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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2017-01-22 06:30:4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一、借条跟欠条的区别

1.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2.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如果届至借条或欠条注明的还款日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以此作为临界点,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此类借据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一致的,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二、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

1)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2)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

1)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借条。

1)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2)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

1)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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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一、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不同

1、借条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

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2、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则因有无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而不同:

①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

天开始重新计算;

②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二、债权人证明义务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

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债务人主张欠条数额与实际

负债金额并不一致,则还需对账以确定欠款数额。

附:法复〔1994〕3号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1、法复〔19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

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

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

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2〔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

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3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

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

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

参考文章之一:长沙邦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欠条与借条的差别》

欠条属于债权凭证,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要在欠条开具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借条则属于合同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20

年。

另一方面,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很容易识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

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很困难。

但是,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进行否认、抗

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

一.形成的前提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

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实践中,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审理以借条或者欠条为债权凭证的案件时,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所持条据进行甄别,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理。

二、 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时间不同:

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欠条”,依据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

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欺骗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因素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

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1.欠条与借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术语:借条是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实物或一定款项后向对方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纠纷发生后,借条是最有力的直接证据,提起诉讼时,可不需收集并出示其他证据,就能完全支撑诉求。欠条通常是一方与另一方进行交易或者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侵害后,应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款项的书面凭证。欠条的出具必须有交易的进行、损害行为的发生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作为前提条件,单一的欠条本身并不能够充分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尤其是在对方当事人对欠条持有异议时,欠条作为孤证,就存在证据瑕疵。此时,有必要查清欠条的来源及欠条赖以存在的事实情况。在现实中,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往往是出于己身私利的考虑,有着特殊的背景。比如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在人多的场合,为了顾及面子,情急之中,债务人为了尽快脱身,不得已就按债权人的意愿给对方打了一张欠条;再比如有的债务人本着即使给债权人出具了欠条,也不会还款的想法,对是否进行对账以及债权人要求出具的数额是否与实际负债金额相符并不关心,结果,欠条数额与实际负债金额并不一致。所以,基于查明事实的考虑,对账以确定还款数额应成为必需。实践中,法院往往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了相当的关注,而对证据的充分性重视不够。仅有部分证据不能定案,故有

必要对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司法实务中起到了基本的指导作用,但它过于笼统粗泛,在操作时有一定的困

难,因此对该原则不能作片面狭窄的理解。

3.笔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举证责任的转移分为自然转移和法定转移。举证责任的法定转移就是法律规定将原本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属举证责任的法定转移。举证责任的自然转移是随着当事人之间诉辩的开展而发生的举证责任转移。在适用举证责任自然转移时,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由另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反驳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程序上,穷尽了一切证明手段且法官用尽了心证,此时如果判决所要依据的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当事人双方对标的额争议较大时,应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能举证却不举证要遭受

败诉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章之二:四川成都黄建军律师网络办公室——《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借条与欠条在一定意义上同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在经济生活中甚为常见,很多人将两者混为一谈。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性质却根本不同,理论上弄清两者的区别,对经济生活和法律实

务的影响很大。

一、借条与欠条的法律性质不同。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两者虽都能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但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欠条间接证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催要债权受阻的证明。

二、借条与欠条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影响不同。欠条与借条两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在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的影响不同,从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别。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在多长时间内主张权利?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偿还时间,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当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如果出借人在

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就失去了胜诉权。

三、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

相同的。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

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参考文章之三:为玉而还新浪博客——《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以及民间借贷的标准格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1a10040100bt2z.html

在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

1、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

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

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

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

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收条与欠条有什么不同

收条是指收到别人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收条与欠条完全不同,欠条能证明欠款关系,而单独的收条不能证实欠款的事实。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供货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货款,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欠款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

收条和欠条是不可以乱用的。

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是借条格式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篇三:借条、欠条 区别 诉讼时效

借条、欠条 区别 诉讼时效

生活实践中,人们对借条、欠条的某些方面理解上常常有困惑,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借条和欠条,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这点自然是相同之处。不过,借条和欠条还是有区别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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