇事逃逸的嫌疑。

被告代理人称,被告并未逃逸,而是前往公安局投案自首,且被告人拨打了120和122急救电话。原告代理人申请落实第一个报警电话是由谁打的,据查并非车主周某的电话。

3、 赔偿费用的问题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认为被告不应支付。而且对于丧葬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认为其中一些单据不能证明确实是原告花费,故被告不应予以支付。被告代理人还认为,原告代理人对受害人家人的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错误,应重新计算后,由被告赔偿。 此外,原告认为

1、肇事的大车司机和车主周某不是同一个人。

理由如下:(1)被告称自己事故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据查,第一个报警电话并非车主周某的电话。

(2)大车司机在现场消失了一段时间,根据现场人员的记忆,司机的相貌特征和车主周某有明显不一致。

2、交警队事故科办案不当,存在渎职行为。

理由如下:(1)大车司机肇事后,据其供述是主动投案,交警队竟然没有控制其的行动,在原告方要求见一下大车司机时,交警回答说不知司机在哪里。

(2)交警在24小时内先行放人,面对这起造成两死一伤的事故竟然认为没必要对肇事司机进行扣押。

(3)在事故科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没有测定酒精度,也没有排除疲劳驾驶的可能,此明显地违背了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4)事发后,交警并没有就赔偿事宜做积极调解。

而被告就车损一事当场提出反诉。

我的观点:

1、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实存在不当,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该责任认定书中没有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量,而且对于肇事车辆的车速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事故发生许久,对于当时肇事司机是否存在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已无从判定,但法庭应该调取事故当时的监控录像,计算肇事车辆的真实车速。此外,从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出,事发现场的几位证人与本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几位证人的笔录是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不可否认,原告车辆超额载人、车辆混载,是明显的违章现象,间接导致了事故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即使作为事故的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担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庭应该根据被告车速,和原被告双方的违章情节进行责任判定。

2、大车司机应该视为肇事逃逸。据证人马某称,是他拨打了报警电

话和急救电话,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不知去向。而周某却称其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法庭应该调取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的通话记录,证实两人的供述。即使,周某有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但其不去积极救人的行为,应视为其对事故危害后果放任发展态度。而周某所称,事故后他立即到公安局投案,他肇事当时若真有投案的自觉,应该保护现场,救受害人,等待交警处理现场完毕后,跟随交警接受处理。他所供称的行为明显不符合逻辑。周某投案的行为应该是,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行为。法庭应该判定大车司机是肇事逃逸后自首,有从轻处罚情节。

3、赔偿费用问题。被告代理人所称,不能证明确实是原告花费的单据被告不应予以报销,合情合理,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支付问题,我认为法院应该依据先前判例和本地的司法习惯,来决定是否予以支持。而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问题出现的分歧,法庭应该翻阅司法解释,采取正确的计算方法,根据计算出的数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4、原告代理人所提出的交警队的渎职问题,我认为原告方应该采取上访的方式,向交警队和事故科讨一个公正的说法。甚至借助外界新闻媒体的力量也未尝不可。原告方应该立场坚定地向政府要求公正的对待,不让民官勾结现象压过社会正义。

篇二: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结十篇

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结十篇

律师事务所实习(一)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通过这次的两个多月的实习工作,我深刻地明白了这个道理。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位于浦东的三石律师事务所,主跟江律师实习工作。事务所并没有因为我年轻,尚未大学毕业,而随便给我安插个无足轻重的闲职来敷衍了事。江律师和蔼可亲,对我悉心指导,而其他律师也给予了我许多帮助,正由于他们的倾囊相授,令我开拓了眼界,对律师领域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入的了解,了解到了这个行当的意义,其中的个中曲折,使我将来从事这个行当,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行当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总体来说,这次实习相当有意义,对我帮助很大,实践出真知嘛。

下面我就通过这次实习的经历,来谈谈我的收获:作为大二刚毕业的学生,实习工作的机会少之又少。这次炎炎夏日,连着二十多天的高温,对我来说还真是考验呢。抛开法律版块的知识不谈,在这次实习中,每天的上下班对我就是一种锻炼了。我体会的金钱的来之不易,父母每日为生活奔波的辛劳。不由地,我在家中的家务也做得多了起来,时常帮着父母打扫卫生,准备饭菜。我感觉不仅大脑充实了,身体得到了锻炼,也精神也得到了升华。

刚进事务所,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要让这一张张脸变得熟悉起来,让这一张张脸变得和善、可亲,变成会心的欢笑和帮助的善意,而不是伪装的面具,甚至是附上了屏弃、厌恶的表情,对我也是一种锻炼。平时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

我们会为一点小事,一句无意间的话语而争辩不休,但一旦遇到困难时,我们又会互相帮助。在学校里,我们展示的是真实的我们。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在一张张面具之下,心灵都是被纱布厚厚的纱布盖上一层又一层的。当然,这么说可能有所夸张,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我始终保持面戴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有机会的话打扫会卫生,没几天,我和他们就打成了一片。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知道我的师傅,江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从人际交往而言,我确实获益非浅。

转到工作上,则比较简单了。律师的工作和背背法律条款确实是两码事。律师的工作重头应该就是见委托人吧,这类事情可不是能给我经手的。我的实际工作是整理文书。江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他律师也把他们积存的档案拿

了出来,有的律师可真够邋遢的,居然夹着自己的律师证的复印件,我差点把它当证据整理起来。

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他们一般都是到处奔波,“拉生意、谈生意、做生意”一个律师这么解释的。所以纯粹呆在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还是相当有限的。幸好江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让我眼界大开。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我就了解到了律师的谈吐技巧,教当事人如何去应对,等等。根据科尔伯格的“道德辨歧”理论,人为了寻找善恶的平衡点,永远是往善恶两端不断徘徊的过程。

律师事务所实习(二)

世上没有善人和恶人,只是在寻找平衡点时,迷失了方向。使他在恶的一端或善的一端找不到归路。基于这个已经为世界80%以上的国家作为基础教育课程的理论,我如果作为律师的话,一定会全力为当事人打拼,给他一条自新之路,一次再次寻找到平衡点的机会。而跟着江律师去咨询才叫有意思。这是一个房地产纠纷的案子,他先和当事人打包票说案子一定能圆满解决,然后就带着我去有关单位咨询这样的案子按照规定会怎么处理。原来他自己都没搞清楚啊,我恍然大悟。而民事纠纷,基本就像是两个商人在谈生意,互相商量价格,最后达

成默契,而法官则像个中介,在一旁默不做声。刑事诉讼是最让人有所感悟的,这和案件聚焦、东方110里的世界真的不太一样。 电视里的真的有些理想化,像是给民众看的东西。而真实的庭审,让人不由对被告有所同情。法庭,应该算是社会丑恶面的一部分吧,因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对社会没有贡献的那类人。看着他们的哭诉,灵魂不禁得到了净化,但学习法律的人,似乎应该把感情因素完全抛开呢,法不容情啊!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我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如今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谁还会有闲情去咖啡馆稍作休憩呢?谁还会去眷恋路边的美景呢?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正确认识到了哪些东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东西是我要重点学习的。这次的实习工作成了我学习的指路针。来年的寒假,我还会找一份实习工作,因为知识就是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实践得来的,相互促进,相互依存。

以上就是我对这次的实习工作的总结

律师事务所实习(三)

一、实习目的

1. 通过实习,培养运用所学的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通过实习,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精神,提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 通过实习,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4. 通过实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5. 通过实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6. 通过实习,学习一些办案经验,提高实践能力。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xxxx律师事务所 是二○○一年经xx省司法厅批准的临沂市首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组成,以为大中型企业服务为重点,以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电力、涉外业务、公司法律实务、企业改制等业务为专长。该所现为xx兰陵集团、临沂电业局等十几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承办了许多在知识产权、涉及业务、经济合同、非诉讼法律实务等方面在全国及省内有影响的案件。 律师所将以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高起点

篇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周记

实习周记

法学1151李婷 9114115107

2月1日

这一周来,让我体会最为深刻的是周律师对我这几周来在事务所中所草拟的法律文书提出的两点建议。

首先,不要轻言法理。这个几乎已经成为每一个法学毕业生的通病。尽管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以抽象法条为主,而且不会沿用先例,这意味着不会凡事皆有具体规定或指引。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至今十多年,在各个经济领域均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或操作指南等,只要我们耐心寻找,总会找到直接或间接法条和依据。所以,除非穷尽法条,否则不要轻易动用法理来解释或解决问题。因为理论和实践的结果往往出入甚大。如果动辄运用法理,很容易闭门造车,不着边际,难以取得法官的认同。 其次,随时注意补强和“回溯”。对当事人提出的目标,依据目前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可以达到的,就要考虑补强,即注重寻找理由和证据更充分的法条,收集或创造更多的事实和证据,直至达到对方无法反驳的程度;如果发现有风险或者不能充分证明的,就应当及时评估可能需要付出何等代价和承担何种法律风险。一旦发现目标和成本太高,就应当及时建议当事人退而求其次,选择替代方案或者及时修正目标。

2月7日

看到文书的外观与质量这样的标题,肯定会觉得奇怪。这二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呢?文书的外观真的有那么重要吗?对于这些问题,周律师问了我以下的几个

问题。

一份文书尽管是打印的,但与你通常见到的排版四至、字体大小和段落间隔是不一样的,会不会顿时产生一种很不舒服的感觉?

可能是因为劣质复印机的毛病,纸张表面还残留着几道黑黑的杠杠,是否感到不清洁?从而对法律意见书的严谨性产生怀疑?

一份解释上万元案件纠纷的法律意见书,居然是用订书机简单钉在一起的,有无感到这位律师不重视你的案件?

法律文书的外观有多重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决定了当事人对文书内容质量和作者专业水平评估的第一印象。对于律师而言,甚至决定了当事人是否采信你的法律意见。 一般人可能会觉得,内容才是最重要的,外观只是表面装饰,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实务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当事人不是专业人士,对于法律文书内容写得好不好、观点是否明确、分析是否严谨、解决方案是否完美等等,不一定能够立即分辨出来。但是,如果你排版错误、装订随意甚至是有错字,当事人心中就会立刻做出这样的判断:从这些小错误可以推断出这个律师不严谨,不专业,既然他在细节上如此马虎,我又怎能指望他能够用专业和认真的态度对待我的事务呢?

我们不可以貌取人,但是也不轻易地做出这种容易引诱他人做出以貌取人的举动。

2月14日

本周我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写法律文书。当然,也有一些突破,我开始走出办公室,跟宋姐一起踏入那些跟工作有关的场所,比如去工商局调取对方公司的资

料,去公安局调取户籍资料,去民政单位调取相关资料等。这些工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困难与繁琐,当然,持有律师证或者实习律师证就更方便了。这是对于户籍在奉献南桥的当事人而言,如果不是当地人,我们还要去很远的地方调取相关证据,曾经有一次我们几经周折才调取到户籍资料,只因两镇合并后有一些麻烦之处。还有一次,我们为了证明对方公司在奉贤有实际营业地而方便在奉贤法院对其进行起诉便找到公司地址对其进行拍照取证。过程很辛苦,但结果很开心。

在这周里,主任不在时,周律师就想让我自己接待一下来的当事人。她刚有这个想法,就有当事人上门进行咨询。因为自己在学校里成绩比较好,虽然心里很忐忑,但自信可以抵挡一段时间 。然而事情发展远不如我预料当中的好,当当事人问出关于工伤的问题时,我竟然发现脑子里没有任何的信息可以供我调配。最后只能由周律师接待,这对我而言是很大的打击。也直到此时,才深刻的理解了理论和现实的差距。故决定从那天开始按照实践的要求扩充自己在相应领域内的知识,当晚便在书店买了工伤、合同、交通事故方面的书籍进行学习,希望借此机会能够使自己跟得上实践的脚步,可以符合律所对于一个实习律师的要求。

2月28日

在上周工作的基础上,这周终于开始接触较为完整的卷宗。刚开始较为简单,只要按照之前观察后学到的顺序进行整理即可。印象较为深刻的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比较厚重且繁琐,而且时间跨度较大。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整理一份档案上交给他,还须整理一份档案由律所自己备案。由于档案袋里文件重复、缺

漏较为严重,故要识别有用材料,并须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补缺漏文件,于是学会了收发邮件,学会了怎样借助其他机构或单位满足律所的需要。工作完成后,又按照律所要求进行了归档,该案整理极考验做事者得耐心,不过庆幸的是自己做到了。

本周的另外一项工作便是登记案号。登记案号指的就是只要对方当事人是保险公司的案件,我都必须记录在案,根据判决书体现出来的信息,记录钱款事项等,并在特定时间即将来临时提醒律所的主办人员查证是否收到对方当事人的款型。整体来说,较为简单。

3月7日

本周的主要工作仍然是整理卷宗,但整个过程中仍需要做之前几周的工作,因为本周卷宗的整理是完整的、体系的,而之前我都是单独的、孤立地做着律所老师交代的任务,如法律文书写作、调取证据等。但整理卷宗以后我的这些工作就连贯了起来。比如一个案子,在起诉之前,我写了起诉状,调取了该案所需要的当事人的信息材料,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归类排序,交通事故的案子还需要列出详细的损失清单、对其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还需要归类整理。记得有一次助理让我把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进行粘贴,我以为都是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单据、病历卡等,没有什么性质差别,但后来才知道自己犯了错误,一些证据不得不裁剪开重新粘贴。因为这些证据本应是按照营养费、住院费、护理费等性质不同的费用进行归类整理的,而不应混杂在一起,这样计算损失清单时才会更明了,更有说服力。等到案子结束后,所有的材料又都交到了我的手中,接下来我便是

按照顺序对其进行整理,以符合司法程序的要求。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熟记卷宗流程以后,不仅可以帮助快速整理卷宗,同时在案件诉讼期间还可以帮助自己查漏补缺,把需要的文件材料都准备好,或提醒其他实习生把文件准备好。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3月14日

这周我终于开始走出办公室,而更多的与法院、法官接触。随着渐渐主动,我便开始要求陪同办案律师一起去开庭,当然,我是旁听人员。在刚开始的一两次旁听中,因为我的要求比较突然,他们并未来得及跟我讲案件概况,所以在法院旁听时感觉云里雾里地摸不到头绪。但在之后的旁听中,我基本上都是事前了解了案件概况,庭审中又做了较为详细的记录,回来后又上网查相关问题,故对案件便有了较深的了解并收益颇多。记得较为清楚的一次,是一起工伤案件,因为对方代理律师与方老师曾有过合作,再加上法官从中斡旋,大家便选择了调解。在调解时,我跟另外一个实习生积极献策,再加上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努力,最终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亲身参与审理中的案件,对于我来说是一件值得兴奋的事情。这不同于校内的模拟法庭。在校时,我们始终想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并且基本上所有案件都是以判决结束,故失了真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灵活性。同时,因为大部分真正案件中都有律师,他们都熟悉庭审流程,故在审理中,往往简化了一定的程序。即使如此,旁听并参与案件还是给了我很长时间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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