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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

2017-01-26 12:48:0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立 案 侦 查 申 请 书

立 案 侦 查 申 请 书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4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04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铲皮刀用力扔向申请人。铲皮刀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铲皮刀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铲皮刀背部,致使刀刃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04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04年3月27日下午——2004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

2004年5月日

篇二: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03312143。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03312611。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13930411082。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号3号楼3单元301号。

2011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11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11年9月14日

2011年9月14日

篇三: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

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

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

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

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

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

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

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

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申请人:**应裕华区赵队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据:

一、证明本案的申请与民事法庭的案件没有关系 a、民事诉讼状中段新利以本人拿货款10万余元将我本人告上法庭,(可到裕华区人民法

院调取,现附件一民事诉讼状复印件一份共计2页) b、本人申请刑事立案的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项:形成事实部分顾提出此申请

1、 公司本已盈利而被申请人以账本丢失为由,故作亏损隐瞒了事实之真相附件有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为证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取。证

据来源公司兑账时提供的凭证有本人照相后,经本人核算仍有7吨多货价值7万多元没有上

账。被上诉人均认可在法庭上。(裕华区法院调取)

2、 被申请人在法庭中均已承认已将库存卖掉在中院承认卖掉金额为1万元事实。(中级人民法院可掉取。) 3、 a、录音

心证据中本人曾提出要求出示资产负债表 均未实现遭到了辱骂和威胁,已提交裕华区法院证据中133页录音稿中赵建斌(会计)

的对话。(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 b、已盘库拒不出示书面材料及数据有录音为证。已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法院。(裕华区

法院可掉去录音可证实)

c、李春雷的证明拒不出示审计报告(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证明)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

录音稿,庭审笔录中也已承认。

4、 掩盖事实真相,修改证据使真相扭曲将我告上法庭: 在录音中和在裕华区法院都证实了凭证进行了修改,见到了原件。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

(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5、 这些条的来源在法庭中已经证实有杜志峰证明为证,

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6、 有实际销售情况拒不上账和局部承认的本人已提交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综合上诉顾本人提出申请立案请求。本人自第一次申请立案以来这是第五次用时将近5

个月,望贵单位视情况而定!篇二: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

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03312143。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

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03312611。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

号。联系方式:13930411082。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

号3号楼3单元301号。

2011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

(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

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

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

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

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

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

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

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11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

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

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

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

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

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

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

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申请人:

2011年9月14日 2011年9月14日篇三:立案申请书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被申请人: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被申请人涉嫌 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 实 与 理 由

20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以生产需资金及承诺独家供应申请人 等为由,骗

取申请人的信任,与申请人签订合同一份,并收取申请人计人民币 元。而被申请人

在签订合同前不仅隐瞒其无法实际供应能力,且在收取申请人钱款后无任何实际履行的意思,

同时还以此理由向他人收取巨额资金。为此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

法》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被申请人犯罪的行为依法

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1 年 月 日篇四:刑事立案申请书张光辉刑事立案申请

申请人:张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 把我骗至家中。

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 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

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

血管断 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

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

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 以刑事立案侦查。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五:立 案 侦 查 申 请 书 立 案 侦 查 申 请 书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

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

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

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4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04

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

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

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

一边拿起台上的铲皮刀用力扔向申请人。铲皮刀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

起铲皮刀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

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铲皮刀背部,致使刀刃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

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

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2004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

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

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04年3月27日下午——2004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

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

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

实施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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