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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思考调研

2016-10-19 10:52:5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对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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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

摘 要 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是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步骤与环节。我国虽然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是相对单一的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日渐显露出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社区矫正的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关键词 社区矫正 方案 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王洁,湖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84-02

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规模的扩大,代表着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主流方向。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六省市内局部地区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及至2012年,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正式的立法在全国开始实施。为了切实了解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笔者利用暑假的时间在长沙等地的司法所进行了调研,现结合调研了解的情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现状分析

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是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的方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但是,经过笔者的实地调查发现,基层司法所在矫正方案的实施中比较普遍的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人员经费不足使得矫正方案难以实施。以长沙县司法所为例,社会矫正中心下有二十三个司法所,除城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人数基本上符合国家要求,农村的司法所还存在着“一人所”情况,且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经费上,虽然政府规定一个矫正对象600元的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这导致许多工作无法开展。

2.社区矫正实施方案千篇一律。社区矫正的实施方案基于矫正对象的不同,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在操作中原则上要求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该小组制定个案矫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和教育计划。但是实践中,矫正工作小组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大,甚至于最后发挥作用的仅只剩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了,其他人不愿参与或者参与热情较低,这使得个案矫正方案并未落实到实处,客观上形成了社区矫正具体实施方案最后都是千篇一律。

篇二: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五种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即被判处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统称“五种人”)放在社区,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行刑制度。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臵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司法部从2002年才开始探索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运作。笔者就这项工作对临翔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查了解,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07年,临翔区被列为云南省第二批临沧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区,全区有9个社区,截止2007年12月1日,共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矫正对象158名,案件类别分别为:走私贩卖毒品25人,交通肇事7人,抢劫5人,故意伤害8人,滥伐林木3人,贪污挪用15人,盗劫5人,非法拘禁3人,刑罚种类为缓刑、保外就医、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通过深入矫正对象、司法部门、社区干部、社区居民中了解,通过矫正,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临翔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在调查研究中,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

策关怀。以下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今后的工作对策提出自己的浅显之见。

一、观念滞后,群众认知程度低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犯罪人受刑越重似乎越能接近刑罚的目的,表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于是将大量犯罪人送往监狱,认为监狱是改造犯罪的最佳场所,结果造成监狱压力巨大、行刑成本过大。而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表示陌生,大多理解为“判了刑不用进监狱”或“坐家庭监狱”,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原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司法人员对社区矫正也持观望的态度,对矫正的效果不乐观。而且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社区矫正就是公安机关的对五种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仅仅是名称、监管组织的变化而已。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因而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二、没有统一法律,配套法规不完善

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和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看,现行法律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当前的社区矫正,除了《通知》是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外,司法部还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此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而且,该《通知》的性质属司法解释,其法律地位与社区

矫正的重要性很不适应。首先,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第二,按照《通知》规定,矫正机构不属于公安机关,而应属于司法机关,这与行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我国《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所以,缺乏法律依据将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据调查,临翔区也只是根据《通知》和《临翔区社区矫正试点各种实施方案》、《临翔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来开展工作。,

三、社区矫正队伍人才严重匮乏,管理模式经验化

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但是,目前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缺少专业的矫正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仅有的一些矫正工作者往往是从一般的社区工作者“蜕变”而来,例如临翔区的各个社区都是由社区干部经过简单的培训匆匆上岗。其自身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方法又简单粗糙;在与矫正对象接触和个别谈话时,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感召力和亲和力不够;有的还不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工

作和解决问题。另外,矫正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其次,由于矫正工作要求有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志愿者队伍,而目前既能够开展社会工作又懂法律的的社区工作人员没有,只是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干部工作量大,不能投入过多的时间搞好此项工作。再次,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因为矫正对象往往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对社会产生仇视、报复、破罐破摔等病态心理,容易存在情感与交往上的障碍,对自己重新做人失去信心,亟需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当前真正能够称为心理专家参与社区矫正的几乎是零。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后劲。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

四、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五类犯罪人即五种监外罪犯,以前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考察和监督。但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极其繁重的工作任务而常常对此无暇顾及,使得对五种监外罪犯的监外执行管理流于形式,一直得不到真正的落实。近几年来,随着社区组织的逐步规范和社区功能的不断拓展,社区矫正工作也开始从无到有。虽然《通知》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成立专门机构替代公安机关行使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职能,但是《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矫正本身与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是缓刑、假释等五种刑罚的执行机关

就相矛盾,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应叫何名称,职责范围如何,都没有统一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性和强制力。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五、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我们统计,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工作开展难度大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

篇三: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丁友军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五种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在的罪犯放在社区,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行刑制度。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2005年,我们江苏省在全省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一年的时间实践来看,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江苏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我们在工作调研中,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是笔者调研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今后的工作对策提出自己的浅显之见。

存在问题

问题一、没有统一法律,配套法规不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通知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托管、送达和回执的方式、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问题让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之间工作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

问题二、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问题三、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强。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下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现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埋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问题四、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及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我们统计,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

严肃性。

问题五、基层司法所力量还比较薄弱。

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2004年,江苏省才逐步调整司法所的体制、落实编制。按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司法所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意见》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集体性质的干部和事业人员仍占一定的比例,一兼多职、安排非本职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我们建邺区从2005年5月开始全面接管社区矫正对象,每个街道司法所都接管10人以上,工作人员少,专业知识缺乏也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基本对策

对策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加快立法步骤。

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增强社区矫正有关内容。应根据这两年的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尽快地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策二、建议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对策三、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管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对策四、建议全国人大对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授权。

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全国人大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对策五、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严格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要求,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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