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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关于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处罚规定

2016-10-18 09:44:5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公司内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

公司内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勤管理

第1条 上、下班必须考勤,未考勤按旷工半天论处,一个月内累计3次未考勤的,加罚20元/次。代考勤,罚双方当事人各50元/次。

第2条 考勤卡未带,但必须到保安部签到,处罚5元/次。

第3条 迟到或早退1~30分钟罚款10元,30分钟以上每10分钟加罚10元。

第4条 因事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打电话请假同意后,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5条 确因堵车或特殊原因迟到,由部门负责人出具证明,可以免去处罚,但如经查与事实不符,将处以十倍的罚款。

第6条 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

第7条 年累计旷工达6天或连续3天(班)旷工者,以及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或经常离岗者,予以辞退处理或作请其自动离职。

第8条 厂部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内未经批准离岗、不在岗值班的,按旷工论处。

第9条 接公司《岗位调动通知单》后,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上岗),按旷工论处。

第10条 进出门自觉配合保安员的检查,违反者,罚20元/次。

第11条 生产一线人员上班时间应穿工作服,特殊岗位及未发工作服的除外,违反者罚款20元/次。

二、行为规范

第12条 不佩戴胸牌或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第13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

第14条 提前就餐、提前上交通车,每次罚款20元。

第15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

第16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10~50元。

第17条 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18条 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

第19条 工作不负责,浪费原材料的罚款20~50元。

第20条 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10~100元。

第21条 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

款50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2条 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23条 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24条 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25条 保安部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对来厂区挑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待岗或作辞退处理。

三、岗位纪律

第26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27条 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28条 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造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29条 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看电影、打牌,每次罚款50~200元;

第30条 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

第31条 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

第32条 保安人员违纪的,按本条例加倍处罚。

第33条 配电房、化验室、中控室、包装局控、余热中控及车间电力室、仓库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对外来人员吸烟不阻止者加罚50元。

第34条 中控室非工作人员或与工作无关人员及外来人员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不得入内,违者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50~100元。

第35条 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

第36条 上班吵闹、打架、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无理取闹、谩骂他人罚款20~50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37条 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20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60%赔款。

第38条 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

第39条 规范使用对讲机,不得用对讲机聊天,唱歌,吹哨或故意发射,违者罚款

30~50元。

第40条 对讲机因使用不当造成对损坏的,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50%赔偿。

第41条 由于疏忽大意,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对讲机丢失,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80%赔偿。

第42条 对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对讲机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扣罚使用部门200~500元。

第43条 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44条 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45条 清洁工、园林工不按规定清洁、浇花的,一次罚款30元。

第46条 销售人员提供虚假市场信息,造成公司决策失误的,一次罚款100~1000元。

第47条 物资出库不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48条 销售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用户(货主)名义借水泥和占用货款、扰乱帐务、影响公司销售声誉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款”论处,追回货款,调离销售岗位,并处以货款20%的罚款,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49条 销售部人员泄露调价信息、库存、成本等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利用工作之便,损害客户利益、公司声誉的,根据情节罚款100~2000元,调离销售岗位,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50条 工器具及各种物资借用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不按规定清还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1条 报废物资不按规定处理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2条 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利用中控室的电脑进行输入或拷贝各生产线的有关数据,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

第53条 公司规定送餐的岗位(中控室、地磅、开票处、门卫),离岗就餐的罚款50元。

第54条 化验室人员未按规定取样、检验及报出检验结果,每次罚款50元;弄虚作假者作开除处理。

第55条 化验室人员叫车间工人代取样的,取样没有代表性的,制样未按规程操作的,检验台帐涂改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

第56条 私自使用电炉等用电设施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57条 水泥发货员及装车工多发、少发水泥,视情节轻重处以同等价值1~3倍的罚款。

第58条 出厂水泥,未经批准擅自补发的,按补发数量的1~3倍处罚。

第59条 散装水泥车必须铅封,不打铅封的,每车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作辞退。

第60条 水泥装车工、发货员、司磅员等人员自向用户收取财物的,处以财物价值的10倍的罚款。

第61条 装车工在装水泥不小心轻放,造成破包的,每包罚款10元;将破包水泥装入车内,销售部或货主(驾驶员)提出后不予以调换,每包罚款50元,故意刁难用户影响公司声誉的,作辞退处理。

第62条 发货员未在现场发货及监督的,罚款50元。

第63条 袋装水泥、散装水泥、熟料等重要岗位必须按公司规定发货,不按规定发货的,每次罚款50~200元。

第64条 发货员无票据发放或伪造票据发放,视为私拿出厂,按货物价值的2~10倍处罚,并立即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65条 包装出厂水泥未打包装批号、打印不清、打错批号的,每次罚款50元。

第66条 出厂物资检查核对不严,未收取、核对出门证的,未检查空车出厂,以防止带货物及其它物品出厂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500元罚款,或辞退处理。每天早上8:00将前一天的所收出门证整理好送到能源计量部,每少一张罚款10元。

第67条 司磅员不按规定过磅的,每次罚款100元,弄虚作假的作辞退处理。

第68条 进厂物资,未按规定验收和堆放的,每次处罚相关人员各50元。

第69条 原燃材料场地验收员工作失职,验收不到现场,对质量不符合要求不扣除数量,原料场地管理员卸车时不检查车箱,造成车箱内有货物存留带出厂区,每车罚款50~100元。

第70条 当天进厂货物当天现场验收签字有效,漏签或事后补签,经查实,每车处以5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71条 能源计量部必须履行职责,对进出厂货物(进厂原燃材料,出厂水泥、熟料等)未进行严格审查,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72条 对原材料未按规定结算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73条 各岗位规定应上报的报表(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每次罚款10元。

四、现场管理与环境卫生

第74条 车间地面、控制室、楼层等地方积灰、积料、积油、堆放杂物等不整洁,处罚车间或部门100~500元。

第75条 设备漏油、漏水、漏气或标牌缺失,每项罚100元;维护保养不及时或保养不符合要求,造成设备带病运转而影响生产,处罚车间500~2000元,责任人200~500元。

第76条 安全防护设施破损、不齐全、不规范,罚车间200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处罚车间200~500元。

第77条 办公室、值班室工器具、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罚款50~100元;卫生状况差,工器具、办公用品乱堆放罚款100~200元。

第78条 窑头、窑尾电收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中控操作员50元。

第79条 袋除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车间100元,主管现场大班长50元。

第80条 窑头、窑尾电除尘器跳停,中控操作员5分钟内未发现罚款100元。

第81条 窑头电除尘器入口温度持续10分钟大于380℃,罚中控操作员50元。

第82条 除尘设备收尘效果较差或损坏,不及时修复,致使环境污染严重,每次处罚车间100~500元。无特殊原因造成粉尘超标排放,每次罚款50元。

第83条 因增湿塔断水或水压偏低造成电收尘器入口废气持续超温,中控操作员应及时通知处理,15分钟内未通知相关人员罚款50元;处理不及时(30分钟内)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84条 物料输送下料口跑冒,每次罚车间主管负责人50元,罚巡检工100元。

第85条 水泥散装、熟料外溢每次处罚操作人员50~100元。

第86条 外来运输车辆将废弃物遗留在厂区内,每次罚当班巡逻保安20~50元。

第87条 固体废弃物未定点堆放、定期清理,罚车间主管人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88条 未经生产部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露天焚烧破包纸袋等,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89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罚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

五、安全生产

第90条 设备检修时未按《停送电操作规程》执行停送电程序的,每次视情节罚款50~500元。

第91条 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谁挂警牌,谁取警牌”的原则,而其他人擅自取警牌开机而造成严重安全未遂事故的,当事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视情况并处停工或辞退处理,严重的按伤害罪论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2条 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未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照明灯,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93条 带电检修或接电时,未按《带电检修规程》作业的,每次罚责任人50~500元。

第94条 生产操作人员设备检修时必须做到“专人监护”,监护不到位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处罚监护人200~1000元。

第95条 作业人员进库清料时,未系安全带及其安全防护用品,现场责任人与当事人各罚500~1000元;现场责任人未在现场指挥,罚款500~1000元。

第96条 窑头、窑尾捅料或清灰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防烫、防灼伤劳保用品,罚款50~200元。

第97条 清库时未明确现场责任人处罚车间负责人100元;未明确清库人员及人数,每项罚现场责任人100~200元。

篇二:公司现场处罚规定

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检查问题及整改回复单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分公司、项目部(内部承包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比较松懈,只求经济效益,盲目赶工,对公司检查整改通知单,不整改、不回复、落实不到位,只做表面文章,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措施落实、考核到位,严格奖罚制度,公司基于这种现象,制定以下条款遵照执行。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措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

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承包人)罚款200元;虽然编制施工设施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承包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承包

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重大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500元。

5、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承

包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10人以上(包括10人)违纪人员,处罚工地(内部承包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5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

2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

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

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承包人)50-200元的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1)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承包人)5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混乱或严重

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项目部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

由事故责任者所在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

2、工地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罚款3000-5000元,罚款

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项目部支付90%,不足部分由承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10-30%。

3、建筑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10-30%不足部分由项目部建筑工地支付。

4、建筑工地发生多人伤亡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

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

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

的罚款(不少于100元)。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0元处

罚项目部。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项目部(承包

人)处以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

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

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

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

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或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

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六、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项目部,内部承包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

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工地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最后项目部应根据整改通知单要求逐条整改,自检合格后按规定的整改日期上报报质安科,由质安科复查。如质安科复查不合格每项罚款500元,再次复查还不合格每项罚款1000元.罚款从工程款扣除。

罚款是以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安全、优质、盈利才是大家的目的,希望大家精心组织、精致施工,以认真负责、优质高效的工作态度,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为自己为公司多赚点钱。

2012年9月1日

篇三:2015年度安全部九个不到位管控方案

习水县富泓煤矿

安全部门九个不到位管控方案

二0一五年度

习水县富泓煤矿

安全部门安全管理九个不到位管控方案

为加强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全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资源、财产不受损失,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顺利实现2015安全生产目标,推动我矿安全管理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安全生产,针对2015年5月29日副总经理在会中总结九个不到位的问题,特制定如下管控方案:

一、管理不到位: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要有居安思危的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扎扎实实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本部门成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活动,从严查处、从重处罚 “三违”行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不走过场, 遵章守纪,监督他人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处罚任何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习惯性违章; 安全部门人员除下井带班外,在值班期间,进行不定期、不定时下井督查,狠抓“三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安全生产人员(含带班领导、安全员、瓦检员)每人现场查处“三违”次数不少于三次,带班领导每少一次处罚100元,带班领导不予奖励,安全员、瓦检员每少一次处罚50元,每超一次奖励50元。(由安全部门统计,月底统计,下月初兑现,此奖励从“三违”罚款中支出。)

3、在生产活动中,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查找不安全因素,消除危险源,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安全部门除矿规定每逢5、15、25日三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外,每逢10、20、30日由安全部门自己组织不部门人员进行自纠自查,对第一次查出的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到各部门限期整改,第二次自查时,对照第一次的隐患逐条验收,未完善的,按200元/条处罚责任人。存在重复

隐患的,按200元/条处罚责任人。另安全部门每月25日组织各部门进行二级质量标准化软件、硬件现场检查验收,当月未完成的,按200元/条处罚责任人。

5、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7、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工作,制定培训计划,按期组织学习。

二、工作安排不到位:

分工到人,明确责任,切实做到每一项工作有安排、有落实、有督促、检查、有结果。 1、丁政友负责主持安全部门全面工作,负责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标准化建设、事故调查处理、安全教育培训及其他工作等。 1)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罚款200元/次。 2)对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查出的隐患,再次出现重复隐患的,未对隐患整改责任人实施处罚的,处罚20元/条,(如已实施处罚,不予处罚)。

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下达后,逾期未整改完善的,未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处罚20元/条。(如已实施处罚,不予处罚)。

4)未督促检查各部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的,处罚200元/次。

5)未督促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200元/次。

6)未督促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的,处罚200元/次。

7)未完成领导交办其他工作的,处罚200元/次。

2、李天江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并协助丁政友及其他人员督促检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及其他工作。

1)未在规定期限(3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处罚200元/

次。

2)未协助本部门完善和督促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200元/次。

3)未协助本部门完善和督促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处罚200元/次。

4) 未协助本部门完善和督促安全教育培训学习的,处罚200元/次。

5)未完成领导交办其他工作的,处罚200元/次。

3、涂利华负责二级质量标准化资料的完善及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编制、隐患治理台账统计及隐患公示牌板填写等。并协助其他人员完善相关工作。

1)未按规定完善质量标准化建设资料的,处罚100元/次。

2)每次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编制不及时的,处罚100元/次。

3)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统计不完善的,处罚100元/次。

4)隐患公示牌板未及时填写的,处罚100元/次。

5)未协助本部门人员完善其他工作的,处罚100元/次。

6)未完成领导交办其他工作的,处罚200元/次。

4、陈云恩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火工品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完善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及隐患整改落实记录,并协助其他人员完善相关工作。

1)未按培训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100元/次。

2)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弄虚作假的,处罚200元/次。

3)未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一人一档),处罚20元/人。

4)未及时协调火工品管理导致无火工品而影响生产的,处罚200元/次。

5)未及时完善隐患整改落实会议记录的,处罚50元/次。

6)未协助本部门人员完善其他工作的,处罚100元/次。

7)未完成领导交办其他工作的,处罚200元/次。

5、袁宇负责兼职救护工作,完善二级质量标准化资料,并协助其他人员完善相关工作。

1)未按规定组织兼职救护队员进行学习的,处罚50元/次。

2)未定期组织兼职救护队员进行日常训练的,处罚50元/次。

3)未完善兼职救护队相关记录的,处罚50元/次。

4)未对兼职救护设备设施检修日常维护和保养的,处罚50元/次。

5)未完善兼职救护队二级质量标准化资料的,处罚50元/次。

6)未协助本部门人员完善其他工作的,处罚50元/次。

7)未完成领导交办其他工作的,处罚50元/次。

6、以上人员除完善自己负责的工作外,必须协助其他人员完善相关工作,否则按工作不到位处罚。

三、监督不到位:

1、安全部门必须做到每天有安全部门人员下井现场督查,部门人员除按规定下井带班外,由谁值班谁下井督查,主要督查中班、夜班,

2、安全员及瓦检员下井时间按排班表规定天数执行,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并且点上有工人作业时,严格现场交接班,切实做到手交手、口交口、你不来、我不走。

四、执行不到位:

1、安全部门、带班矿长、安瓦员现场督查,严格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3次“三违”行为,对查出“三违”行为,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并在班前会或调度会中通报实施处罚。

2、安全员、瓦检员凡自己分管点有人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如上班时间内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出井的,必须电话请示调度室,经值班领导批准许可,调度室如实记录,方可提前出井。

3、下井考勤表由安全矿长、安全部长每天记录,每月对照考核。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干好本职工作,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处罚50元、脱岗每次罚款50元,空岗每次罚款100元,未请假,按旷工处理(旷一扣三)。

4、有事必须文字请假,自己协调同工种的人员带班,未协调造成无人上班的,按旷工处罚,代班人员必须对当班安全生产负全全负责,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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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关于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处罚规定》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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