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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概论复习小抄

2016-10-18 13:44:1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电大法学概论复习小抄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大多数。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名词解释: 20-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几方面的统一。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3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律的总称。 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21-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38-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其主要渊源。 法律规范的内容。它不是立法工作。 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22-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在这一活中的地位。

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39-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律。 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这种4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名解)——是以民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行。 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2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家作主的制度。

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一的整体。 41-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24-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律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的实施,实质上就是把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42-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为人们的行为。 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 25-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族、本地区的事务。

法。 调整活动。 43-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于露天公共场所,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26-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44-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按照一定的宗旨组系、英国法系等。 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27-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45-游行自由——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12-法律的历史类型: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46-示威自由——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凡是经济28-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自由。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释。 47-批评权——是指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2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意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见。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48-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题所作的解释。 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围。 30-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建议,帮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作。

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31-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49-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性的惩戒措施。 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3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16-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权利义务关系。 损失的请求。

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33-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权利客体)——是指50-劳动权——就是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7-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的。一般地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A物。B51-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智力。C行为。 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18-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34-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例如说有(肖像)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其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52-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权利,或是可以(上诉)等。禁止性规范和义务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一定的行为。 53-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意性规范。 35-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19-确定性规范(二级名解)——是指直接明确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系的案件,以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36-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开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54-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

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75-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55-检察权(二级名解)——指的是对宪法、法律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也是重要的民时性机构。

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事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94-破产宣告(二级名解)——是受理破产案件要组成部分。 标权,后两者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 的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并56-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76-著作权——又可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或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

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其他主体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95-票据行为(二级名解)——是指票据法上规种社会关系。 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57-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77-专利权——一项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提出申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发明人在法定化的法律事实。

就是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期限内对此项发明享有独占的利益,就叫专利96-票据权利(二级名解)——是指持票人向票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权。 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58-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78-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请求权和追索权。

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是行政执法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97-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行为中最常采用的方式。 79-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费者享有知悉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59-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98-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60-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80-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客观要件的总和。

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99-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担保,即为抵押。 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61-行政监察监督(二级名解)——是指行政监81-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100-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还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地点、方法等。

62-审计监督(二级名解)——是指审计机关依82-侵权行为——是因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10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法对行政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83-不当得利——凡无法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102-刑事责任年龄(二级名解)——是指依照监督检查活动。 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6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得利。 事责任的年龄。

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84-无因管理——又可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103-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法律上的义务而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6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二级名解)——是指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民事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能力。

事义务的资格。 系。 10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6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85-扶养——是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中还包括能力。 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犯罪目的。(99年考过论述)

66-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86-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105-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组织。 87-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6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的范围和顺序进行联系。 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负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88-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了常见的现事责任。

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象。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10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68-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89-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合法利益的行为。

69-委托代理(二级名解)——是根据本人授予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107-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效,叫做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重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70-法定代理(二级名解)——法定代理人代理新计算。 108-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90-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遂。

定的代理。 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10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71-指定代理(二级名解)——是根据人民法院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置的代理,其代9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罪中止。

理权限的范围应在指定进加以明确。 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110-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72-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罪。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73-按份共有——是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92-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112-主犯(二级名解)——凡组织、领导犯罪集74-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93-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保障作用的,是主犯。

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113-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有的名义对犯

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统治地位。也就是说,这个国家对哪些阶级实114-主刑(二级名解)——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行民主,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

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151-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的社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即:管制、133-逮捕——是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会中,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而确立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115-附加刑(二级名解)——是指既能附加于主134-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152-选举制度——是关于依照法律选举国家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的附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代表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诉讼活动,称为公诉。 称。

财产。 135-自诉(二级名解)——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153-行政——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事116-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简言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136-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之,行政是国家的行政管理。

117-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154-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118-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137-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律相抵触。

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155-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刑罚。 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行政决定不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且应当119-酌定情节——是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符合法律宗旨,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理性。

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138-反诉——是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156-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120-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15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121-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讼请求。 的人或特定事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处理的行为。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39-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122-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 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40-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旧特定的具体事项,123-缓刑——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务的单方行为。

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158-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一定行为的措施。 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141-国家承认(二级名解)——是国际法上的一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4-减刑——是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159-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主125-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142-国民待遇(二级名解)——又称平等待遇,体。

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160-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注意与诉讼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时效相区分) 14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为。它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126-抢劫罪(二级名解)——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国民的待遇。 161-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公私财物的行为。 14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127-贪污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规范的总和。 162-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45-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8-受贿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会最终产生的影响。 163-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14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关系。

129-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指法律规范在调164-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6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创造性130-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147-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或者是基于创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者。 统称。

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148-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国家166-继承权——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制。 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131-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149-法律——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167-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法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称,它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168-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50-国体——即国家性质,主要表明在国家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132-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中,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些阶级处于被种继承方式。

169-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188-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发生了阻碍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依法享生前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暂时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方式。 停止。 209-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170-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189-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国家在其交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具有法律拘化,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的民事责任。 束力的原则、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 171-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邢罚的190-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 210-劳动关系:是指为了实现劳动过程而在劳法律。 191-我国的国体:(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劳172-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的社会主义国家(2)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动合同关系,劳动纪律的关系等。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阶级(3)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4)爱21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173-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 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92-精神文明建设: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212-增值税:是指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17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的过程中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智力成果的过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程和措施。 213-刑法的概念: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93-国家机构的概念: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利益和统治秩序,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175-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的总和. 称。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194-行政主体:是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214-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害的行为。因该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的,不负刑事责任。 任的组织. 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76-犯罪预备——就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195-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关于国家管理国家21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而开始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公务员,调整行政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在表现。

其基本原则是公平、平等、竞争和择优。 216-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177-邢罚——是刑法规定的限制或剥夺犯罪196-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应负行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217-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178-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邢罚处规则的行为。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罚,在邢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197-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态度。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218-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179-减邢——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刑法和犯罪是密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邢罚执198-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切相联的。犯罪是刑法的前提,刑法则是犯罪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分子负行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判刑罚的制度。 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219-自首:是犯罪分子在以后自动投案,如实180-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共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邢期后,由于其确有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予制度。 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提前释放的邢罚制度。 199-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行为。

181-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220-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行监管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解决具体争讼的全部活动。 200-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221-行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182-回避制度——指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因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20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被追诉者行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案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22-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183-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两级人民202-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84-强制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23-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20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行为规则。

185-取保候审——指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可以免除22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行政权力时,针对具体的对象,依法作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20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行政措施的行为。

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225-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权利人经过法186-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司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害的行为。 法保护请求权的时效制度。

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205-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226-.诉,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错误,依法提出交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定完成自己应尽的全部义务。 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度。 206-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227-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自然人187-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总称。 和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标的物或207-继承法:继承指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三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使利后,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28-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或者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使将来的生效判决能顺利执行的制度。 208-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229-监护,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

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行为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规范的总和。 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则指拥有立法权的护的法律制度。 25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230-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济基础的性质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件。

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的分类。 272-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接受理的案件。 252-法的创制:是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23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得以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273-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性的保护措施。 253-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法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232-准据法,被冲突规范指定用来确定当事人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254-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于违法者27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233-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整的,表现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国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为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社会关家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 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系。 255-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275-法律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法234-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规范的总称。 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作必要说明。 276-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235-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确256-法律渊源:通常指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渊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观要件的总和。 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277-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236-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不同表现形式。 事实材料。

规定向经济单位或个人无偿取得财政收人的257-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278-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一种方式。 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237-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对258-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其在认定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279-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垄断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依法重新进行准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审查处理的一种特殊程序。 259-法典编纂:也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238-冲突规范,是指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280-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的法律的规范. 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更和消灭的事件或行为,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239-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为。

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260-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28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240-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可从事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或其他公民作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叫契约。 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包括两种24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261-义务: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行为方式,即作与不作为。

权范围内,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依法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公民必须为某282-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制定和发布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242-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律制裁。 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则指拥有立法权的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 26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243-.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文件。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各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8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化、263-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以及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受理审判刑事案理、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的集中体现。

件方面的各种分工。 26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284-法律适用: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244-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特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形式。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定部分。 组织。 时。

245-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265-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285-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必人干涉的权利。 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必要性。 266-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246-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针对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286-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并在该刑罚不特定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一段期限内,再次犯应反复适用性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267-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行政规则的行为。 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287-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一人247-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关系。 所犯的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268-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288-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济基础的性质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248-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以269-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的分类。

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289-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财产关系。 继承人承受的遗产继承方式。 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249-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70-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条文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作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其所欠的各种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必要说明。

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290-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250-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271-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

篇二:电大法学概论复习小抄(已排版)

名词解释: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6-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7-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18-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例如说有(肖像)权利,或是可以(上诉)等。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19-确定性规范(二级名解)——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20-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1-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它不是立法工作。 22-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4-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实质上就是把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25-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6-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27-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8-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30-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31-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3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3-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一般地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A物。B智力。C行为。

34-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其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35-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36-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3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38-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39-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4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名解)——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

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41-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42-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43-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44-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按照一定的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45-游行自由——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46-示威自由——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47-批评权——是指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意见。

48-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帮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49-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50-劳动权——就是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1-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2-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53-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以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开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54-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5-检察权(二级名解)——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56-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57-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58-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是行政执法行为中最常采用的方式。 59-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0-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1-行政监察监督(二级名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62-审计监督(二级名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二级名解)——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6-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68-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69-委托代理(二级名解)——是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70-法定代理(二级名解)——法定代理人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

71-指定代理(二级名解)——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置的代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应在指定进加以明确。

72-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按份共有——是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74-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5-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也是重要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后两者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 76-著作权——又可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77-专利权——一项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此项发明享有独占的利益,就叫专利权。

78-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79-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80-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为抵押。

81-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还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82-侵权行为——是因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83-不当得利——凡无法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

84-无因管理——又可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

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85-扶养——是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86-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87-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联系。

88-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了常见的现象。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89-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叫做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90-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2-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3-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94-破产宣告(二级名解)——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 95-票据行为(二级名解)——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96-票据权利(二级名解)——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97-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98-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99-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00-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10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102-刑事责任年龄(二级名解)——是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03-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10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中还包括犯罪目的。(99年考过论述) 105-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0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107-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08-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0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10-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1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12-主犯(二级名解)——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13-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有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114-主刑(二级名解)——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15-附加刑(二级名解)——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6-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117-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118-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119-酌定情节——是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120-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21-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22-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23-缓刑——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124-减刑——是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125-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注意与诉讼时效相区分)

126-抢劫罪(二级名解)——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27-贪污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28-受贿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129-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130-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131-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32-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133-逮捕——是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34-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称为公诉。 135-自诉(二级名解)——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136-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137-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38-反诉——是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39-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140-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141-国家承认(二级名解)——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42-国民待遇(二级名解)——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14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14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45-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最终产生的影响。

14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47-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48-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149-法律——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150-国体——即国家性质,主要表明在国家中,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也就是说,这个国家对哪些阶级实行民主,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 151-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而确立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152-选举制度——是关于依照法律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称。

153-行政——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简言之,行政是国家的行政管理。 154-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55-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不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且应当符合法律宗旨,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156-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15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处理的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旧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58-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9-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主体。

160-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161-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62-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63-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64-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6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或者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166-继承权——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67-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68-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69-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

170-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1-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邢罚的法律。 172-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73-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7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75-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该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76-犯罪预备——就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77-邢罚——是刑法规定的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78-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邢罚处罚,在邢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179-减邢——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邢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80-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邢期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邢罚制度。

181-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具体争讼的全部活动。 182-回避制度——指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183-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184-强制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185-取保候审——指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86-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交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

187-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标的物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或者使将来的生效判决能顺利执行的制度。

188-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发生了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停止。

189-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国家在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190-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

191-我国的国体:(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3)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4)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

192-精神文明建设: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智力成果的过程和措施。 193-国家机构的概念: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194-行政主体:是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95-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关于国家管理国家公务员,调整行政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是公平、平等、竞争和择优。

196-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197-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198-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199-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00-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0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02-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0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台风等。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可以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20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205-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应尽的全部义务。

206-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7-继承法:继承指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208-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209-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

210-劳动关系:是指为了实现劳动过程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劳动纪律的关系等。

21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12-增值税:是指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

213-刑法的概念: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4-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1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216-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行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17-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18-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刑法和犯罪是密切相联的。犯罪是刑法的前提,刑法则是犯罪分子负行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219-自首:是犯罪分子在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共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20-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21-行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行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22-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3-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22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针对具体的对象,依法作出行政措施的行为。 225-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司法保护请求权的时效制度。 226-.诉,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227-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228-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229-监护,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30-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23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得以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232-准据法,被冲突规范指定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233-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整的,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社会关系。

234-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5-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36-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或个人无偿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方式。

237-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依法重新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特殊程序。

238-冲突规范,是指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的规范.

239-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240-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叫契约。

24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242-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

243-.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以及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受理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各种分工。

244-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 245-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必要性。 246-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行政规则的行为。

247-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248-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49-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法律程序。 250-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5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

252-法的创制:是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253-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254-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于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国家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

255-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作必要说明。 256-法律渊源:通常指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257-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58-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259-法典编纂:也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260-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可从事某种行

为以及要求国家或其他公民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261-义务: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6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63-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理、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6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65-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66-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67-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68-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269-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遗产继承方式。

270-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271-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则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72-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273-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7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275-法律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276-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77-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278-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79-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垄断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280-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或行为,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8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包括两种行为方式,即作与不作为。 282-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则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8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84-法律适用: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285-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286-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一段期限内,再次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87-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一人所犯的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88-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 289-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作必要说明。 290-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91-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292-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义务的规定。

293-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94-代理:是指代理人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295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判断: ( ×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两年,而拘役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所以,管制比拘役的刑罚重。 (×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 × )3、缓刑是指不立即执行,过一段时期再执行。 ( × )4、一般来说,违法的行为,必然违反道德。 (× )5、因为宪法是母法,所以,宪法的产生早于子法。 ( × )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 √ )7、时效中止是由客观情况引起的,而时效中断则是由主观情况引起的。 ( × )8、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留给继承的遗产。 ( × )9、老王的儿子与老王的堂妹的女儿产生了爱情,因是近亲,故不能结婚。 ( × )10、债的发生原因有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 × )1、法是人类社会开始就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 × )2、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通过法表现出来。 ( × )3、每条法律条文都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

( √ )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和普通法律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 √ )5、公民某甲失踪5年,配偶乙向法律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父母反对,人民法院应宣死亡。 (√ )6、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都受法律保护。 (× )7、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 )8、在我国,14岁以下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 )9、我国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间婚姻。 (√ )10、某公民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 )1、宪法的内容会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 )3、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两种形式。 (× )4、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年龄不同而不同外,一律平等。 (× )5、单位犯罪也为共同犯罪。

(√ )6、甲的祖父和乙的外祖母是同胞兄妹,具婚姻法的规定,甲和乙可以结婚。

(√ )7、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辖管理。 (× )8、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是不能撤销和变更的,口头、书面、自书、代书、遗嘱不得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 (× )9、法人是拟制的民事主体,所以没有人身权。 (√)10、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间为十日。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一定要通过法律表现出来。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和普通法有本质上的区别。

(√)3、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4、一般来说,每条法律条文都是由假定、指示、处理三部分组成。 (×)5、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权。 (×)7、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 (×)8、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 (×)9、我国司法奉行的公开审判制度,所以任何案件应公开审判,允许旁听。 (×)10、同时立下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以自书遗嘱为准。 (× )1、医生让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对医生来讲,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 × )2、猎人在丛林中开枪打中了一只野猪,野猪受伤狂奔下山,撞死了正在山下路上行走的小孩,猎人对小孩的死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 √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 √ )4、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 )5、小刘因打架斗殴,受到劳动教养的惩罚,这种惩罚属刑事制裁。 ( × )6、某甲为杀害某乙,放火烧乙在田间护庄稼睡觉的茅棚,致乙被烧死,则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后数罪并罚。

( √)7、甲将一块旧手表交给信托商店请其代为出售,这属委托代理。

(√ )8、法律编纂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而法律汇编不是创制法的活动。

( √ )9、小李的姑母是小叶父亲的岳母,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小李与小叶可以结婚。 ( × )10、违法即犯罪,犯罪即违法。 (× )1、一般来说,每条法律条文都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

( √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内在基本要求是正确、及时和公正。 ( × )3、选举的普遍性原则表明: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4、公民某甲失踪5年,配偶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甲的父母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 )5、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身体受伤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 )6、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结婚。 (√ )7、公民生前曾立下内容矛盾的自书、公证录音、口头和代书遗嘱的应以自书遗嘱为准。 (× )8、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轻或宽处罚。 (√ )9、新刑法确定了绝对正当防卫,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只要实行防卫行为即正当防卫。

(√ )10、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可依法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选择(单选、多选):

1、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3、王甲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罪行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被人民法院处死刑,并于3月15日执枪决。试问:王甲因犯罪而最终遭到惩处,最能体现下列法的哪一个特征?(法由国家强制义保障实施)

4、我们将“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称为(法律关系的内容)

5、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18周岁)。 6、1982年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4)部宪法。

7、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进步性的资本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8、公民权中最基本的是(人身自由权)。

9、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0、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 11、我国民民族自治地方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12、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13、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4、以下(省政府的厅长)属于公务员。

15、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6、下列肯定不属民法气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小张与所在单位因劳动权益发生纠纷)。

17、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8、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9、王某今年17周岁,为某大学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21、某厂采购员甲外出采购一批水泥,某甲是该厂的(委托代理人)。

22、(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发生根据。 23、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队段。 24、甲厂向乙厂发一电报称:“尚有250克玻璃瓶装的菠萝罐头2吨,每吨2500 元,需否?”乙厂回电:“需250克听装的午餐肉罐头2吨,以市场价结算。” 乙的回电是(要约)。

25、某日,甲路过一照像馆,发现两个月前他儿子在该照像馆拍摄的一张儿子一周岁照片悬挂在该照像馆的厨窗内。该照像馆侵犯了(甲的儿子的肖像权)。

2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

27、张某死亡时遗留下的遗产有近30万元,他尚有妻子、女儿、儿子、哥哥、孙子、媳妇等亲属,张某未留有遗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哥哥、媳妇和孙子都不享有继承权)。 2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9、小张因急需用钱,于2002年2月3日向小王提出借款。小王当即将5000元现金借给了小张,两人约定,小张应于2002年9月1日前还款。假设,碍于情面,小王从未向小张催款,小张也不再主动与小王联系,那么小王的这一债权自(2004年9月1日)起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1、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执法必严) 2、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现行宪法是建国后的第(5)部宪法。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0万元,后甲公司违约,造成乙公司损失15万元,那么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实际支付:(20万元)

( A )5、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00年7月2日执行完毕,2004年4月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甲是:

A、累犯 B、危害国家安全罪C、不是累犯 ( B )6、某甲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8年,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12年,刑法执行一年后,甲又犯新罪,该判10年,则甲犯还应执行的刑期幅度应为:A、11-21年 B、11-20年 C、其他 ( C )7、假释不适用于:

A、有期徒刑 B、无期徒刑 C、管制 D、拘役

( C )8、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A、男女平等 B、互谅互让 C、公平、诚实

( )9、被告人某甲,15岁时犯抢劫罪,17岁时又犯盗窃罪,被捕后,至审判时某甲已满18岁,则本案应:A、公开审理 B、一般不公开审理

C、可以公开审理D、一律不公开审理

( C )10、有权决定批准逮捕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国家安全机关

(C )1、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A、民主集中制 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社会主义制度

(C )2、我国公民从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A、年满18周岁B、年满16周岁C、出生 (A )3、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存在于过程中。

A、直接故意犯罪B、间接故意犯罪 C、过失犯罪

(A )4、某甲犯盗窃罪被判15年徒刑,服刑6年后又犯新罪,判4年徒刑,依明数罪并罚原则,该犯还应执行的刑罚应在幅度内确定。

A、9-13年 B、15-20年 C、15-19年 D、4-15年 (A )5、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则

A、原判刑法不再执行 B、视为原则刑罚已经执行

C、视为没有犯罪D、判决无效

(A )6、某男的父亲和某女的母亲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则某男和某女:

A、不能结婚 B、能够结婚

(B )7、刘某5岁时,随母亲改嫁,刘某的继父形成抚养关系,则刘某与生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已经消除B、不能消除C、部分消除 (AC )8、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是的情况下,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A、聋哑人B、杀人犯C、未成年人D、尚未委托辩护人

(A )9、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管辖。 A、法院 B、检察院 C、公安机关 (C )10、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其份额由继承。

A、生母 B、其继承人 C、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B )1、引起意外事件的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

A、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B、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A )2、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

A、担任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B、接受财产赠与权

C、继承权 D、生产经营权

(D )3、代理人和某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A、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B、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C、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D、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BC )4、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除适用于审判人员外,还适用于:

A、证人 B、鉴定人、翻译人员 C、勘验人、书记员 D、诉讼代理人

(B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适用调节。

A、可以 B、不可以 C、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D、应当

( )6、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家庭义务有:

A、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B、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交少量的义务教育杂费

C、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保证子女和其他被监护人健康成长

(B )7、某甲因盗窃罪被盘有期徒刑15年,服刑6年后,发现甲犯在6年前有伤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衣数最并法原则,对该犯决定还应执行的刑罚应在哪一幅度内确定:

A、15年-20年 B、9年-14年 C、9年-15年 D、6年-9年

(ABC )8、法律规定有继承权的人的范围包括: A、配偶、父母、子女 B、兄弟姐妹 C、祖父母、外祖父母 D、孙子女、外孙子女

(A )9、某甲购得一条电热毯,在使用时因该电热毯漏电而受伤害,如果甲向法院起诉,法律保护其请求权的的时效期限为 。

A、一年B、二年C、二十年D、六个月

(C )10、甲钱财大输,便将乙托其保管的录象机拿到集市上出卖,丙以合理价格取得,

乙在丙处发现该机,便向丙讨还,丙不给,此机应 。

A、返还给乙,甲退款给丙 B、退还给甲,由甲退款给丙

C、归丙取得,乙只能向甲请求不当得利 1、( D)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 A、民主集中制 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社会主义制度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第(C)部宪法。 A、二 B、三 C、四 D、五 3、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是( C )

A、法律关系的主体B、法律关系的客体 C、法律关系的内容

4、我国公民从( A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A、年满18周岁 B、年满16周岁 C、年满10周岁 D、出生时起

5、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驶职权的负责人为( B)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6、管制的期限为( A )

A、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B、十五天以上,六个月以下

C、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D、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7、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存在于( A )过程中

A、故意犯罪 B、过失犯罪 C、故意或过失犯罪 8、刘某5岁时父母离婚,因其母改嫁李某而与李某形成了抚养关系,这时刘某和其父的权利义务( B ) A、已经消除 B、不能消除 C、部分消除

9、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是( A )的情况下,应该为其指定辩护人。

A、聋哑人 B、杀人犯 C、未成年人D、尚未委托辩护人的嫌疑人

10、某甲因犯过失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服刑2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则某甲应继续服刑( A)。

A、12年以上,25年以下B、13年以上,25年以下 C、12年以上,20年以下C、11年以上,20年以下 11、某甲因犯过失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甲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时间是( D )

A、两年 B、三年C、四年D、十年 12、在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再犯新罪,那么( A )

A、原判刑罚不再执行B、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C、视为没有犯罪 D、判决无效

13、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如出生时为死胎的,由( C )继承

A、生母 B、继承人 C、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14、某男的父亲和某女的母亲是,同父异母的兄妹,某男和某女(A)

A、不能结合 B、可以结合

15、在法律上,享有双重继承权的是( D ) A、婚生子女B、非婚生子女C、养子女D、继子女

1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ABCD)

A、劳动权 B、休息权C、物质帮助权D、财产所有权

17、《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 AB ) A、剥夺政治权利 B、没收财产C、罚款 18、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 A ) A、自诉案件B、非法拘留案件 C、渎职案件 19、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ACD )

A、恢复原状 B、罚款 C、赔礼道歉D、修理、重作、更换

20、正当防卫的条件有( ABD )

A、不法侵害在进行之中 B、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C、是损害较小利益保护较大利益D、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2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ACD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罪刑相适应原则

22、犯罪未遂的特点是(AC) A、已经着手犯罪 B、行为实施完毕,

未造成危害结果

C、犯罪未得逞 D、自动放弃犯罪 23、下列人员( D )属于诉讼参与人

A、检察人员 B、审判人员C、书记员D、辩护人

24、下列遗嘱中,必须有见证人员在场的是( ACD )

A、录音遗嘱B、自书遗嘱C、口头遗嘱D、代书遗嘱

25、缓刑适应对象是(AB)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C、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 C )。 A、智力相适应的活动B、年龄相适应的活动 C、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活动 D、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活动

2、丈夫甲为杀死妻子,在妻子饭碗中投毒,明知孩子可能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甲对乙与丙的主观态度分别是( B )。

A、均为直接故意B、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C、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D、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1994年1月1日晚张某被人打成重伤,经长时间的访查于1995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李某,这时,张某后在()前向法院提出要求赔偿的请求。

A、1994年1月1日B、1994年6月30日 C、1995年6月30日D、1995年1月1日

4、当几种继承方式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是B

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B遗赠抚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C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遗赠、遗嘱继承 D、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

5、甲家具厂向乙油漆厂订购油漆300桶,每桶20元,合同违约金为100%,后乙单方毁约,使甲家具厂停工待料损失350元,延误工期损失200元,为此乙厂应向甲厂支付(B)。

A、1150元B、600元C、550元 D、350元

6、司机张某下班时间开车外出,撞倒农民李某,本案被告为( A )

A、张某 B、张某单位的领导C、张某和领导D、没有被告

7、因(ACD)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A、加工承揽合同B、购销合同

C、保管合同 D、运输合同

8、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下列罪的,应负刑事责任。BDE

A、过失重伤B、强奸C、盗窃D、贩毒E、投毒 9、某甲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他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时间为(B)年。 A、3B、13C、10D、7 10、缓刑适用于(AD)的犯罪分子

A、拘役B、死刑C、无期徒刑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982年的宪法是我国的第(C)宪法。 A、二B、三C、四 D、五

2、我国对公民国籍取得主要坚持的原则是:D

A、出生地原则 B、血统原则C、归划原则 D、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混合原则 3、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D)

A、主管机关的决定B、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C、财产数量的多少D、成立的宗旨和经营的范围 4、下列属于诉讼参与人的是(D)

A、检察人员B、审判人员C、书记员 D、辩护人

5、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B)主管。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 D、其他

6、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C)

A、父母、兄弟姐妹B、兄弟姐妹、外祖父母、舅、姨、表兄弟姐妹C、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姨、侄、甥 D、其他

7、某父的父亲与某女的母亲是同父异母的兄妹,某男与某女(A)

A、不能结婚B、能够结婚C、视情况而定

8、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由谁来继承(C)

A、生母B、继承人D、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D、其他 9、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份子如果犯新罪,那么(A) A、原判罪刑不再执行B、视为原判罪刑已经执行C、就视为没有犯过罪D、判决无效

10、下列属于刑罚主刑的有(B) A、罚金B、拘役C、拘留

11、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意外事件区别的关键在于(C) A、 对危害结果能否的心理态度 B、 对危害结果的遇见程度 C、 对危害结果预见与否的情况 D、 对危害结果的严重态度

12、被告A因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盗窃罪判6年,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具体执行的刑期应为(D)

A、22年B、5年以上,21年以下

C、100年以上,21年以下D、10年以上,20年以下

13、根据宪法规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B) A、各民族一律平等B、民族区域自治 C、设立特别行政区

14、悬挂A国国旗的轮船停泊在我国港口,乘客A国公民因斗殴伤害了B国公民,依据我国刑法对此犯罪行为:(A) A、适用A国刑法B、适用我国刑法

C、适用B国刑法D、三国刑法可任择一用之 15、下列人员中(C )适用法律回避制度 A、证人B、辩护人C、鉴定人 16、法律的基本特征是(B)

A、执法上的国家强制性B、产生上的国家意志性C、调整方法的特殊性D、适用上的普遍性 17、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是指(AB)

A、人格权B、身份权C、人身自由D、其他

18、下列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有(ACD) A、配偶、父母、子女 B、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C、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D、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19、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ACD)

A、罪行法定原则B、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D、罪刑相适应原则

20、下列属于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应尽的义务有(ABC)

A、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B、保守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C、及时报告,提供情况、证据

D、教育防范,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

多选:

1、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内容)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3、在我国,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

4、我国法律解释中正式解释包括(任意解释)

5、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6、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多项选择题 8、构成行政法律关系戏剧片不可少的要素有(主体;客体;内容)。

9、行政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社会公益性原则)。 10、下列人员中属于公务员的是(区长;区长办公室秘书)。 多项选择题

11、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自然人;国家 ;其他组织)。

1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消灭)。

13、以下哪些人可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14、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除了战友有,还包括(使用;收益;处分)。

15、以下所列四项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有(租金;利息)。 1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有(叔叔、舅舅;孙子孙女)。

17、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只能发生在法定中;无论是否再婚)。

18、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a法的遵守b法的执行c法的适用

19、法律效力:包括:a法的时间效力b法的空间效力c法对人的效力

20、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而一般的法律制度和修改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1/2)通过即可生效。

21、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方面::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

22、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一事不再罚”原则5保障当事人原则。

23、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

24、(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25、财产共有权的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26、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所生之债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生之债。

27、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1不可抗力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受害人过错

28、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 29、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

30、结婚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条件: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2禁止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31、法定继承有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一、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代位继承的四个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辈数的限制;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3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生前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其中,立遗嘱的公民称为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33、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34、公民力遗嘱的无效条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5、构成犯罪具备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36、 国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

37、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38、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39、上诉的提起。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的,依法可以提出上诉。不服裁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40、审判公开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案件,一般也不公

开审理。

41、行事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察和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五个阶段

问答:

1、法律的渊源主要有哪几种:(二级简答)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法。D引证法。E宗教法。F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A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都是随着私有制阶级性的出现而出现。B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C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D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E从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本质:A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B法律中蕴含的统治阶级意志,是集中了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集团、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C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D国家意志的内容如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法律的基本特征: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特殊的行为规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的性质)。B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产生方式)。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C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实现力量)。D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E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5、奴隶制法律具有的特点:A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B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C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D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6、奴隶制法律和封建制法律的共同点:A都以私有制为基础,体现少数人的意志。B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C都是野蛮、残酷的法律。D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始社会痕迹。

7、资产阶级法律具有的特点:A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确认契约自由。C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确认法制原则。

8、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A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道德与人类社会共始终。B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所禁止一定是道德所谴责,道德所谴责,不都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C实施方法不同。法律依靠强制力,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及人们内心信念。D表现形式不同。法律通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道德没有固定形式。E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道德体系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9、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A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B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2)确认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并为实现这一分配形式规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办法。3)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4)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使之不受任何人的侵犯。5)运用各种经济法规,加强和改进生产管理。6)运用各种涉外经济法规,加速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7)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巩固和推广改革的成果,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A从实际出发。1)完整地、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般原理。2)能运用这些原理来分析、提出和解决立法工作中的种种问题。3)需要进行大量的、切实的调查研究,弄清我国的具体国情。4)应该认真研究我国历史和外国的一切对我国立法工作有用的东西。5)要恰如其分地掌握法律制定的时机,及时开呢法律的立、改、废的活动。B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C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二级简答)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原则性,否则,立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原则性是主要的、决定性的,灵活性是原则性的体现。坚持原则性,首先就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等原则,同时也要坚持立法的法定程序。社会主义法律的灵活性包含两个要点:1)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对某一项原则规定,要考虑到实现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多样性。2)既要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D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不能轻率地予以变更。保持法律的连续性,指被取代的那个法律与新法律之间的承接关系。

11、违法构成的要件包括:A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B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其中包括违法行为、违法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C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D违法的主观要性,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1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的特点:A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B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C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1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简答):A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B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C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A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B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C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1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A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B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C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15、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看,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从其拥有权力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表人民全权先例权力的机关。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16、为什么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二简):A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B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历史发展的主流。C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严重存在,单靠一个民族的力量是办不到的,只有在祖国的大家庭里,才有可能实现。D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只有巩固祖国的统一,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才能保卫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17、简述我国处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1)民族不论大或小,先进或落后,都应该一律平等。2)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坚决反对民族压迫,坚持民族平等。B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互助的基础和前提。C实行民族平等,首先必须实行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还必须有经济、文化方面的平等。D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1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A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B建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其他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E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F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其自治机关是受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19、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A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B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C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D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E依法纳税。

20、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大致可以概括为(二简):A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B立法权。C监督权。D任免权。E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如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F荣典权。如发勋章。G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1、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区行使下列自治权:(二简)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繁荣民族文化。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有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22、两审终审的意义和目的?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其意义在于,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是为了及时纠正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错误,使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致因审级过多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使案件久拖不决。

2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二简):A法定原则。即要有明文规定,要在其职权范围内,行政处罚法规定外的单位不能处罚,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要守法等。B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如当事人有知情权等。E监督制约原则。

2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A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B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C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D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E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25、法人设立的条件:A法人必须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A行为人有意识地为发生特定民事法律后果(或效力)而为的行为。B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C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27、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8、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其法律特征为A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B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C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29、所有权的法律特征:A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权利,并不需要他人的职权作为的配合。B它是一种对世权。义务主体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C它是一种排他权。D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30、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A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B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凡未经权利享有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他人的著作、专利和商标以谋取利益。C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D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3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A行为的违法性。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不违法,即无民事责任可言。B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C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D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行为人的过错,即行为人为不法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 32、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A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B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是一种绝对权。C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33、我国继承法所确定的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有(二简):A男女平等原则。B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C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D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E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3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A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

定者不受罚。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C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5、犯罪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单纯的思想活动不能构成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B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并非都是犯罪,只有触犯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C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6、成立紧急避险性能具备的条件:A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B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C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D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37、犯罪预备犯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B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滞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C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8、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已经着手实施犯罪。B犯罪未能得逞。如杀人未死。C犯罪没有得逞。如有人干涉等。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9、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A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在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B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都是指向同一犯罪目标。C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40、犯罪集团所具有的特征是:A人数较多,至少有三人。B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不是偶尔进行犯罪活动之后就散伙。C重要的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D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E不论作案作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所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41、刑罚具有的不同于其他强制方法的特征:A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强制性的严厉程度,是其他任何强制方法所不及的。B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不包括违法犯罪分子。C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42、依刑法规定,适用减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有死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B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C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3、依刑法规定,适用假释应符合的条件:A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B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C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D对累犯以及其他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4、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内容(二简):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属实,依法是否受刑罚制裁,以及情节轻重、定罪量刑是否恰当、有关机关对他们采取的追诉措施是否合法等问题,都有进行申辩和解释的权利。B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级,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律师、自己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出庭为辩护。C所谓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允许并且认真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得侵犯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D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如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可由法他指定。

45、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取强制措施的意义在于:A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审判。B防止他们串供,毁灭和伪造证据,转移赃物,阻挠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C防止他们行凶报复,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D防止他们畏罪自杀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E对其他犯罪分子或者准备进行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有利于减少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定。

46、提起公诉应具备的三个条件:A犯罪事实已经查清。B证据确实、充分。C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简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辩论权利,并且不得以未经双方当事人辩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当事人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的问题。录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审理案件的重要保证。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上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8、简述民事诉讼法中的社会支持起诉原则:A这一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能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B该原则的限制表现在:社会支持起诉的,只限于侵权案件和追索抚养费等案件;支持起诉者不包括公民个人。支持起诉的行为只能在受害人未起诉时进行。支持起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C受损害人究竟是否起诉,仍应由其自行决定。

49、先予执行应符合的范围:A追它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B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C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50、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符合的条件:A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B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C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1、简述行政诉讼法中的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A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主管法律规定由其主管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未规定由其主管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B行政案件的涉及面广,种类很多,既不可能也不应当都由人民法院解决,因而需要实行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由法律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C凡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依法提起诉讼,就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52、简述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A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合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评判。B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区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需要。确定具体行为是否恰当和合理,是属于行政权的范围。行为是否恰当,主要应由行政复议处理。C除非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篇三:电大法学概论复习小抄资料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6-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7-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18-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例如说有(肖像)权利,或是可以(上诉)等。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19-确定性规范(二级名解)——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20-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1-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它不是立法工作。

22-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4-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实质上就是把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25-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6-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27-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8-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30-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31-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3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3-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一般地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A物。B智力。C行为。

34-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其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35-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36-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3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38-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39-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4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名解)——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41-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42-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43-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44-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按照一定的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45-游行自由——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46-示威自由——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47-批评权——是指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意见。

48-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帮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49-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50-劳动权——就是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1-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2-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53-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以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开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54-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5-检察权(二级名解)——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56-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57-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58-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是行政执法行为中最常采用的方式。

59-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0-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1-行政监察监督(二级名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62-审计监督(二级名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二级名解)——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6-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68-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69-委托代理(二级名解)——是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70-法定代理(二级名解)——法定代理人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

71-指定代理(二级名解)——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置的代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应在指定进加以明确。

72-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按份共有——是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74-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5-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也是重要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后两者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

76-著作权——又可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77-专利权——一项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此项发明享有独占的利益,就叫专利权。

78-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79-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80-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为抵押。

81-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还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82-侵权行为——是因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83-不当得利——凡无法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

84-无因管理——又可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85-扶养——是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86-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87-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联系。

88-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了常见的现象。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89-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叫做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90-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2-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3-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94-破产宣告(二级名解)——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

95-票据行为(二级名解)——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96-票据权利(二级名解)——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97-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98-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99-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00-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10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102-刑事责任年龄(二级名解)——是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03-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10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中还包括犯罪目的。(99年考过论述)

105-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0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107-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08-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0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10-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1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12-主犯(二级名解)——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13-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有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114-主刑(二级名解)——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15-附加刑(二级名解)——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6-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117-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118-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119-酌定情节——是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120-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21-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22-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23-缓刑——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124-减刑——是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125-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注意与诉讼时效相区分)

126-抢劫罪(二级名解)——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27-贪污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28-受贿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29-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130-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131-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32-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133-逮捕——是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34-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称为公诉。 135-自诉(二级名解)——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136-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137-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38-反诉——是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39-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140-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141-国家承认(二级名解)——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42-国民待遇(二级名解)——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14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14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45-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最终产生的影响。

14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47-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48-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149-法律——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150-国体——即国家性质,主要表明在国家中,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也就是说,这个国家对哪些阶级实行民主,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

151-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而确立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152-选举制度——是关于依照法律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称。

153-行政——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简言之,行政是国家的行政管理。 154-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55-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不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且应当符合法律宗旨,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156-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15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处理的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旧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58-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9-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主体。

160-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161-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62-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63-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64-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6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或者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166-继承权——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67-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68-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69-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170-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1-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邢罚的法律。

172-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73-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7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75-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该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76-犯罪预备——就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77-邢罚——是刑法规定的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78-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邢罚处罚,在邢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179-减邢——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邢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80-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邢期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邢罚制度。

181-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具体争讼的全部活动。

182-回避制度——指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183-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184-强制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185-取保候审——指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86-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交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

187-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标的物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或者使将来的生效判决能顺利执行的制度。

188-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发生了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停止。

189-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国家在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190-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

191-我国的国体:(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3)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4)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

192-精神文明建设: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智力成果的过程和措施。

193-国家机构的概念: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194-行政主体:是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95-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关于国家管理国家公务员,调整行政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是公平、平等、竞争和择优。

196-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197-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198-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199-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00-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0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02-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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