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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评论会计事务所的工作

2016-10-18 09:45:1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2014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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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上报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协审核。

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指标将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开始填报后,将以基准日的数据为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综合评价表所需数据。

第八条 事务所对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可以结合本地区当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

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中位数)×47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中位数)×3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

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篇二: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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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颁布单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13执行日期:2014-05-1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上报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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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指标将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开始填报后,将以基准日的数据为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综合评价表所需数据。

第八条 事务所对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可以结合本地区当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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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中位数)×47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中位数)×3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篇三:会计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总结报告

关于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总结报告

为了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方案》文件,本事务所按照方案的精神及要求,结合本所情况,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建立并履行社会责任评价,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诚信责任

本所努力加强包括诚信教育和信息披露等在内的诚信文化建设,并以维护行业形象为己任,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来说:

(一)行业形象方面,以“重质量、守信用”为宗旨,多次组织员工学习包括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时刻以“质量为本,质量第一”为信条,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具体来说,首先,本所严格要求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使用,保证承接的每项业务都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事项履行;其次,严以律己,以维护行业形象为己任,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未发生如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和佣金、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再次,加强包括执业能力在内的执业能力教育,分别于2014年年初和2014年5月份组织员工进行为期三天的学习活动,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相关会计和审计业务水平,保证了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诚信建设方面。首先,进一步完善《事务所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并对有关制度在全所范围内进行宣传

学习,以保证贯彻落实;其次,在全所范围内多次展开诚信文化学习,并将诚信教育纳入入职教育及后续教育之中;再次,建立诚信文化宣传栏,保证行业各项检查结果、相关奖励和处罚信息及重大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完整。

二、员工责任

本所坚信员工是事务所的主人,始终将维护好、发展好员工的利益作为重要任务,保证公平对待每一位员工,合理确定工薪、奖惩及晋升,重视员工权益保护及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具体说来:

(一)员工保障方面,首先,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依法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了科学的员工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薪酬;其次,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再次,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并开展了广泛的员工关怀活动,如建立完整的员工支持和帮助体系、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

(二)员工发展方面,首先,本所积极开展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如:2014年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已基本完成;其次,完善员工参与重大经营活动和决策的渠道与机制,保障员工民主决策权,使事务所的决策更加趋于合理、更加符合广大职工的利益;同时保持员工工资的不断增长,让员工共享发展成果;再次,采取各种措施丰富员工生活,如为员工购买体育用品,积极组织员工参与文体活动等。

三、和谐责任

本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为己任,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体说来:

(一)政府关系方面,首先,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要求,正确计算、及时缴纳税收;其次,积极促进就业,近三年就业人数持续增长,同时,按照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社会需求,鼓励毕业大学生来我所实习,大力支持有关方面培养、锻炼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再次,严以律己,促进廉政建设,杜绝任何如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发生。

(二)社会事业和资源节约方面,本所作为社会整体的一份子,始终关注慈善事业、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并积极为节约资源做贡献。首先,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捐款捐物;其次,建立健全有关资源节约制度,并在全员范围内展开宣传学习,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四、内部责任

本所继续完善了治理结构和党、团、工会等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民主决策和对管理者的约束、激励,以促进事务所治理机制和民主决策制度更加完善,具体来说:

(一)组织责任方面,首先,修定了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认真编纂整理了包括财务、人事、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在内的各项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其次,进一步完善了党、团、工会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加强服务型党支部建设活动,并在全员范围内开展了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业余活动,取得了积极效果。

(二)管理者方面,按照相关要求,重新梳理了包括执行合伙人在内

的管理者的责任义务,制订了包括合伙人制度、工资制度在内的管理者约束激励机制,使对管理者的约束机制、考核机制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本所在加强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健全诚信监督机制、开展和谐行业创建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如执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诚信教育活动深入度不够、部分培训计划执行不够彻底、党团组织活动需进一步拓展、现代化治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等。但我们坚信,随着本所的进一步发展,必将不断克服上述问题,从而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执业质量、加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事务所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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