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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站工作职责

2016-12-27 06:15:03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制度

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制度

一、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法规和条例,承担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畜牧生产任务、科技项目、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发展壮大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积极开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产发展的指导工作。

六、负责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兽医诊所、兽药经营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的保存,管理制度。

八、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本部门工作年初有计划安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上报。

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保健制度

一、乡村兽医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畜牧业发展服务的宗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畜禽防疫接种,不断提高牧医技术水平,为我区畜牧业发展做贡献。

二、凡能接种的畜禽,必须全面实施免疫接种,并认真填写防疫注射卡片,打记耳标,填写各种生产统计表和疫苗接种表。

三、各种预防接种疫苗必须在有效期内接种,各类动物防疫密度要求达到90%以上。

四、积极协助动物防检部门搞好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产地的检疫,严防动物传染病暴发流行。

五、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群众开展《动物防疫法》和畜禽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力争宣传普及率达80%以上,不断提高防范意识,保护畜牧禽健康生长。

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预防措施,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畜禽健康。

二、做好疫情报告和传染病登记工作,如发生了一、二、三类传染病,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做好疫源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对重点控制传染病要有调查、有记录、有结果;对暴发性疫情要及时报告,并配合上级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做到有措施、有总结,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做好疫源地消毒工作,对疫点畜群的圈舍、用具、排泄物和污染物要及时严格消毒,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扩散。

五、隔离有病畜禽,对同圈舍其它畜禽要进行疫情观察,并采取应急接种和其它有效预防措施,以减少发病,降低发病率。

六、开展疫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制定防范措施,严格控制疫源,积极消除隐患,堵绝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确保畜禽的健康发展。

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一、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积极开展本乡镇的动物检疫工作。

二、负责做好本乡镇辖区内动物检疫工作,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动物检疫法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扑灭、上报及防治工作,办理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手续。

三、严格实施动物产品检疫,并出据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

四、在规定的范围权限内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五、在检疫中发现患病动物或者染病的动物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运输、出售、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六、依法查处违反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乡镇畜牧兽医站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财产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统一管理,建立财产登记簿,各乡镇兽医站指定一名人员为国有资产专管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物品管理、使用报损工作。

二、固定资产要有计划添置,对专控资产,先申报审批后方可购买;对购置、拨付、捐赠资产要及时入帐。

三、对闲置资产处理,必须履行有关程序,如评估、审定等,处理资产所售资金要及时入帐专储,用于固定资产的

篇二:苍岭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职责

篇三:乡镇兽医站工作制度

新 民 镇 畜 牧 兽 医 站

工 作 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积极开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产发展的指导工作。

六、承担,完成区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畜牧科技项目和事业推广任务。

七、乡镇站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的保存,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第七条乡镇站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

第八条乡镇站直属区畜牧局领导和管理。乡镇站应主动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和支持。

第九条乡镇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根据当地畜牧生产发展的需要来配备,人员编制基数以2003年人事部门所核定的基数为准,不得超编。

第十条乡镇站可设站长、副站长、会计各一名,实行双向选择、竟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区畜牧局任免。

第十一条乡镇站动物诊疗岗、动物检疫岗实行分离管理:动物诊疗岗接受乡镇站管理,实行自收自支;动物检疫岗工资待遇(包括动物诊疗岗人员的“三保”费)在乡镇站的防检收入中支付。

第十二条乡镇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有关规定,按程序聘用。乡镇站在编人员的借调、辞退、自动辞职均应经区畜牧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事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乡镇站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可采取不脱产的岗位培训,函授、自考和脱产送入大、中专业院校深造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使在职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达到中专以上。

第十四条乡镇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技术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由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站资产管理

一、乡镇站的站长、会计岗位必须分离设置,建立健全财务制约、监控机制。

二、新建、扩建、改建办公、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房,乡镇站应将草图和投资预算计划表以及专题请示报区畜牧局审查批准后,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后方可施工;购买或以其他形式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也必须经过区畜牧局批准。变卖或贬值处理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也须报区畜牧局批准。

三、乡镇站资金实行统收统支,坚持收支二条线,不得以收抵支或坐支。乡镇站帐务实行一月一结,一年一决算,经济核算以乡镇为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乡镇站财务管理

一、收支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

收支预算要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的预算经区主管局初审,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复后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乡镇畜牧兽医站全额人员的人员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部门预算。区财政按畜牧站收入情况拨付到区畜牧局系统帐户,再由畜牧局提出拨款意见,经财政局职能股室审核同意后拨付到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支出帐户。

(三)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技术服务性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按区畜牧局的财务管理办法统收统支,统一核算。

(四)乡镇畜牧兽医站取得的各类收入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

1、按月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补贴。

2、缴纳社会保险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畜牧局在下拨款项中代扣代缴。

3、日常公用支出。

二、专户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防、检疫费)必须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严格按市政府(2010)54号文件收费标准按实征收,一律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二)技术服务性收入(诊疗费、骟割费等)直接列入乡镇畜牧兽医站帐户进行核算。

(三)省、市平衡调剂费,财政国库拨回后,由区畜牧局统一上缴省市畜牧局。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或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管理,区局将对各基层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追踪审计,加强监督,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四、票据的使用管理

财政专用票据的领取由区畜牧局统一到区财政局领购,乡镇畜牧兽医站到畜牧局领购,区局将对各站领取使用的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五、会计核算

乡镇畜牧兽医站不纳入会计支付中心进行核算,由主管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自求收支平衡。

(一)推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集中审核和备用金制度

推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集中审核和备用金制度是加强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此项制度的建立是规范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监督理财的重要保证。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将当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于当月的25日送到区局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帐,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不得入帐,否则将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二)各项津补贴由区畜牧局统一制定标准,并报区财政、人事部门审定。

(三)区局汇同财政局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收入、支出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乡镇站严禁以单位的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乡镇站的资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将单位的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如发现有将单位资金擅自借给外单位和个人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不准违规滥发奖金、补贴、补助和物品,杜绝不符合规定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切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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