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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2016-10-18 13:43:2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

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

开始执行。

二、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

[1999]55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半发给。

三、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生话毋难补助费按陕劳发 [1999]559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

四、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关于"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是指:企业依法破产,并根据有关规定从清理资产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陕西省劳动厅

二OOO年五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0]37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陕劳发(1999)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

条件执行不一。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

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篇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

二、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半发给。

三、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生话毋难补助费按陕劳发 [1999]559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

四、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关于"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是指:企业依法破产,并根据有关规定从清理资产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陕西省劳动厅

二OOO年五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0]37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陕劳发(1999)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执行不

一。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二 00 八年九月八日

篇三:陕西省干部遗属补助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组通字〔2010〕71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和杨凌示范区人社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去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6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5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二、调整后的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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