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正文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2017-01-22 06:19:4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公司有限公司

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修改稿)20050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广大职工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司车辆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驾驶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

不开英雄车,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车。因违章违规,造成刑事、行

政、经济处罚或赔偿以及刷点、扣证、吊销执照等后果自负。

第三条 要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驾驶车辆应按操作规程办事,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四条 公用车辆是公司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为已

有,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公司的安排和调度。

第五条 驾驶车辆必须有驾驶执照,不得无证驾驶。驾驶执照一

年内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第六条 公司安全组全体成员必须自觉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

动,因公出差要办好请假手续,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交安全组。

第七条 公司为所有公用车辆办理保险,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

及时索赔,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八条 职工驾驶自备车辆,属于个人行为,一切责任自负,与

单位无关。

第二章 勘察车辆管理

第九条 勘察车辆必须有专职驾驶员驾驶,专职驾驶员要有三年

以上实际驾驶经验。

第十条 各部门派车必须提前填写派车单,注明时间、人员、方

向、工程项目等内容,由车管员调度安排。

各项目组利用办事处车辆进行工程勘察,程序按第十条执行,相关费用由设计人员直接带回报销。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出车前要全面检查车况,并搞好

车辆清洁卫生,提前10分钟将车开到位,做好出车各项准备,按时

出车。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与勘察人员加强协调合作,了解勘察计划,

主动配合勘察工作,熟悉交通图,计划好行进路线和休息点。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利用设计人员勘察、开会等时机保养车辆或

抓紧休息。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与其他任何人驾驶,他人如提出

驾驶车辆要求应婉言拒绝。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按时就寝不熬夜,为次日出车保持旺盛精

力。出差期间不得饮酒,如发现驾驶员泡酒吧酗酒,按除名处理。

第十六条 出差回杭州后,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内,不得擅自将

车开回家过夜,不得用于处理个人私事。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驾驶员行车安全、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监督,

提出批评和奖惩建议。对表现突出的驾驶员,由办公室给予适当的奖

励。

第三章 公司配公用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给各部门、办事处和公司领导配备车辆,作为在市区的公务用车。北京、广西、上海等由公司统一管理的办事处车辆管理由各办事处负责,其他项目组办事处车辆由相关院负责。各部门主要领导、办事处主任和公司领导要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保证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公司领导配备车辆后,杭州市区临时用车公司不再保障。部门主要领导和公司领导是车辆安全第一责任人,但不能把车辆当作个人专车,因工作需要,有驾驶资格的职工也可使用,以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公司领导配备的车辆不跑长途,活动范围在杭州市地区(建德、淳安除外),如跑长途必须由专职驾驶员开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可培养一名兼职驾驶员,培训费由公司支付,但必须签订协议,保证服务五年以上,否则将赔偿损失,按每服务一年扣减20%计算。根据需要,各部门也可自行聘用临时驾驶员,费用由各部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公司领导配备的车辆,因公办事的油料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可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和公司领导配备的车辆不得交无证人员驾驶,不得擅自外借他人(单位),由此造成后果由第一责任人负全责。如因生产经营关系需要,将部门和公司领导配备的车辆外借他人(单位),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和部门领导和设计骨干可以将车辆开回家过夜,但应交缴费用,收费标准为300元/月。出差期间,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内,由办公室调度。

第四章 实习车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正式员工工龄满10年(中层干部不含)通过考试,并取得C型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其驾驶能力经办公室车管员确认后,可以使用公司车辆进行1个月的实习。

第二十六条 凭驾驶执照到车管员处登记,按先后顺序排队(中层干部优先)。

第二十七条 新驾驶员(兼描图员)使用公司车辆实习为1个月,主要利用双休日及下班后业余时间进行,上班时间车辆使用权归公司,双休日及下班后时间如因生产等问题发生矛盾,要优先保证生产需要。

第二十八条 实习地域限于杭州地区(不含建德、淳安),实习期间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自理,不予报销;车辆由公司保责任险,油料由公司提供,并由公司负责正常的车辆维修保养,保证车辆处于适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就单位和驾驶员的责任和驾车时限问题,个人要向公司写出保证书,承诺履行有关责任,否则公司不提供实习车辆。

第三十条 实习驾驶员未经公司同意,一律不准将车借给他人使用。如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五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三十一条 全公司实行以办公室为主与部门划片相结合的车辆维修保养体系,所(公司)和管理部门与公司部各配备1名专职驾驶员作为专管员,进行日常检查保养,保障完好的机械性能,把车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二条 专管员必须积极协助第一责任人,对公司配车辆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向公司车管员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管员在车管员指导下,建立车辆检查、维修、保养档案,详细记载车辆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第三十三条 平时发现问题驾驶人员要及时报告。专管员对车辆每月要保证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排除不了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四条 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护保修,经公司车管员同意后,原则上在特约维修点进行,也可在办公室安排指定的汽修厂进行维修,送检驾驶员应在维护完毕后,在工料单上(包括工时费)验收签字,撤换下的零部件应带回。

第三十五条 检修费用应附驾驶员签字的工料单,注明车号、故障原因,符合报销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三十六条 由于驾驶员违章停车、违章行驶、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汽车赔偿费、维修费当事人支付50%;造成行人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送修配厂修理、保养,不得擅

篇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

作方针,依据《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车辆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中所指车辆包括:公务车、商品车(含试乘试驾车)、租赁车、工

作(工具)车等所有权属公司的车辆。

1.3适用范围:公司所属经营单位及全体员工。

2. 组织管理

2.1车辆安全管理实行所属使用单位和所属使用个人责任制管理。车辆使用

的个人必须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2.2管理职责区分

2.2.1 行政部:

1) 负责公务车、工作(工具)车的计划申报、调配、维修费用审核、证照及路桥费办理、年审年检和登记统计。

2) 负责公务车使用单位\使用人(责任人)《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附件一)的签订。

3) 组织对车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或协助交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4)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使用单位、使用人的公务车、工作(工具)车管理和使用情况,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状况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5) 及时参与或协调公务车、工作(工具)车跨单位(部门)、使用人的车辆交接工作(附件二《公务车辆交接清单》)。

6) 负责组织车辆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7) 建立、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2.2.2 各经营单位责任人:

1) 负责对本单位(或个人)所管理、所使用的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做好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严格按照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定人定车定位管理。

3) 对车辆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必须进行车辆安全管理检查。落实执行“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发现问题或出现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或处理,以减少或避免损失。

4) 安排专人做好本单位车辆的使用登记、统计和审验等管理工作。

5) 负责对本单位车辆交通违章和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配合交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对本单位重大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

6) 配合做好交管部门和地区安委会对本公司本单位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其它安全评比等活动。

7) 做好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记录。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

8) 做好车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抓好专职司机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及职业道德

教育,加强司机队伍的管理。专职司机的培训学习每周应不少于2个小时,其他有驾驶证的员工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2小时(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可集中进行。

3.车辆管理具体规定

3.1行政部应对公司所有公务车、工作(工具)车辆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

册登记、统计备案;申请(批复)单、车辆交接清单、车辆管理安全责任书必须齐全,并统一制做、下发车辆行驶包,进行规范管理。

3.2 公务车一般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单位\部门或2人(含)以上需共用一

辆车时,应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3 实行内部准驾制度。《准驾证》《试车证》《上路证》由各部门主管协助行政

部负责考试、核发和审验。禁止无上述“三证”的员工驾驶公司的车辆。

3.4 准驾人员(含租赁专职司机)应与本单位本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书》, 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管理。

3.5 各车辆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行驶、维修记录,主要包括

《车辆行驶、使用记录本》(附件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本》(附件四)、《商品车试乘试驾记录本》(附件五)、《客户维修车试车记录本》(附件六)。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其责任

由车长或部门\单位责任人承担。

3.6 租赁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所属车辆的管理使用、安全行驶、

定期维修登记制度。

3.7 准驾车辆的员工应自觉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行政部每

季度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8 长途(800公里以上)出车或到山区危险地带出车,原则上应配2名司机

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3.9 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严禁将公务车辆转借或租借他人、其他单位或外单

位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必须请示本系统主管领导或公司领导同意后,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方可转借,事后应及时检查收回。

3.10 所属公务车辆应由相关责任人员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

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条款处理。

3.11 公务车要在停车位内停放,并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保持道路的畅通。

3.12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如有超速、闯红灯等违章罚

款情况,其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13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单位、部门责任人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行政

部和主管职能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紧急救援或处理措施,积极主动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现场处理。

3.14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在场区内行驶的,要注意行车安全;应停放在指定的停

车场或车棚,不得随意乱放,严禁在楼道、车间、库房等生产区域存放。

4. 奖励与处罚

4.1 对认真执行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扣

罚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在年度季度评先评优时,应优先予以表彰奖励。

4.2因玩忽职守或渎职发生安全事故案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董事会

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4.3 公司干部员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4 无内部《准驾证》等“三证”驾驶公司车辆的,应对当事人和“定人定车”

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直接上司承担管理责任,处以50元罚款,并由行政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4.5 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驾驶公务车办私事或无证驾驶的,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

元罚款。由行政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4.6 接到属地交管局给公司下达的《单位机动车违章处罚通知书》后,由行政

部前台收发员进行统一登记,并通知车辆所属管理使用单位,领取罚单。其处罚金由车辆所属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车辆使用(行驶)记录》进行责任追溯到个人,由当事人全部承担。单位行政安全主任(主管)在上报工资方案时,从月工资中扣除或向当事人直接扣罚,单位行政人员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4.7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同前款。此外造成严重影响或

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和200--500元罚款。其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或责任人全部承担。

4.8 因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个人

承担。因公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视事故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当事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和行政处分。

4.9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向交管部门、公司和本单位口头报告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和现场情况。并协助当地交管部门和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进行处理。

4.10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11 在场区内未按规定行车、停车或乱停乱放的,对车辆责任人处以10—50

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车辆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4.12 车辆故障应及时修理,逾期未修理或带故障行车的,对车辆责任人处以200

—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相关条款加重处罚。

4.13 夜间所有停放库存的车辆应关闭门窗,上锁。夜间巡检发现车辆未关闭门

窗上锁的,由当值巡检人员登记并在翌日早上与车辆所属单位责任人(负责人)进行现场核对后,当场开具处罚通知单,视情节轻重和违规次数处以50—100元罚款,罚金由行政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篇三: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本站接纳的参营车辆必须是经交通运政安全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具有交通运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的营运车辆,不合格车辆进站一律不予接纳。

二、本站由运政执行室设立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岗、营运手续检查岗、出站检查登记岗,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参营手续和载客情况,并对营运车辆实行强制安全例检,未例检或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严禁发班运行。

三、例检人员应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再按规定的部位和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并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单交驾驶员。

四、例检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开具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整改后仍不合格,需停班的,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五、营运手续检查人员应按规定检查营运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超长客运应检查派车通知单,在确认牌证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手续检查登记表,并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

六、营运手续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整改后仍不合格,需停班的,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七、调度室在接到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确认营运车辆

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对车辆安班,售票处才能按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载客人数售票。不允许安排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营运车辆应班。

八、出站检查人员应认真核对车辆、驾驶员是否相符,清点人数,检查车辆超高、超载情况,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驾驶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检查人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和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才能放行车辆。

九、出站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放行车辆;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终止其营运,并通知调度安排车辆转运乘客。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7492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相关文章
  •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公司有限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修改稿)20050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